客船适用路径
Ⅰ级单体客船;Ⅱ级载客≥500;Ⅲ级载客≥1000,按列明国际海船规则部分及本章1.26;后二类有B-1第8-1条例外。
易错:二五三千是适用路径;400人是另一条破损位置假定的界线。
依据:2-1.1.1.1~.3回查考点 1.2.1.1.1 ↗把规则记成可用于做题的条件关系:对象 → 触发 → 要求 → 数字边界 → 例外。先看新增整体思路与56道题,再看五条助记树与16张图,用逐项卡片补全,不靠孤立数字硬背。
坏了一个,剩下什么?一处进水,会淹到哪里?自动失灵,谁能接管?从安全目标走到具体要求,再把例外和补偿条件单独记。
先学共性,再补细节。本专题串联原五节:分舱43项、机械26项、电气32项、无人机舱12项、结构2项。原掌握44、理解49、了解22的层级不变。新增主线和例题是学习组织,不是新增考试权重。
依据:2026复习大纲、2020国内航行海船规则及2022修改通报。国际公约用于理解制度设计,具体要求按对应国内条文。
对象、航区、尺度、人数、设备用途。
分舱、双层底、限制开口、可靠关闭。
后备数量、单失效容量、储备能源。
水密隔离、空间分散、电气分段。
就地/手动、独立紧停、指令与报警。
计算、试验、标志、检查与维护。
这六问是编者学习框架。SOLAS第Ⅱ-1章以破损后漂浮稳性、应急情况下关键服务维持为重要目标;具体数值按国内规则。
完整记忆单元=对象+触发条件+要求+失效后的能力+例外+仍须满足的条件。
图2~图10与上方图1合计10组新增可视化;原16张图解在本专题后继续保留。示意图不按比例,条文数值以标注为准。
水密边界挡住累进进水;分段和故障隔离保护剩余供电;后备设备还须避免同损。依据:2-1.1.3、1.18;2.4.2;3.2.7。
h是内底要求高度;小阱要求是阱底到龙骨线水平面的剩余距离。条文另有破损证明路径。依据:2-1.1.15.2~.3、1.16.2~.3。
两者一个失效,不致使另一个失灵;允许共用的部件按定义。
客船:失一仍满足主舵性能
货船:全开满足主舵性能
两者均须单故障可隔离、操舵保持或迅速恢复。
每套能驾驶室控制;不要求两套手轮/手柄。
液压遥控传动:通常可不设第二套。
不享受上述液压遥控控制系统放宽。
电动/电动液压一般2独立路;<1600总吨且满足辅助装置驱动等条件才可一路。
不要用液压舵机替换液压遥控传动;不要把两套控制等同两套手轮。依据:2-1.2.7.1~.3。
满足正常服务;除例外,失一机仍保推进、安全等规定负载。
主系统事故后承担规定应急负载;发电机按条尽快、≤45s承载。
按适用要求立即供给过渡性负载;某些自动应急发电机货船方案可免。
应急电源可以为满足容量的蓄电池组;主应急布置、临时负载范围及免设条件分别核。依据:2-1.3.2~3.7。
专门负载跳出这个图:货船救生登乘集合/舷外照明3h;客船规定水密门/电梯脱逃0.5h;操舵按其专条;小货船和遮蔽船另有3h方案。
本图表示国内规则的相关一般负载时长,不表示所有设备都统一供电,更不能套作国际航行数值。依据:2-1.3.4~3.7。
无人监控燃油锅炉低水位、供气故障或熄火。
水密门某一电气故障不能使已关门自行开启。
推进遥控故障:除实际不可行外,保预设转速/方向,报警后就地接手。
判断标准是故障后果。周期无人推进自动停机限严重损坏、完全破坏或爆炸等情况。依据:2-1.2.3.1、2.9.4;1.17.6;4.4、4.7。
探测装置捕捉压力、温度、液位或其他重要变化。
重要故障按要求传至驾驶室/轮机员,局部未及时应答则升级。
可以消声;视觉仍保留,其他同时故障仍能报警。
故障消除后报警通道自动恢复;需要安全动作的另按安全系统条款。
控制、报警、安全系统分别负责调节、告知、保护,不能混用功能名称。依据:2-1.4.1、4.6~4.8。
小型、特定航区、专门船型或特定设备用途。
手动起动有效、独立蓄电池、备品泵、远离分路。
双层底放宽后破损验证,多动力方案保持/恢复操舵。
例外不是通用豁免清单;不同条款的替代措施不得自由交换。风险逻辑用于理解,是否适用仍看条文明文。
客/货、主/辅、正常/事故、中间/最终。
总吨≠载重量;GM≠GZ;mm≠m;角度≠时间。
>/≥、</≤;且/或;取大/取小;至少/不必超过。
示例:主机 ≥220kW +可脱轴/调距桨 → 120%超速保护
发电柴油机 >220kW → 115%超速保护
不同对象的相似阈值最容易混。先读完整条件,再用口诀。依据:2-1.2.5.3。
每个条目含“要求—易错点—依据—原考点卡”。主线中的工程解释用于理解,不冒充条文原话。
先判断规则管不管,再判断要配什么。
适用对象、船型、航区和营运任务决定安全目标的严格程度;人数、吨位、船长、功率不是可以互换的大小指标。
Ⅰ级单体客船;Ⅱ级载客≥500;Ⅲ级载客≥1000,按列明国际海船规则部分及本章1.26;后二类有B-1第8-1条例外。
易错:二五三千是适用路径;400人是另一条破损位置假定的界线。
依据:2-1.1.1.1~.3回查考点 1.2.1.1.1 ↗改变船型、尺度;以及≥80m干货船内部构造改装符合“改后A/R低于改前且改后A/R<1”的列明情形。
易错:“包括但不限于”不能改成仅有三种;A/R下降与小于1须同时核对。
依据:2-1.1.1.4回查考点 1.2.1.1.2 ↗客船破损中的LWL、货船分舱中的Ls、舱底总管公式L、支管公式l,要按各条定义取值。
易错:同叫船长也不能不看定义;总吨与载重量更不能互换。
依据:2-1.1.2;1.6.2;2.4.2回查考点 1.2.1.2.1 ↗先把进水量与横倾控制住,再检查整个浸水过程。
确定性方法检查规定破损情形;概率方法综合各舱或舱组浸水及其生存能力。两者都关心破损后生存。
相邻主横舱壁间距小于min(3m+0.03LWL,11m),只将其中一道作为主横舱壁;凹入限B/5以内,台阶须补足等效分舱。
易错:一次破损可能同时破坏过近的边界,不能只数舱壁。
依据:2-1.1.3回查考点 1.2.1.3 ↗单体纵向min(3m+0.03LWL,11m),横向B/5,垂向自基线向上无限制;较小破损更不利时也算。双体须另用其三向范围。
易错:破洞大小与危险程度不必单调对应;不能用单体公式替代双体公式。
依据:2-1.1.4.4;1.5.2回查考点 1.2.1.4.3 ↗单体平衡前横倾≤15°;横贯浸水平衡≤15min;最终一舱≤7°、指定两主舱≤12°;对称浸水采用固定排水量法时剩余GM≥0.05m。
易错:最终不淹限界线;中间阶段可淹须满足逃生、控制可达和防继续进水等全部条件。
依据:2-1.1.4.5~.8回查考点 1.2.1.4.4 ↗达到的分舱指数A=Σpi·si且A≥R;pi管舱/舱组浸水可能性,si管其浸水后的生存能力;包括规定的相邻多舱情形。
易错:本条≥80m货船有列明排除船型;其余按各自专门规则,并非无需安全要求。
依据:2-1.1.6.1、.4回查考点 1.2.1.6.2 ↗以最大许用KG或最小许用GM等信息覆盖营运吃水、排水量及纵倾影响;不能只给一个漂亮的稳性工况。
易错:渗透率是处所能被水占据的比例,不是钢板漏水能力。
依据:2-1.1.2;1.4.9~.10回查考点 1.2.1.4.4 ↗留出距离和高度,让破损与海水不容易跨过保护线。
位置约束与冗余保护同样重要。防撞舱壁留出首部受损空间;双层底留出底部保护空间;开口和控制装置布置在更安全的高度。
客船距离:0.05LWL至3m+0.05LWL;货船下限min(0.05LWL,10m),通常上限0.08LWL(经同意例外);分别到舱壁甲板/干舷甲板水密。
易错:球鼻首量距起点另按延伸中点、前1.5%LWL、前3m取较小延伸距离;不要直接全部从球鼻首尖端量。
依据:2-1.1.13~1.14回查考点 1.2.1.8.1 ↗有长首上层建筑时,防撞舱壁按条件风雨密延伸至上一层甲板;可错开但台阶甲板须风雨密。斜坡道在规定甲板以上2.3m部分有向前延伸例外。
易错:下部水密与上部风雨密各有用途,不能说整道舱壁只能采用一种密性。
依据:2-1.1.13.3~.4;1.14.4~.6回查考点 1.2.1.8.3 ↗客船、≥500总吨非液货货船按规定设双层底,尽实际可能从防撞舱壁至尾尖舱舱壁;h=B/20,至少760mm,不必大于2000mm;小阱底距龙骨线≥max(h/2,500mm),或符合规定的破损证明。
易错:不必大于2000mm不是禁止更高;阱底距龙骨线不是阱自身深度。
依据:2-1.1.15~1.16回查考点 1.2.1.10.1 ↗终止上层建筑内的空气管,开口端至少高出按15°横倾或计算中间最大横倾角取大者时水线1m;非油舱液舱有侧排气变通。
易错:不是离正常水线1m,也不是横倾角取小。
依据:2-1.1.22.5回查考点 1.2.1.15.2 ↗先少开,必须开就可靠关,贯穿处同样不能漏。
水密舱壁、内底、外板是连续保护边界;门窗、管路和电缆贯穿是边界的薄弱处。
规定甲板以下禁止门、人孔、通道、通风管道等开口;处理首尖舱液体一般1根管;分装两种不同液体且满足安全条件可2根,各管按规定装阀。
易错:这两根是用途例外,不是设备安全冗余;阀材料不得普通铸铁,具体远控及阀后置条件见原卡。
依据:2-1.1.14.3回查考点 1.2.1.8.2 ↗开口减至最少并有可靠关闭;管、电缆贯穿保水密,客船相关贯穿管系禁用易熔材料;不能以管系失火破坏水密边界。
易错:货船干舷甲板以上开口水密性放宽须证明累进浸水可控且不损害安全。
依据:2-1.1.17.1~.4;1.18.1回查考点 1.2.1.11.1 ↗穿水密舱壁的有关围壁通道或隧道应水密;航行用通道至少一端经保持水密到足够高度的围阱从限界线以上出入;不得通过防撞舱壁后第一道分舱舱壁。
易错:不是只把通道两端关起来就忽略途中贯穿与延伸。
依据:2-1.1.17.11;1.24.1回查考点 1.2.1.11.6 ↗相关独立排水口:1只自动止回阀+甲板以上可靠关闭装置;或2只无该远关装置的自动止回阀,内端阀高于最深分舱载重线且营运可检查。机器海水进排口另有就地阀规定。
易错:“1+远关”与“2+高位可查”是成套方案,不能只比较阀数。
依据:2-1.1.20.10~.12回查考点 1.2.1.13.2 ↗舷窗最低窗槛按规定线min点距最深分舱载重线max(2.5%B,500mm);舱壁甲板以下外板禁自动通风舷窗;舷窗盖可移式有完整位置和客舱类别条件。
易错:螺栓人孔免通告牌不等于免水密;海上永久闭、通常闭、需通行的开口不能套同一操作要求。
依据:2-1.1.18.3~.6;1.20;1.21回查考点 1.2.1.13.1 ↗事故中能关上,关门时不伤人,关上后不能误开。
关闭装置同时处理进水、失电、受损、人员通行等风险。时间限制体现功能与人员安全之间的平衡。
遥控前预警5~10s并持续至关妥;单门动力移动20~40s;正浮集控同时关闭≤60s;手动完全关闭≤90s。
易错:60s不是每扇门移动时间;机舱可拆板门替代的大宽门有特定90s例外。
依据:2-1.1.17.5~.6、.10回查考点 1.2.1.11.3 ↗集中液压:2个独立动力源;每门独立液压:各自动力源+蓄能;每门独立电力:单电动机+临时应急接手。按规定在不利15°横倾下具有关—开—关能量。
易错:不是所有门都要两台电动机;“3次动作”不是三个完整关开关循环。
依据:2-1.1.17.6(3)回查考点 1.2.1.11.3 ↗保留独立手动装置;指示电路与控制电路分开;个门故障不得影响其他门,电气故障不得开启已关闭门;集控台不可遥控开门。
易错:就地/关闭门两种模式不是两套冗余系统;两种模式有不同操作目的。
依据:2-1.1.17.6~.7;1.18.2回查考点 1.2.1.11.4 ↗问清“两套什么”,再看失一之后的容量。
数量是起点;能源、控制、管系、故障隔离、可投入时间和剩余性能共同决定后备是否有效。
安全阀≥2只;特定必需锅炉水位指示≥2套且至少1套直接读数玻璃表;指定锅炉给水≥2独立系统(包括泵)。
易错:小辅炉安全阀可1只,须蒸发量≤1000kg/h且设计压力≤0.78MPa;不能把安全阀数量例外套到水位表。
依据:2-1.2.3.1回查考点 1.2.2.3.1 ↗近海及以内货船/遮蔽客船的辅锅炉:1套独立给水+1台便安装连接备品泵;<500总吨货船辅锅炉可仅1套。
易错:在线系统与备品泵不同;不得将这些放宽套用于主锅炉。
依据:2-1.2.3.1(4)回查考点 1.2.2.3.1 ↗驾驶室与机舱/通常控制室至少2套独立通信设施,至少1套为两端直接显示指令、回令的车钟。
易错:两套电话不能当然满足其中一套必须为车钟。
依据:2-1.2.1.4回查考点 1.2.2.1.3 ↗主电源一般≥2机,除规定例外,任一机停后仍供正常推进和安全负载;必要变压器也检查失一保供。
易错:≥2台不是仅够正常总负载;主发电机备用也不自动等于独立应急电源。
依据:2-1.3.2.1~.5回查考点 1.2.3.2.1 ↗分舱、分段、分散布置,都在限制一个事故的影响范围。
把设备摆成两份,却共处同一破损或火灾影响范围,可能同时丧失后备。是否允许共用某部件,须回到该条范围。
客船尽实际可行分置不同水密舱;L≥91.5m或舱底泵衡准数≥30,按规定浸水工况至少有1台动力泵可用。可潜式应急泵或泵及动力源分散是列明实现途径。
易错:至少一台可用的触发,与增设第四台泵的触发不同。
依据:2-1.2.4.2(3)~(5)回查考点 1.2.2.4.2 ↗所有客船、≥500总吨货船且推进依赖主电源时,主汇流排≥2独立段;操舵电力、系统部件、电缆和管路全长尽可能分离。
易错:双套电缆同路捆在一起,不满足远离分开敷设条件;“独立”与“数量2”分开记。
依据:2-1.3.2.7;2.7.3(3)回查考点 1.2.3.2.3 ↗控制、安全、报警系统由独立最后分路供电并有短路和过载保护;正常电源失效,必要系统转备用并监测失电。
易错:用同一个故障点同时切断控制和报警会使故障既发生又无人知道。
依据:2-1.4.1.6~.7;4.6.2~.3回查考点 1.2.4.1 ↗装置、动力、控制、馈电分别判断,不能只背一个“两套”。
先看主辅装置,再看免辅舵条件;继而核对独立控制和供电,最后核对监测与恢复时间。
主舵:最大航海吃水、最大营运前速;35°至对舷35°,其中35°至对舷30°≤28s。辅舵:同吃水,半最大前速且≥7kn,15°至对舷15°≤60s。
易错:非传统推进/转向系统按引用规范另核;不能编造其量化值。
依据:2-1.2.7.2回查考点 1.2.2.6.2 ↗主舵有2台或多台相同动力设备:客船任1台不工作仍满足主舵性能;货船全工作满足;同时须管系/一台动力单故障可隔离并保持或迅速恢复操舵。
易错:货船不是故障后可完全失舵,客船也不是只有正常时达标。
依据:2-1.2.7.2(6)回查考点 1.2.2.6.2 ↗上述免辅方案要求2套独立控制,每套均驾驶室控制,不要求两套手轮。液压遥控传动通常可免第二套,但≥10000总吨油/化/气船不享该放宽。
易错:液压遥控传动≠所有液压舵机;万总是总吨。
依据:2-1.2.7.3(1)回查考点 1.2.2.6.3 ↗电动/电动液压舵机一般2路独立馈电;<1600总吨且规定动力辅舵为非电动或由主要用于他用电动机驱动时有一路例外。舵杆直径>230mm触发45s内替代供能,≥10000总吨30min,其余10min,遮蔽航区有放宽。
易错:120mm主舵、230mm辅舵动力化和替代动力,均要分清>与对象;不把45s两种含义混同。
依据:2-1.2.7.2~.4回查考点 1.2.2.6.3 ↗压力要有释放通道,转速要有控制和后备保护。
压力、温度、润滑、振动分别对应不同故障过程;同一台机器的阈值也不能互套。
淡水管与油舱/油管与淡水舱避免交叉,不可避免用油密隧道或套管;配电板上后方液体管柜避免,不能避免可靠防护;热表面防滴油。
易错:压力管减压阀后安全阀和压力表,加旁通;可能水击蒸汽管设泄水;压缩机排出管与空气瓶至机起动管完全分开。
依据:2-1.2.2;2.3.2~.3回查考点 1.2.2.2.1 ↗柴油缸径>230mm,每缸盖安全阀,辅机可可靠超压报警代替;曲箱:缸径≥200mm或曲箱容积≥0.6m³,装防爆安全阀。
易错:无人机舱油雾/轴承温度等检测另为功率≥2250kW或缸径>300mm。
依据:2-1.2.5.3;4.2.2回查考点 1.2.2.5.2 ↗主机调速器限制115%;额定功率≥220kW且可脱轴或驱动调距桨时,附加超速保护120%。发电柴油机功率>220kW时附加超速保护115%。
易错:主机≥220与发电柴油机>220不同;不能把120%当发电机保护值。
依据:2-1.2.5.3(7)~(8)回查考点 1.2.2.5.2 ↗汽轮机超速、主机轴向位移、滑油低压等按条切汽;燃气轮机熄火切燃料;柴油飞溅润滑免该滑油故障报警、开式冷却免该高温报警。齿轮单桨液压控制保应急机械联接。
易错:例外针对特定保护项目,不代表机器不必任何安全保护;轴系振动与校中按所引规范。
依据:2-1.2.5~2.6回查考点 1.2.2.5.3 ↗抽得出,还要防止管路反过来把水带进其他舱。
舱底系统是损后补救,水密分隔是限制损害;两者互相支持,不能用大泵替代所需水密边界。
客船一般≥3动力泵(1台可机带);指定航区/载客条件且C≥30增1独立泵;<100总吨且≤100客、航时≤4h可2独立泵。货船≥2动力泵,L≤91.5m一台可机带;<100总吨可机带+手动。
易错:C≥30增泵要先满足指定客船范围,不能脱离航区/人数独立用。
依据:2-1.2.4.2~.3回查考点 1.2.2.4.2 ↗无辅动力≥2可移手动泵;有辅动力有人看管,远海2动力、近海及内可1动力但不能兼消防;有辅动力无人看管至少1动力,其他舱按条用手动。
易错:固定装液体舱等按原条例外;无动力与无人看管是两种不同条件。
依据:2-1.2.4.5回查考点 1.2.2.4.4 ↗干货/压载交替处所用转换与盲断;危险位置舱底吸水管按条件装止回;机器处所应急吸水管阀杆可达;特定小客船有应急吸水管例外。
易错:应急吸水管不适用:<100总吨客船,或遮蔽航区<500总吨客船。
依据:2-1.2.4.1、.2(7)~(13)回查考点 1.2.2.4.1 ↗封闭货物处所按5°横倾与甲板边缘是否浸水,分别直接舷外或导向有高位报警与排出设施的集水处所;消防来水和CO₂防漏都要兼顾。
易错:污染/危险水不得排入可能有点火源处所;排水是稳性、消防、防污交叉接口。
依据:2-1.2.4.1(6)~(7)回查考点 1.2.2.4.1 ↗先不断掉关键功能,再重建正常运行能力。
正常主电源、独立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承担不同任务。瘫船恢复又要解决最初的起动能源,防止“必须先有电才能发电”的循环。
应急及相关设备在最高连续甲板以上易从露天到达,不能防撞舱壁前;主电源/A类机舱事故不妨碍应急供配电,尽可能不毗邻。
易错:应急配电板与应急发电机通常同处所;与应急蓄电池组不得同处所;不是所有设备都必须彼此分开。
依据:2-1.3.3.2、.6回查考点 1.2.3.3.1 ↗客船一般沿海/近海/远海6/12/36h,货船一般3/6/18h;货船救生登乘集合及舷外照明3h;客船水密门与规定电梯脱逃装置0.5h;舵机按其专条。
易错:不能给全船所有设备套一个时长;小货船/遮蔽船可用专条3h蓄电池方案。
依据:2-1.3.4~3.7回查考点 1.2.3.4.1 ↗应急发电机按条自动起动接通,≤45s承载;特定货船可用临时应急电池替代其自动方案。自动发电机起动储能连续3次,另第二能源30min内再3次;有效人工起动有例外。
易错:临时应急电源免设只对符合自动起动等条件的货船;不能直接套给客船。
依据:2-1.3.3.3~.5;3.6回查考点 1.2.3.6.2 ↗遮蔽外客船及近海及外≥500总吨货船按条不用外援恢复;30min得到恢复推进所需起动能源/供能,蒸汽主推进为至首台主锅炉点火成功。
易错:30min不是所有主机都须恢复满功率;应急电源兼恢复时仍覆盖必需安全负载。
依据:2-1.2.1.9;3.2.8回查考点 1.2.2.1.5 ↗本新增节仅适用磷酸铁锂。作为主电源组成可不拘泥2发电机;分别配置或纯电公共电站有≥2独立电池组等要求,混合公共电站按任一发电机/电池组失效验证;分段与有效推进另核。
易错:剩余电源须满足规定单程航行等负载;工程作业船还考虑作业时间。属于修改补充,不新增原考纲独立终点。
依据:2022通报2-1.3.11回查考点 1.2.3.2.1 ↗防触电、防引燃、防蔓延、失火仍工作,分别检查。
接地提供故障电流通道;双重绝缘或安全低压从其他环节降低触电风险。滞燃针对火焰蔓延,耐火针对规定火灾条件下电路完整性。
一般可接近的非带电金属接地;灯头、规定非导电安装件、双重/加强绝缘可携设备、绝缘轴承座、荧光灯紧固件、≤50V设备、电缆紧固件等列明例外。
易错:≤50V交流取有效值,不得自耦变压器取得;接地例外与静电搭接是不同问题。
依据:2-1.3.9.1~.2回查考点 1.2.3.9.1 ↗≤250V可靠接地、≤250V双重绝缘、≤250V单设备安全隔离变压器、≤50V四种;特别狭窄/潮湿仅后两类。
易错:普通场所允许,不代表特殊场所也允许;配电板>50V裸露带电部分不能在面板上。
依据:2-1.3.9.3、.5回查考点 1.2.3.9.3 ↗液货船及≥1600总吨其他船舶有关配电系统禁船体回路,阴保/有限局部/规定≤30mA绝缘监测有例外;液货船禁接地配电另有本安、必要仪表≤5A、局部及≥1000V交流等附条件例外。
易错:保护接地、船体作回路、系统接地三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依据:2-1.3.9.7~.11回查考点 1.2.3.9.5 ↗规定火灾中需工作的设备电缆穿高风险处所/客船主竖区按条耐火,相关区域自身电缆等边界另核;故障安全、自检或双套且远离分开敷设有列明例外。
易错:应急消防泵电缆必须穿主泵机械处所时,耐火+机械防护;双套而不分路不满足该例外。
依据:2-1.3.10回查考点 1.2.3.10.3 ↗有人接管、指令不打架,故障后留在适合的状态。
更多控制位置不代表允许多人同时争夺控制。越控、紧停与就地后备各有用途,不能用一个按钮概括。
同一时刻一处遥控;指示谁在控制;驾驶室/机舱转换只能在主机器处所或主机控制室进行,并避免推力显著改变。
易错:驾驶室应有独立于正常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多处可控≠同时多处控制。
依据:2-1.2.9.4;4.4.3~.5回查考点 1.2.2.7 ↗遥控故障报警,除实际不可行外保持预设转速/推力方向至就地接管;严重危险的锅炉断油报警;水密门电气故障不应开门。
易错:周期无人推进自动关停限定为会严重损坏、完全破坏或爆炸等,不能把普通报警全变停车。
依据:2-1.2.9.4;4.4.7;4.7回查考点 1.2.4.4.2 ↗主机停车越控防误操作并有视觉指示;一般机器控制条款允许人工干预,但导致短时间完全失效如超速的情况除外。
易错:越控不是取消一切保护;同一个异常需权衡机器后果与整船航行风险。
依据:2-1.2.9.4(10);4.7.2回查考点 1.2.4.6.2 ↗探测发现变化,报警传给人,安全系统按规定动作。
三系统分工。故障被听见与故障消除是两件事;无人值班期间仍要有相同安全程度,不能以机器没人看为由少设保护。
<80m散货船以外有关单舱货船,第一档内底以上≥0.3m,第二档≤平均货舱深15%;位于后端或最低部位以上,局部分隔可能增设;每舷全长水密边舱到干舷甲板有免设。
易错:“≥0.3m”和“≤15%”方向相反,不擅自改成精确等于。
依据:2-1.1.33回查考点 1.2.1.20.1 ↗局部未及时应答/注意的故障启动轮机员报警;需驾驶员行动的传至驾驶室;正常电源失败自动转备用并报警。
易错:应答仅可消声,光保留至故障消除;一项应答不能屏蔽其他故障。
依据:2-1.4.6回查考点 1.2.4.5.3 ↗自动舱底泵流入量>排量或起动过频应有显示;海水相关阀事故进水时保证人员至少10min可达并关闭,可能淹没则提高操作位置。
易错:自动泵能起动不等于抽得过来;不可把进水量失衡默认为正常排水。
依据:2-1.4.3回查考点 1.2.4.3 ↗设计能实现,装船要验证,营运还要能检查维护。
试验不是统一加压一次:密性、压力、原型及装后就位各解决不同问题。检查通道和防腐则保证未来也能保持安全。
主要舱室不强制灌水,不灌须舾装最后阶段冲水并全面检查;首尖舱、双层底含箱形龙骨、内壳按规定水头试;分舱液舱取规定大水头且≥舱顶0.9m。
易错:水密甲板冲水或灌水;围壁通道/隧道/通风管道冲水。不能把“或”改“且”。
依据:2-1.1.23~1.24回查考点 1.2.1.16 ↗水密门水压试验;符合条件可用安装前、相同类型大小及足够压力的原型试验替代个别试验;每门装后检查正确就位。
易错:原型通过不能免去装后逐门检查。管系压力按介质、设计压力及所在舱要求选。
依据:2-1.1.25.2;2.2.4回查考点 1.2.1.18 ↗客船C.1主要载客,C.2/C.3交替客货,载入安全与环保证书。载重线与分舱条件共同约束装载,不能淹适用航次和状态的线。
易错:一条线符合不表示另一条线可忽略;营运状态变了,核准条件也要核对。
依据:2-1.1.26回查考点 1.2.1.19 ↗≥500总吨油船、≥20000总吨散货船相关通道:水平净开口≥600×600mm,垂直≥600×800mm;竖口距底≤600mm,提供踏板等有例外。<5000t载重量油船特殊经同意可缩但守400×600或450×550mm。
易错:一般适用门槛用总吨,缩小例外用载重量;涂层按舱用途,所有船禁止新装含石棉材料。
依据:2-1.5.1.2、.4、.5回查考点 1.2.5.1.2 ↗下面是条件索引,完整范围仍回主线与原考点卡核对。
| 项目 | 允许的变化 | 不能丢掉的条件 | 条款 |
|---|---|---|---|
| 锅炉安全阀 | 小型辅助锅炉可1只 | ≤1000kg/h且≤0.78MPa;不能移用到水位指示 | 2-1.2.3.1 |
| 辅锅炉给水 | 部分船可1系统+备品泵或仅1系统 | 航区、船型、<500总吨与辅锅炉用途逐项核 | 2-1.2.3.1(4) |
| 主操舵 | 多动力方案可免辅助操舵 | 客失一/货全开主性能+单故障隔离恢复 | 2-1.2.7.2(6) |
| 主舵双独立控制 | 液压遥控传动可免第2套 | ≥10000总吨油化气不享放宽 | 2-1.2.7.3(1) |
| 主舵供电 | 特定<1600总吨船可一路 | 辅助装置的动力与驱动方式条件不能省 | 2-1.2.7.3(8) |
| 舵替代动力 | 遮蔽航区可不适用该项 | 仅指该项要求,不免主辅操舵等其他项 | 2-1.2.7.3(10) |
| 舱底泵 | 小客船可2独立;小货船可机带+手动 | 客:<100总吨且≤100客且≤4h;货:<100总吨 | 2-1.2.4.2~.3 |
| 客船应急吸水管 | 特定小船不适用该项 | <100总吨,或遮蔽航区<500总吨;并非免排水系统 | 2-1.2.4.2(7) |
| 双层底 | 特定装液体水密舱可不设 | 安全条件+联读未设部分破损证明 | 2-1.1.15~.16 |
| 货舱水位探测 | 特定水密边舱条件可免 | 每舷、覆盖货舱长度、内底至干舷甲板、水密 | 2-1.1.33.3 |
| 主电源 | 遮蔽/非机动/锂电等方案另规定 | 客船单机组有设备驱动条件;锂电保失效后能力 | 2-1.3.2;2022新增3.11 |
| 临时应急电源 | 规定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货船可免 | 不能扩展至所有客船;需满足该自动方案完整条件 | 2-1.3.3.5 |
| 起动第二能源 | 人工起动证明有效可例外 | 不等于可以无有效起动方案或任意耗尽储能 | 2-1.3.6.2 |
| 耐火电缆 | 故障安全/自检/分路双套等列明例外 | 双套还要电缆远离分开;应急泵专条另核 | 2-1.3.10 |
| 保护接地 | 列明低压/绝缘等情况可免 | ≤50V不得自耦取得等条件;船体回路是另一个概念 | 2-1.3.9.1 |
| 接地监测 | 特定<1600总吨船可接地指示器替代 | 液货船等危险货物船排除 | 2-1.3.9.11 |
| 柴油机报警 | 飞溅润滑、开式冷却有对应例外 | 分别仅针对该项滑油故障/高温报警 | 2-1.2.5.3 |
| 小型货船水密门 | 符合2022对象条件可快关铰链式 | 无需适用分舱破损稳性;向主要保护处所外开+两侧铭牌 | 2022修改1.18.6 |
| 通道开口 | <5000t载重量油船可经同意缩小 | 特殊情况+同意+400×600或450×550mm底线 | 2-1.5.1.5(4) |
| 主要舱室试验 | 不强制灌水 | 不灌则最后舾装阶段冲水;任何情况全面检查 | 2-1.1.23.3 |
| 水密门水压 | 符合条件可原型代个别 | 安装前、类型大小压力及安装方法程序匹配,装后逐门就位查 | 2-1.1.25.2 |
三种背法:对象缩小 → 记边界;措施替代 → 记配套;计算证明 → 记要证明的后果。
| 数值 | 绑定对象 | 审题提示 |
|---|---|---|
| 15° | 机械静横倾;客船门关闭/储能;单体平衡前横倾等 | 对象、动作及工况各不同 |
| 22.5° | 机械横摇;应急电源横倾 | 动态横摇≠静态横倾 |
| 7.5° / 10° | 机械同时首尾纵摇7.5°;应急电源纵倾10° | 不能把正常机械与应急电源同背一组 |
| 0.05m | 单体特定最终剩余GM;中间最大GZ | GM与GZ不是同一量 |
| 45s | 应急发电机承载;操舵替代供能;特定大型液货船失舵后恢复 | 相同时间,不同适用条件和起算事件 |
| 30min | 瘫船起动能源;应急起动第二能源3次窗口;若干备用系统供电 | 有时间上限、窗口和持续时长之别 |
| 60 / 90 / 20~40s | 水密门集控同时关 / 手动完全关 / 单门动力移动 | 集体动作与单门行程分开 |
| 2套 / 2路 / 2只 | 控制系统 / 独立馈电 / 安全阀 | 数量单位不能换;独立性要求按各条 |
| ≥200 / >230 / >300mm | 曲箱防爆 / 缸盖安全阀 / 无人机舱检测的缸径条件 | 曲箱和无人检测各还有或条件 |
| ≥220 / >220kW | 可脱轴等主机 / 发电柴油机附加超速保护 | 主机120%,发电115%;主机另有调速器115% |
| 500 / 1600 / 10000 | 大量条款的总吨界线 | 每个数字带对象与航区,不能作为全章统一等级 |
| 5000t / 20000总吨 | 小油船通道缩小载重量门槛 / 散货船通道一般门槛 | 载重量t≠总吨 |
| 0.3m / 15% | 货舱水位第一档不少于 / 第二档不超过 | 比较符号方向相反 |
| 0.9m | 分舱液舱试验水头至少舱顶以上 | 不是唯一试验水头,还要与规定其他水头取大 |
| h / h/2 / 500mm | 双层底高度 / 小阱底距龙骨线条件 | 不把阱底剩余距离当小阱深度 |
舷窗最低位置:max(2.5%B,500mm);小阱底剩余距离:max(h/2,500mm);辅舵航速:max(半最大前速,7kn)。
单体纵向破损:min(3m+3%LWL,11m);货船防撞舱壁下限:min(5%LWL,10m)。这不是“取小总宽松”的万能规律。
轴系振动/校中、非传统推进转向等引用外部规范的细目,上传资料没有全文,不补造限值。原115张卡包含大纲层级及原文摘录;新增专题不是替代逐项覆盖。
40道单选+10道判断+6道条件计算/辨析。均为自编题,按上传版本讲解,不标称真题。默认讲解模式:答案解析直接显示;选择选项可获得反馈。也可切换练习模式先作答。
h=B/20=1.2m,在760~2000mm规定要求范围内;小阱底距龙骨线≥max(0.6m,0.5m)=0.6m。此值是剩余底部距离,不是小阱深度。若采用条文允许的破损证明,应另核。
依据:2-1.1.15.2~.3;1.16.2~.3回查考点 1.2.1.10.2 ↗燃油管为1.5P且不小于0.4MPa。P=0.20时max(0.30,0.40)=0.40MPa;P=0.40时max(0.60,0.40)=0.60MPa。不能把液压管系的1.25P套过来。
依据:表2-1.2.2.4(2)回查考点 1.2.2.2.3 ↗客船:5m至8m;货船下限min(5,10)=5m,通常上限8m(经同意例外)。本例恰好相同不代表两船公式相同;例如LWL=200m时客船10~13m,货船通常10~16m。
依据:2-1.1.13.1;1.14.1回查考点 1.2.1.8.1 ↗A触发,因为主机门槛≥220kW且符合可脱轴条件,保护120%;B不因220kW这个数值触发“>220kW”附加保护,但仍须按条设置调速器等,不能理解为没有调速要求。
依据:2-1.2.5.3(7)~(8)回查考点 1.2.2.5.2 ↗复述模板:对什么船/设备,在什么条件下,应怎样做;哪个故障后仍保什么;允许哪个例外,但还必须满足什么。
本专题依据:上传《2026版复习指南》大纲1.2(印刷142~151页);上传《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第2-1章(篇内4-3~4-44);上传《2022修改通报》第4篇第2-1章(通报12~13页)。2022补充按其条号标注,不声称已核对未提供的全部后续修改。
设计思路参考:IMO Damage Stability;IMO SOLAS第Ⅱ-1章说明。国内条文数值不从现行国际规则直接移植;主线、示意、助记语和题目均为编者整理。
助记语是编者提示,不是法规原文。“了解”先识别对象,“理解”侧重比较与条件变化,“掌握”进一步能选对要求、试验与证据;这是一种学习组织方法,不是对试卷难度的预测。
分舱保浮力,机电保操纵,自动化保监测,结构保检查
浮得住,水进不来
纵横方向、取小关系和“较小也可能更不利”放在一张图记。

依据:2-1.1.3.1;2-1.1.3.2;2-1.1.3.3;2-1.1.4.4;2-1.1.5.2;2-1.1.5.4
先分横倾、GM、GZ,再分中间与最终;不要把所有0.05m当同一指标。

依据:2-1.1.4.5;2-1.1.4.6;2-1.1.4.7;2-1.1.4.8;2-1.1.4.9;2-1.1.4.10
先分基准甲板和船型,球鼻首另修正量距起点。

依据:2-1.1.13.1;2-1.1.13.2;2-1.1.13.3;2-1.1.13.4;2-1.1.14.1;2-1.1.14.2;2-1.1.14.3;2-1.1.14.4;2-1.1.14.5;2-1.1.14.6
h、阱底到龙骨线距离、小阱自身深度是不同量。

依据:2-1.1.15.1;2-1.1.15.2;2-1.1.15.3;2-1.1.16.1;2-1.1.16.2;2-1.1.16.3
预警、移动行程、集控同时关闭、手动完全关闭分开记。

依据:2-1.1.17.5;2-1.1.17.6;2-1.1.17.7
第一次≥0.3m,第二次≤15%平均舱深,比较符号相反。

依据:2-1.1.33.1;2-1.1.33.2;2-1.1.33.3
| 指标 | 单体 | 双体 |
|---|---|---|
| 平衡前横倾 | ≤15° | ≤12° |
| 最终横倾 | 一舱≤7°;指定两主舱≤12° | ≤7° |
| 中间正稳性范围 | ≥7° | ≥3° |
| 最终正稳性范围 | 平衡角外≥10° | ≥5° |
| 中间曲线指标 | 最大GZ≥0.05m | 面积≥0.005m·rad |
| 最终曲线指标 | 最大GZ≥0.10m且满足乘客力矩公式 | 面积≥0.015m·rad;最大GZ≥乘客横倾力臂 |
| 对象 | 要求 | 容易误改的字 |
|---|---|---|
| 主要舱室的水密舱壁 | 不强制灌水;不灌则舾装最后阶段冲水;全面检查 | 不灌 ≠ 不试验 |
| 首尖舱、双层底含箱形龙骨、内壳 | 按规定破损水头、至少至限界线水头试验 | 对象/水头不可换 |
| 分舱液舱 | 较大水头;至少高于舱顶0.9m | 0.9m不是唯一水头 |
| 完工水密甲板 | 冲水或灌水 | “或”不是“且” |
| 围壁通道、隧道、通风管道 | 冲水 | 不得直接套甲板的“或灌水” |
| 水密门 | 水压;符合条件可原型代个别,安装后每扇检查 | 原型在安装之前 |
回忆顺序:先说适用对象与触发条件,再说数字和比较符号,最后补例外。展开本节全部助记卡 ↗
转得动,排得出,舵能转
机械设备的横倾、横摇、纵摇不与应急电源22.5°/10°混背。

依据:2-1.2.1.2
小船简化、增配一泵、损后至少一泵可用,各自有不同条件。

依据:2-1.2.4.2;2-1.2.4.3;2-1.2.4.5
分别绑定缸盖、曲箱防爆、无人机舱检测、超速保护。

依据:2-1.2.5.3;2-1.4.2.1;2-1.4.2.2
28s试验是35°到对舷30°;辅舵半速并有7kn下限。

依据:2-1.2.7.2;2-1.2.7.3;2-1.2.7.4
| 对象 | 主性能要在什么状态满足? | 仍须保留 |
|---|---|---|
| 客船 | 任意1台动力设备不工作 | 单故障可隔离;操舵保持/迅速恢复 |
| 货船 | 所有动力设备都工作 | 单故障可隔离;操舵保持/迅速恢复 |
| 管系 | 试验压力 | 记忆点 |
|---|---|---|
| 燃油、油舱加热 | 1.5P,且≥0.4MPa | 同一合并单元格,油一五守四 |
| 穿双层底/深舱的舱底水管 | ≥该舱试验压力 | 随舱压力 |
| 液压管系 | 1.25P;不必超过P+7MPa | 液一二五,加七不必超 |
d₁ = 25 + 1.68 √[L(B+D)] mm
d₂ = 25 + 2.15 √[l(B+D)] mm
L是规则所定船长,l是舱室长度;B船宽、D至舱壁甲板型深均用m。D有封闭货物处所修正条件。取最接近标准尺寸时,不得比计算值小超过5mm;总管仍不能小于最大支管。
P₁>P:C = 72(M+2P₁)/(V+P₁−P)
其他:C = 72(M+2P)/V
M为列明机器及燃油舱容积,V为舱壁甲板以下船舶总容积,P为甲板以下乘客与船员处所容积;P₁通常为KN,K=0.056L,N为核准载客人数。若KN大于P与甲板上实际乘客处所容积之和,P₁取该和与2KN/3较大者。
依据:2-1.2.4.2(2)、(9);公式已对照PDF29~30原页,注意原条的尺度定义与D修正。
回忆顺序:先说适用对象与触发条件,再说数字和比较符号,最后补例外。展开本节全部助记卡 ↗
正常不断电,事故有接手
箭头表示供电或事故接手关系,不是三套电源串联运行。

依据:2-1.3.1.1;2-1.3.3.2;2-1.3.3.3;2-1.3.3.5;2-1.3.3.6;2-1.3.3.7;2-1.3.3.8;2-1.3.3.9;2-1.3.3.10
本图为上传国内海船规则的航区时长,不能移用国际船舶数值。

依据:2-1.3.4.1;2-1.3.4.3;2-1.3.5.1;2-1.3.7.2;2-1.3.7.3;2-1.3.7.1;2-1.3.3.11
45s、30min、3+3属于不同任务,先找对象再代入。

依据:2-1.2.1.9;2-1.2.7.3;2-1.3.3.3;2-1.3.6.2
应急泵必须穿主泵处所时,耐火与机械保护要同时满足。

依据:2-1.3.9.12;2-1.3.9.13;2-1.3.9.14;2-1.3.9.15;2-1.3.9.16;2-1.3.9.17;2-1.3.9.18;2-1.3.9.19;2-1.3.9.20;2-1.3.9.21;2-1.3.10.1;2-1.3.10.2;2-1.3.10.3
| 值 | 对象/作用 | 边界 |
|---|---|---|
| 50V | 接地例外、低压便携设备、裸露面板带电部分 | 便携≤50;面板禁>50裸露 |
| 250V | 普通便携接地/双绝缘/单设备隔离供电 | ≤250;狭湿只用隔离或≤50 |
| 1MΩ / 10mm² | 规定易燃装置专用接地搭接触发/截面积 | 电阻>1MΩ;面积≥10mm² |
| 30mA | 船体回路禁用规则的绝缘监测例外 | 最不利循环电流≤30mA |
| 5A | 液货船必要控制/仪表接地系统例外 | 正常/故障船体电流均≤5A |
| 1000V | 液货船交流接地系统例外 | 线电压有效值≥1000;不能流经危险区 |
| ±12% | 应急/临时蓄电池放电电压 | 全放电期,不是容量误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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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值班,故障仍有人知道
应答只可消声;故障清除才消光,安全停机另有严格边界。

依据:2-1.4.6.4;2-1.4.6.5;2-1.4.7.1;2-1.4.7.2
| 系统 | 任务 | 记忆边界 |
|---|---|---|
| 控制系统 | 按指令维持推进与服务;失控报警、就地接手 | 同刻仅一处遥控;机处转换 |
| 报警系统 | 发现并传递故障,失电转备用 | 应答可消声,不等于消故障 |
| 安全系统 | 规定即刻危险时自动关闭并报警 | 推进自动停机限列明严重后果 |
| 供电共同底线 | 正常失电备用≥30min | 三者最后分路独立,短路/过载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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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腐蚀,检验能进得去
船型、总吨和载重量三类条件分清;量有效开口。

依据:2-1.5.1.5
| 字段 | 一般要求 | 例外/限制 |
|---|---|---|
| 船型+总吨 | 油船≥500总吨;散货≥20000总吨 | 仅对应货物区域及前方处所通道 |
| 开口方向 | 水平≥600×600;垂直≥600×800mm | 量有效尺度,非外框 |
| 垂直开口高度 | 距底壳≤600mm | 格栅或其他踏板有例外 |
| 小油船例外 | 载重量<5000t+特殊情况+经同意 | ≥400×600或450×550mm,不自动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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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错改动 | 正确记忆 | 对应考点 |
|---|---|---|
| 把辅舵7kn写成“半速就够” | 半最大前速但不小于7kn;同最大航海吃水 | 1.2.2.6.2 |
| 把主机≥220写成>220 | ≥220+可脱轴/调距桨,才有120%超速保护;发电机另是>220 | 1.2.2.5.2 |
| 把双动力写成无条件免辅舵 | 客船失一仍达性能、货船全开达性能,并满足隔离恢复 | 1.2.2.6.2 |
| 把关门60s当每门移动时间 | 集控60s;移动20~40s;手动≤90s;预警5~10s | 1.2.1.11.2~.3 |
| 把应急电池±12%当容量允许误差 | 全过程放电电压范围±12% | 1.2.3.3.3 |
| 把原型试验放在安装之后 | 原型在安装前,方法程序一致,装后每扇查就位 | 1.2.1.18 |
| 把认可小开口的“可”改成自动缩小 | 小油船+载重量<5000+特殊+经同意,仍守下限 | 1.2.5.1.2 |
| 把应答报警当作故障清除 | 可消声;视觉到故障消除,其他报警不受妨碍 | 1.2.4.5.3 |
每卡保留大纲编号、原层级、助记语、核心条件与防误记。图中是压缩骨架;做题时遇到例外、计算或证明条件,应回到卡片与原条。
43项 · 掌握12 · 理解18 · 了解13 回看本节图解 ↑
1.2.1.1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一类全上,二五三千
防误记 “二五三千”是本节单体客船门槛,不要移用第2-2章消防的客船等级升级规则。
适用的船舶类型(第2-1.1.1.1条至第2-1.1.1.3条)(理解)
除下述2-1.1.1.2 和2-1.1.1.3 另有规定外,本节适用于客船和各类货船的分舱与破损 稳性。
下列单体客船的分舱与破损稳性应满足本章2-1.1.26 及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第4 篇第2-1 章A、B、B-1、B-2 及B-4 部分的有关要求(其中,对下列(2)和(3), B-1 部分第8-1 条除外): (1)Ⅰ级客船; (2)载客500 人及以上的Ⅱ级客船; (3)载客1000 人及以上的Ⅲ级客船。
非机动货船仅需满足本章2-1.1.14.7、2-1.1.18、2-1.1.20、2-1.1.21、2-1.1.23、2-1.1.24、
公式/合并表格的抽取可能丢失排列,应以本页图表及原PDF核对。外部标准的全文未提供时不补造参数。
助记型、尺;八十干货看双条件
防误记 不是所有内部装修都自动属于本节列举的重大改建;“包括但不限于”也不是封闭清单。
针对分舱与破损稳性的重大改建的情况(第2-1.1.1.4条)(掌握)
就本节而言,重大改建系指任何影响到船舶分舱水平或要求的破损稳性衡准的改变。 包括但不限于: (1)改变船舶类型。船舶类型系指:客船(含客滚船)、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 船、特殊用途船、船长不超过100m 的近海供应船; (2)改变船舶尺度; (3)船长80m 及以上的干货船影响分舱水平的内部构造改装,无论改装的范围与性质,改装 后的船舶分舱水平(A/R 比率)小于改装前,且改装后A/R<1。
公式/合并表格的抽取可能丢失排列,应以本页图表及原PDF核对。外部标准的全文未提供时不补造参数。
1.2.1.2 · 1个独立考点
助记吃中、壁顶、线下76、孔占比
防误记 渗透率不是进水速度;乘客处所不能漏掉船员起居。76mm的基准是甲板上表面。
吃水、舱壁甲板、限界线、渗透率、机器处所、乘客处所、风雨密、干舷甲板的定义(第2-1.1.2.1条)(理解)
有关定义如下: (1)分舱载重线:系指用以决定船舶分舱的水线。 (2)最深分舱载重线:系指相应于核定的船舶夏季载重线。 (3)船长LWL:系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两端的垂线间量得的长度。 (4)船宽:系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或其下,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 其他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船壳外表面的最大宽度。 (5)吃水:系指在船长LWL 中点,由船型基线量至所考虑的分舱载重线间的垂直距离。 (6)舱壁甲板:系指水密主横舱壁所达到的最高一层甲板。货船的干舷甲板可取为舱壁甲板。 (7)限界线:系指在船侧由舱壁甲板上表面以下至少76mm 处所绘的线。 (8)渗透率:系指某一处所能被水浸占的百分比。 (9)机器处所:系指介于水密限界面之间,供安置主辅推进机械,包括主要供推进用的锅炉、 发电机和电动机的各个处所。 (10)乘客处所:系指供乘客起居和使用的处所,不包括行李室、储藏室、食品库及邮件舱。 供船员起居和使用的处所,亦应作乘客处所看待。 (11)风雨密:系指在任何海况下,水不会渗入船内。 (12)干舷甲板:与本法规第3 篇第1 章第1.2.1(9)的定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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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近壁算一,凹进五分之一
防误记 舱壁数量多不代表有效分舱一定多;距离“等于”阈值不属于本条的“小于”。
客船分舱的特殊要求(第2-1.1.3条)(掌握)
若相邻两主横舱壁间的距离,或其等效平面舱壁间的距离,或通过相邻两主横舱壁的 最近台阶部分的横向平面间的距离小于3.0m 加船长LWL 的3%或11.0m(取小者),则只应将上述舱 壁之一作为主横舱壁。
主横舱壁可以有凹入,但整个凹入部分应处在船内距离外板1/5 船宽的两侧垂直面之 间,该距离在最深分舱载重线的水平面上自舷侧向中心线垂直量取。位于上述范围以外的任何凹入 部分,应按本章2-1.1.3.3 规定作为台阶处理。
主横舱壁可形成台阶状,但在台阶处应加设分舱,使其安全程度与设置平面舱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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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 4个独立考点
助记四百分界,尖舱也查
防误记 400是“载人数”门槛;不等同本节国际规则的500/1000载客门槛。
船舶在舱室浸水后应具有足够的完整稳性的要求(第2-1.1.4.1条)(了解)
在所有营运状态下,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完整稳性,以能支持下列舱室浸水后满足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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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货六、机八五、居空九五
防误记 临近破损水面且仅有少量物品或机器的处所采用较高渗透率,不能机械套低值。
计算破损稳性时遵循的规定及各处所的渗透率的规定(第2-1.1.4.2条、第2-1.1.4.3条)(了解)
计算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章2-1.1.4.1 的要求应通过计算确定。计算时应符合本章2-1.1.4.3 和2-1.1.4.4 的规定, 并考虑船舶尺度比与设计特性以及受损舱的布置与形状,且假定船舶稳性处于预期的最恶劣营运状 态; (2)对装设严格限制水流动并具有足够密性的甲板、内壳板或纵舱壁应在计算中予以考虑。
在计算破损稳性时,各处所的渗透率应符合表2-1.1.4.3 的规定。 舱室处所的渗透率 表2-1.1.4.3 处 所 渗透率 货物或物料储藏处所 0.60 起居处所 0.95 机器处所 0.85 装载液体的处所 0~0.95 ① 空舱处所 0.95 注:①部分装载的舱的渗透率应与该舱所载液体的量相一致。装载液体的舱一旦破损,应假定所载液体从该 舱完全流失,并由海水替代至最后平衡时的水线面。 对于在破损水面附近,仅包含少量起居用品或机器的处所,以及通常不装载大量货物或物料的 处所,均应采用上表所列的较高的渗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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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纵取小、横五分、竖无限
防误记 最大规定范围不一定是最不利破损;B/5不是从中心线向外量。
假定的破损范围(第2-1.1.4.4条)(理解)
假定的破损范围如下: (1)纵向范围:3.0m 加船长LWL 的3%或11.0m,取其较小者; (2)横向范围:在船内于最深分舱载重线水平面上自舷侧向中心线垂直量取,距离为船宽的 1/5; (3)垂向范围:自基线向上,无限制; (4)如任何小于上述(1)、(2)和(3)所指范围的破损会导致船舶更大的横倾或稳性损失, 则应计算该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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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先15,后7/12;中5七,终10十
防误记 “中5七/终10十”仅记GZ下限与角度范围,不是横倾角;0.05m的GM和GZ是两个指标。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9 ↗船舶破损后及浸水情况下平衡及稳性的有关规定(第2-1.1.4.5条至第2-1.1.4.10条)(理解)
应作有效布置使不对称浸水降至最小程度,浸水后但在平衡前的最大横倾角应不超过 15°。如必需校正大横倾角,所采用的方法应尽可能是自动的。如果采用横贯浸水装置,则平衡所 需时间应不超过15min ①。当横贯浸水装置设有控制设备时,此项设备应能在舱壁甲板以上操作。有 关使用横贯浸水装置的资料应提供给船长。 1 参见IMO MSC.362(92)决议《经修订的评估横贯浸水装置标准方法建议案》。
船舶破损后和在不对称浸水情况下采取平衡措施后的最终状态应如下: (1)在对称浸水情况下,当采用固定排水量法计算时,应至少有0.05m 的正值剩余初稳性高度; (2)在不对称浸水情况下,一舱浸水的横倾角不应超过7°,本章2-1.1.4.1(3)所述两主舱浸 水的横倾角不超过12°; (3)在任何情况下,船舶浸水的最终阶段不得淹没限界线。在浸水中间阶段可淹没限界线,但 应满足下述条件: ①不淹没本篇第2-2 章要求的舱壁甲板任何垂向逃生舱口; ②不会导致用于在舱壁甲板以上操作水密门、平衡装置、保持水密舱壁完整性的管路或通风管 道上的阀的控制装置不可接近和不可操作; ③穿过位于破损情况下任何舱室内的水密限界的管路和通风管道,如每一限界面上未设置水密 关闭装置,则其任何部分不被水浸没,且该破损情况的最大复原力臂和正稳性范围均大于0。
船舶在破损后和经平衡后(若有平衡装置),其最终状态的稳性要求如下: (1)剩余复原力臂曲线在平衡角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有一个至少10°的正值范围; (2)在平衡角以外至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内的最大剩余复原力臂应不小于按下式求得的 值,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复原力臂应不小于0.10m: 0.04 GZ = + 乘客集中一舷的横倾力矩 排水量 m (3)按以下假定来计算乘客集中一舷的横倾力矩: ①每平方米4 人;每一乘客重量为75kg; ②乘客应分布在集合站所在的各层甲板的一舷可站立的区域并使其产生最不利的横倾 力矩。
在浸水中间阶段最大复原力臂应至少为0.05m,且正复原力臂的范围至少为7°。在任 何情况中假定船体只有一个破洞和一个自由液面。
应将各种营运情况下为保持船舶具有足够的完整稳性以经受得住危害性破损所需的 资料提供给船长。对需用横贯浸水装置的船舶,在提供给船长的稳性资料中应包含其倾斜计算所依 据的稳性情况,并警示船长该船在不利情况下受损时可能发生过度的倾斜。
为使船长能保持船舶具有足够的完整稳性,本章2-1.1.4.9 的资料应包含船舶最大许 用重心高度(KG)或最小许用初稳性高度(GM)的信息,其吃水或排水量的变化范围应足以包括 船舶所有的营运情况。该资料应指明营运范围内不同纵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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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双体:先12终7,中3终5
防误记 双体的12°是平衡前上限;单体的12°是指定两舱最终横倾上限,不能交换。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9 ↗双体客船的破损稳性(第2-1.1.5.2条、第2-1.1.5.4条)(了解)
破损假定如下: (1)对载人数400 及以上的双体客船,一个片体遭受在船长范围内任何一点位置处的破损;对 载人数少于400 人的客船,一个片体遭受在船长范围内任何一点位置处的破损,但不包括舱壁间距 超过本条(2)规定的纵向破损范围的主横水密舱壁。 (2)纵向范围:0.1LWL 或3 m+0.03 LWL 或11m,取较小者。 (3)横向范围:0.2 B 或0.05 LWL 或5m,取较小者。 (4)垂向范围应取船的全部垂向范围。 (5)主横向水密舱壁间距小于本条(2)规定的纵向破损范围时,应假定一个或数个横向水密舱壁 不存在。 (6)一个片体的首尖舱浸水,或尾尖舱浸水; (7)如两个片体的首尖舱或尾尖舱同时浸水会导致船舶更大的横倾或稳性损失,则应计算该破 损; (8)如任何小于上述范围的破损会导致船舶更大的横倾或稳性损失,则应计算该破损。
船舶在破损情况下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浸水最终阶段,舱壁甲板的甲板边线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浸没;在浸水中间阶段能继续 进水的开口下缘不应被淹没; (2)在浸水最终阶段,横倾角应不超过7°,浸水后在采取平衡措施前的最大横倾角应不超过 12°; (3)在浸水最终阶段,复原力臂曲线的正稳性范围应不小于5°,在正稳性范围内,该曲线下的 面积应不小于0.015m·rad,且最大复原力臂应不小于乘客集中一舷产生的横倾力臂;在浸水中间阶 段正稳性范围应不小于3°,面积应不小于0.005m·rad。在上述范围内不应有继续浸水的开口被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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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八十货船,先排特例
防误记 ≥80m并非所有货船都套本条,排除类别与附加条件要一起判断。
适用的范围(第2-1.1.6.1条)(了解)
本条适用于船长为80m 及以上的货船,但不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特 殊用途船、船长不超过100m 的近海供应船、顶推——驳船组合体、核能船以及按照本法规第3 篇 第3 章所述的勘划B-60 和B-100 干舷的不装载甲板货的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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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A要够R:遇水p,活下来s
防误记 pi与si是乘积再求和,不是直接把两个概率相加;不要漏掉水平分隔对s的影响。
达到的分舱指数A(第2-1.1.6.4条)(理解)
达到的分舱指数A (1)按本条计算所得的达到的分舱指数A 应满足:A 不小于R (2)船舶达到的分舱指数A 应按下式计算: i is p A ∑ = 式中:i ——表示所考虑的每一个舱或舱组; pi——表示所考虑的舱或舱组可能浸水的概率,不考虑任何水平分隔; ① 应与IMO A.684(17)决议《关于SOLAS 公约中100m 及以上货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规则的解释》一起使用。该 决议也适用于船长为80m 及以上的船舶。 si——表示所考虑的舱或舱组浸水后的生存概率,包括任何水平分隔的影响。 (3)在计算A 时应采用零纵倾。 (4)上述公式所表示的总和仅包括有助于增加达到的分舱指数A 值的浸水情况。 (5)上述公式所表示的总和应计及整个船长范围内单个舱或两个或更多相邻舱浸水的所有情 况。 (6)若设有边舱,边舱浸水的所有情况应加入公式所表示的总和中;此外,边舱或舱组和其相 邻的内侧舱或舱组之间同时浸水的所有情况也应加入总和,此时假定一矩形穿透扩展至船中心线但 不包括中心线处舱壁的破损。 (7)破损的垂向范围假定为从基线向上扩展至水线以上或更高的任一水密水平分隔。如果一个 较小范围的破损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则须计及该范围。 (8)如在假定的浸水舱室范围内设有管子、管弄或隧道,其布置必须保证累进浸水不会扩展到 所假定浸水的舱室以外的其他舱室。如果证实累进浸水的影响能容易地得到控制并且不损害船舶的 安全,则可接受较小的累进浸水。 (9)按本条进行浸水计算时,假定船壳只有一个破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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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客船五到五加三,向上风雨密
防误记 客船上限不是8%L;甲板以下水密,延伸段风雨密,基准甲板也不能混用。
对首尖舱舱壁或防撞舱壁设置的规定(第2-1.1.13.1条至第2-1.1.13.4条)(理解)
船舶应设有通至舱壁甲板的水密首尖舱舱壁或防撞舱壁。此舱壁应位于距首垂线不 小于船长LWL 的5%且不大于3.0m 加船长LWL 的5%处。
如船舶水线以下的任何部分自首垂线向前延伸,例如球鼻首,则本章2-1.1.13.1 规定 的距离应自下列各点之一来量取,取较小者: (1)这类延伸部分的长度中点; (2)首垂线以前船长LWL 的1.5%处; (3)首垂线以前3m 处。
当船舶首部设有长的上层建筑时,其首尖舱舱壁或防撞舱壁应风雨密地延伸至舱壁 甲板的上一层甲板。此延伸部分不必直接设于下面舱壁之上,但应位于本章2-1.1.13.1 或2-1.1.13.2 规定的限度内(本章2-1.1.13.4 除外),并且形成台阶部分的舱壁甲板应风雨密。
当设有首门且装货斜坡道形成防撞舱壁在舱壁甲板以上的延伸部分时,高出舱壁甲 板2.3m 的坡道部分可以向前伸展超过本章2-1.1.13.1 和2-1.1.13.2 规定的限度。坡道全长范围内都应 风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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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尾管封住,漏了不越线
防误记 尾管与填料函压盖的处所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对尾尖舱舱壁、尾管及尾管填料函压盖的要求(第2-1.1.13.5条、第2-1.1.13.6条)(了解)
尾尖舱舱壁,以及将机器处所与前后客货处所隔开的舱壁,直至舱壁甲板均应水密。 但只要不减低船舶分舱的安全程度,尾尖舱舱壁在舱壁甲板下方可以形成台阶。
在所有情况下,尾管应封闭在具有适当容积的水密处所内。尾管填料函压盖应装设 于水密轴隧内或与尾管室分开的其他水密处所内,而该处所的容积,应能保证在尾管填料函压盖渗 漏而浸水时将不致淹没限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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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 4个独立考点
助记货船五或十取小,上限八
防误记 取小的是下限;“经同意”例外影响上限,不能自行超限。
防撞舱壁设置的位置(第2-1.1.14.1条、第2-1.1.14.2条)(理解)
船舶应设有通至干舷甲板的水密防撞舱壁。此舱壁应位于距首垂线不小于船长LWL 的5%或l0m 处,取其较小者,且除经同意外不应大于船长LWL 的8%。
如船舶水线以下的任何部分自首垂线向前延伸,例如球鼻首,则本章2-1.1.14.1 规定 的距离应自下列各点之一来量计,取较小者: (1)这类延伸部分的长度中点; (2)首垂线以前船长LWL 的1.5%处; (3)首垂线以前3m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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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甲板下禁门洞,液管一或二
防误记 “水密门可关”不代表可以在防撞舱壁下段开门;2根管不是无条件允许。
防撞舱壁设置应满足的要求(第2-1.1.14.3条)(掌握)
防撞舱壁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撞舱壁可以具有阶层或凹入,但应位于本章2-1.1.14.1 或2-1.1.14.2 所指的范围内。 (2)门、人孔、通道开口、通风管道或任何其他开口不应设在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上。 (3)除本条(4)的规定以外,在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上仅可通过1 根管子以处理首尖舱 内的液体。对货船,该管子应装有能在干舷甲板以上操作的截止阀;对客船,该管子应装有能在舱 壁甲板以上操作的螺旋关闭阀。上述阀体应设于首尖舱内的防撞舱壁上。如果在所有营运情况下阀 均可迅速到达,并且其所在处所不是货物处所,则可以允许该阀设于防撞舱壁的后面,该阀可不必 设置在干舷甲板或舱壁甲板以上进行控制的机构。所有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经认可的塑性材质。 不应采用普通铸铁或类似材质的阀。 (4)如果首尖舱分隔成用来装载两种不同的液体,则可在干舷甲板以下的防撞舱壁上穿过2 根 管子;每根管子均应按本条(3)的要求进行装设,但首尖舱内增加的分舱应能保证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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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上延风雨密,开口要少
防误记 下段禁止的开口,不能与甲板以上延伸段的最少开口规则互换。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16 ↗防撞舱壁的延伸及开口(第2-1.1.14.4条至第2-1.1.14.6条)(理解)
当船舶首部设有长的上层建筑时,其防撞舱壁应风雨密延伸至干舷甲板的上一层甲 板。此延伸部分不必直接设于下面舱壁之上,但应位于本章2-1.1.14.1 或2-1.1.14.2 规定的限度内(本 章2-1.1.14.5 允许的情况除外),并且形成台阶部分的甲板应风雨密。
当设有首门且装货斜坡道形成防撞舱壁在干舷甲板以上的延伸部分时,高出干舷甲 板2.3m 的坡道部分可以向前伸展超过本章2-1.1.14.1 或2-1.1.14.2 规定的限度。坡道全长范围内都应 风雨密。
干舷甲板以上防撞舱壁延伸部分的开口数,在适应船舶设计及正常作业情况下应减 至最少。所有这类开口应能够风雨密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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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隔机到干舷,尾管防进水
防误记 货船尾管条款允许其他措施,不照抄客船填料函压盖的独立处所要求。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16 ↗机舱前舱壁及尾管(第2-1.1.14.7条、第2-1.1.14.8条)(了解)
必须设置将机器处所与前后载货和载客处所隔开的舱壁,此舱壁应作成水密向上延 伸至干舷甲板。
尾管应封闭在具有适当容积的一个(或多个)水密处所内。也可允许采取其他措施, 使在尾管受损的情况下向船体内渗水的危险减少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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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客船双底,B二十,760到2000
防误记 2000mm是“不必大于”,不是实际双层底高度的法定上限;计算B用米,结果统一单位。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16 ↗双层底设置的位置及高度(第2-1.1.15.1条、第2-1.1.15.2条)(掌握)
客船应设置双层底,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该双层底应尽实 际可能自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舱壁。
如需设置双层底,其内底应延伸至船舷两侧,以保护船底至舭部弯曲部位。内底板 的任何部分应不低于自龙骨线量起垂直高度不低于h 的平行于龙骨线的水平面。h 按下式计算: h=B/20 在任何情况下,h 值不应小于760 mm,也不必大于2,0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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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阱底离基线:半h五百取大
防误记 这个距离是阱底到龙骨线,不是“小阱自身深度”。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16 ↗双层底内小阱的深度(第2-1.1.15.3条)(理解)
设于双层底内且与货舱等的排水装置相连的小阱,不应向下延伸超过所需的深度。 从小阱的底部至与龙骨线重合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h/2 或500 mm,取大者,或者证明船舶该 部分符合2-1.1.15.6 的规定。 其他阱(如主机下的润滑油阱)的布置应能证明船舶该部分符合2-1.1.15.6 的规定。作为等效规 定,主机下的润滑油阱可延伸入按距离h 所定义的边界线下的双层底,但阱的底部至与龙骨线重合 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h/2 或500 mm,取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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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0 · 3个独立考点
助记货船五百双底,高度同客
防误记 500的单位是总吨;不能推广到液货船,不能漏掉适应设计和正常作业的限定。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16 ↗双层底设置的位置及高度(第2-1.1.16.1条、第2-1.1.16.2条)(掌握)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设置双层底,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 下,该双层底应尽实际可能自防撞舱壁延伸至尾尖舱舱壁。
如需设置双层底,其内底应延伸至船舷两侧,以保护船底至舭部弯曲部位。内底板 的任何部分应不低于自龙骨线量起垂直高度不低于h 的平行于龙骨线的水平面。h 按下式计算: h=B/20 在任何情况下,h 值不应小于760 mm,也不必大于2,0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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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货船阱距同算,引用另核
防误记 不要把500mm当作所有双层底高度下唯一要求;h增大时h/2可能更大。
双层底内小阱的深度(第2-1.1.16.3条)(理解)
设于双层底内且与货舱等的排水装置相连的小阱,不应向下延伸超过所需的深度。 从小阱的底部至与龙骨线重合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h/2 或500 mm,取大者,或者证明船舶 该部分符合本章2-1.1.15.7 的规定。 其他阱(如主机下的润滑油阱)的布置应能证明船舶该部分符合本章2-1.1.15.7 的规定。作为等 效规定,主机下的润滑油阱可延伸入按距离h 所定义的边界线下的双层底,但阱的底部至与龙骨线 重合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h/2 或500 mm,取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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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装液+破底无损,才可免
防误记 “有液体”不自动免除;限定专供液体、水密及破损安全三项条件。
可不设双层底的情况(第2-1.1.16.4条)(了解)
在专供装载液体的水密舱内,如认为当该舱的船底破损时不致因此有损于船舶的安 全,则可不设双层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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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1 · 6个独立考点
助记开口减、贯穿密、易熔禁
防误记 机器处所普通门数量与通轴隧门数量分开算,不能简单把所有门都限为1扇。
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门、管子及电缆穿管的要求(第2-1.1.17.1条至第2-1.1.17.4条)(了解)
水密舱壁上的开口数量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情况下减至最少。这些开 口均应备有可靠的关闭设备。
如管子、排水管和电缆等通过水密舱壁时,应设有保证该舱壁水密完整性的设施。 不应在水密舱壁上装设与构成管系无关的阀。 铝或其他易熔材料不应用于穿过水密舱壁的各种管系上,因为发生火灾时,管系的损坏会损害 舱壁的水密完整性。
除本章2-1.1.17.10 和2-1.1.19 规定外,分隔相邻货物处所的水密横舱壁不得设门、 人孔或通道开口。
除符合本章2-1.1.17.10 规定外,在主、辅推进机械包括推进所需的锅炉的处所,其 每一水密舱壁上,除通往轴隧的门以外,至多设置1 扇门。如装有2 根或更多的轴,其轴隧之间应 设有一个互通的连接通道。若装设2 根轴,在机器处所与轴隧间至多设1 扇门;如装设2 根轴以上, 则至多设2 扇门。所有这类门均应为滑动式,且应设置于使其门槛尽可能高之处。在机器处所以外, 应装设从舱壁甲板上操纵这些门的手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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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总关60,横倾15,破带五分之一
防误记 60s是集控同时关门要求;不是每扇门开始移动后的行程时间。
水密门应符合的规定(第2-1.1.17.5条)(理解)
水密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本章2-1.1.17.9(1)或2-1.1.19 规定外,水密门应为符合本章2-1.1.17.6 规定的动力滑 动门,当船舶在正浮位置时,应能从驾驶室的总控制台于60s 内同时关闭这些门; (2)任何动力滑动水密门的操纵装置,无论是动力式还是手动式,均应能在船舶向任一舷横倾 至15°的情况下将门关闭。还应考虑当水从开口处涌入时,在门的任一侧受到一个相当于在门的中心 线处门槛以上至少1m 高度的静水压头的作用力; (3)水密门的操纵装置,包括液压管路和电缆,应尽可能靠近装置该门的舱壁,以尽量减少当 船舶遭受破损时这些装置也被损坏的可能性。即如果船舶在1/5 船宽(在最深分舱载重线水平面上 向中心线垂直量计)范围内遭受破损时,水密门及其操纵装置的位置应使位于船舶破损部位以外的 水密门的操纵不受妨碍; (4)所有动力滑动水密门,在其遥控操纵位置均应设有显示这些门是否开启的指示器。遥控操 纵位置只能设在驾驶室内和舱壁甲板以上的手动操纵位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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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预响5~10,动力20~40,手关90
防误记 5~10s不计为门的移动时间;“3次”是关开关,不是3个完整开关循环。
滑动水密门应符合的规定(第2-1.1.17.6条)(理解)
滑动水密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动力滑动水密门: ①应为竖动式或横动式; ②除按本章2-1.1.17.10 规定外,最大净开口宽度一般不超过为1.2m。只有在考虑到船舶 实际操作需要时,可以设更宽的门,但应采取包括以下要求的其他安全措施: (a)为了防止渗漏,对该门的强度和关闭设备应特殊考虑; (b)该门应位于B/5 的破损区域之外; (c)当船舶在海上时,该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但当确认绝对有必要时,应在限定时间 内可以开启; ③应配备使用电力、液压或经认可的其他动力开启和关闭门的设备; ④应设置一套独立的能从门的任何一侧用手开启和关闭的手动机械装置。此外还应能在 舱壁甲板上可到达之处用全周旋转摇柄转动或具有同样安全程度的其他动作关闭该 门。在所有操纵位置处应清晰地标明旋转方向或其他动作的方向。在船舶正浮时,手 动操纵装置将门完全关闭的时间不应超过90s; ⑤应设置从门的两侧用动力开启和关闭该门的控制装置。还应在驾驶室设置从总控制台 用动力关闭该门的控制装置; ⑥应设置一个与该区域内其他报警器不同的听觉报警器,当该门用动力遥控关闭时,该 报警器应在门开始移动前至少5s 但不超过10s 发出声响,且连续发出声响直至该门完 全关闭。在手动遥控操纵的情况下,只要当门移动时听觉报警器能发出声响即可。此 外,在乘客区域和高环境噪声区域,可以要求为门上的听觉报警器增配一个间歇发光 信号器; ⑦用动力关闭门时关闭速率应大致均匀。在船舶正浮时,从门开始移动至门完全关闭的 时间应不少于20s 且不大于40s。 (2)动力滑动水密门需要的电源应由应急配电板直接供电,或由位于舱壁甲板上方的专用配板 直接供电。其关联的控制装置、指示器和报警电路也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或由位于舱壁甲板上方的 专用配电板供电,并且如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地转换为由蓄电池组组成的临时应 急电源供电; (3)动力滑动水密门应配备下列任一系统: ①配备一套具有两个独立动力源的集中液压系统,每一动力源由一台能同时关闭所有门的 电动机和泵组成。此外,应设有用于整个装置的具有足够能量的液压蓄能器,它能在不 利的15°横倾时至少操纵所有的门3 次,即关闭—开启—关闭。这个操作循环应能在泵 为蓄能器加入压力的状态下进行。所选用的液体应考虑该装置工作时可能遇到的温度。 该动力操作系统应设计成当液压管路中发生某一故障时应使多于1 扇门的操纵受到不 利影响的可能性降至最小。该液压系统应配有用于动力操纵系统储液箱的低液位报警器 和低压报警器,或其他能监测液压蓄能器内能量损耗的有效装置。这些报警器应为听觉 和视觉型,并且应装设在驾驶室内的集中控制台上; ②为每扇门配备一套具有各自动力源的独立液压系统,它由一台能开启和关闭该门的电动 机和泵组成。此外,还应配有一个具有足够能量的液压蓄能器,它能在不利的15°横倾 时至少操作该门3 次,即关闭—开启—关闭。这个操作循环应能在泵为蓄能器加入压力 的状态下进行。所选用的液体应考虑该装置工作时可能遇到的温度。在驾驶室的集中控 制台上应设一组低压报警器或其他能监测液压蓄能器内能量损耗的有效装置。在每个就 地操作位置还应设置储蓄能量损耗的指示器; ③为每扇门配备一套具有各自动力源的独立电力系统和电动机。它由一台能开启和关闭该 门的电动机组成。该动力源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地转换为由蓄电 池组组成的临时应急电源供电且应具有足够的能量,能在不利的15°横倾时至少操纵该 门3 次,即关闭—开启—关闭。 上述①、②和③所述的动力滑动水密门的动力系统应与其他动力系统分开。电力或液压动力操 纵系统(不包括液压执行器)中的某一故障应不妨碍任何门的手动操作。 (4)控制手柄应装设在舱壁两侧地板以上至少1.6m 高度处,并且其布置应使通过该门的人员 能控制两侧手柄处于开启位置并能防止操作时意外地启动动力关闭装置。开启和关闭门时,手柄的 运动方向应与门移动的方向一致,并应清晰地标明; (5)水密门的电器设备和部件应尽可能设于舱壁甲板以上及危险区域和危险处所之外; (6)必需装设在舱壁甲板以下的电器部件的外壳应具有防止浸水的保护措施 ①; (7)电源、控制装置、指示器和报警电路应设置下述方式的防止故障保护,即某一扇门的电路 中的故障不应引起任何其他门的电路发生故障。一扇门的报警或指示器的电路中的短路或其他故障 不应导致丧失该门的动力操纵。其布置应确保当水渗漏进位于舱壁甲板以下的电器设备时不致使门 开启; (8)动力滑动水密门的动力操纵系统或控制系统中的某一电气故障,不应导致一扇关闭的门被 开启。在尽可能靠近上述2-1.1.17.6(3)所要求的每台电动机的供电线路上的某一点,应连续监测 电源供电的有效性。当任何这种供电失效时,应在驾驶室的集控台上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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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红开绿闭,红闪在关;集控只关
防误记 驾驶室集控“关闭门”模式不等于可以遥控开门。
驾驶室内的集控台应符合的规定(第2-1.1.17.7条)(了解)
驾驶室内的集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驾驶室内的集控台应有一个“控制模式”开关,并应具有两套控制模式:一套是“就地控 制”模式,应在不使用自动关闭装置就能就地开启和关闭任何门;另一套是“关闭门”模式,应能 自动关闭任何开启着的门。该“关闭门”模式应准许门被就地开启,当脱开就地控制机构时应能自 动重新关闭该门。“控制模式”开关一般应处于“就地控制”模式档内。“关闭门”模式仅在紧急情 况下或为试验的目的才使用。应特别重视“控制模式”开关的可靠性; (2)驾驶室内的集控台应设有标明每扇门位置的图,并附有发光指示器,以显示每扇门的开启 或关闭状态。应使用红灯表示一扇门完全开启,绿灯表示一扇门完全关闭。当遥控关闭门时,红灯 应以闪光表示门处于关闭过程中。指示器电路应与每扇门的控制电路分开; (3)应不能从集控台遥控开启任何一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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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航行常闭,通行即关,允许须记
防误记 航行常开许可、临时通行开启与特定货舱分隔门不是同一类例外。
水密门开闭控制的规定及装设适当构造的水密门(第2-1.1.17.8条、第2-1.1.17.9条)(了解)
水密门开闭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下述(2)、(3)和(4)中所规定的在航行中可以开启的门外,所有水密门在航行中应 保持关闭。本章2-1.1.17.10 规定的宽度大于1.2m 的水密门仅在该条所述的环境下可以开启。任何按 本条要求而开启的门均应处于可随时迅速关闭的状态; (2)在航行途中由于准许乘客或船员通行,或因在紧靠门的附近作业必需开启该门时,可以开 启水密门。当通行结束或需开启门的作业已完成,必须立即关闭; ①考虑下列IECl976 年第529 期出版物: .1 电机、有关的电路及控制部件的保护达到IP×7 标准; .2 门位置指示器及有关的电路部件的保护达到IP×8 标准; .3 门移动报警信号器的保护达到IP×6 标准。 如认为能达到同等保护程度,可以准许对电器部件的外壳设置其他的布置。保护标准达到IP×8 的外壳进行 水压试验的压力,应基于该部件位置处进水36h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压力。 (3)只有在认为绝对必要时,即确认开启某些水密门对船舶机械的安全和有效操作是必要的, 或对准许乘客正常而不受限制地出入乘客区域是必需的,才可以允许水密门在航行途中保持开启。 准许保持开启的水密门应清楚地记载于船舶的稳性资料中,并且应处于可随时迅速关闭的状态;
如认为有必要,可在甲板间分隔货舱的水密舱壁上装设适当构造的水密门,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此类门可为铰链式、滚动式或滑动式,但不应是遥控的。门应装在最高处并尽可能远离外 板,在任何情况下其靠近舷侧的垂直边缘与船壳外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船宽的1/5,此距离是在 最深分舱载重线水平面上向船中心线垂直量取; (2)此类门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 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如果有在航行中可以通过的门,则任何该类门应设有防止非经授权 开启的装置。在提出设置此类门时,应对其数量及布置给予特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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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一端出限界,首后第一壁不穿
防误记 “至少一端”不是两端都必须同样围阱;禁止穿越对象是防撞舱壁后的第一道分舱壁。
水密舱壁上的围壁通道应符合的规定(第2-1.1.17.11条)(掌握)
水密舱壁上的围壁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由船员舱室进入锅炉舱的围壁通道或隧道,及用作装设管子或任何其他用途的围壁通道 或隧道,如穿过水密舱壁,应为水密并应符合本章2-1.1.24 的规定。在航行中用作通道的每一围壁 通道或隧道,至少其一端的出口应通过保持水密到足够高度的围阱,才能由限界线以上处所出入。 围壁通道或隧道的另一端出入口可为水密门,其型式按所在位置决定,此类围壁通道或隧道不应通 过防撞舱壁之后的第一个分舱舱壁; (2)如需装设穿过水密舱壁的隧道时,应予特殊考虑; (3)如连接冷藏货物处所和通风设备的围壁通道或强力通风隧道穿过一个以上水密舱壁,则此 类开口的关闭装置应由动力操纵,并应能从位于舱壁甲板上方的集控位置处将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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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 · 3个独立考点
助记货船孔最少,完整性不漏
防误记 放宽不是自动变成无要求,也不能推广到干舷甲板以下。
对水密分隔上的开口数量要求(第2-1.1.18.1条)(了解)
水密分隔上的开口数量应在适应船舶设计及船舶正常作业情况下保持最少。如因出 入、管路、通风、电缆等需穿过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时,应设有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装置。如果表明 任何累进浸水能易于控制并且不损害船舶安全,则可以放宽对干舷甲板以上的开口的水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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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海用滑动遥关,常闭双处指示
防误记 “海上使用”与“通常关闭”的设施要求分两档;铰链门不能无条件替代海用滑动门。
保证水密完整性而设的滑动水密门、出入门和舱盖的要求(第2-1.1.18.2条、第2-1.1.18.3条)(理解)
为确保在海上使用的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而设置的门应是滑动水密门,该门能从 驾驶室遥控关闭,也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在控制位置应装设显示门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 并且在门关闭时发出听觉报警。在主动力失灵时,动力、控制和指示器应能工作。特别应注意减少 控制系统失灵的影响。每一个动力操纵的滑动式水密门应有一个独立的手动机械操纵装置。该装置 应能从门的任一边用手开启和关闭该门。
用以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且通常在航行时关闭的出入门和舱盖,应在该处和 驾驶室装设显示这些门或舱盖开启和关闭状态的设施。此类门或舱盖必须附贴一个通告牌,其大意 是不能让门或舱盖处于开启状态。这类门或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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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永久闭贴牌,螺栓人孔免
防误记 按2022修改后的对象表述复习,不再将2020版<80m及特定舱壁位置当作修改后完整条件;螺栓人孔免牌不等于免水密。
保证水密完整性而设的通告牌及铭牌(第2-1.1.18.5条、第2-1.1.18.6条)(了解)
为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关闭装置,应有一个通 ①参见IMO MSC/Circ.651 通函《对SOLAS 公约第II-1 章B-1 部分规则的解释》。 告牌贴于其上,其大意是必须保持关闭。用螺栓紧固盖子的人孔不必设此通告牌。
对无破损稳性要求的船长为80m 以下的货船,其机舱与舵机舱/尾尖舱之间水密舱壁 上的门,可以是快关式的铰链式水密门。门应向被主要保护处所的外侧开启,并应在门的两侧贴上 注有“在海上保持关闭”的铭牌。
对无需适用分舱与破损稳性要求的小型货船,其水密舱壁上的门可以是快关式的铰链式水密门。门应向被主要保护处所的外侧开启,并应在门的两侧贴上注有“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的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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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窗槛二点五或五百取大
防误记 窗槛的500mm取大,不是上限;可移式盖需同时满足位置、客舱类别及其他规定。
舷窗及其位置与舷窗盖(第2-1.1.20.3条、第2-1.1.20.5条、第2-1.1.20.8条)(理解)
根据本法规第3 篇的规定,舷窗的位置不应使其窗槛低于沿船侧平行于舱壁甲板边 线、且其最低点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以上的距离为船宽的2.5%或500mm(取其较大值)所绘的线。 上述所准许设置的所有舷窗,凡窗槛低于舱壁甲板者,其构造应能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未经船长 许可而开启。
所有舷窗均应装设有效的内侧铰链舷窗盖,其布置应能方便和有效地关闭及紧固成 水密。但位于距首垂线以后船舶长度LWL 的1/8 处,在沿舷侧平行于舱壁甲板边线、且其最低点在最 深分舱载重线以上3.7m 加船宽的2.5%所绘的线以上的舷窗盖,除统舱外的客舱内可为可移式的, 但按本法规第3 篇要求永久连接于其相应位置者除外,这些可移式舷窗盖应存放于其所属的舷窗附 近。
不应在舱壁甲板以下的外板上装设自动通风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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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一止回带遥关,或两止回内阀高
防误记 机器海水口是专门规则,不照搬每个独立排水口的远关配置。
进水口和排水口所设装置与阀件的材料、类型及指示(第2-1.1.20.10条至第2-1.1.20.12条)(掌握)
外板上的所有进水口及排水口,均应装设防止海水意外进入船内的有效的并且易接 近的装置。 根据本法规第3 篇要求,除本章2-1.1.20.11 的规定以外,在舱壁甲板以下穿过外板的每一独立 排水口,应设有1 只自动止回阀。此阀应具有由舱壁甲板以上将其关闭的可靠装置,或者以2 只无 此项关闭装置的自动止回阀代替,其中内端的1 只阀应设于最深分舱载重线以上,并能在营运状态 下随时进行检查。如设置有可靠关闭装置的阀,其在舱壁甲板以上的操纵位置应随时易于到达,并 应设有表明阀门开启或关闭的指示装置。 本法规第3 篇的要求应适用于从舱壁甲板以上穿过外板的排水孔。
与机器运转有关的机器处所的主、辅海水进水口和排水口,应在管子与外板之间或 管子与装配在外板上的阀箱之间易于到达处装设阀。这些阀可就地控制,并应备有表明阀开启或关 闭的指示器。
本章2-1.1.20 所要求的外板配件和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经认可的延性材料。普 通铸铁或类似材料的阀不能采用。本章2-1.1.20 所指的管子应为钢质或经认可的其他等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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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最终线下须密,海上常闭防擅开
防误记 “最深分舱载重线”与“最终水线”服务不同条件,不能互换。
货船外部开口(第2-1.1.21条)(了解)
所有通向在破损分析中假定为完整的且位于最终水线以下的舱室的外部开口,应要 求水密。对没有舷侧破损稳性要求的货船,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以下不应设置此类外部开口。
根据上述2-1.1.21.1 要求水密的外部开口应有足够的强度。除货舱盖外,在驾驶室应 设有指示器。
在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如 果在航程中需要通过任何这类开口,则应设有适当装置以防未经授权的开启。
为保证外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在海上保持永久关闭的其他关闭装置,应有一个通 告牌贴于其上,其大意是必须保持关闭。用螺栓紧固盖子的人孔不必设此通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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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5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上甲板防漫流,露天风雨密
防误记 “甲板以上”不是完全不管水密,也不是所有关闭都一律按同一水头试验。
舱壁甲板以上的水密完整性的要求(第2-1.1.22.1条至第2-1.1.22.4条)(理解)
采取一切合理和可行的措施,以限制海水在舱壁甲板以上浸入及漫流。此类措施可 包括装设局部舱壁或桁材。当设在舱壁甲板上的局部水密舱壁或桁材位于水密舱壁之上或附近时, 应与舱壁甲板及外板水密连接,以使在船舶破损倾斜的情况下限制海水沿甲板漫流。如局部水密舱 壁与其下方的舱壁位置错开,则两者之间的舱壁甲板应有效的水密。
舱壁甲板或其上一层甲板应为风雨密。露天甲板上的所有开口,应设有足够高度和 强度的围板,并应设有能迅速关闭成风雨密的有效设备。应按需要设置排水舷口、栏杆及流水孔, 以便在任何天气情况下能迅速排除露天甲板上的积水。
在限界线以上外板上的舷窗、舷门、装货门和装燃料门以及关闭开口的其他装置, 应考虑到其设置的处所及其相对于最深分舱载重线的位置,进行有效的设计与构造,并应具有足够 的强度。
在舱壁甲板以上第一层甲板以下处所内的所有舷窗,应配备有效的内侧舷窗盖,其布 置应能使之易于有效地关闭,并紧固成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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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大角水线上,再加一米
防误记 1m不是从甲板量起;横倾角取大,不是固定15°;油舱不在变通范围。
终止于上层建筑内的空气管开口端的高度(第2-1.1.22.5条)(掌握)
终止于上层建筑内的空气管开口端,应至少高出船舶横倾15°或由直接计算决定的 中间浸水阶段的最大横倾角(取较大者)时的水线以上1m。作为变通,除了油舱以外的液舱的空气 管可以通过上层建筑的舷侧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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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不灌要冲;液舱取高再守0.9
防误记 冲水、灌水、水压试验不随意互换;液舱“0.9m”只是最低保护条件,不是唯一水头。
客船及货船的水密舱壁等的构造与试验(第2-1.1.23.3条至第2-1.1.23.5条)(掌握)
对各主要舱室并不强制进行灌水试验。如不进行灌水试验,则必须进行冲水试验, 此试验应在船舶的舾装工作进行到最后阶段时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对水密舱壁进行全面的检 查。
首尖舱、双层底(包括箱形龙骨)及内壳板均应以相当于本章2-1.1.23.1 要求的水头 进行试验。
供装载液体并形成船舶分舱部分的舱柜,应以高达最深分舱载重线或相当于该舱所 在处由龙骨上缘至限界线高度2/3 的水头(取其较大值),试验其密性。但在任何情况下,试验水头 不应低于该舱舱顶以上0.9m。
无论横向或纵向的每一水密分舱舱壁的构造应有适当的强度,以承受船舶在破损时 可能遭受的最大水头压力,但至少应能承受到限界线的水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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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7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同高同强,客壁货干舷
防误记 父节点1.2.1.17要求理解;试验子项另要求掌握,层级不能平均成同一级。
构造的强度(第2-1.1.24.1条)(理解)
水密甲板、围壁通道、隧道、箱形龙骨及通风管道,均应与相应高度的水密舱壁具 有同等的强度。并采取相应的水密措施与关闭其开口的装置。水密通风管道及围壁通道在客船上应 至少向上延伸到舱壁甲板,在货船上应至少向上延伸到干舷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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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甲板冲或灌,通道只冲
防误记 不要把“甲板可灌”推广到围壁通道等所有对象。
试验方法(第2-1.1.24.2条)(掌握)
完工以后,水密甲板应作冲水或灌水试验,而水密围壁通道、隧道和通风管道则应作 冲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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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先原型,再安装;每门查就位
防误记 原型试验不免除每扇门安装后的正确就位检查;原型不得用低于安装水头的压力。
客船及货船的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与试验(第2-1.1.25.2条)(理解)
在客船和货船上,水密门应以其在浸水最终或中间阶段可能承受的水头作水压试验。 如因可能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个别门作试验,可代之以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个别门作原型压 力试验且试验压力应至少与预定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门在 船上安装的方法和程序应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每扇门在船上装好后,应检查其是 否在舱壁和门框之间正确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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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C一点主客,二三交替
防误记 大纲仅列勘划与记载中1.26.2,本卡不扩成全部载重线法规。
客船分舱载重线的勘划与记载(第2-1.1.26.2条)(掌握)
所勘划的分舱载重线应载入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以C.1 表示主要载客;C.2 和C.3 等分别表示交替载运客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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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0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八十以下无分隔,三分米到十五趴
防误记 0.3m是“不少于”,15%是“不超过”;二者方向不同,百分比基数是平均舱深。
装设水位探测器的情况与要求(第2-1.1.33.1条、第2-1.1.33.2条)(掌握)
对船长小于80 m 的船舶,如干舷甲板以下的单一货舱或干舷甲板以下的数个货舱未 被至少一道达到该层甲板的水密舱壁所分隔,则应在该单一处所或数个处所内装设水位探测器 ①。
本章2-1.1.33.1 要求的水位探测器应: (1)当货舱水位达到内底以上不少于0.3 m 时发出一次听觉和视觉报警,当水位达到不超过货 舱平均深度15%时再发出一次听觉和视觉报警; (2)设在货舱后端或货舱最低部分以上(如内底不与设计水线相平行时)。如桁材或局部水密 舱壁设在内底以上,可要求增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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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左右全长水密边舱,才免探测
防误记 一侧边舱、边舱不到甲板或不覆盖货舱全长,均不能直接套本例外。
不必装设水位探测器的条件(第2-1.1.33.3条)(理解)
在货舱长度范围内每舷设有至少从内底延伸至干舷甲板的水密边舱的货舱,不必装 设本章2-1.1.33.1 要求的水位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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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项 · 掌握14 · 理解11 · 了解1 回看本节图解 ↑
1.2.2.1 · 6个独立考点
助记静横15,横摇22.5,纵摇7.5
防误记 静态横倾与动态横摇不同;横摇和纵摇须注意同时条件。
机械设备工作满足的倾斜角(第2-1.2.1.2条)(理解)
主推进机械及为船舶推进和船舶安全所必需的所有辅机,均应设计成安装于船上后, 在船舶正浮时以及向任一舷横倾至15°和向任一舷横摇至22.5°,并同时首、尾纵摇7.5°时能正常 工作。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尺度和营运条件,可采用较小的倾斜角。 ①参见IMO MSC.188(79)决议《散货船和除散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水位探测器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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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倒车全控试、试航记、船长留
防误记 不是只看主机能倒转;控制位置、试验工况和留船记录都属于要求。
船舶后退能力要求(第2-1.2.1.3条)(理解)
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后退能力,以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能适当控制船舶;并应: (1)主推进系统应经试验验证倒车响应特性。 试验至少覆盖推进系统整个操纵范围并从所有控制位置上实施。船厂应提供试验大纲,该试验 大纲应经验船师同意。试验大纲还应包括制造商的特殊操作特性规定(如有); (2)推进装置的倒车特性,包括可调桨的桨叶螺距控制系统,应在试航中验证与记录。 (3)船上应备有试航时的停车滑行时间、船舶首向和航行距离的记录,以及为确定多螺旋桨船 舶在一个或几个螺旋桨失效时的航行和操纵能力所做试验的结果,以供船长或指定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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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两套独立,一套车钟
防误记 两台同电源同系统设备不自动满足“两套独立”;车钟不只是发指令。
机器处所或控制室与驾驶室之间的通信设施(第2-1.2.1.4条)(掌握)
机器处所或通常控制发动机的控制室与驾驶室之间,至少应设置2 套独立的通信设 施,其中1 套应为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均能直接显示指令和回令的车钟,其他可以控制推进器速度和 方向的任何处所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以便接收来自驾驶室和机舱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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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全功率供气,检修路可达
防误记 通风不是只在有人进入时才有;全功率与恶劣气候均属工况。
机器处所的通风及通道(第2-1.2.1.7条、第2-1.2.1.8条)(理解)
A 类机器处所应有足够的通风,以保证其中的机器或锅炉在所有气候包括恶劣气候条 件下全功率运转时,该处所能有充足的空气供应,从而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舒适以及机器的运转。其 他机器处所应有适于该机器处所的适当通风。 所有可能积聚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或蒸汽的处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有足够的通风。
机炉舱内应设有便于操纵、维护和检修各种机械设备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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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无外援、无储能,三十取起动能
防误记 30min不是所有船一律“达到最大航速”;不能默认主发电机起动储能仍可用。
瘫船状态的重启要求(第2-1.2.1.9条)(掌握)
航行于遮蔽航区之外的客船和航行于近海航区及之外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机械设 备的布置,应能在没有外来帮助的情况下,只通过船上可用的设备使其从瘫船状态达到运转的目的。 瘫船状态是指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已停止运行,且在恢复推进的过程中,假定已没有储能 可用于起动和运行推进装置、主发电机和其他必需辅助设备的一种状态。 如应急动力源是一台满足本章2-1.3.6 和2-1.3.2.8 要求的应急发电机,则这台发电机可用于恢复 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的运行,但为发动机运行所必需的任何动力供应系统应保护到起动装置的 类似水平。 如未安装应急发电机或应急发电机未满足上述要求,则使主辅机械进入运转的布置,应能在没 有外界帮助的情况下,在船上提供初始起动所需的压缩空气、电力或其他任何动力源。如为此而要 求采用应急空气压缩机或应急发电机,则应采用手动起动的柴油机或手动压缩机。 使主辅机械进入运转的配置应有足够的容量,以使在瘫船后30 min 内得到为恢复推进装置所需 的起动能源和任何动力供应系统。对蒸汽主推进装置,此处的30min 应为瘫船后至第一台主锅炉点 火成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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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客船全、货五百,机舱叫到住舱
防误记 不是仅无人机舱才设;和机器故障监测报警是不同功能。
轮机员报警系统(第2-1.2.1.10条)(掌握)
所有客船和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设有能由机舱或机器控制室操作的轮机员报 警系统,并应能在轮机员起居处所清晰地听到。 听觉警报器可以集中安装在轮机员起居处所的走廊中,或者安装在各轮机员舱室和餐厅中。 如采用分散布置,则应能单一和集中地向轮机员发出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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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 3个独立考点
助记固管补变形,油水隔,电热躲
防误记 不能把“不可避免且有防护”的例外改成绝对禁止,也不能把防护前提删掉。
管路的布置(第2-1.2.2.2条)(掌握)
管路的布置 (1)管路应加以固定,并应能避免管子因温度变化或船体变形而损坏; (2)管子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采用贯通配件或座板; (3)淡水管不应通过油舱,油管也不应通过淡水舱。不可避免时,应在油密隧道或套管内通过。 其他管子通过燃油舱时,管壁应加厚,且不应有可拆接头; (4)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若不可避免, 则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排气管及消声器的上方。如有困难时,则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类滴落在上述管路或设备的热表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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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碰防罩、超压放、减压后表阀旁
防误记 安全阀调压通常不超设计压力;不能把压力表移到减压前就说完整满足本条。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27 ↗管路的防护(第2-1.2.2.3条)(掌握)
管路的防护 (1)布置在货舱、锚链舱内及其他处所内易受碰损的管子,应具有可靠的、便于拆装的防护罩; (2)各种管系应根据需要在管子、附件、泵、滤器及其他设备上设置放泄阀或旋塞; (3)使用时压力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管路,应在泵的输出端管路上设置安全阀。管路中的加热 器和空气压缩机的冷却器也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调整压力一般不超过管路的设计压力; (4)压力管路上如装有减压阀时,应在减压阀后装设安全阀及压力表,并应设有旁通管路; (5)所有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拆 接头及阀件处的绝热材料应便于拆换; (6)非冷藏装置的管路通过冷藏舱时,应包扎防冻材料,以防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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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油一五守四,液一二五加七封顶
防误记 燃油和油舱加热两行共用同一压力单元格;“不必超过”不是禁止实测更高。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27 ↗装船后的试验(第2-1.2.2.4条)(理解)
装船后的试验 (1)所有管系均应在工作情况下检查泄漏情况; (2)燃油管系、油舱加热管系、通过双层底舱或深舱的舱底水管路以及液压管系,应按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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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 3个独立考点
助记两安全、两水位、两给水;小辅有例外
防误记 “小辅”的两个数值须同时满足;备品泵不等于已安装第二独立给水系统。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27 ↗蒸汽锅炉和给水系统(第2-1.2.3.1条)(掌握)
蒸汽锅炉和给水系统 (1)每台蒸汽锅炉至少应装有2 只足够排量的安全阀。小型辅助锅炉 ①上可仅装1 只安全阀; (2)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有低水位、空气供给发生故障或火焰熄灭时能停止燃油供应 和发出报警的安全装置; (3)对船舶安全所必需的并设计有特定水位的每台锅炉,至少应设有2 套指示水位的装置。其 中至少有l 套是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 (4)主锅炉、重要用途辅锅炉或供重油加热用蒸汽辅锅炉,至少应设有2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 独立给水系统。 船行于近海航区及其之内的货船或船行于遮蔽航区的客船,辅锅炉可设1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 立给水系统和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备品泵。 对于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辅锅炉可仅设1 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 (5)给水管系应有适当布置,尽可能地阻止对锅炉产生不利影响的油或其他污物进入锅炉; (6)为汽轮机推进机械服务的水管锅炉应装有高水位报警装置。 ①系指蒸发量不超过1000kg/h,且设计压力不超过0.78MPa 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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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热胀可承、可能水击要泄水
防误记 泄水防水击与安全阀防超压解决不同问题,不可互代。
蒸汽管系(第2-1.2.3.2条)(理解)
蒸汽管系 (1)每一蒸汽管和蒸汽可能通过的每一个附件,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承受它们可能遇到的 最大工作应力; (2)在所有蒸汽管路系统中应采取措施,不使管子因膨胀和收缩而产生过大的应力; (3)可能发生危险性水击的每一蒸汽管应设有泄水设施; (4)若蒸汽管和附件可能受到高于其设计压力的蒸汽的作用,则应安装适当的减压阀、安全阀 和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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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压缩机先到瓶,起动管另一路
防误记 不得让压缩机排出管直接兼作柴油机起动支路,瓶是关键分隔节点。
空气压力系统(第2-1.2.3.3条)(掌握)
空气压力系统 (1)压缩空气系统的任何部件,以及由于空气压力部件的泄漏而可能造成超压危险的空气压缩 机和冷却器的水套或外壳应设有防止超压的设施。整个系统应设有适当的压力释放装置; (2)柴油机的起动空气装置,应适当保护以防止其起动空气管中发生回火和内部爆炸的影响; (3)起动空气压缩机的所有排出管应直接通至起动空气瓶。从空气瓶到主、辅柴油机的起动空 气管应与空气压缩机的排出管完全分开; (4)应采取措施以使进入空气压力系统的油降至最少,并能为这些系统放泄油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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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 4个独立考点
助记能排、可自吸、防串舱、五度分流
防误记 5°判断的是甲板边缘是否浸水,不是船舶操作横倾允许值。
客船与货船的舱底排水系统应符合的规定(第2-1.2.4.1条)(理解)
客船与货船的舱底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备有效的舱底排水系统,以便能抽除及排干任何水密舱中的水,但固定用来装载淡水、 压载水、燃油或液体货物,并设有在所有实际情况下能够使用其他有效抽除设施的处所除外。冷藏 舱应设有效的排水装置。 (2)卫生泵、压载泵及通用泵,如其排量足够并与舱底排水系统设有必要的连接,均可作为独 立的动力舱底泵。舱底泵均应为自吸式泵或带自吸装置的泵。 (3)用于燃油储存舱柜内及其下方处所,或用于锅炉舱或机器处所内,包括设置沉淀油柜或燃 油泵所在处所内的所有舱底水管,应为钢质或其他合适的材料。 (4)舱底排水及压载系统的布置应能防止海水和压载舱的水进入货舱及机器处所,或自一舱进 入另一舱的可能性。对于既可装载压载水又可装载干货的深舱和货舱,应设有转换装置,以便当装 载干货时盲断压载水注入管和抽吸管,而装载压载水时盲断舱底水吸入管。 (5)所有与舱底排水设备有关的分配箱和手动阀应设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到达之处。 (6)位于客船舱壁甲板上和货船干舷甲板上封闭的货物处所应设有排水装置。对于任何船舶的 任何特殊舱室,如果证实该类处所的尺度或内部分舱不会因不设其内的排水装置而损害船舶的安全, 则可准许此类处所免设排水装置。 ①当船舶横倾为5°时,如其干舷不会使舱壁甲板边缘或干舷甲板边缘浸水,则应设有足 够数量适当尺寸的泄水孔直接将水排向舷外。此类泄水孔舷外排水管的布置应符合本 法规第3 篇载重线中关于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的要求; ②当船舶横倾为5°或小于5°时,其干舷使舱壁甲板边缘或干舷甲板边缘浸水,则舱壁甲 板或干舷甲板上的封闭货物处所内排出的水,应导向一个或多个容量足够的处所,这 类处所应设有高水位报警器和向舷外排放的合适装置。此外,还应确保: (a) 泄水孔的数量、尺寸与布置应能防止被排放水的不合理积聚; (b) 本条对客船或货船所要求的排放装置(如适用),应考虑任何一种固定式压力喷水 灭火系统的要求; (c) 受石油或其他危险物质污染的水不应排向机器处所或其他可能存在着火源的处所; (d) 若封闭的货物处所是由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则甲板泄水孔应设有防止此类窒 息性气体逸漏的装置。 (7)闭式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排水装置还应符合本篇第2-2 章2-2.3.9.2(6)(d)和(e) 以及本法规第9 篇第4 章4.3.9.5(1)④和⑤相关规定。
公式/合并表格的抽取可能丢失排列,应以本页图表及原PDF核对。外部标准的全文未提供时不补造参数。
助记客三、条件加一;小短客二
防误记 “加泵”与“损后可用”门槛不同;C是舱底泵衡准数,不是客船分舱载重线C.1。
衡准数原页 PDF29 ↗管径公式原页 PDF30 ↗客船舱底排水系统的附加要求(第2-1.2.4.2条)(掌握)
客船舱底排水系统的附加要求: (1)按本章2-1.2.4.1(1)要求的舱底排水系统,应在海损后所有实际可能的情况下,无论船舶正 浮或倾斜均能操作。为此,除了在船舶端部狭窄舱室内设一根吸水管可能已够用外,通常应设几根 侧吸水管,对形状特殊的舱室可要求增设吸水管。舱内的布置应使水能流至吸水管。对于某些特殊 舱室,如按本章2-1.1.4.2 至2-1.1.4.7 规定的条件计算证明无损于船舶残存能力时,可不设置排水设 备。 (2)至少应有3 台动力泵与舱底总管连接,其中1 台可由主机带动。 对于下列船舶,当舱底泵衡准数≥30 时,应增设一台独立动力泵: ①航行于近海航区及其之外的客船; ②航行于沿海航区载客500 人及以上的客船。 对小于100 总吨且载客不超过100 人的客船,如航行时间不超过4 小时,可设2 台独立动力舱 底泵。 舱底泵衡准数C 应按下式计算: 当P1 > P 时: ( ) 1 1 72 2 M P C V P P + = + − 在其他情况下: ( ) 72 2 M P C V + = 式中:M —— 机器处所(本章2-1.1.2.1 定义的机器处所)的容积,m3,其位于舱壁甲板以下;加 上机器处所或后方位于内底以上的任何固定燃油舱的容积; V —— 舱壁甲板以下的船舶总容积,m3; P —— 舱壁甲板以下的乘客处所和船员处所的总容积,m3,其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居住和使用 的处所,但不包括行李、物料、食品和邮件室; P1= KN 其中:N —— 核准该船搭载的乘客数; K = 0.056L 其中:L —— 船长(本法规第3 篇定义的船长L),m; 但是,如KN 的数值大于P 与舱壁甲板以上的实际乘客处所总容积之和,则P1 应取上述之和或 KN 值的2/3,取较大者。 (3)如实际可行,动力舱底泵应置于分开的水密舱内,其布置或位置应使这些舱室不致因同一 破损而浸水。如主机、辅机和锅炉置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水密舱内,则用作舱底排水的各泵应尽可 能分散地布置在这些舱内。 (4)船长为91.5m 及以上或舱底泵衡准数等于或大于30 的客船,其布置应使在该船被要求承 受的所有浸水情况下,至少有一台动力泵可供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①所需各泵中的1 台应是可靠的可潜式应急泵,其动力源位于舱壁甲板以上;或 ②舱底泵及其动力源应分散布置在整个船长范围内,使未破损的舱内至少有1 台泵可供 使用。 (5)除仅供尖舱专用的附加泵外,所需的每一台舱底泵应布置成能从上述2-1.2.4.1(1)所要求的 任何处所抽水;舱底泵与舱底水管系的连接,应确保当其他舱底泵在拆开检修时,至少有1 台泵仍 能继续工作。 (6)每一台动力舱底泵应能使流经所要求的舱底总管的水流速度不小于2m/s。位于机器处所内 的独立舱底泵,应有引自这些处所的直接吸水管,在任一处所内此种吸水管不必多于2 根。如设有 2 根或2 根以上此种吸水管,则每舷至少应有1 根。各直接吸水管应适当地布置,机器处所内直接 吸水管的直径应不小于舱底排水总管所要求的直径。 (7)除上述2-1.2.4.2(1)和(6) 要求的吸水管外,在主机器处所内应增设一根自主循环水泵引至 机器处排水水平面的应急舱底水吸水管,此管应装有止回阀。此应急吸水管的直径,对蒸汽机船至 少应为循环水泵进口直径的2/3;对柴油机船则应与循环水泵进口直径相同。 当主循环水泵不适合用来抽输舱底水时,则应急舱底水吸水管可接至除舱底泵外的最大1 台独 立动力泵,其排量应不小于所要求的舱底泵排量,吸口尺寸至少应与泵的进口尺寸相同。 海水进水阀及应急吸水管阀的阀杆应延伸至机舱花铁板以上的相当高度处。 本条所要求的应急舱底水吸水管,对于下列船舶不适用: ①小于100 总吨的客船; ②航行于遮蔽航区小于500 总吨的客船。 (8)所有舱底吸水管路,直至与泵连接为止,应与其他管路独立。 (9)舱底水管的直径应按如下要求: ①舱底水总管的直径d1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舱底水总管的实际内径可按最接近的标准 尺寸取整,但不应小于计算值5mm: d1 =25+1.68 mm 式中:d1——舱底水总管的内径,mm; L 和B ——本法规第3 篇定义的船长和本章2-1.1.2.1 定义的船宽,m; D ——至舱壁甲板的船舶型深,m。但如舱壁甲板上有一延伸至船舶全长且按 本章2-1.2.4.1(6)②要求具有内部排水装置的封闭的货物处所,则D 应量至舱壁甲板以 上的第一层甲板。当封闭的货物处所的长度较短时,D 应取为至舱壁甲板的型深加上 lh/L,此处l 和h 分别为此类封闭的货物处所的平均长度和高度,m。 ②装货处所和机器处所的舱底水支管内径d2 应按下式计算,但是舱底水支管的实际内径 可按最接近的标准尺度取整,但不应小于计算值5mm: d2 =25+2.15 mm 式中:l——舱室长度,m; B——船宽,m; D——至舱壁甲板的船舶型深,m。 ③舱底水支管的内径一般应不小于50mm。 对于船长小于或等于25m 的船舶,舱底水支管的内径一般应不小于40mm。 ④在任何情况下,舱底水总管的内径应不小于最大舱底水支管的内径。 ⑤直通舱底泵的舱底水管内径,应不小于该船的舱底水总管的内径。 ⑥轴隧舱底水支管内径一般应不小于65mm。对于船长小于或等于60m 的船舶,轴隧舱底 水支管内径一般应不小于50mm。 (10)应有防止装有舱底吸水管的舱室因管子断裂或其他舱室内的管子因碰撞或搁浅而受损致 使此舱浸水的设施。为此,当该水管的任何部分位于距舷侧不足1/5 船宽(按本章2-1.1.2 定义所指 在最深分舱载重线水平面上向中心线垂直量计),或在箱形龙骨内时,应在其开口端所在舱室的管子 上装设止回阀。 (11)与舱底排水系统相联的分配箱、旋塞及阀的布置应使浸水时舱底泵之一能用于任何舱室 排水。此外,位于距舷侧1/5 船宽线以外的舱底泵或与船底水总管连接的管子损坏时,不应使舱底 排水管系统丧失作用。如仅用一路管系为各泵共用,则控制舱底吸水管所必需的阀应能从舱壁甲板 以上操作。如除主舱底排水系统外还设有应急舱底排水系统,则此应急排水系统应独立于主系统, 并布置成在本章2-1.2.4.2(1)所述浸水情况下有1 台泵能用于任一舱室排水。在此情况下,仅应急排 水系统操作所需的阀才要求能在舱壁甲板以上操作。 (12)按本章2-1.2.4.2(11)所述能自舱壁甲板以上操作的所有旋塞和阀,在其操作处所应有明显 标志的控制器,并设有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指示装置。 (13)舱底泵(防撞舱壁前方的处所专用舱底泵除外)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前方。 (14)对于客滚船的舱底排水系统还应符合本法规第9 篇第5 章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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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货二动力,小货机加手
防误记 手动泵替代限小于100总吨,不是所有91.5m以下货船都可手动替代。
货船舱底排水系统的附加要求(第2-1.2.4.3条)(掌握)
货船舱底排水系统的附加要求: (1)至少应配备与主舱底排水系统相连接的2 台动力泵,对船长不超过91.5m 的船舶,其中1 台可由主机带动。如认为无损于船舶安全,则个别舱室可不设舱底排水系统。 对于小于100 总吨的货船,舱底泵可仅设一台机带泵和1 台手动泵。 (2)敞口集装箱船的舱底水排水设施应符合本法规第11 篇第3 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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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没动力两手动,有人远二近一
防误记 “非机动”不等于“无辅助动力”,是否有人看管也是选择规则的条件。
非机动船舶舱底排水(第2-1.2.4.5条)(理解)
非机动船舶舱底排水 (1)非机动船舶应在对浮力和漂浮性有影响的所有水密舱室(固定用来装载液体的舱室除外)均 应设有排水设施。 (2)本条是对非机动船舶的舱底排水与压载管系的补充要求。除下列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应参 照有推进机械的船舶的排水规定和原则执行。 (3)无辅助动力的非机动船舶,至少应设2 台可移式手动泵供各舱排水用。且各舱均应设有供 排水设施接入舱底进行排水的有效通道。 (4)有辅助动力并有人看管的非机动船舶,应设有供舱柜和主要舱室舱底排水的动力泵及固定 式舱底水排放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远海航区的船舶应设有2 台动力驱动的舱底泵; ②近海航区及其之内航区的船舶可仅设有1 台动力驱动的舱底泵,但此时舱底泵不能用 作消防泵; ③作为干舱的首尾尖舱可使用手动泵排水; ④位于甲板上的舱室可直接向舷外排水。 (5)有辅助动力无人看管的非机动船舶,至少应设有1 台动力驱动的舱底泵。机、泵舱应设有 接至动力舱底泵的舱底水吸口;其他舱室可使用手动泵进行排水,且各舱均应设有供排水设施接入 舱底进行排水的有效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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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 4个独立考点
助记汽切蒸汽,燃切燃料
防误记 报警不都等于自动停机;主汽轮机低真空条文是声光报警。
汽轮机和燃气轮机(第2-1.2.5.1条、第2-1.2.5.2条)(理解)
汽轮机 (1)汽轮机在工作转速范围内不应产生临界转速; (2)主、辅汽轮机应设有能自动切断蒸汽的超速保护装置; (3)主汽轮机应设有当转子轴向位移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切断蒸汽的保护装置; (4)主汽轮机应设有当冷凝器内真空度低于规定值时能自动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 (5)汽轮机的排汽腔或管道应装设超压信号阀,在背压下工作的汽轮机应装设安全阀; (6)主、辅汽轮机应设置滑油低压保护装置,当滑油压力低于许可值时能自动切断进汽。
燃气轮机 (1)在高温下工作的燃气轮机零部件的材料应具有与工作温度相适应的高温性能; (2)燃气轮机在常用转速范围内运转时,涡轮机和压气机的转子、叶轮和叶片不应出现不适当 的振动; (3)每一燃气轮机都应装设超速保护装置,能在燃烧器附近自动切断燃料,以防止发生超速的 危险; (4)燃气轮机应设有滑油低压保护装置,在滑油压力低于许可值时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给; (5)燃气轮机应设有燃气高温保护装置,当燃烧室出口处的燃气温度高于允许值时发出报警; (6)燃气轮机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当燃烧室熄火时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给; (7)燃气轮机装置的操纵台处,应设有手动停车装置,以备应急情况下迅速切断燃料供应。
公式/合并表格的抽取可能丢失排列,应以本页图表及原PDF核对。外部标准的全文未提供时不补造参数。
助记缸盖大230,曲箱200或0.6
防误记 >230与≥200不能替换;主机220含等号且有“可脱轴/调距桨”,发电机>220不含等号。
柴油机(第2-1.2.5.3条)(掌握)
柴油机 (1)靠近主柴油机的操纵台处应设有迅速切断燃油或其他有效的紧急停车装置; (2)气缸直径大于230mm 的柴油机,每个气缸盖上应装有安全阀,安全阀排气口的位置应使 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害; 对于辅机,气缸安全阀也可由可靠的气缸超压报警装置代替; (3)缸径等于和大于200mm 或曲轴箱容积等于和大于0.6m3 的柴油机,应设有适当型式和足 够释压面积的曲轴箱防爆安全阀。安全阀的布置或提供的措施,应保证阀排出的气体对人员伤害的 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 (4)柴油机一般应装有当其滑油系统故障时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装置。但对飞溅润滑者除外; (5)柴油机的冷却系统应设高温报警装置,但对开式冷却系统除外; (6)高压油管的防护应符合本篇第2-2 章2-2.1.15.1(2)⑨的相关要求; (7)主机应装有可靠的调速器,使主机的转速不超过额定转速的115%; 当主机额定功率等于或大于220kW,且能脱离传动轴系或传动可调螺距螺旋桨时,还应装有超 速保护装置,以防止主机的转速超过额定转速的120%; (8)带动发电机的柴油机应装有调速器。当额定功率大于220kW 时,还应装有超速保护装置, 以防止柴油机转速超过额定转速的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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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滑油独立,1470以上再高温
防误记 1470的等号不在“大于”范围;独立滑油系统不是可用主机滑油共用替代。
齿轮传动装置(第2-1.2.5.4条)(掌握)
齿轮传动装置 (1)齿轮传动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经得住一切运行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最大工作应力; (2)柴油机齿轮传动装置的滑油系统应是独立的; (3)齿轮传动装置应设有滑油低压报警装置。输入功率大于1470kW 的齿轮传动装置,应设有 滑油高温报警装置; (4)液压控制的单桨船舶齿轮传动装置,应有应急的机械联接机构,以便在液压系统出现故障 时仍能保证船舶具有一定的航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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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振动和校中,规范三篇十二章
防误记 法规引用的是国内建造规范,不能拿其他版本或入级规范数值直接补入。
轴系和螺旋桨(第2-1.2.6.2条)(理解)
轴系振动与校中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建造 规范》第3 篇第12 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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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 5个独立考点
助记正常靠主,故障靠辅;动力不等控制
防误记 可以共机械件不等于能共全部动力/控制系统;船舶航速工况不可省略。
定义(第2-1.2.7.1条)(理解)
定义 (1)主操舵装置:系指在正常航行情况下为驾驶船舶而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机械、转舵机构、 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如设有)及其附属设备和向舵杆传递转矩的部件(如舵柄及舵扇); (2)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为驾驶船舶所必需的设备。这些设备不应属于主 操舵装置的任何部分,但可共用其中的舵柄、舵扇或作同样用途的部件; (3)舵机装置动力设备: ①如为电动舵机:系指电动机及其辅助的电气设备; ②如为电动液压舵机:系指电动机及其辅助的电气设备,以及与电动机相连接的泵; ③如为其他液压舵机:系指驱动机器及其相连接的泵。 (4)动力转舵系统:系指提供动力转动舵杆的液压设备,由1 个或几个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及辅 助管路和附件,以及转舵机构所组成。各个动力转舵系统可共用一些机械部件,如舵柄、舵扇和舵 杆或作同样用途的部件; (5)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系指用以将舵令由驾驶室传至舵机装置动力设备之间的一系列设备。 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由发送器、接受器、液压控制泵及电动机、电动机控制器、管路和电缆组成; (6)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系指船舶设计在最大航海吃水情况下,螺旋桨转速为最大值以及相应 的主机为最大持续功率时保持海上营运的最大航速; (7)最大后退速度:系指船舶在最大航海吃水情况下用设计的最大后退功率估计能达到的速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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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主35到30用28,辅15到15用60
防误记 “35到35”是能力要求,28s计时是“35到30”;辅航速取半前速与7kn较大者。
基本性能(第2-1.2.7.2条)(掌握)
基本性能 (1)除非主操舵装置符合本章2-1.2.7.2(6)的规定,否则每艘船舶均应设置一个主操舵装置和一 个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满足当它们中的一个失效时应不致使另一 个失灵; (2)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 ②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 并在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s 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对于非传统的船舶推 进和转向系统(等效于主操舵装置),主转向装置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 篇第13 章13.1.5.2(1)的相关规定; ③当人力操作无法满足上述②的要求时,或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 大于120mm 时,该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作;对于非传统的船舶推进和转向系统,其主 转向装置应为动力操作; ④在最大后退速度时不致损坏,但这一设计要求不需要用最大后退速度和最大舵角的试 验来验证。 (3)辅助操舵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具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可驾驶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在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 ②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 时进行操舵,在不 超过60s 内使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对于非传统的船舶推进和转向系统,其辅 助转向装置(等效于辅助操舵装置)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 篇第13 章13.1.5.3(2)的相关规定; ③当人力操作无法满足上述②的要求时,或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 大于230mm 时,该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作。对于非传统的船舶推进和转向系统,单台 推进器功率大于2500kW 时,其辅助转向装置应为动力操作; (4)人力操舵装置只有当其操作力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60N 时方可装船使用; (5)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当动力源发生故障失效后又恢复输送时,能自动再起动; ②能从驾驶室控制使其投入工作; ③任一台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动力源发生故障时,应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6)如主操舵装置具有2 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设备,则在下列条件下可不设置辅助操舵装置: ①对于客船,当任一台动力设备不工作时,主操舵装置仍能按本章2-1.2.7.2(2)②的规定 进行操舵; ②对于货船,当所有动力设备都工作时,主操舵装置能按本章2-1.2.7.2(2)②的规定进行 操舵; ③主操舵装置应布置成当其管系或一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缺陷能被隔离,使 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 ④非液压型式的操舵装置,应达到本条的上述同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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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两路馈电,舵角独立,粗杆45秒
防误记 “两个控制系统”不等于“两只手轮”;两路馈线与粗杆替代电源是不同要求。
结构和布置(第2-1.2.7.3条)(掌握)
结构和布置 (1)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的布置如下: ①对主操舵装置,应在驾驶室和舵机室两处都设有控制器; ②当主操舵装置按本章2-1.2.7.2(6)的规定设置时,应设置2 套独立的控制系统,且每套 系统均应能在驾驶室控制。但这并不要求设2 套操舵手轮或手柄。若控制系统是由液 压遥控传动装置组成的,除10 0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外, 不必设置第2 套独立控制系统; ③辅助操舵装置应在舵机室进行控制。若辅助操舵装置是用动力操纵,则也应能在驾驶 室进行控制,并应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2)能从驾驶室操作的任何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如为电动,应由独立电路供电或者由配电板上邻近于操舵装置电力线路供电处的一点 直接从配电板汇流排来供电。前者独立电路应自操舵装置电力线路在舵机的一点引出; ②在舵机舱内应设有将驾驶室操作的控制系统与其所服务的操舵装置脱开的设施; ③此控制系统应能由驾驶室使之投入操作; ④当控制系统的电源供应发生故障时,应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⑤只需对操舵装置的控制供电线路配备短路保护。 (3)本条所要求的电力线路和操舵装置系统以及相关的部件、电缆和管子应在它们的整个长度 范围内尽可能地分离。 (4)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5)舵角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当主操舵装置为动力操作时,应在驾驶室进行显示。舵角的显示装置应独立于操舵装 置的控制系统; ②在舵机室内能看到舵角的指示。 (6)液压操纵的操舵装置应设有下列设施: ①能针对该液压系统的型式和设计保持液体清洁的装置; ②每个液体贮存器设低位报警器,以便确切和尽早地指示液体泄漏。应在驾驶室和机器 处所内易于观察的地方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 ③当主操舵装置要求动力操纵时,设置一个固定储存柜,其容量至少为一个动力执行系 统(包括贮存器)进行再充液。储存柜应用管系固定连接以使能从舵机舱内容易地再次 为液压系统充液,并应设有液位指示器。 (7)舵机舱布置应: ①易于到达,并尽可能与机器处所分开;且 ②有适当的布置以保证有到达操舵装置和控制器的工作通道。这些布置应包括扶手、栏 杆和格子板或其他防滑地板以保证液体泄漏时有适宜的工作条件。 (8)电源及线路敷设: ①由一台或几台动力设备组成的每一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至少应由主配电板设2 路 独立馈电线直接供电。但其中的一路可以由应急配电板供电。与电动或电动液压主操 舵装置联用的电动或电动液压辅助操舵装置,可与供电给此主操舵装置电力的电路之 一连接。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供电电路应有足够的容量,使之能同时向与它连 接且可能需要同时工作的所有电动机供电。 ②在小于1600 总吨的船上,按本章2-1.2.7.2(3)③要求为动力操作的辅助操舵装置,如其 不是电动的或由主要用于其他用途的电动机来驱动,则主操舵装置可由主配电板以一 路馈电线供电。 ③在驾驶室操作的每一个主操舵装置及辅助操舵装置的电控制系统,应由位于舵机室内 某处且与相应的操舵装置动力线路联用的独立线路供电。此控制系统也可直接由主配 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该独立线路应邻近于相应的操舵装置动力线路, 并与它位于同一汇流排区段内。 (9)当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大于230mm(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时,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 舵机室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s 内自动向操舵装置供电的替代动力源。其容量至少应能向符合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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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短路保护、过载报警、断相报警
防误记 普通电路的过载切断保护不能不加区分套到舵机;本条强调过载报警。
监测和报警(第2-1.2.7.4条)(理解)
监测和报警 (1)本章2-1.2.7.3(8)①涉及的电路及电动机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报警装置,如设有包括起动 电流在内的过电流保护,则应不小于所保护电路或电动机满载电流的2 倍,并应配置能够允许适当 的起动电流通过。当采用三相供电时,则应设置能指示任一相断开的报警装置。本条所要求的报警 应为听觉和视觉报警,并应位于主机处所或正常控制主机的控制室内的明显位置上,在驾驶室内也 应设置听觉和视觉报警; (2)在小于1600 总吨的船上,按本章2-1.2.7.3(8)②要求为动力操作的辅助操舵装置,若其动 力系来自主要用于其他用途的电动机,且对本章2-1.2.7.2(5)和2-1.2.7.3(1)适用于辅助操舵装置的要 求以及对保护设备认为满意时,可不适用本章2-1.2.7.4(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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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油化气一万,其他七万;失舵45
防误记 10000/70000是总吨,100000是载重量吨;45s复舵与替代电源45s不是同一条。
附加要求(第2-1.2.7.5条)(了解)
附加要求 (1)10 0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70 000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其主操舵装置应设有2 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设备,并符合本章2-1.2.7.2(6)的规定; (2)10 0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除本章2-1.2.7.5(3)的规定外,其 操舵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主操舵装置应这样布置:即由于主操舵装置的一个动力转舵系统的任何部分(舵柄、舵 扇或为同样目的服务的部件或因舵执行器卡住除外)发生单项故障以致操舵能力丧失 时,操舵能力应在45s 内重新获得。 ②主操舵装置应包括下列二者之一: (a) 2 个独立和分开的动力转舵系统,每个系统均能满足本章2-1.2.7.2(2)②的要求; 或 (b) 至少有2 个相同的动力转舵系统在正常运行中同时工作能满足本章2-1.2.7.2(2) ②的要求。当需要符合此要求时,各个液压动力转舵系统应设有交叉连结。任 一系统中液压流体丧失时应能被发现,以及有缺陷的系统应能自动隔离,使另 一个或几个动力转舵系统保持安全运行; ③非液压型式的操舵装置应能达到同等的标准。 (3)对10 000 总吨及以上但载重量小于100 000 t 的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运输船的操舵 装置,若能达到同等的安全衡准和符合下述规定,可采用不同于本章2-1.2.7.5(2)所述的办法,即对 1 个或几个动力转舵系统不必应用单项故障标准: ①由于管路或一台动力设备的任何部分发生单项故障而丧失操舵能力时,应能在45s 内 恢复操舵能力; ②若操舵装置只具有单一的动力转舵机构,则应对设计时的应力分析,包括疲劳分析和 断裂力学分析(如适合时)和对所使用的材料、密封装置的安装、试验、检查以及有效 的维护规定等予以特别注意。 (4)对于10 000 总吨及以上但载重量小于100 000 t 的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运输船的非 双套动力转舵系统,应按接受的标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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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一处控,机处换,故障可就地
防误记 控制权不是任一位置随意抢接;“失控保持”也有实际不可行例外。
机器的控制(第2-1.2.9.4条)(掌握)
如主推进机械由驾驶室遥控,则应满足下列(1)至(10)的所有要求: (1)航速、推进方向以及螺旋桨螺距(如适用时)应在所有航行(包括操纵)条件下,均可在 驾驶室进行完全控制; (2)每一独立的螺旋桨应使用单一控制装置进行控制,所有相关装置应自动进行操作,如必 要,应有防止推进机械超负荷运转的装置。如果多螺旋桨设计为同时运行,则可由一个控制装置进 行控制; (3)主推进机械应设有位于驾驶室的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 (4)驾驶室发出的主推进装置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如设有)和主推进装置操纵台(就地控制 站)显示; (5)主推进机械在同一个时间内仅能由一处进行遥控;在这些处所可允许有互相连接的控制位 置。每一处所应有指示何处在控制推进机械的指示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只能在 主机处所或主机控制室内进行。此系统应包括将控制由一处转换到另一处时防止螺旋桨推力发生显 著变更的措施; (6)即使在遥控系统的任一部分发生故障时,主推进机械仍能就地进行控制;对船舶推进和安 全所必需的辅机也能就地或在其附近进行控制; (7)驾驶室控制系统应设计成使其能在发生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认为实 际上不可行,否则,螺旋桨的转速和转向应一直保持到进行就地控制为止; (8)在驾驶室、主机控制室和操纵台(就地控制站)应设置指示器,以显示: ①主机转速或螺旋桨转速; ②定距桨的转向或调距桨的桨角(或螺距); ③离合器、轴制动器的状态(如适用时); ④正在实施控制的控制站; ⑤控制站有关的监控系统动力源。 (9)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应设有一个报警装置,在再次起动主机的起动空气达到规定低压时发 出报警。如主推进机械的遥控系统设计成自动起动,因起动失败而连续自动起动的次数应不超过3 次,当3 次起动失败后,应在驾驶室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以使就地起动时能有足够的起动空 气压力; (10)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及时向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出推进系统即将紧急减速或 停车的临界报警,以帮助其评估应急情况下的航行条件。尤其是该自动控制系统在进行控制、监视、 报告、报警以及采取减速或停车的安全措施的同时,还应能为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提供实施手动 的干预(如越控),但因手动干预而导致机器和/或主推进装置短时间内完全失效(如超速)的情况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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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项 · 掌握14 · 理解14 · 了解4 回看本节图解 ↑
助记正常靠主,紧急保安,人船防电灾
防误记 应急电源不是用来弥补主电源正常容量不足。
一般规定(第2-1.3.1.1条)(掌握)
电气装置应能: (1)确保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和满足正常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所有电力辅助设备供电, 而不需求助于应急电源; (2)确保在各种紧急状态下向安全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 (3)确保乘客、船员及船舶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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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 5个独立考点
助记一般两台,失一保安,遮蔽有单台
防误记 遮蔽客船单机组不是无条件;机组台数和单故障容量都须核验。
发电机组台数及主电源容量(第2-1.3.2.1条至第2-1.3.2.5条)(理解)
应配备向本节2-1.3.1.1(1)所述的所有设备足够容量供电的主电源。除本节2-1.3.2.2 和2-1.3.2.9 另有规定者外,主电源至少应由2 台发电机组组成。
航行于遮蔽航区船舶的主电源可符合下列规定: (1)货船可仅设1 台发电机组; (2)客船上为主机服务的各种辅机、舵机油泵、消防泵和舱底泵如由主机驱动,也可仅设1 台 发电机组。
除本节2-1.3.2.2 另有规定外,这些发电机组的台数和容量,应能在任一发电机组停止 工作时,仍能继续对正常推进操作和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同时,对于所有客船和500 总吨及以 上的货船,还应确保最低舒适居住条件,至少应包括为烹调、取暖、食品冷冻、机械通风、卫生和 淡水等设备充足供电。
无论推进机械和轴系的速度和旋转方向如何,主电源均应能使本节2-1.3.1.1(1)所 述设备保持工作状态。
除航行于遮蔽航区的货船外,若变压器构成本节2-1.3.2.1 所要求的主电源供电系统和 照明系统的必要部分时,则其台数、容量和布置应能在其中任何1 台停止工作的情况下,仍能保证 本节2-1.3.2.3 所要求的主电源供电的连续性。
非机动船舶主电源的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并应满足本节2-1.3.1.1(1) 的要求。
主电源原则至少两台发电机组,但另列3.2.2、3.2.9和3.11.3例外。新增锂电节仅指磷酸铁锂;按具体电源方案核对独立组数、任一电源失效后剩余能力、单程及工程作业需要、分段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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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同一事故域,围起来不算隔开
防误记 仅增加控制室围壁不能直接证明主配电板和发电机物理分隔。
主配电板供电完整性(第2-1.3.2.6条)(掌握)
主配电板相对于一个主发电站的位置,应尽实际可能具有正常供电的完整性,使其只 有在一个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才会受到影响。主配电板的围蔽,例如位于该处所主界限以内 的机器控制室提供的围蔽,不应视作配电板与发电机隔开。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可不适用本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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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客全货五百,靠电推进分两段
防误记 不是所有≥500总吨货船一律分段,还要“推进依赖主电源”。
主汇流排的分段(第2-1.3.2.7条)(掌握)
对于所有客船和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果船舶推进必需依靠主电源,则主汇流排 应至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通常这些分段应采用下列器具加以连接,并尽实际可能将发电机和其 他双套设备均分地连接于这些分段上: (1)不带脱扣机构的断路器;或 (2)使汇流排能方便分开的隔离开关或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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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失一可起主,安全负载别扣掉
防误记 用应急电源起主不能挤占必须保留的安全设备容量。
瘫船起动供电要求(第2-1.3.2.8条)(理解)
对航行于遮蔽航区之外的客船和航行于近海航区及之外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果 船舶要求瘫船起动,则发电机组在任一发电机或其原动力源失效时,应保证其余发电机组仍能对主 推进装置自瘫船状态起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如从瘫船状态恢复推进必需依靠应急电源,则其容量 应足以供给下列设备的用电: (1)本节2-1.3.4.1(1)至2-1.3.4.1(2)⑥或2-1.3.5.1(1)至2-1.3.5.1(3)⑥所规定的各项设 备; (2)从瘫船状态恢复船舶推进和其他机械(如适用)恢复运转所必需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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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客舱灭灯,出口亮半小时
防误记 客舱辅助照明30min,与滚装客船公共处所附加照明3h不同。
客舱的辅助照明(第2-1.3.2.10条)(掌握)
客船所有客舱均应设有辅助照明,以清楚地示明出口,使乘客能够找到通向门的通 道。辅助照明可与应急电源相连,或在每一客舱中配备独立电源,在客舱正常照明断电时自动点亮, 并持续至少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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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 6个独立考点
助记最高连续甲板上,防撞之后,远主事故
防误记 最高连续甲板不是任意上层平台;独立性看事故能否同时损坏两套系统。
应急电源布置的规定(第2-1.3.3.2条)(掌握)
应急电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时)、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以及应急照明配电 板应安装在最高连续甲板以上易于从露天甲板到达之处,且它们不应装设在防撞舱壁之前; (2)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时)、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 与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时)、主配电板等的相对位置,应确保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 (如设有时)、主配电板等所在的处所或任何A 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妨碍应急 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设有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时)、临时应急电源以及应急配 电板等的处所,应尽实际可能不与A 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时)或主配电 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毗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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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独立冷油起,自动承载45秒
防误记 45s指承载额定负荷,不只是曲轴转起来;货船例外须有合格临时电源。
应急发电机应符合的规定(第2-1.3.3.3条)(掌握)
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该发电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一套具有独立的冷却装置和燃料供给,并设有符合本节2-1.3.6 规定的起动装置的柴油 机驱动; (2)除设有符合本节2-1.3.3.5 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的货船外,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 动和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本节2-1.3.4.2(对客船)或2-1.3.5.2(对货船)所规定的各项设备自 动换接至应急配电板。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和原动机的特性均应能使应急发电机在安全而实际可 行的前提下,尽快(最长不超过45s)地承载额定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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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电池不再充,电压正负十二
防误记 ±12%电压不是±12%容量或供电时长允许误差。
应急蓄电池组应符合的规定(第2-1.3.3.4条)(掌握)
应急电源可以是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 的±12%范围内; (2)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 (3)能对本节2-1.3.4.1(对客船)或2-1.3.5.1(对货船)所规定的各项设备(另有说明者除外) 供电,并能立即对本节2-1.3.4.2(对客船)或2-1.3.5.2(对货船)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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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发电等接手,电池先顶上
防误记 临时电源不是等45s后才供电;货船的自动起动免临时源与设临时源免自动起动是两条不同选择关系。
临时应急电源应符合的规定(第2-1.3.3.5条)(理解)
除设有符合本节2-1.3.3.3(2)所规定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的货船外,当应急电源 为应急发电机时,还应设置一蓄电池组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 压的±12%范围内; (2)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本节2-1.3.4.2(对客船)或2-1.3.5.2 (对货船)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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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发电机同处,蓄电池分处
防误记 “靠近”不等于电池可以和应急板同一房间。
应急配电板安装的规定(第2-1.3.3.6条)(掌握)
应急配电板应尽可能靠近应急电源安装,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则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但若应急配电板的 工作会因此受到妨碍时则可例外; (2)若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则该蓄电池组不应与应急配电板安装在同一处所; (3)应急配电板的背面和上方不应有水、油及蒸汽管、油柜及其他液体容器,若不能避免,则 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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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正常主供,失主断联,先保应急
防误记 “能反供”不等于可长期用应急机补正常容量,也不免保护/独立性。
配电板的安保设施(第2-1.3.3.7条至第2-1.3.3.10条)(理解)
在主配电板或机器控制室内的适当地点应装设指示器,以指示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 源的蓄电池正在供电。
应急配电板在正常工作时应通过相互连接的馈电线由主配电板供电。该馈电线应在主 配电板上设过载和短路保护,并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在应急配电板处将其自动断开。该系统若 布置成反向供电时,则还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该馈电线的短路保护。
为了保证应急电源的迅速供电,必要时在应急配电板上应设有自动将非应急电路切断 的设施,以确保向应急电路供电。
若采取适当措施,使在所有情况下均能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 外地用于短时间地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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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 3个独立考点
助记客沿六、近十二、远三六;门梯半小时
防误记 6/12/36不是所有设备无差别时长;门、梯、舵机单列规则。
应急电源向安全设备供电时间的规定(第2-1.3.4.1条)(理解)
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 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 应急电源在计及起动电流和某些负载的瞬变特性后,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时) 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 (1)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供电,航行于沿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6h,航行于近海航区的 船舶供电时间为12h,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36h: ①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其舷外的照明处; ②通达登乘救生艇、筏集合地点、登乘地点的走道、梯道和出口处; ③所有服务及起居处所内的通道、梯道、出口及载人电梯内; ④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⑤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⑥消防员装备储放处所; ⑦操舵装置处; ⑧本篇第2-2 章规定的消防泵、喷水器供水泵、应急舱底泵等处所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 动位置。 (2)对下列设备供电,航行于沿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6h,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 间为12h,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36h: ①本篇第8 章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②本篇第4 章所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③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 ④对于5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本篇第5 章所要求的航行设备; ⑤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吸持和释放系统; ⑥断续使用的手提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 的船内信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释放预告报警器等); ⑦本篇第2-2 章所要求的消防泵之一; ⑧自动喷水器泵(如设有时); ⑨应急舱底泵以及操纵电动遥控舱底阀所必需的所有设备。 以上③至⑥项所列的各项设备,如具有安装于适当位置,能按规定的时间供电的独立 蓄电池组供应急状态使用者,则可除外。 (3)对操舵装置,若按本章2-1.2.7.3(9)要求需由应急电源供电者,应按该条的规定时间供 电; (4)对下列各项设备供电时间为0.5h: ①本章要求由动力操作的水密门连同其指示器及报警信号; ②将电梯提升至甲板上以便人员脱逃的应急装置(如设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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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客临时半小时,关门不必同操
防误记 “门不必同时操作”不取消客船集控正常条件60s同时关门的另项要求。
临时应急电源向安全设备供电时间的规定(第2-1.3.4.2条)(理解)
本节2-1.3.3.5 所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至少应能对下列各项设备 (如依靠电力工作时)供电: (1)对下列设备的供电时间为0.5h: ①本节2-1.3.4.1(1)和(2)所要求的照明; ②本节2-1.3.4.1(2)③、⑤及⑥项所要求的设备,但如具有安装于适当位置,可供应急 状态使用,且满足应急供电时间的独立蓄电池组供电者,则可除外; (2)供操作水密门所需电力,但不必同时操作所有的水密门,除非设有一独立的过渡性储备能 源; (3)对操作水密门有关的控制设备、指示器和报警电路的供电时间为0.5h。
修改稿①原文为“本节2-1.3.4.1(1)和(2)①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但所引用(1)为照明项目,存在引用与名词的衔接不清。此处保留提示供回查,不据此编制唯一答案的争议题。②列明通信、探火及信号等项目,独立蓄电池例外仍按条文条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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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滚装客公廊,独立灯保三小时
防误记 是“附加应急照明”,不替代一般6/12/36h应急照明。
附加应急照明的规定(第2-1.3.4.3条)(了解)
凡设有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除设有本节2-1.3.4.1 要求的应急照明外,还 应设有符合下列规定的附加应急照明: (1)在所有的乘客公共处所和走廊应设有附加应急照明,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各种横倾条件下,至少应能维持照明3h; ②所提供的照明应能照亮逃生设施的周围; ③其电源应是设置于灯具内部的蓄电池,该蓄电池应尽实际可能地由应急配电板连续充 电。或者,也可用其他的照明设备替代,但该照明设备至少应经认可; ④该附加照明设备应有明显的故障指示; ⑤设置灯具内部的蓄电池应定期地更换,其间隔期应考虑到蓄电池在使用中所经受的环 境条件规定的使用寿命; (2)在每一船员处所的走廊、娱乐场所和通常有人在的工作处所,除非设有符合本条(1)要 求的附加应急照明,否则均应配备可携式充电电池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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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货沿三、近六、远十八;登乘固定三
防误记 远海货船登乘照明仍单列3h,不能全部一律18h;不能套客船36h。
应急电源向安全设备供电时间的规定(第2-1.3.5.1条)(理解)
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安全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 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 应急电源在计及某些负载的起动电流和瞬变特性后,应至少能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时) 按以下规定的时间供电: (1)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其舷外的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为3h。 (2)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航行于沿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3h,航行于近海航区的 船舶供电时间为6h,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18h: ①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处; ②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③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④消防员装备储放处所; ⑤操舵装置处; ⑥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3)对下列设备供电,航行于沿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3h,航行于近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 间为6h,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船舶供电时间为18h: ①本篇第8 章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②本篇第4 章所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③对于5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本篇第5 章所要求的航行设备; ④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 ⑤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⑥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 内信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释放预告报警器等); ⑦对本篇第2-2 章要求的消防泵之一(若为应急发电机供电时); 以上③至⑥项所列各项设备,如具有安装在适当位置,能按规定的时间供电的独立蓄 电池组供应急状态下使用者,则可除外。 (2)对操舵装置,若按本章2-1.2.7.3(9)要求需由应急电源供电者,应按该条规定时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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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货临时半小时:灯、信、火、号
防误记 临时安全设备清单不同于长期应急源清单,不能自行扩成所有负载。
临时应急电源向安全设备供电时间的规定(第2-1.3.5.2条)(了解)
本节2-1.3.3.5 所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至少应能对下列各项设备 (如依靠电力工作时)供电0.5h: (1)本节2-1.3.5.1(1)和(2)所要求的照明以及本节2-1.3.5.1(3)①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 号灯。但对机器处所、服务和起居处所内所需的应急照明,可以设置固定装设、单独、自动充电并 以继电器控制的蓄电池灯; (2)本节2-1.3.5.1(3)④至⑥项所述的设备。如具有安装于适当位置,可供应急状态使用, 且满足应急供电时间的独立蓄电池组供电者,则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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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 4个独立考点
助记非热带零度冷起,过冷就保温
防误记 0℃是起动环境基准,不是热带船也强制同一最低值。
应急发电机组起动环境要求(第2-1.3.6.1条)(理解)
除在热带海域航行的船舶外,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0℃下冷态迅速起动。如实 际上不可行或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则应采取能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发电机组能够迅 速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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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三次连续,再三次三十分
防误记 “3+3”不是必须连续6次;第2能源与第2起动装置不是同义。
起动装置能源与套数(第2-1.3.6.2条)(掌握)
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备有至少供3 次连续起动的储备能源。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 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 动系统所耗尽。 此外,还应配备在30min 内另加3 次起动的第2 能源,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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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储能在应急间,只给应急机
防误记 能源设备专用不排除合格主辅气源补气;电动应急压缩机不能默认主板供电。
储备的起动能源要求(第2-1.3.6.3条)(掌握)
储备的起动能源应始终保持如下: (1)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2)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 该空气压缩机若是由电力驱动,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3)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 发电机组外不应作它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 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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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不需自动才谈手动,先证明有效
防误记 有曲柄不自动证明可免自动起动;先判断是否要求自动。
人工起动方法(第2-1.3.6.4条)(了解)
如不要求自动起动时,可人工起动,例如人工曲柄、惯性起动器、人工充液液压蓄能 器或火药填充筒,只要它们能够证明是有效的。当人工起动不切实际时,应符合本节2-1.3.6.2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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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小货或遮蔽,三小时安全负载
防误记 章节标题写“以下”,与一般货船≥500门槛应结合规则适用关系核对,勿把等于500自行划入简化方案。
500总吨以下货船和航行遮蔽航区船舶的应急电源(第2-1.3.7.2条、第2-1.3.7.3条)(理解)
若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则该蓄电池组: (1)不应与主电源在同一处所内,并应尽可能安装在最高连续甲板以上; (2)符合本节2-1.3.3.4(1)、(2)以及2-1.3.3.11 的要求; (3)立即对本节2-1.3.7.3 规定的各项设备自动供电。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足以对下列设备供电至少3h: (1)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舷外、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主配电板、应急 电源所在处所以及控制站的照明; (2)本篇第8 章所规定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3)在紧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船内通信设备; (4)本篇第4 章所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5)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如设有时); (6)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和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如设有时)。
500 总吨以下货船和航行于遮蔽航区的所有船舶,可设有符合本节2-1.3.3 和2-1.3.4 (对客船)或本节2-1.3.3 和2-1.3.5(对货船)的应急电源,也可设有符合本节2-1.3.7.2 要求的蓄电 池组作为应急电源。
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应急蓄电池组应设计和布置成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 22.5°,或首尾纵倾达10°或在这些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度时,保证它们都仍能以全额定 功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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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主应急互不连累,临时线上不开关
防误记 不能记成“所有应急灯一律禁止开关”;馈线禁开关与就地开关规则分开。
照明(第2-1.3.8条)(理解)
主照明系统应向全船乘客或船员正常出入和使用的部位提供照明,并由主电源供电。
主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其在设有应急电源连同其变换装置(若设有时)、应急配电 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特别是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 的主照明不受到损害。
对应急照明的特殊要求: (1)应急照明的灯点设置等应符合本节2-1.3.4、2-1.3.5 和2-1.3.7 的有关规定; (2)各种应急照明灯均应在灯具上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上与一般照明灯不同; (3)不应在临时应急照明的馈电线上装设开关; (4)除驾驶室和救生艇、筏存放处舷外的应急照明灯外,在本节2-1.3.4.1(1)和2-1.3.5.1(2) 规定处所的应急照明电路内不应装设就地开关。 (5)应急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其在设有主电源连同其变换装置(如设有时)、主配电板和主 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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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 · 6个独立考点
助记金属通常接地,八类明确例外
防误记 “不必接地”不等于“禁止接地”;低压例外还要核对电源方式。
不必接地的情况(第2-1.3.9.1条)(理解)
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但下列情况除外: (1)灯头; (2)安装在非导电材料制成或覆盖的灯座或照明设备上的灯罩、反光镜和防护件; (3)设在非导电材料上的金属部件和拧入或贯穿非导电材料的螺钉,这些金属部件和螺钉并以 非导电材料与带电部件和接地的非带电部件相隔离,因此在正常使用中它们不可能带电和接触接地 部件; (4)具有双重绝缘和/或加强绝缘的可携式设备,但应满足公认的安全要求; (5)为防止轴电流的绝缘轴承座; (6)荧光灯管的紧固件; (7)工作电压不超过50V 的设备。对交流,此项电压为方均根值,且不应使用自耦变压器取 得此项电压; (8)电缆紧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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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一兆欧触发,十平方搭接
防误记 1MΩ是电阻触发条件,10mm²是截面积下限;不能把“大于”改成“不小于”。
接地搭接片(第2-1.3.9.2条)(掌握)
为防止静电放电危害,凡用作易燃液体和能挥发出可燃气体和/或产生易燃粉尘固体 的货舱(柜)、处理装置和管系,而非直接或通过支承件焊接或用螺栓固定安装在船体上以及其与船 体间的电阻超过1MΩ者,应加专门的接地搭接片。 该接地搭接片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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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两百五三路,狭湿选隔离或五十
防误记 普通处所允许的双重绝缘250V,不能直接移植到特别狭湿处所。
可携电气设备(第2-1.3.9.3条)(掌握)
可携电气设备可选用下列任何一种型式: (1)用附设在软电缆或电线中的连续导体可靠接地、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 的设备; (2)具有双重绝缘、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 的设备; (3)由只供一个用电设备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 的设备; (4)工作电压不超过50V 的设备。 在特别容易触电的狭窄或特别潮湿的处所中,应采用上述(3)和(4)所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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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板可检、有防护,裸电超五十不上面
防误记 禁止对象是面板上的“>50V裸露带电”部件,不是所有大于50V设备。
配电板的结构和安装规定(第2-1.3.9.5条)(掌握)
配电板的结构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于接近其内部安装的电器或设备; (2)配电板的两侧和背面,必要时包括前面,均应有适当的防护; (3)对地电压或工作电压大于50V 的裸露带电部分不应安装在面板上; (4)必要时应在配电板的前后铺设防滑和耐油的绝缘地毯或绝缘格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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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船体回路别混接地;三十毫安和五安分开
防误记 安全接地、接地配电系统、船体作回路是三个概念;30mA监测例外不等于5A控制仪表例外。
采用或不采用以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的要求(第2-1.3.9.7条至第2-1.3.9.11条)(理解)
液货船上任何配电系统或1600 总吨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的动力、电热或照明用配 电系统,都不应采用以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
本节2-1.3.9.7 的规定并不排除使用: (1)外加电流型阴极保护系统; (2)有限的和局部的接地系统; (3)绝缘电阻监测设备,但在最不利条件下循环电流不超过30mA。
当采用船体作回路的配电系统时,所有的最后分路,即位于最后一个保护电器之后的 所有电路应由两根绝缘导线组成,其船体回路应由它们的引出分配电板中的汇流排之一与船体相连 接而获得。接地线应位于便于到达的位置,以方便于检查和拆开作绝缘测试。
液货船上不应采用接地配电系统,但下列可以例外: (1)本质安全型电路; (2)对于电源控制电路和仪表电路,如因技术上或安全上的原因不得不使系统接地的,只要能 确保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流经船体的电流均不超过5A; (3)有限的和局部的接地系统,只要能确保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电流不直接流经任何危险处所; (4)均方根电压(线电压)为1000V 及以上的交流配电系统,只要能确保由此可能产生的任 何电流不直接流经任何危险处所。
当动力、加热或照明使用不接地的配电系统时,不论是一次系统还是二次系统,均 应设有连续监测绝缘电阻,且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报警信号的绝缘电阻监测报警器。但除液 货船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外,小于1600 总吨的船舶可以用接地指示器代替绝缘电阻监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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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线滞燃、层接地、回路短过保
防误记 滞燃限制蔓延,耐火维持失火时工作;两者不能当同一性能。
电缆、电线和电路(第2-1.3.9.12条至第2-1.3.9.21条)(理解)
电缆的所有金属护套和金属外护层均应在其全长上保持电气连续性,并应可靠接地。
设备外部的所有电缆和电线至少应为滞燃型,并应在敷设中不致损及它们原来的滞 燃性能。因特殊需要可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电缆,如射频电缆或数字计算机信息传输系统电 缆。
重要设备或应急动力设备、照明、内部通信或信号所用的电缆和电线,应尽可能地 避开厨房、洗衣间、A 类机器处所及其机舱棚,以及其他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区域。连接消防泵至应 急配电板的电缆,如通过高度失火危险区域时,应为耐火电缆。当实际可行时,所有这些电缆的敷 设,应使它们不因相邻处所失火所引起的舱壁变热而导致失效。
如敷设在危险区域的电缆存在因这类危险区内的电气故障而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 时,则应采取防止这类危险的专门预防措施。
电缆和电线的敷设和支承,应避免其被磨损或其他损害。
所有导体的端子和接头,应保持电缆原有的电气、机械、滞燃以及必要时的耐火性 能。
除本章2-1.2.7.4 条另有规定外,每一独立电路均应设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每一电路的过载保护装置的额定值或相应的整定值,应在该保护装置所在位置有永 久性的标示。
照明附具应布置成能防止其温度升高而损坏电缆和电线,并能防止其周围的材料发 生过热现象。
在燃料舱或货舱内终止的所有照明和动力电路,均应在该处所以外设有能切断这些 馈电线的多极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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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 · 3个独立考点
助记过火险须耐火,故安自检双分开可例外
防误记 双套不自动免耐火,还要电缆远离分开;只说“有报警”不等于自检系统。
不必是耐火电缆的情况(第2-1.3.10.1条)(了解)
需在失火状况下工作的设备的电缆 ②,包括其供电电缆 ③,如穿过较大失火危险处所 ④ ①参见IEC 60092502:1999《船舶电气装置第502 部分:液货船—专辑》。 ②在电缆用于需在失火状态下工作设备的情况下,该耐火电缆应从控制/监视屏延伸至用于相关处所或区域的最接 近的分配电板。 ③在供电电缆用于需在失火状态下工作设备的情况下,该耐火电缆应从装有应急电源的处所内这些设备的供电点 延伸至用于相关处所或区域的最接近的分配电板。 ④此处“较大失火危险处所”,是指下列处所: (1)本篇第2-2 章2-2.1.2 中所定义的机器处所; (2)装有燃油处理设备或其他易燃物质的处所; (3)厨房和装有烹调设备的配膳间; (4)带有烘干设备的洗衣房; (5)载客超过36 人客船上,本篇第2-2 章2-2.2.4.2 中所规定的较大失火危险的起居处所、机器处所和主厨房、 储藏易燃液体的其他处所; (6)要求安装合格防爆电气设备的围蔽或半围蔽危险处所。 和客船上的主竖区,则除了这些区域本身的电缆以外,应采用符合本局接受标准 ①规定的耐火电缆。 但下列设备可以除外: (1)故障安全系统; (2)有自我检测功能的系统; (3)双套系统,且其电缆是远离分开敷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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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报警灭火广播,两门两照遥关
防误记 记功能类别,避免把普通生活用电无依据地混入必须失火运行的清单。
失火状态下需维持工作的设备(第2-1.3.10.2条)(理解)
需在失火状态下维持工作的设备包括: (1)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2)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灭火系统和灭火剂释放报警系统; (4)公共广播系统; (5)动力操作防火门的控制和动力系统以及所有防火门的状态指示系统; (6)动力操作水密门的控制和动力系统以及所有水密门的状态指示系统; (7)应急照明; (8)低位照明; (9)可能形成火灾和/或爆炸蔓延系统的遥控停止/关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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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应急泵避主泵,非过不可耐火加护
防误记 “穿厚壁管”不替代耐火;两项是同时满足。
应急消防泵所用电缆(第2-1.3.10.3条)(掌握)
至应急消防泵的电缆,应尽可能不穿过主消防泵及其动力源和/或原动机所在处所。 如果由于船舶布置使至应急消防泵的电缆必须穿过这些机械处所时,则应采用耐火电缆,并应有防 止机械损伤的保护(例如敷设在厚壁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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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 · 掌握3 · 理解5 · 了解4 回看本节图解 ↑
助记三系统末路独立,失主顶半小时
防误记 共一个备用源不等于可以共用同一最后分路;与设备应急电源时长不要混淆。
一般要求(第2-1.4.1.6条、第2-1.4.1.7条)(掌握)
安全系统、报警系统以及正常供电失电时仍有必要使用的控制系统(例如电站的自动 化系统),应能在正常供电失电时自动转接到备用电源。该备用电源可以采用蓄电池组,其容量应 ①参见:(1)电力电缆外径>20mm:IEC 603311:2018《火灾条件下电缆的试验— 电路完整性第1 部分:额定 电压0.6/1.0 kV 及以下总直径超过20 毫米的电缆在至少830℃的温度下受冲击着火的试验方法》; (2)电力电缆外径≤20mm:IEC 603312:2018《火灾条件下电缆的试验— 电路完整性第2 部分:额定电 压0.6/1.0 kV 及以下总直径不超过20 毫米的电缆在至少830℃的温度下受冲击着火的试验方法》;以及可能采用: ①电气数据电缆:IEC 6033123:1999《火灾条件下电缆的试验— 电路完整性第23 部分:程序和要 求— 电气数据电缆》; ②光导纤维缆:IEC 6033125:1999《火灾条件下电缆的试验— 电路完整性第25 部分:程序和要求 — 光缆》。 至少能维持30min 供电的需要。当控制系统、安全系统、报警系统的电源故障时应发出视觉和听觉 报警。
控制系统、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应由独立的最后分路供电,并设有短路和过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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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烟道扫气早发现;2250或大300
防误记 两个触发条件是“或”;2250含等号、300不含等号,不同于柴油机曲箱防爆阀200/0.6。
防火措施(第2-1.4.2条)(理解)
在下列位置应装设火灾初期阶段的探测报警装置: (1)锅炉供气管及排气管(烟道); (2)推进装置的扫气总管。
2250kW 及以上的内燃机或气缸内径大于300mm 的内燃机,应设有曲轴箱油雾探测 器或发动机轴承温度监测器或等效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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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无人积水能察觉,关阀至少十分钟
防误记 10min是进水时人员能到达操作的时间,不是泵必须10min排完。
防止进水措施(第2-1.4.3条)(了解)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水井的位置和监测,应使液体的积聚在正常纵倾和 横倾角度时能够探知,且污水井的容积应足够大,以易于容纳无人值班期间内正常的泄水量。
对于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当舱底泵设计为自动起动时,应设置装置在流入液量大于 泵的排量时或泵的工作次数比通常所预期的更为频繁时予以显示。在这种情况下,可设置能维持一 段合理时间的较小舱底污水井。如设有自动控制的舱底泵,则应满足防止海上油类污染的要求。
用于海水进口、水线下排水或舱底排水系统的任何阀,其操纵位置应是当水进入该处 所时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至少10min)到达以进行操作关闭阀门。若船舶满载状态下操纵位置有可 能被水浸没,则应将操纵位置布置在可能被水浸没的位置之上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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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紧停独立、一处遥控、机处转换
防误记 无人机舱不意味着驾驶室可以忽略机处转换权限。
推进装置的控制系统与遥控操作(第2-1.4.4.3条至第2-1.4.4.5条)(掌握)
主推进装置应设有能在驾驶室实施紧急停机的装置,该装置应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 统。
来自驾驶室的推进装置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适当的推进装置控制位置显示。
推进装置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在这些地点允许有互连控制位置。在每 一地点应有指示器以指明哪个控制地点正在控制推进装置。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应 只能在主要机器处所或主机控制室内进行。此系统应设有由一处控制地点将控制转换到另一处时防 止推力发生显著变更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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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失控报警先保态,定桨看向调桨看距
防误记 定距和调距的第二个指示量不同;故障报警不等于立即自动停主机。
自动遥控系统及驾驶室的指示器(第2-1.4.4.7条、第2-1.4.4.8条)(理解)
自动遥控系统的设计应使其在发生故障时能发出报警。在此情况下,除非实际不可行, 否则螺旋桨的预设转速和推力方向应一直保持到就地控制为止。
驾驶室应设置指示器,以指示: (1)固定螺距螺旋桨转速和旋转方向;或 (2)可调螺距螺旋桨转速和螺距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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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 3个独立考点
助记机处报、住舱接、驾驶行动、未答叫人
防误记 原条没给未应答升级的统一秒数,不虚构固定延时。
报警系统的要求(第2-1.4.6.1条)(了解)
应设有报警系统以指示任何机电设备和自动化监控系统发生的故障,此报警系统应: (1)能在主机控制室或推进装置控制位置发出听觉报警,并能在适当位置视觉显示每一独立的 报警; (2)通过选择开关与轮机员公共处所和每一轮机员居住舱室相联,以保证至少与这些居住舱室 的其中一个联系,或采用其他等效装置; (3)对要求值班驾驶员采取行动或加以注意的任何情况,能在驾驶室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 (4)尽可能按故障安全原则进行设计; (5)对一个在限定时间内就地未得到应答或注意的报警,起动轮机员报警装置向轮机员发出报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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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报警不能失声,失主自动备用并报警
防误记 切到备用成功仍不能取消正常电源失效报警要求。
报警系统的供电(第2-1.4.6.2条、第2-1.4.6.3条)(理解)
报警系统应持续得到电源供电,并在失去正常供电情况下,应自动转换成备用电源供 电。
报警系统的正常供电失效时应报警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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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应答可消声,故障清才消光
防误记 “确认报警”不等于“故障排除”,指示不能随确认全部消失。
报警及应答(第2-1.4.6.4条、第2-1.4.6.5条)(了解)
报警系统应能对同时发生的所有故障发出报警。对某个故障的报警和/或对报警的应 答不应妨碍对其他同时发生故障的报警和/或应答。
报警经应答后,可消除听觉信号,但视觉信号应一直保留到故障消除为止。当故障消 除以后,报警通道应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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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即刻危险才安全关,主机停机有边界
防误记 一般报警、自动减速与安全停机不同;不把每个温度超限都判为自动停车。
安全系统的意义(第2-1.4.7.1条)(了解)
应设有安全系统,以保证机器或锅炉在使用中发生造成即刻危险的严重故障时能自动 关闭该装置,并应发出报警。除了会导致严重损坏、完全破坏或爆炸的情况外,推进系统的关停不 应自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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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越控防误动,执行要看见
防误记 能越控不等于关闭全部安全保护,必须遵守允许手动干预的边界。
越控装置要求(第2-1.4.7.2条)(理解)
当主机安装有停车的越控装置时,该装置应能防止误操作。当越控执行时,应有视觉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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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单机失效备机上,并机失一先卸载
防误记 “正常由一台供电”说运行方式,不等于装船仅有一台机组。
主电源应符合的规定(第2-1.4.8.1条)(理解)
主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力通常由1台发电机供应时,应设有适当的卸载装置,以保证推进、操舵及船舶安全 所要求的各种设备的供电完整性。当处于运行的发电机失效时,应有充分的措施自动起动备用发电 机,并与其主配电板接通。此备用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功率从事推进和操舵,并能自动重新起动重要 的辅机(如有必要则包括顺序运转),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对小于1600总吨的船舶,如不可行,可 不适用本要求。 (2)如电力通常由1 台以上的发电机并联工作同时供电时,应有措施,如卸载,以保证当其中 1 台发电机组失效时,其余各台能继续运行从事推进和操舵而不过载,并能保证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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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自动转换必报,压温液位要看
防误记 有自动转换成功指示,不替代条文要求的报警及参数监测。
自动控制和报警系统应符合的规定(第2-1.4.8.3条)(掌握)
自动控制和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应通过必要的自动装置确保主推进装置及其辅机运转所需的各项服务; (2)自动转换时应发出报警; (3)所有重要的压力、温度、液位与其他重要参数,应装设一个符合本节2-1.4.6 要求的报警 系统; (4)集中控制位置应设置必要的报警控制板和指示任何报警的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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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 · 掌握1 · 理解1 · 了解0 回看本节图解 ↑
1.2.5.1 · 2个独立考点
助记压载防腐、其他按用、石棉禁新装
防误记 “禁止新装”不能自行外推为本条要求所有既有石棉立即拆除。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48 ↗材料与涂层保护(第2-1.5.1.2条、第2-1.5.1.4条)(理解)
所有以船体外板为界的海水压载舱,应涂以环氧树脂或其他等效的防腐蚀涂料。除海 水压载舱之外的船体内部结构及船体外板的内侧,诸如双层底船的舭部污水沟、单底船实肋板以下 处所、隔离空舱等,也应根据舱室的用途提供相适应的涂层保护。
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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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记油五百散两万;横六六,竖六八
防误记 500和20000为总吨,5000为载重量;有效开口不是外框尺寸,水平与垂直不能对调。
复杂公式/表格原页 PDF48 ↗货物区域及其前方处所的出入通道及通道开口的规定(第2-1.5.1.5条)(掌握)
5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20000 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货物区域及其前方处所的出入通 道及其内部通道的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货舱、隔离空舱、压载舱、液货舱及货物区域的其他处所的安全通道应直接从开敞甲板进 入并能确保对这些处所进行全面检查。双层底处所或前部各压载舱的安全通道可以从泵舱、深隔离 空舱、管隧、货舱、双壳处所及不拟运输油或危险货物的类似舱室进入。 (2)如通过水平开口、舱口或人孔出入上述处所,则这些开口的尺度应足以保证配带自储式呼 吸装置及保护设备的人员上下梯子不受阻碍,而且这些开口的有效尺度应确保能将负伤人员从该处 所底部提升上来。最小的有效开口应不小于600mm×600mm。 (3)通过可提供贯穿处所长度和宽度的通道的垂直开口或人孔而出入上述处所,则其最小有效 开口应不小于600mm×800mm。除非提供格栅或其他踏板,否则其应位于从底壳板量起不超过600mm 的高度处。 (4)对于载重量小于5000 吨的油船,在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可设置较小尺度的开口,任何 情况下开口不应小于400mm×600mm 或450mm×550mm。
公式/合并表格的抽取可能丢失排列,应以本页图表及原PDF核对。外部标准的全文未提供时不补造参数。
原附件页面保持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部分已有高亮;考点层级以本文件的大纲标签为准。






范围严格取复习指南大纲1.2,第2-1章五节。44掌握、49理解、22了解共115个独立终点;另保留1.2.1.17父项“理解”标签,其两子项分别理解与掌握,父项不另重复计数。若按全部带层级编号计,则为116项。
船舶结构部分仅收大纲指定的涂层/石棉与通道开口;不另立大纲未列的结构强度、客船安全返回港口、其他船型破损稳性计算等考点。为解释已列要求,少量读取其必要交叉条文。
干舷甲板完整定义需回查规则第3篇;轴系振动/校中等外部建造规范、非传统操舵等引用规范全文未在附件中提供。本文件保留已知引用关系并标明缺口,不虚构定量限值。
货船小阱条文1.16.3在上传文本中引用“1.15.7”;保留原引用供核对。500总吨“以下”等自然文字的适用端点须结合规则一般/特殊条款,不能凭口诀自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