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与尺度
本章不适用于帆船,定义含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的驶帆船;L为总长,B为最大宽,高度从灯下上层连续甲板量;拖带长从拖船艉至末被拖物后端。
防误记:本章L不能随意改为垂线间长,拖长不含拖船本体。
依据:8.1.1~.2原考点 1.10.1.2.1 ↗COLREG把灯、号型、声号及技术布置作为船舶相互识别的共同语言。国内本章同时规定信号含义、可见性、可靠供电和设备配备;助记时把“对外说清”与“内部保可用”分成两条线。国际网页仅用于制度背景,国内数量门槛以给定规则为准。
依据:2026复习大纲、2020国内航行海船规则及2022修改通报。国际公约用于理解制度设计,具体要求按对应国内条文。
COLREG把灯、号型、声号及技术布置作为船舶相互识别的共同语言。国内本章同时规定信号含义、可见性、可靠供电和设备配备;助记时把“对外说清”与“内部保可用”分成两条线。国际网页仅用于制度背景,国内数量门槛以给定规则为准。
国际背景:IMO官方制度介绍 ↗。国际介绍不替代国内配备数量、适用门槛或本页给定考试版本。
依据表8.2.1.1;扇面角度由代码按数值构图。白/黄灯用深色辅助识别边界,非实物光色;禁止从图中推能见距离。
| 安排 | 解决的问题 | 是否互代 |
|---|---|---|
| 前后桅灯 | 对外显示船舶布置/航向线索 | 不代每灯双套 |
| 双套或双灯泡 | 一个灯具/灯泡失效后可用 | 不代主应急供电 |
| 两环照灯补盲 | 单灯被结构遮挡 | 1海里尽量如一灯,不等于备用 |
| 同色作业灯共用 | 避免同性能同位置重复 | 不取消组合顺序和间距 |
8.2.2~.3;工程目的为助记归纳。一个“两”不是所有冗余问题的统一答案。
控制器通常主+应急直接供;有临时按专条组合。
每灯独立,两绝缘极控制保护,双套板上转换。
L≥50m桅/舷/艉双套或双灯泡。
L≥50m控制器报供电及通电灯泡故障含短路。
8.1.4~.5、8.2.2.2。双灯泡不自动消除共同支路失电,报警不替代发光能力。
| 灯 | ≥50机动 | ≥50非机动 | 20~<50机动 | 20~<50非机动 |
|---|---|---|---|---|
| 桅 | 2 | — | 1,可2 | — |
| 左右舷 | 各1 | 各1 | 各1 | 各1 |
| 艉 | 1 | 1 | 1 | 1 |
| 锚白环 | 2 | 2 | 1,可2 | 1,可2 |
| 失控红环 | 2 | — | 2 | — |
表8.2.2.2,“—”为本表空栏,不是所有其他情况下显示义务的总豁免。≥50指定灯还核双套/双灯泡。
8.2.3.7、.10~.12。图只画状态环照组合,不表示可省相应基本航行灯;扫雷3绿为专条。
| 组合 | 高低 | 其他条件 |
|---|---|---|
| 前后桅 | 后≥前+4.5m | 1000m船首前海面正常吃水差下分见 |
| 前后锚 | 前≥后+4.5m | L≥50前锚船体以上≥6m |
| 拖黄+艉白 | 黄上白下 | 同垂线,间距≥2m |
| 引航白+红 | 白上红下 | 近桅顶,同垂线及间距高度要求 |
8.2.3.3、.6、.9~.10。光色、方向、数值一起记。
| 数值 | 对象 | 边界 |
|---|---|---|
| 50m | 基本灯档、双套、报警 | ≥50进入大档 |
| 150总吨 | 白昼灯 | ≥150,非机动免本项 |
| 200m拖带长 | 垂直桅灯2或3 | ≤200为2,>200为3 |
| 25m被拖物宽 | 侧边白灯 | ≥25加侧边一对 |
| 100m被拖物长 | 白灯间距 | >100加灯使间距≤100 |
| 200m船总长 | 号笛超型档 | ≥200 |
这些数字并不构成一个统一船长配备总表。8.2、8.3、8.5分别核。
| 对象 | 规则 | 例外/补偿 |
|---|---|---|
| 一般环照 | 遮挡不大于6° | 锚灯除外;必要两灯补盲 |
| 2或3灯组合 | 间距≥2m | 最低灯≥4m,拖带指定例外 |
| 三灯组合 | 等间距 | 不只总高度足够 |
| 操限/限吃水灯 | 可后桅上或两桅垂向之间 | 后一方案横偏中线≥2m |
| 疏浚侧别灯 | 离主操限组合≥2m | 上灯≤主组合下灯 |
8.2.3.1、.13。不要把两个2m当同一方向的距离。
| 先过适用门 | 再核补偿 | 继续保留 |
|---|---|---|
| 上层后舱壁在中前 | ≥2探照灯照尾轮廓 | 合格产品和指定性能 |
| 后方开敞作业甲板 | 驾驶室控制、控制器供 | 满足适用供电 |
| 大件/装置致后桅不符常规 | 必要追加照明 | 桅灯开同步开+提示 |
| 三项同时具有 | 改布灯尽实际可能后/远 | 其他号灯不受干扰 |
8.2.4。并不是每一行前提只对应旁边某一项补偿;所有前提和所有补偿作为整体核。
| 用途 | 形式/距离 | 节奏/条件 |
|---|---|---|
| 白昼通信 | 白定向2海里 | 150总吨门槛,独立供电,备用泡2 |
| 操纵 | 白环照5海里 | 约1s闪/1s间,组间≥10s |
| 气垫非排水 | 黄环照3或2海里 | ≥120次/min |
| 翼航 | 高亮红环照 | 仅起飞/降落/近地面飞行 |
8.3。白昼灯不属航行灯控制器一般扩展负荷。原考纲散见定义、供电与对应条文,作为关联理解。
| 项目 | 规定 | 防混 |
|---|---|---|
| 号型尺寸 | 大≥600mm、小≥400mm;柱高2d | 配备按表,不自创50m分界 |
| 号型竖距 | ≥1.5m,小尺度可减 | 非灯具2m |
| 潜水A旗 | 硬质、高≥1m、全向见 | 仅指定尺度/任务替代 |
| 国际旗一套 | 26+10+3+1=40面 | 面数不是套数 |
| 旗绳 | 至少2根,各挂4面 | 不是全船仅4面旗 |
| 非机动 | 可不配国际旗和手旗 | 不推免全部号型 |
8.4。客渡橘黄双箭头主部1.5m×0.2m,箭头等边三角形边0.3m,见原表。
| L | 中国国旗 | 国际旗 | 手旗 |
|---|---|---|---|
| ≥150m | 3号4面 | 2号2套 | 1副 |
| 100~<150m | 4号4面 | 小2号2套 | 1副 |
| 50~<100m | 4号4面 | 3号1套 | 1副 |
| 20~<50m | 5号3面 | 4号1套 | 1副 |
表8.4.2.2。非机动可免国际旗和手旗;标志旗与客渡专条另查原卡。船呼号对应旗1套及国际信号规则1本按8.4.2.3。
| 总长L | 号笛/号锣 | 号笛按钮 |
|---|---|---|
| 20~<50m | 中笛,无本表锣 | 1 |
| 50~<75m | 中笛,无本表锣 | 2 |
| 75~<100m | 大笛,无本表锣 | 2 |
| 100~<150m | 大笛+锣 | 3 |
| 150~<200m | 大笛+锣 | 4 |
| ≥200m | 超型笛+锣 | 4 |
表8.5.2.1与8.5.3;另均按表配大型号钟。表按两个原分档交集重排,避免75/100/150/200串档。
| 项目 | 数值/要求 | 对象 |
|---|---|---|
| 声号时长 | 短约1s;长4~6s | 号笛 |
| 两笛距离 | ≤100m同时;>100不同时 | 联合布置 |
| 驾驶台暴露 | ≤110dB(A),尽量≤100 | 人员听力 |
| 钟锤 | >钟质量3% | 不是≥ |
| 自动雾号 | 立即可停止+手控 | 失效接替 |
| 等效钟锣 | 同声音特性且任何时可手动 | 等效不是免后备操作 |
8.5.1~.3。上述目标不同,不能用大声抵消缺少手动。
先读船的状态,再读灯色、扇面、组合和距离。
工程理解:他船需要据此判断你怎样运动、能否避让、是否拖带或作业;错灯即使很亮也可能传递错误状态。
本章不适用于帆船,定义含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的驶帆船;L为总长,B为最大宽,高度从灯下上层连续甲板量;拖带长从拖船艉至末被拖物后端。
防误记:本章L不能随意改为垂线间长,拖长不含拖船本体。
依据:8.1.1~.2原考点 1.10.1.2.1 ↗失控是异常不能按规则操纵;操限是工作性质限制;限吃水是机动船吃水与可航水深/宽度严重限制偏离航向。
防误记:不是“深吃水”自动限吃水,也不是任何作业都叫失控。
依据:8.1.2原考点 1.10.1.2.1 ↗前白225,左右112.5,尾白黄135,环照360。
工程理解:合看两侧灯、桅灯和艉灯,能识别船首方向;环照信号强调状态而非某个航向扇面。
桅白225°;左红右绿各112.5°;艉白与拖黄各135°;环照360°。闪光灯按定义每分钟120次及以上。
防误记:黄色拖带灯不是艉白灯换色随便用。
依据:8.2.1.1;8.3.1.2原考点 1.10.2.1.1 ↗水平截止有专门过渡角;垂向±5°保持规定光强,±7.5°不少于60%。
防误记:标称扇面边界不代表可任意泄光。
依据:8.2.1.4~.5原考点 1.10.2.1.3 ↗大船桅六,小船桅五;其余大三小二。
工程理解:这是给定国内表中≥50m与20~不足50m两档的记忆,不扩成所有尺度国际表。
≥50m桅6n mile,其余列灯3;20≤L<50m桅5,其余2。按原表灯种核。
防误记:海里不是km,也不把5海里给小船所有灯。
依据:表8.2.1.1原考点 1.10.2.1.1 ↗按规定外部接线方式、非环照前后指示、铭牌和检验标志、合格产品证书等。
防误记:原卡“外部绑接”已更正为“外部接线”。
依据:8.2.1.11原考点 1.10.2.1.4 ↗双灯泡防灯坏,双电源防失电,独立分路防扩散,报警使人知道。
工程理解:两个灯泡共用一根失电支路仍会一起灭;灯数不是电源数,报警也不是替代点亮。
每只航行灯单独分路,经控制器;绝缘两极开关保护,双灯切换在控制板处等要求。
防误记:不能把多盏信号灯随意并成一保护回路。
依据:8.1.4.1原考点 1.10.1.3.1 ↗控制器主、应急直接供;有临时应急电源时按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应急充放电板供。
防误记:不是任取一插座作“第二电源”。
依据:8.1.4.2原考点 1.10.1.3.2 ↗L≥50m桅/舷/艉为双联灯或双灯泡;控制器电源及已通电灯泡故障含短路报警。
防误记:不是所有作业环照灯都因此一律双联;≥50的等号要记。
依据:8.2.2.2;8.1.5.1原考点 1.10.1.4.1 ↗白昼另电源;特殊工作船探照灯却明文由控制器供。
工程理解:一般负荷隔离保护信号供电,特殊布置为补偿遮挡又指定特定照明,必须分条读。
可供本章其他信号灯但不包括白昼信号灯,不用于其他负载;8.2.4特别构造探照灯是明文专门安排。
防误记:不能拿一般句否定专条,或拿专条允许所有探照灯乱接。
依据:8.1.5.2;8.2.4.3原考点 1.10.1.3.1 ↗性能和位置均相同的同色作业灯可共用;≥150总吨机动船白昼信号灯1配备用灯泡2,非机动免本项。独立电源不依赖主/应急。
防误记:共色不够;白昼灯不是靠有应急电就满足独立。
依据:8.2.2.1;8.3.2.1;8.1.4.4原考点 1.10.1.3.2 ↗先看列标题,空格不是把邻列照抄过来。
工程理解:基本表与作业附加表服务不同功能;工作性质变化时还需相应组合。
≥50m前后桅灯2;20≤L<50m桅1可2;两舷各1、艉1;锚灯大2小1可2;失控红环照2见机动列。
防误记:两桅灯沿船长布置表航向,与同一灯双灯泡防故障不同。
依据:表8.2.2.2原考点 1.10.2.2.2 ↗表中非机动舷各1、艉1,锚按长档;桅及失控红环照2不能从机动栏抄来。
防误记:空栏只表示本基本表该列无数量,不推出其他情况下任何显示义务都没有。
依据:表8.2.2.2原考点 1.10.2.2.2 ↗失控红红,操限红白红,吃水红红红,引航白红。
工程理解:相似颜色通过垂直顺序和数量区分;仅记一个红灯容易混淆。
拖船工作表桅2、拖黄1、白环照1、红环照2;引航白1红1;操限红2白1;限吃水红3;扫雷绿3专条。
防误记:拖船表的白环照1不能漏;扫雷不是普通红白红替色随意用。
依据:表8.2.2.3原考点 1.10.2.2.3 ↗障碍侧红2、可通过侧绿2;与红白红主信号水平间距≥2m,最高侧别灯不高于最低操限灯。
防误记:绿是可通过侧;距离和高度各有对象。
依据:8.2.3.13原考点 1.10.2.3.8 ↗拖长200:不超二桅,超过三桅;宽25、长100另判。
工程理解:拖队增加他船绕行距离,低可见被拖物需把边界显出来,而不是只把拖船照亮。
拖带长≤200m垂直桅2,>200m桅3;刚性连接顶推组合按一艘机动船。
防误记:200等号属2,不把拖船长加进拖长。
依据:表8.2.2.3注①;8.2.2.4原考点 1.10.2.2.3 ↗宽<25m前后白环照,规定弹性组合前灯例外;宽≥25m加两侧白;长>100m加灯使间距≤100m。拖长>200m还核菱形号型。
防误记:100与200控制不同对象;原条其他构型条件仍应核。
依据:8.2.2.4;8.4.2.1原考点 1.10.2.2.3 ↗桅后高4.5,锚前高4.5;不要只背4.5。
工程理解:不同灯组提供不同身份线索,相同数字绑定方向才能记牢。
前桅高≥6m且≥B,但不要求>12m;前桅距船首≤L/4;后高前≥4.5m,水平≥L/2但不要求>100m,1000m前方可分见等条件。
防误记:不要求超过12是上限豁免表达,不是强制最高12。
依据:8.2.3.2~.3原考点 1.10.2.3.2 ↗前锚比后锚高≥4.5m,大船前锚≥6m;舷灯高度≤前桅3/4,不在其前方,遮板无光黑。
防误记:前高后高先问是锚还是桅。
依据:8.2.3.4、.6原考点 1.10.2.3.4 ↗环照遮挡≤6°有锚灯例外;组合灯距2米、底灯4米。
工程理解:加灯和布置控制避免结构遮挡,组合竖向间距让远处观察者分辨灯数。
环照遮挡≤6°但锚灯另论;单灯做不到可两灯布置使1n mile看似一盏。组合垂距≥2m、下灯≥4m,拖带等专条按例外。三灯均匀。
防误记:两灯看似一盏是遮挡补偿,不等于双联冗余。
依据:8.2.3.1原考点 1.10.2.3.1 ↗不能置桅灯下可设后桅上方或前后桅垂线之间;后一布置横向离中线≥2m。拖黄在艉白上≥2m;引航白在红上。
防误记:“后一”条件不能丢,不把所有灯横偏2m。
依据:8.2.3.1(4)、.9~.12原考点 1.10.2.3.6 ↗三项构造条件同满足,再把所有补偿接上。
工程理解:后部大件遮挡普通布置,需要另外照明、操作提示和无干扰保障,不是写一句“不方便”就免。
前部上层建筑后壁在船中前;后部露天作业甲板;承载大尺度物件遮挡常规后桅灯,三项同具。
防误记:不是所有工程船都能申请这条。
依据:8.2.4.1原考点 1.10.2.4 ↗≥50m前后桅中心线尽量远、艉灯尽量后;≥2探照灯,驾驶室控、控制器供、合格证等;必要追加照明;桅灯工作时开探照灯并设提示,不干扰。
防误记:“可特别布置”与这些条件绑定,非单独免设后灯。
依据:8.2.4.2~.3原考点 1.10.2.4 ↗白昼定向2,机动白环5;气垫黄、翼航红。
工程理解:相同“白光”可有不同信号用途、扇面和供电要求,不能按颜色替代。
白昼白光定向≥2n mile;机动白环照≥5n mile,约1s闪、1s间隔、组间≥10s。气垫非排水黄环闪≥120/min;翼航起降/近水飞行高亮红环闪。
防误记:机动闪光与≥120/min专用快速闪不是同一个时间格式。
依据:8.3.1~.2原考点 1.10.3.1 ↗球锥菱柱黑,600/400;旗40分26、10、3、1。
工程理解:不靠灯光的几何形状和旗语提供白天身份与信息,尺寸和竖距影响识别。
大号球/锥/柱直径≥600mm,小号球/锥≥400mm;柱高2倍直径,菱为双锥底相接;竖距≥1.5m,小尺度号型可相应减少。配备表对L≥20m列大号,不能自创“50m以下都小号”。
防误记:直径与高度分开;不是全船都600。
依据:8.4.1;表8.4.2.1原考点 1.10.4.1 ↗通常机动球3;操限球3菱1、挖泥球4菱3、限吃水柱1等依表;小潜水船不能全配可硬质A旗≥1m全向可见。国际旗40=26字母+10数字+3代+1回答,两旗绳各挂4旗,非机动可免相应旗。
防误记:A旗替代有限定,不能全船全情形替号型。
依据:8.4.2~.3原考点 1.10.4.2 ↗20、75、200分笛;100加锣;钟锣等效仍保手动。
工程理解:浓雾声音传递存在方向、声强与控制位置问题;自动声号系统失效要能立即人工接管。
20≤L<75中笛,75≤L<200大笛,L≥200特大笛;配大钟,L≥100加号锣;钟锣可同效装置但始终可手动。
防误记:钟锣等效不能免手动,也不拿国际网页摘要12m替国内表。
依据:表8.5.2.1;8.5.1原考点 1.10.5.2 ↗按钮20~<50一,50~<100二,100~<150三,≥150四;笛距≤100m同时,>100m不同时;驾驶台≤110dB(A),尽量≤100。
防误记:100m等号属同时;按钮档是总长档。
依据:8.5.3原考点 1.10.5.3 ↗短约1、长4~6;锤重大于3%;老船仅列项例外。
工程理解:节奏让声号可区分,机械和手动要求让设备实际发声;历史豁免必须追到明列项目。
短声约1s,长4~6s;自动雾号可立即关闭并手动,钟锤质量>钟质量3%。
防误记:>3%不是≥3%,自动不是无需人控。
依据:8.5.1;8.5.3原考点 1.10.5.1 ↗1977-07-15以前安放龙骨或相应阶段且符合1960避碰规则,限单位转换/凑整灯位、<150m规定桅灯位置及指定环照灯位调整豁免。
防误记:并非老船全部免第8章,也不能扩成声号全部豁免。
依据:8.1.1.4原考点 1.10.1.1 ↗有灯还要够线,有旗还要能升,有笛还要能按。
工程理解:设备数量合格但藏得取不出、线长不够或按钮到不了操纵位置,实际安全功能仍不可用。
白昼灯专箱置驾驶室易取不碍操作,柔缆应长于插座至任一舷边距离,或为此设2插座;至少2旗绳,各同挂4旗,失控/锚泊球随时可升。
防误记:不是只有箱子或只有旗数就完成配备。
依据:8.3.3.1;8.4.3原考点 1.10.3.3 ↗号笛尽量最高且最大声强向前;L≥100m号钟尽量前部,号锣按规定布置,避免声音被遮挡。
防误记:“响了”不是声向和操纵位置均合格。
依据:8.5.3原考点 1.10.5.3 ↗先复述通常要求,再讲允许变的部分;“可免、可代、不必”均限指定范围。
| 触发/对象 | 完整边界与保留要求 | 条文入口 |
|---|---|---|
| 非机动基本表 | 失控红2只列机动栏,不抄邻列 | 表8.2.2.2 |
| 双联灯 | L≥50且桅/舷/艉,不是全部作业灯 | 8.2.2.2 |
| 同色灯共用 | 性能且位置相同,两项同时 | 8.2.2.1 |
| 白昼灯独立供电 | 不单靠主或应急;非机动免本配备项 | 8.3.2.1;8.1.4.4 |
| 控制器负荷 | 一般排白昼及其他负荷,特构探照灯明文例外 | 8.1.5.2;8.2.4 |
| 小船第二桅 | 20≤L<50可2,基本1 | 表8.2.2.2 |
| 小船第二锚 | 20≤L<50可2,基本1 | 表8.2.2.2 |
| 刚性顶推组合 | 按一艘机动船,不机械套普通拖队 | 8.2.2.4(1) |
| 低能见弹性组合 | 前端白环照按原条例外,其余边界灯照核 | 8.2.2.4(4) |
| 环照遮挡6° | 锚灯不适用该限制;可按规定双灯补盲 | 8.2.3.1 |
| 前桅高度 | 不必>12m,不等于禁止>12m | 8.2.3.2 |
| 两桅横距 | 不必>100m,其他可分见条件仍保 | 8.2.3.3 |
| 操限灯横偏 | 指前后桅垂线之间方案,≥2m | 8.2.3.1(4) |
| 特别构造 | 三前提+全部补偿,探照灯≥2 | 8.2.4 |
| 小船号型竖距 | 可按规定缩,非所有号型免配 | 8.4.1.3 |
| 潜水A旗 | 小船不能全配组合时、硬质≥1m、全向可见 | 8.4.2.1 |
| 非机动旗语 | 相应国际/手旗可免,不推免所有信号 | 8.4.2.3 |
| 钟锣等效 | 声音特性等效且始终能手动 | 8.5.2.1 |
| 老船历史豁免 | 限单位换算、指定桅灯及环照灯位置调整,不扩全部设备 | 8.1.1.4 |
先想适用对象和例外,再作答。综合题给出过程,所有答案默认展开;题目不标为真题。
一艘L=60m机动船有前后两桅灯,船方认为已经“两套”,无须双套或双灯泡。判断。
前后两桅灯是基本信号布置,不能代替每一指定灯具的故障冗余;L≥50m前后桅、左右舷及艉灯仍应双套或双灯泡,并核独立分路、电源和控制器报警。
依据:8.2.2.2;8.1.4~.5原考点 1.10.2.2.2 ↗船L=80m、B=14m,按通常条文前桅最低可取多少?前桅距首、前后水平距离怎样核?
通常最低可取12m:B大于6要求不低于B但不必大于12。距首≤L/4=20m;两桅水平≥L/2=40m。还须后桅高前≥4.5m、1000m前方海面分见等。
依据:8.2.3.2~.3原考点 1.10.2.3.2 ↗拖长210m,被拖物不易觉察且部分淹没,宽25m、长230m。列应逐项核的显示。
拖长>200:拖船3盏垂直桅灯等,并核相应菱形号型;宽≥25:前后白环照外加最宽处左右各白灯;物长>100:增若干白环照使灯间≤100m。拖长、物长、物宽分别判断,其他基本/作业灯仍核。
依据:8.2.2.3~.4;8.4.2.1原考点 1.10.2.2.4 ↗符合三项构造特点的工程船装一盏驾驶室可控探照灯,就主张特别布置可用。少了什么?
至少2盏且能尽量显后轮廓;接控制器并满足适用供电;船用产品证及ISO 17884或GB/T 24954性能;必要追加照明;桅灯开时同步开并有驾驶台提示;不影响其他号灯。还核允许调整后的具体灯位。
依据:8.2.4原考点 1.10.2.4 ↗船L=150m,按国内给定表,号笛档、号锣及按钮数各如何?
150处于100≤L<200,用大型号笛;L≥100配号锣,另按表配大型号钟;按钮L≥150为4。≥200才用超型号笛。各数字对象分开。
依据:表8.5.2.1;8.5.3原考点 1.10.5.2 ↗号钟质量40kg,钟锤1.2kg。装了自动钟锤而不能手动,是否满足?
1.2÷40=3%,不满足“>3%”,需大于1.2kg。仍应能用手操作;等效号钟/锣也应任何时候能手动鸣规定声号。不能以自动化代替手动接管。
依据:8.5.1.7;8.5.2.1原考点 1.10.5.1 ↗定义供电 → 号灯 → 闪光 → 型旗 → 声响
图中蓝色区域表示尾向光弧,实际尾灯发白光、拖带灯发黄光。

依据:8.2.1.1
色带为范围比较示意,不代表真实配光曲线。

依据:8.2.1.4;8.2.1.5
高度关系示意,非按比例安装图。

依据:8.2.3.2;8.2.3.3;8.2.3.5;8.2.3.6;8.2.3.7
组合从上向下读;基本航行灯的附加显示仍按船舶状态判断。

依据:8.2.3.1;8.2.3.5;8.2.3.6;8.2.3.7;8.2.3.8;8.2.3.9;8.2.3.10;8.2.3.11;8.2.3.12
灯组的横向距离、上灯高度与颜色同时核对。

依据:8.2.3.13
依顺序识别条件;箭头表示核查流程,不表示可省略后续要求。

依据:8.2.2.3;8.2.2.4;8.4.2.1;8.4.2.2;8.4.2.3
形状仅作识别示意,实际产品按规格表检验。

依据:8.4.1.1;8.4.1.2;8.4.1.3
依顺序识别条件;箭头表示核查流程,不表示可省略后续要求。

依据:8.5.2.1;8.5.3.1;8.5.3.2;8.5.3.3;8.5.3.4;8.5.3.5
≤100m包含100m;相隔更远的号笛不得同时鸣放。

依据:8.5.1.1;8.5.1.2;8.5.1.3;8.5.1.4;8.5.1.5;8.5.1.6;8.5.1.7;8.5.3.1;8.5.3.2;8.5.3.3;8.5.3.4;8.5.3.5
看得见 → 配得齐 → 装得对
| 灯 | 颜色/光弧 | L≥50m | 20≤L<50m |
|---|---|---|---|
| 桅灯 | 白/225° | 6海里 | 5海里 |
| 左/右舷灯 | 红/绿,各112.5° | 3海里 | 2海里 |
| 尾灯 | 白/135° | 3海里 | 2海里 |
| 拖带灯 | 黄/135° | 3海里 | 2海里 |
| 环照灯 | 按用途红白绿黄/360° | 3海里 | 2海里 |
| 灯 | L≥50m | 20≤L<50m | 船种说明 |
|---|---|---|---|
| 桅灯 | 2 | 1,可配2 | 机动船;非机动基本表无此项 |
| 左舷/右舷/尾灯 | 各1 | 各1 | 机动、非机动 |
| 白环照锚灯 | 2 | 1,可配2 | 机动、非机动 |
| 红环照失控灯 | 2 | 2 | 机动、非机动 |
| 双套或双灯泡 | 前后桅、左右舷及尾灯 | 本条无相同门槛要求 | 不得把“数量2”与“双灯泡”混为一谈 |
| 关系 | 要求 | 易错方向 |
|---|---|---|
| 前桅灯高 | ≥6m;B>6时≥B,不必>12m | 不是一律12m |
| 后桅对前桅 | 高≥4.5m | 后高 |
| 两桅灯纵距 | ≥L/2,不必>100m | 不能只记100m |
| 前桅灯距船首 | ≤L/4 | 上限 |
| 前锚对后锚 | 高≥4.5m | 前高 |
| 舷灯对前桅灯 | 高度≤前桅的3/4 | 上限;且不在前桅之前 |
| 组合环照灯 | 间距≥2m;三灯等距 | 最低灯≥4m有拖带情况例外 |
| 疏浚示向灯 | 横向≥2m,示向上灯≤主灯最低灯 | 横向和垂向是两条条件 |
| L(m) | 国旗 | 国际信号旗 | 手旗/标志旗 |
|---|---|---|---|
| ≥150 | 3号,4面 | 2号,2套 | 手旗1副;建议标志旗1号1面 |
| 100~<150 | 4号,4面 | 小2号,2套 | 同上 |
| 50~<100 | 4号,4面 | 3号,1套 | 同上 |
| 20~<50 | 5号,3面 | 4号,1套 | 手旗1副;标志旗2号供客渡船 |
| L(m) | 号笛1具类型 | 钟/锣 | 拉手或按钮 |
|---|---|---|---|
| ≥200 | 超型 | 大钟1+锣1 | ≥4 |
| 150~<200 | 大型 | 大钟1+锣1 | ≥4 |
| 100~<150 | 大型 | 大钟1+锣1 | ≥3 |
| 75~<100 | 大型 | 大钟1 | ≥2 |
| 50~<75 | 中型 | 大钟1 | ≥2 |
| 20~<50 | 中型 | 大钟1 | ≥1 |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32项 · 掌握12 · 理解11 · 了解9 回看本分支图解 ↑
1.10.1 · 6项
助记灯、闪、型、旗、声:信号五类
防误记 不要因题名写“适用范围”就把8.1.1.2解释成船长或吨位门槛。
大纲对应备注 大纲题名“适用范围”,指定8.1.1.2实为设备类别;保留题名与条号差异。
适用范围(第8.1.1.2条)(掌握)
信号设备包括: (1)号灯; (2)闪光灯; (3)号型与号旗; (4)声响信号器具。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10.1.2 · 1项
助记失控因异常,受限因工作,吃水因深宽
防误记 失控与操纵受限看原因,不能只看“都让路困难”;限于吃水的主体必须是机动船。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非排水船舶、地效翼船、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的定义(第8.1.2.1条)(理解)
本章有关定义如下: (1)船长:系指船舶总长度。 (2)船宽:系指船舶最大宽度。 (3)船体以上高度:系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此高度应从号灯位置垂直下方处量取。 (4)拖带长度:系指从拖船船尾量至最后1 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后端的水平距离。 (5)失去控制的船舶:系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避碰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的船舶。 (6)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系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避碰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 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①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②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③在航行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④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⑥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被拖物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 者。 (7)限于吃水的船舶:系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和水宽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 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8)船舶前部:系指(1)中船长的中点以前(向船首方向)的区域。 (9)非排水船舶:系指动力支承船舶,如水翼船、气垫船等。 (10)地效翼船:系指一种动力气垫高速船。在主要的营运状态下,其重量主要由机翼利用其与水 表面或其他表面之间的气动效应所产生的空气动升力支持。 (11)航行灯:系指本章8.2.1.1 中所述的号灯(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8.3.1.2 中 所述的环照黄色闪光灯、8.3.1.3 中所述的操纵号灯以及8.3.1.4 中所述的闪光灯(不包括8.3.2.1 中所述 的白昼信号灯)。 (12)航行灯控制器:系指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 (13)帆船:系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8.8.8.8.1.3 1.3 1.3 1.3 一般要求
电气信号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10.1.3 · 2项
助记每灯独立双极护,控制器双路直供
防误记 独立分路不能改为多盏共用一个受保护分路;“双极”是每个绝缘极。
航行灯及航行灯控制器(第8.1.4.1条、第8.1.4.2条)(掌握)
每一航行灯应由安装在驾驶室易于接近位置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而且 在这些分路的两个绝缘极上能由安装在该控制器内的开关和熔断器或断路器进行控制和保护。所设的双 套灯具应能在控制板上转换。
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若按照本篇第2-1 章设有临时应急电 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号灯看应急时长,白昼不能只靠两大源
防误记 手提白昼信号灯与固定航行灯的供电要求不相同。
号灯、手提白昼信号灯、电气声响信号设备的供电(第8.1.4.3条至第8.1.4.5条)(理解)
所有号灯的供电时间还应满足本篇第2-1 章的要求。
手提白昼信号灯不能只依靠船上的主电源或应急电源供电。
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在本篇第2-1 章要求设有临 时应急电源时)供电。 8.8.8.8.1.5 1.5 1.5 1.5 控制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10.1.4 · 2项
助记五十米起,两故障都报警
防误记 报警对象是供电和已接通灯泡;不能漏短路,门槛50m含等号。
船长不小于50m的船舶上航行灯控制器故障报警的要求(第8.1.5.1条)(掌握)
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 (1)航行灯供电故障; (2)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性能标准回附录三
防误记 本考点是引用性能标准的要求,不把未在大纲此项列明的附录内容自行升级成掌握项。
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的性能标准(第8.1.5.3条)(了解)
航行灯、航行灯控制器和相关设备的性能标准参见本章附录3。 第2 节 号 灯 8.8.8.8.2.1 2.1 2.1 2.1 技术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10.2 · 17项
1.10.2.1 · 4项
助记桅二二五,舷一一二半,尾拖一三五,环三六零
防误记 舷灯左右颜色不能倒;225°不是每舷角度,而是以船首为中心的总光弧。
号灯的主要特性(第8.2.1.1条)(掌握)
号灯的颜色、能见距离、水平光弧等主要特性,应符合表8.2.1.1 的要求。 号灯的技术要求 表8.8.8.8.2.1.1 2.1.1 2.1.1 2.1.1 序号 号灯名称 颜色 最小能见距离(n mile) 水平光弧(°) 船长≥50m 50m>船长≥ 20m 总角度 分布 1 桅灯 白 6 5 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内 2 左舷灯 红 3 2 11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内 3 右舷灯 绿 3 2 11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右舷正横后22.5°内 4 尾灯 白 3 2 135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内 5 拖带灯 黄 3 2 135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内 6 红环照灯 红 3 2 360 环照 7 白环照灯 白 3 2 360 环照 8 绿环照灯 绿 3 2 360 环照 9 黄环照灯 黄 3 2 360 环照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色看坐标界,距看强度式
防误记 颜色不是肉眼“差不多”;能见距离D不能直接用公里代入。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1 ↗号灯的色度和能见距离(第8.2.1.2条、第8.2.1.3条)(了解)
号灯的色度应符合色度规定的图解区域界限内。每种颜色的区域界限以折角点的坐标表 示见表8.2.1.2。 号灯颜色区域界限的折角点坐标 表8.8.8.8.2.1.2 2.1.2 2.1.2 2.1.2 号灯颜色 坐标 折角点 1 2 3 4 5 6 白 X 0.525 0.525 0.453 0.310 0.310 0.443 Y 0.382 0.440 0.440 0.348 0.283 0.382 绿 X 0.028 0.009 0.300 0.203 Y 0.385 0.723 0.511 0.356 红 X 0.680 0.660 0.735 0.721 Y 0.320 0.320 0.265 0.259 黄 X 0.612 0.618 0.575 0.575 Y 0.382 0.382 0.425 0.406
号灯的能见距离应符合表8.2.1.1 的要求,并应用测量号灯发光强度的方法确定。号灯的最 低发光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D K TD I − × = 2 6 10 43 .3 式中:I — 在常用的情况下,以新烛光单位计算的发光强度,cd; T — 临界系数,T =2×10-7,lx; D — 号灯的能见距离(照明距离),n mile; K — 大气透射率,用于规定的号灯,K 值应是0.8,相当于约13n mile 的大气能见度。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水平到界再截止,垂向五全七点五六成
防误记 水平边界渐变与垂向强度不同;60%不是±5°区间要求。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1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2 ↗号灯的水平光弧和垂向光弧(第8.2.1.4条、第8.2.1.5条)(理解)
号灯的水平光弧: (1)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 1°至3°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2)尾灯和桅灯,以及舷灯在正横后22.5°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发光强度,直到表8.2.1.1 规 定的光弧界限内5°。从规定的光弧内5°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至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 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弧以外不大于5°处切实断光。
号灯的垂向光弧: (1)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应保证: ①从水平上方5°到水平下方5°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②从水平上方7.5°到水平下方7.5°,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2)电气号灯以外的号灯应尽可能符合上述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牢、拆、线、箭、牌、证
防误记 环照灯免方向箭头,不等于免铭牌、检验证书。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2 ↗号灯的结构及标志(第8.2.1.11条)(理解)
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 (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 (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 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达不到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和检验单 位的标志代替铭牌; (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 (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8.8.8.8.2.2 2.2 2.2 2.2 配备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10.2.2 · 4项
助记基本加作业,多用途并齐;性能位置同才复用
防误记 “同色”不足以免重复,须性能和安装都符合。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2 ↗号灯的配备要求(第8.2.2.1条)(掌握)
号灯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船舶应分别按照本节8.2.2.2 及8.2.2.3 的规定配备基本号灯和作业号灯。首、尾均装推进器的 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 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本节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 ①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 ②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2)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 (3)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五十以上两桅双灯,以下一桅;锚二一,失控两红
防误记 “配2盏桅灯”与“一盏采用双灯泡”不是同一要求。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2 ↗基本号灯配备的规定(第8.2.2.2条)(掌握)
基本号灯应按表8.2.2.2 配备。船长为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其前后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 应配有双套或双灯泡。 基本号灯的配备 表8.8.8.8.2.2.2 2.2.2 2.2.2 2.2.2 序号 船长(m) 船舶种类 号灯(盏) L≥50 20≤L<50 机动船 非机动船 机动船 非机动船 1 桅灯 2 1 ① 2 左舷灯 1 1 1 1 3 右舷灯 1 1 1 1 4 尾灯 1 1 1 1 5 白环照灯(作锚灯用) 2 2 1 ② 1 ② 6 红环照灯(作失控灯用) 2 2 注:①可以配备2 盏桅灯。 ②可以配备2 盏白环照灯,作前、后锚灯用。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拖桅二或三,拖黄一;引白红,限红白红,吃水三红
防误记 表是配备数量;实际显示还要结合状态、安装条款和基本灯要求。200m整不进三桅灯分支。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3 ↗作业号灯配备的规定(第8.2.2.3条)(掌握)
作业号灯应按表8.2.2.3 配备。 作业号灯的配备 表8.8.8.8.2.2.3 2.2.3 2.2.3 2.2.3 序号 船舶种类 号灯(盏; 拖船 引航船 操纵能力受到 限制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 1 桅灯 2 ① 2 拖带灯 1 3 白环照灯 1 1 1 4 红环照灯 2 1 2 3 5 绿环照灯 3 ② 注:①顶推船和拖带长度为200m 或小于200m 的拖船应配备2 盏垂直桅灯;拖带长度超过200m 的拖船应配备3 盏垂直号灯,以替代桅灯。 ②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应配备3 盏绿环照灯,而不应配备2 红1 白的环照灯。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组合体按一船,拖物长度宽度再加灯
防误记 拖带总长度200m控制拖船桅灯/菱形号型;被拖物100m控制额外白环照间距。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3 ↗从事拖带和顶推的船舶配备(第8.2.2.4条)(理解)
从事拖带和顶推的船舶除按本章8.2.2.1~8.2.2.3 规定配备号灯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安装号 灯: (1)1 艘顶推船和1 艘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应作为1 艘机动船配备号灯; (2)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配备2 盏舷灯、1 盏尾灯、2 盏垂直桅灯以替代本章 8.2.3.2 或8.2.3.3 要求的桅灯; (3)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应作为1 艘船来安装号灯: ①1 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安装2 盏舷灯; ②1 艘被旁拖船应安装1 盏尾灯,并在前端安装2 盏舷灯。 (4)1 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安装: ①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配备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m,在前后两端或接 近前后两端处各安装1 盏白环照灯; ②如宽度为25m 或25m 以上,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2 盏白环照灯,左、右各1 盏; ③如长度超过100m,在①和②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 的距离不超过100m。 (5)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体双方在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除 显示规定的基本号灯与作业号灯外,还应显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号灯。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10.2.3 · 8项
助记环照遮不超六,竖灯二米底四米
防误记 2m同时可能是竖向间距或横向偏距,先读安装场景。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3 ↗环照灯的安装(第8.2.3.1条)(掌握)
环照灯的安装: (1)应安装在最易见处; (2)环照号灯应安置在不受桅、顶桅或上层建筑大于6°角水平光弧所遮蔽的位置上,但锚灯除外, 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如只显示1 盏环照灯无法符合以上要求,则应使用2 盏环照 灯,固定于适当位置或用挡板遮挡,使其在1n mile 距离上尽可能像1 盏灯; (3)当按本章要求垂直装设2 盏或3 盏号灯以共同组合显示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 ①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m,而且除需装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1 盏号灯应装设 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m 处; ②装设3 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4)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本章8.2.3.11 与8.2.3.12 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 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 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m 处; (5)不应设置其他灯具,以致被误解为本章规定的号灯或削弱其性能; (6)固定安装的号灯应便于拆装修理。悬挂的号灯应有合适的升降装置,其悬挂位置应符合本节 8.2.3 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前六随宽封十二,后高四点五;纵距半长封百
防误记 12m和100m是“不必超过”的上限处理,不是所有船的固定安装值。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4 ↗前桅灯和后桅灯的安装(第8.2.3.2条、第8.2.3.3条)(掌握)
前桅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 ①除操纵号灯及本章8.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②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 12m; (2)水平位置: ①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②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 处。 (3) 如只配备1 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后桅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 ①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 ②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 的海面观看 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①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②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 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舷灯不超桅高四分三,不在前桅之前
防误记 3/4是上限,不是下限;相对位置和防杂光一起核查。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4 ↗舷灯的安装(第8.2.3.4条)(掌握)
舷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 的干扰; (2)水平位置: ①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 ②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 (3)舷灯的遮板: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应符合本节8.2.1.4 的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尾近尾;双锚前高四点五;失控竖两红
防误记 后桅灯高于前桅灯;前锚灯高于后锚灯,两者方向相反。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4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5 ↗尾灯、锚灯、失控灯的安装(第8.2.3.5条至第8.2.3.7条)(掌握)
尾灯的安装: 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锚灯的安装: (1)如仅装设1 盏锚灯,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2)当装设2 盏锚灯时,前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且前锚 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船长为50m 及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 处。
失去控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2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其间距和高度应符合本节8.2.3.1(3)的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拖桅二三列,拖黄尾白上;引航上白下红
防误记 黄色拖带灯135°,不能当作360°黄色环照闪光灯。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5 ↗拖船或顶推船号灯、拖带灯及引航船号灯的安装(第8.2.3.8条至第8.2.3.10条)(理解)
拖船或顶推船号灯的安装: 2 盏或3 盏桅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其安装应符合本节8.2.3.1(3)的要求,其中1 盏应装设在前桅 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装在后桅上,则最低1 盏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5m。
拖带灯的安装: 拖带灯与尾灯应安装在同一垂直线上,上黄下白,灯的间距应符合本节8.2.3.1(3)的要求。
引航船号灯的安装: 2 盏环照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上白下红,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其间距和高度应符合本节 8.2.3.1(3)的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受限红白红,竖排最易见
防误记 红白红不是三红;必须结合“因工作性质受限”的定义。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5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第8.2.3.11条)(了解)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3 盏环照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上红、中白、下红,其安装应符合本节8.2.3.1(3)和/或(4)的要 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吃水三红竖一列
防误记 三红的含义不能扩大为所有吃水较深的船舶。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5 ↗限于吃水船舶号灯的安装(第8.2.3.12条)(了解)
限于吃水船舶号灯的安装: 3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其安装应符合本节8.2.3.1(3)和/或(4)的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碍侧两红,通侧两绿;离主灯两米且不越底
防误记 “上灯不高于最低主灯”是比较关系,不是与甲板或最高主灯相比。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5 ↗疏浚船及从事水下作业船舶的示向号灯的安装(第8.2.3.13条)(了解)
疏浚船及从事水下作业船舶的示向号灯的安装: 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应垂直装设2 盏红环照灯,在他船可以安全通过的一舷,应垂直装设2 盏绿 环照灯。这些号灯应安装在离开本节8.2.3.11 规定的号灯实际可行的最大水平距离处,不应小于2m。上 灯不应高于本节8.2.3.11 规定的下灯。号灯的安装应符合本节8.2.3.1(3)、(4)的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特殊尾甲板三条件,桅尾尽后加照明
防误记 这是有组合条件的特例,不是任意甲板货船均可缩短桅灯距离。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5 ↗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的特别规定(第8.2.4条)(了解)
本条所述的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是指同时具有如下三个特点的船舶: (1)最上层连续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包括甲板室)的最上层后舱壁位于船舶中部之前; (2)从本条(1)中所述的最上层后舱壁一直到船舶尾端或接近尾端,是开敞甲板(包括阶梯开敞 甲板); (3)在本条(2)中所述的开敞甲板上,用于运输较大型物体(如大型结构件、平台用设备或物资), 或者,预留或安放有船舶预定用途或功能的设备或装置,从而导致后桅灯的布置不能满足本章的规定。
对于具有8.2.4.1 特定构造和用途的半潜船、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科学考察船、拖船、 工程船以及具有类似构造的其他船舶(包括移动平台),在采取8.2.4.3 中规定的等效措施的前提下,下 列号灯应按如下要求实施: (1)船长50m 及以上的上述船舶应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装设前、后桅灯,两者的水平间距应尽实 际可能远距离布置。 (2)若船舶尾部安装有拖带设备或其他船舶用途或功能的设备,从而导致尾部无法安装尾灯和/或 后锚灯,则此尾灯和/或后锚灯应尽实际可能在尾部装设。
上述8.2.4.2 所要求的等效措施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安装两盏探照灯,每盏探照灯的功率应照亮船舶尾部,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以便被 其他船舶观察到; (2)每盏探照灯至少应能在驾驶室控制,并接入航行灯控制器且满足本章8.1.4 的适用要求; (3)探照灯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其性能要求应满足ISO 17884 或GB/T 24954; (4)若探照灯不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还应在船舶适当位置(如尾部或两侧舷墙等)增设照明措施, 以便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而被其他船舶观察到; (5)桅灯开启时应开启探照灯和照明设施(如已增设),并在船舶驾驶台适当位置应有该操作的提 示; (6)探照灯和照明措施(如增设)的安装应不能影响按照本章的规定装设的其他号灯的显示。 第3 节 闪光灯 8.8.8.8.3.1 3.1 3.1 3.1 技术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10.3 · 3项
助记白昼白二定向,操纵白五环照,气垫黄环照
防误记 白昼信号灯不是环照灯;不得将气垫船黄色灯与拖带黄色灯混淆。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6 ↗技术要求(第8.3.1.1条)(理解)
闪光灯的型式、用途、能见距离与灯光颜色等主要特性列于表8.3.1.1。 闪光灯的技术要求 表8.8.8.8.3.1.1 3.1.1 3.1.1 3.1.1 序号 型 式 用 途 能见距离 (n mile) 灯光颜色 发射方向 1 手提式白昼信号灯 通信用 2 白 定向 2 桅顶式 气垫船用 3 黄 环照 2 3 桅顶式 操纵用 5 白 环照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应符合本章8.2.2 的规定外,还应按表8.3.2.3 配备闪光 灯。 气垫船闪光灯的配备 表8.3.2.3 序 号 型 式 能见距离 船长(m) (n mile) ≥50 <50 1 桅顶式 (黄环照灯) 3 1 2 桅顶式 (黄环照灯) 2 1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一百五十总吨起,白昼一灯两灯泡
防误记 这里门槛为总吨,不是船长150m;备用2只不是再配两盏灯。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6 ↗配备(第8.3.2.1条)(掌握)
1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配1 盏白昼信号灯,并应配备备用灯泡2 只。非机动船不需配备 白昼信号灯。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白昼便取插座近,操纵同面隔两米
防误记 不是任意放入物料间即可;灯的位置和电缆可达范围均要检查。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7 ↗安装(第8.3.3.1条、第8.3.3.3条)(理解)
白昼信号灯应置于该灯制造厂提供的专用的小箱中,该箱应固定设置在驾驶室内易取又不 妨碍操作通行之处,一般可设在驾驶室左前角或右前角附近。电源插座应在该箱附近,为其配备的柔软 电缆的长度应大于该电源插座至任何一舷边的距离,也可为此目的而设置2 个电源插座。
操纵号灯应安置在1 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如可行,操纵号灯应高于前桅灯 的垂向距离至少为2m,但该灯的装设应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垂向距离不小于2m。只装设1 盏桅灯的船 舶,如装有操纵号灯,则应装设在与桅灯的垂向距离不小于2m 的最易见处。 第4 节 号型与号旗 8.8.8.8.4.1 4.1 4.1 4.1 技术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10.4 · 3项
助记号型黑,大六小四;圆柱高两径,旗套四十面
防误记 600与400是mm,灯距2m与号型距1.5m分开记;旗的数量、号数和尺寸是三件事。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7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8 ↗技术要求(第8.4.1条)(了解)
号型应是黑色,其规格应符合表8.4.1.1 的要求。 号型规格 表8.4. 8.4. 8.4. 8.4.1.1 1.1 1.1 1.1 序号 号型名称 规定直径(mm) 建议直径(mm) 1 大号球体 ≥600 610±10 2 大号圆锥体 ≥600 610±10 3 大号菱形体 两个圆锥体合用一底部 610±10 4 圆柱体 ≥600(高=直径×2) 610±10 5 小号球体 ≥400 410±10 6 小号圆锥体 ≥400 410±10 7 小号菱形体 两个圆锥体合用一底部 410±10 8 双箭头号型 ① 箭头主体部位:1500mm,宽0.2m; 箭头部位为等边三角形,边长0.3m 注:①用于客渡船,客渡船白天在桅杆横桁上悬挂桔黄色双箭头号型1 个(首尾向)。
号旗的规格应符合表8.4.1.2 的要求。 号旗规格 表8.4. 8.4. 8.4. 8.4.1.2 1.2 1.2 1.2 序号 名称 主要规格(mm) 1 中 国 国 旗 色彩与图案按我国颁布之规定,其尺寸如下: 号数 长 宽 3 1920 1280 4 1440 960 5 960 640 2 国 际 信 号 旗 1套信号旗有26面字母旗,10面数字旗,3面代旗和1面回答旗。色彩与图案按国际信号规则所示。 其尺寸如下: 长方形旗 带缺口的长方形旗 三角形旗 梯形旗 号数 L B L B L1 H B H B Bl 1 2100 1800 2400 1800 800 2700 1800 4500 1300 900 2 1350 1200 1600 1200 530 1800 1200 2500 900 200 小2号 1030 900 1200 900 400 1350 900 1900 600 150 3 700 600 800 600 270 900 600 1200 380 100 4 500 350 630 350 210 700 350 750 250 60 3 手旗 每套2面,色彩与图案按国际信号规则中“O”或“P”字母旗所示,其尺寸约为:350×350 4 标 志 旗 1号 L B 700 600 2号 L B 500 350
号型与号旗应采用耐久、质轻、不易褪色的材料制成。特殊用途的号旗也可采用硬质材料。 号型与号旗的上下两端应有合适长度的旗绳或系绳装置;号型间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m,小尺度号型 间的垂直距离可相应减少。 8.4. 8.4. 8.4. 8.4.2 配备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型按工况加,旗按船长分;国旗四四四三
防误记 配备数量不是同时悬挂数量;表格脚注尤其是拖长、疏浚、非机动例外不能删。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8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9 ↗配备(第8.4.2条)(理解)
号型应按表8.4.2.1 配备。 限于吃水的船舶,应配备1 个圆柱体号型。 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的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与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相同的号型时,应配1 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m,并保证周围都能看到。 号型的配备 表8.4. 8.4. 8.4. 8.4.2.1 2.1 2.1 2.1 序号 船舶种类 配备数量 号型名称 拖船、被拖船(或被拖物体)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其他机动船 ≥20 ≥20 ≥20 1 大号球体 3 3 ② 3 2 大号菱形体 1 ① 1 ③ 注:①拖带长度大于200m 的拖船、被拖船应配此号型。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它们的组合体 也应配此号型。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 时,应配2 个。 ②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应配4 个。 ③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应配3 个。从事拖带作业的拖船和被拖体双方在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 限制时的机动船,拖带长度大于200m 应配2 个。
号旗应按表8.4.2.2 配备。 号旗的配备 表8.4. 8.4. 8.4. 8.4.2.2 2.2 2.2 2.2 L≥150 100≤L<150 50≤L<100 20≤L<50 中国国旗3号 4面 中国国旗4号 4面 4面 中国国旗5号 3面 国际信号旗2号 2套 国际信号旗小2号 2套 国际信号旗3号 1套 国际信号旗4号 1套 手旗 1副 1副 1副 1副 标志旗 ①1号 1面 1面 1面 标志旗 ②2号 1面 注:①建议配备。 ②用于客渡船。
凡有船舶呼号的船舶,应配有与国际信号旗相同规格的船舶呼号旗1 套及国际信号规则1 本。 非机动船可不配备国际信号旗与手旗。 8.4. 8.4. 8.4. 8.4.3 悬升装置与存放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两索各四旗,号型近悬点,旗箱驾驶室
防误记 “两根索”不是合计只能升4面旗;存放位置须方便及时操作。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9 ↗悬升装置与存放(第8.4.3条)(了解)
在桅桁、桅柱顶部或各支索上应安装足够数量的合适的滑车与旗绳,每根旗绳均应配有带 转环的旗钩1 套。宜将部分旗绳引至驾驶室附近,并应设置合适的系缚旗绳的装置。 船舶应至少有2 根旗绳,各能同时悬挂国际信号旗4 面。
号型应存放于悬挂该号型的装置附近,宜存放于驾驶室附近的箱柜内。 应使锚泊、失控信号用的球体处于随时可悬升的状态。 号旗应存放于驾驶室或其附近舱室内的专用旗柜内。 第5 节 声响信号器具 8.8.8.8.5.1 5.1 5.1 5.1 技术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10.5 · 3项
助记大船低频远听,小船高频近听;长四到六,短约一
防误记 号笛可听距离是规定环境测试值;钟锣110dB与驾驶位置噪声限制不是同一测量。
规则表格原页 PDF339 ↗规则表格原页 PDF340 ↗技术要求(第8.5.1条)(了解)
声响信号器具的分类列于表8.5.1.1。 声响信号的技术要求 表8.5.1.1 序号 名 称 基本频率范围(Hz) 或直径(mm) 声压级 (dB) 可听距离 (n mile) 1 超型号笛 70~200 143 2 2 大型号笛 130~350 138 1.5 3 中型号笛 250~700 130 1 4 小型号笛 250~700 120 0.5 船长L(m) 配 备 数 量 号旗 名称 5 大型号钟 直径≥300 110 ② — 6 小型号钟 直径≥200 110 ② — 7 号锣 直径≥400 ① 110 ② — 注:①此尺度为建议值。 ②距离1m 处测量。 表中的可听距离是在号笛的前方轴线上,于无风条件下,有90%的概率可以被有一般背景噪声级(用 中心频率为250Hz 的倍频带时取68dB,用中心频率为500Hz 的倍频带时取63dB)的船上收听点听到的 大约距离。
号笛的基本频率应符合表8.5.1.1 的要求,如属同时鸣放的联合号笛系统,则系统中任一号 笛的频率与其他号笛的频率应至少相差10Hz。 船上所装的号笛,在其最大声强方向上,距离1m 处,在频率为180~700Hz(±1%)的范围内至少 一个1/3 倍频带中测得的声压级应不低于表8.5.1.1 中的要求。声压级应在决定可听距离的那个1/3 倍频 带中测定。
具有方向性的号笛,其轴线方向的声压级应不低于表8.5.1.1 的要求,在轴线±45°内的任何 水平方向上测得的声压级最多只应比轴线上的规定低4dB,在任何其他水平方向上的声压级,比轴线上 的规定声压级最多只应低10dB,以使任何方向上的可听距离至少是轴线前方上可听距离的1/2。声压级 应在决定可听距离的那个1/3 倍频带中测定。
号笛应能发出4~6s 的长声与1s 左右的短声,号笛鸣放的声响应无抖动与忽高忽低的现象, 每一响声的始末应明显可辨。
动力号笛的动力系统应安全、可靠,并使船舶在航行中号笛能正常工作。电气号笛应在电 源电压变化为额定值的﹢6%~﹣10%、频率变化为额定值的±5%时,也能可靠地工作。
号笛如设有自动雾号控制装置,则应使号笛能以每次不超过2min 的间隔鸣放一长声,及每 次不超过2min 的间隔连续鸣放两长声,两长声问的间隔约2s,并应能立即停止鸣放雾号,同时还应配 备手控装置。
号锣与号钟口的直径及声压级应符合表8.5.1.1 的要求,其声压级的测定可参照号笛的声压 级测定。号锣与号钟应由抗蚀材料制成,其设计应能使之发出清晰的音调,号锣应配有锣棒。号钟应配 有大于号钟质量3%的钟锤。如可行,建议用一个动力钟锤,以保证敲力稳定,但仍应能用手操作。 8.8.8.8.5.2 5.2 5.2 5.2 配备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二百超,一百大,七五大,二十中;百米加锣
防误记 75~<100m仍是大型号笛,却未进入号锣门槛;替代设备不能取消手动能力。
规则表格原页 PDF340 ↗配备(第8.5.2条)(理解)
声响信号器具应按表8.5.2.1 配备。 号钟与号锣均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但应在任何时候都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 声号。 声响信号的配备 表8.8.8.8.5.2.1 5.2.1 5.2.1 5.2.1 L≥200 100≤L<200 75≤L<100 20≤L<75 超型号笛 1 大型号笛 1 1 中型号笛 1 小型号笛 大型号钟 1 1 1 1 小型号钟 船长L 数 量 ( 具 ) 名 称 号锣 1 1 8.8.8.8.5.3 5.3 5.3 5.3 安装与存放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笛向前尽高,百米内同鸣;按钮一二三四
防误记 本大纲指定至8.5.3.5;100m两侧同鸣规则相反,等号在允许同时的一侧。
规则表格原页 PDF341 ↗安装与存放(第8.5.3.1条至第8.5.3.5条)(理解)
号笛的最大声强方向应对着船首方向。同时应尽量安装于船上的高处,使发出的声音少受 遮蔽物的阻挡。
在船舶驾驶室收听到本船号笛的声压级应不超过110dB(A),并应尽量不超过100dB(A)。 如配备2 个号笛为一组的联合号笛,则上述声压级应在两者同时鸣放时测定。
号笛的拉手或按钮应按表8.5.3.3 配备,其布置应均匀。 号笛拉手或按钮数的配备 表8.8.8.8.5.3.3 5.3.3 5.3.3 5.3.3 船长L (m) L≥150 100≤L<150 50≤L<100 20≤L<50 拉手或按钮数(个) 4 3 2 1
联合号笛系统中各号笛的水平间距应不大于100m,并应使其同时鸣放。若各号笛安装的水 平间距大于100m,则应作出安排使其不同时鸣放。
船长大于或等于100m 的船舶,其号钟应安装在船的前部;船长小于100m 的船舶,若在起、 抛锚时不需要将此号钟作为联系工具,则此号钟可以安装在任何有利声响发散之处。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