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安全第2-2章 防火、探火与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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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把规定记成用于做题的条件关系:先说对象,再说触发与数值边界,最后补例外。主线导图、对照图和逐项助记卡一起使用。

167个独立考点掌握58理解74了解35
第2-2章 · 国际公约设计思路 × 国内考试条文

把火限制在原处所,
把人带到安全处

从“为什么防”讲到“具体怎么配”。读懂边界、后备、探测、灭火和逃生的关系,再记客货差异、条件例外与数字。

20 条整体主线14 组新增可视化68 道页内助记题167 张原考点卡保留

沿用上一章的复习方法:一般规定62项、客船23项、货船25项、液货船39项、有人非机动船4项、浮油回收船6项、浮船坞8项;原掌握58、理解74、了解35不变。新增专题先学共性,原26张图解和167张考点卡继续向下阅读。

依据:2026复习大纲、2020国内航行海船规则及2022修改通报。国际公约用于理解制度设计,具体要求按对应国内条文。

先看SOLAS的组织,再看本章设备清单

消防不是一个系统,而是多道防线共同保住安全目标

IMO对本章的介绍,强调先预防、再尽早探测、限制与扑灭,并保障撤离。由此理解国内规则:燃油与材料是防起火,分隔与关闭是阻蔓延,报警和灭火系统是干预,通道与呼吸装备是保人员。

来源:IMO Fire protection。以下跨条款解释为编者归纳。

图01|从公约目标到国内规则
避免火灾爆炸 → 限制损害 → 保障人员逃生
减少点燃

油不碰热表面;蒸气不遇火源。

限制增长

不燃/低播焰材料,限制可燃物。

控制烟火

分区、分隔、门窗与通风关闭。

早期干预

可靠探火、报警,及时供水灭火。

保障避险

保护逃生路线、通知人员、装备可取。

长期可用

检查试验、操作信息、维护训练。

图为学习组织,不是公约原文列表或现场应急操作顺序;多道防线需要同时具备。

用公约章节倒查国内考点

公约功能入口本章串联对象
II-2/4~6:点燃、增长与烟毒燃油热面、材料、可燃物限制。
II-2/7~11:发现、控烟、围控、扑救及结构探火、通风、分隔、各灭火系统。
II-2/12~13:通知与逃生报警/广播、通道、标志与EEBD。
II-2/14~16:可用性与操作试验、信息、维护训练的关联背景。
II-2/17及特殊场景受控替代;危货、车辆和专门船措施。

按IMO本章摘要作概念导航,引用其功能而不抄移国际配备数字。

用四个“为什么”理解整章

为什么既有分隔,又要喷水?

分隔延缓烟火跨空间,自动喷水在初期控制热释放;一种措施失效或容量达到边界时,另一种仍发挥作用。法定组合的放宽必须整体满足条件。

为什么消防设备常放在被保护处所外?

如果被保护处所起火就摧毁泵、电源、进气或控制,保护系统会与危险同时失效。空间分离、外部控制与线路保护降低这种共同故障。

为什么灭火能力以外还要限制误动作?

气体喷放、关门、停风、切油本身会影响人员和船舶功能;规则同时约束触发方式、预警、控制顺序与操作位置。

为什么“可不设”后面总有条件?

因为规则允许在指定对象内,用另一措施、限制用途或证明性能保住相同安全目标;这些条件决定了例外的边界。

公约与考试条文的分工

层次回答的问题本页怎样使用
SOLAS II-2哪些安全目标与功能要实现?预防、限制增长/烟火、探测扑救、撤离及可用性。
FSS Code消防系统与装备按什么技术框架实现?对照气体双控制、EEBD用途等设计背景,具体国内数值看原条。
FTP Code及相关试验分隔与材料的性能怎样证明?区分不燃/低播焰、完整性/隔热,不把后缀时间当全部耐火能力。
国内2020+2022本考试对象要配多少、布在哪里、何时例外?保留吨位、人数、工况、比较符号及原考纲层级。

公约结构对照:IMO本章摘要。法规目标不等于允许自己决定豁免。

把相互关系画出来

图02~14与前面图01合计14组;原26张图解保留。图示不按比例,浓度、温度及压力均需看对象标签。

图02|消防设计在争取两种时间
更晚出现不可承受后果

限制燃料、控制烟气、隔热与结构完整性,延缓火势蔓延和通道失用。

更早完成发现与撤离

早期探测、及时报警、明确方向、可达通道和免钥匙打开,缩短暴露时间。

理解用关系:发现与响应越及时、路线越安全,人员可利用的余量越大。

这是编者工程理解,不是本考试规则给出的统一撤离计算公式或法定时间。不能只背喷放秒数而忽略整个逃生过程。

图03|A/B分隔要同时看两个时钟
完整性

A:标准试验最初1h防烟火。
B:最初0.5h防火焰。

解决“会不会穿过去”。

隔热性

A后缀60/30/15/0;平均升温≤140℃、单点≤180℃。
B后缀15/0;均≤140℃、单点≤225℃。

解决“背火面会不会过热”。

A-0:0是隔热时间标号,不是取消A级完整性。C级是不燃分隔,但无该防烟火/温升性能要求。

依据:国内2-2.1.2(5)~(7)。不把结构承载、材料不燃、表面低播焰混成同一个性能。

图04|IC / IIC / IIIC:措施组合的侧重点
IC|偏结构

规定不燃B/C内部分隔;仍保留专条探火。

IIC|偏自动抑制

自动喷水/探火报警;仍满足明确分隔标准。

IIIC|探测+范围限制

固定探火报警;处所及处所群面积等受限。

适用≥2000总吨货船有关起居/服务处所,不能任意把三法挪到液货船货舱。依据:2-2.3.1.2、3.8.1。

图05|数量后备还要防同一场火灾
同一机舱失火主泵A主泵B两台都可能失去作用要继续核电源、通海与管路处所外的事故后供应链独立动力 + 可用进气、燃油应急泵 + 通海、控制、管路隔离受损总管,向余下消火栓供水

应急泵触发随船型总吨及同损条件变化;不能只看泵体是否在舱外。不可避免贯穿的管路另有成套保护要求。依据:2-2.1.3.3、1.3.6。

图06|三个“两”,不是同一个思路
双源|一失一接

探火电源、低压CO₂制冷等:失去一部分仍保持规定能力。

双控制|先后完成

CO₂:先开目标管阀,再开储瓶放气;各自承担不同动作。

双路径|避免同堵

两条远离逃生通道、不同栓水柱:降低共同受阻、保障覆盖。

这张图是跨条助记分类,不据此推定每套设备都须具备全部容量。

图07|全淹没气体的三个问题先后核对
人是否能安全离开?

规定处所释放前声光预警,至少20s且满足撤离需要;警报与其他报警可区分。

选对空间,介质能否保持?

目标管路标识、封闭开口、外部控制;运客货舱气体管盲断等。

是否避免误喷并按序释放?

规定CO₂双控制:先目标管阀,后储瓶;原则不自动喷放,例外条件严格。

设计检查图,不能替代船上经批准的释放程序;20s不是等待人员完成撤离的无条件充分时间。依据:2-2.1.4.1~.2;FSS Code第5章背景。

图08|CO₂剂量:计算的是哪个容积?
方案A

规定截顶容积400m³×40%=160m³

160m³
方案B

含舱棚全容积500m³×35%=175m³

175m³

本示例取大=175m³;175÷0.56=312.5kg CO₂。

示例不适用<2000总吨货船35%/30%放宽。若附加空气量或处所边界变化须重新核容积;不能拿“40比35大”跳过计算。依据:2-2.1.4.1~.2。

图09|泡沫三项需求取大,再核连续供应
整片甲板

0.6×液货甲板面积 → 本例1200L/min

最大单舱

6×最大单舱水平面积 → 本例1800L/min

最大炮保护区

3×最大炮前保护面积 → 本例2400L/min

基础控制流量=2400L/min。
浓缩液基础量=混合液流量×时长×混合比;并用消防负载等再核。

三种面积见原条定义,炮最低输出和化学品货物另有要求。本例浓缩液3%、20min时基础1440L,不能把混合液与浓缩液混记。依据:2-2.4.13。

图10|喷水:储水过渡,不等于长期供水
常备水先出

压力柜水量对应规定泵1min;柜容积≥水量2倍。

压力下降起泵

常备水耗尽前自动工作,最高喷头仍有足够压力。

持续与后备

泵按至少280m²等需求持续供水,电源和分区报警可靠。

200为分区喷头数的通常上限,280为规定覆盖面积,1min为常备水量对应时间;三个数不同对象。依据:2-2.1.11。

图11|火警与故障:两条信号路径都不能无声
发现火情

探测/手动按钮 → 声光火警与位置 → 2min未答自动扩大报警。

系统出故障

电源/回路监测 → 不同于火警的声光故障信号 → 自动切换或故障隔离,保留探测能力。

火焰探测不能一概代替烟/热;单个地址识别、分区识别及机舱独立分区各按对象要求。

2022修改还调整了报警电源续航措辞。依据:2-2.1.12~.14。

图12|两条通道要避免同一火源封堵
路径A受烟火影响

入口、楼梯或一段走廊受阻;两扇紧挨的门仍可能同时失用。

路径B彼此远离、保持可用

继续到达规定安全甲板/登乘区域;有必要遮蔽、标志、通行净宽及免钥匙开启。

EEBD用于逃离;消防员呼吸器用于规定消防任务。配了呼吸装置,也不能抵消通道不连续或被锁的问题。

单路例外只在规定对象和条件内适用;客舱门可向内是为了避免走廊受阻。依据:2-2.2.5、3.3及FSS Code第3章用途背景。

图13|液货船气氛控制:测点与百分数基准分开
惰气供给品质

总管O₂≤5%:核送入的气体。

舱内惰性状态

舱内O₂≤8%并保持规定压力:核整个舱。

可燃气体与LFL

泵舱报警≤10%LFL、浮油回收>30%下限、锂电>20%LFL:各属不同条款。

驱气后的烃气<2%体积,与排气出口30%LFL不是同一分母。惰化防爆,除气恢复空气条件,进入前仍需适用检测与程序。

图仅串联考试概念,不是现场进入或气体置换操作指南。依据:2-2.4.11~.17、6.2.5、2022新增1.29。

图14|七节内容放回同一张安全地图
一般规定|62项

共同系统、材料、油风布置、装备和控制图。

客船|23项

人员集中:分区、撤离、喷水/探火及客舱火险。

货船|25项

保护法、货舱、危货、滚装与露天高层集装箱。

液货船|39项

可燃蒸气:隔离、泡沫、惰气、透气与测气。

非机动/回收船|4+6项

人数与油性决定参照要求和额外保护。

浮船坞|8项

举升能力、机器功率和岸上支援改变配置。

原考纲167个独立终点,七节总计62+23+25+39+4+6+8,原层级保持。

20条共性主线

绿色段讲设计原因;条目讲国内要求;橙色提示防止例外和对象被偷换。具体数值始终回所列原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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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先认火灾场景

船型不是标签,而是危险、暴露人数与应急能力的入口。

工程理解:客船偏重人员撤离和阻隔烟火;液货船增加可燃蒸气与爆炸预防;货船随货物和运输方式变化。公约目标不变,具体组合随风险改变。

适用与升级

Ⅰ级客船按列明国际规则及EEBD要求;Ⅱ级≥500客按Ⅰ,Ⅲ级≥500按Ⅱ、≥1000按Ⅰ,相应第21/22条例外按原条。

易错:提高要求不改变客船等级;不能拿第2-1章“Ⅱ五Ⅲ千”替代消防Ⅲ级500这档。

依据:2-2.1.1.1~.3原考点 1.3.1.1.1 ↗

重大改建

型、尺、住、期、阈:改变船型、尺度、乘客起居处所、延长营运期限、本章相关法规阈值改变。涉及部分符合适用要求。

易错:不是只有扩大船长才是本章重大改建。

依据:2-2.1.1.4原考点 1.3.1.1.2 ↗

A类机器处所

主推进内燃机;非主推进内燃机合计≥375kW;任何燃油锅炉、燃油装置或列明燃油设备,三类任一即可,并包括围壁通道。

易错:375kW只限制所列非主推进内燃机,不是所有机舱成为A类的统一门槛。

依据:2-2.1.2(20)~(23)原考点 1.3.1.2.3 ↗

处所定义影响措施

起居与服务看用途,烹调设备是配膳室归类的重要差异;开式滚装/车辆处所须满足贯通有效自然通风及固定开口≥侧面总面积10%等。

易错:露天甲板、开式滚装与闭式滚装是不同情形,不能因有开口就免防火要求。

依据:2-2.1.2原考点 1.3.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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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从源头拆开燃烧条件

先不让燃料碰到点火源,再考虑失火后的扑救。

工程理解:燃油泄漏、热表面、可燃蒸气和电气点火源组合成场景。套管、隔热、切油、通风和静电控制各打断不同环节,不能相互随意替代。

油与热表面

可能因燃油系统故障接触油的>220℃表面适当隔热;管路远离热表面和点火源,减少接头并防喷溅。

易错:220℃不是燃油闪点,也不是所有外露设备统一允许温度。

依据:2-2.1.15.1(2)⑨~⑭原考点 1.3.1.15.1 ↗

断开持续燃料来源

双层底以上≥500L油柜有关出口按条件设处所外安全遥关阀;应急发电机燃油柜遥关控制单独布置。

易错:油柜容量L不是总吨;火灾切油不能不加区分同时切掉独立应急动力。

依据:2-2.1.15.1(2)⑤原考点 1.3.1.15.1 ↗

套管和测量装置

高压油管通常套管+收漏+故障报警;封闭内部布置等例外及既有设备过渡条件按原卡。2022滑油测量管装合适关闭装置可免指定a/c条件。

易错:滑油例外不等于全部燃油测量管豁免;普通铸铁在本油管条有低压低温条件,不能跨用到外板海水阀。

依据:2-2.1.15;2022修改1.15.1(3)②原考点 1.3.1.15.1 ↗

不同气瓶的隔离

生活燃气、氧乙炔分别按通风、隔离、材料、防热、防机械损伤及固定管路要求;氧与乙炔储存室分开。

易错:“气瓶都可集中存放”不成立;氧气助燃与乙炔可燃危险不同。

依据:2-2.1.22;1.26原考点 1.3.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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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结构分隔是在争取时间

材料、完整性、隔热性与承载能力分别看。

公约以分区和处所分隔限制火灾扩展。工程理解:不穿火不代表背火面不烫;隔热层限制传热,完整性阻烟火,结构强度防塌。

A/B/C的两个时钟

A级最初1h防烟火,背火面平均温升≤140℃、单点≤180℃,隔热标号60/30/15/0。B级最初0.5h防火焰,均≤140℃、单点≤225℃,隔热标号15/0。

易错:A-0不是零分钟就失去完整性;B-0也不等于可燃材料;C不要求防烟火和温升性能。

依据:2-2.1.2(5)~(7)原考点 1.3.1.2.3 ↗

主竖区不是任意画线

主竖区平均长宽一般≤40m;规定调整可达48m,但各甲板该区总面积≤1600m²等条件须满足。

易错:40/48长度与1600面积并非任选;分隔位置和下方水密边界衔接另核。

依据:2-2.2.2原考点 1.3.2.2 ↗

耐火查表四步

先按船型/总吨/等级选表,再给相邻处所分类,然后区分舱壁或甲板及上下方向,最后读脚注和附加规定。

易错:不能把对称舱壁表的用法照搬甲板表;同名厨房还要分设备及火险。

依据:2-2.2.4;3.2;4.4原考点 1.3.2.4.1 ↗

等效材料要证明

钢或等效材料并非必须裸钢;适当隔热铝合金可按性能等效,但A类机舱顶盖、舱棚有钢结构等专门要求。

易错:不燃、低播焰、等效钢结构是不同性能词;低播焰不等于不燃。

依据:2-2.1.2;2.1;3.1原考点 1.3.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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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边界最怕被门和管绕过去

墙合格,门、风管、电缆贯穿也要保住同一条防线。

工程理解:烟火会利用压差和通风路径绕开舱壁;关闭、隔热、贯穿处理与布置共同维持边界。防火门不能只看铭牌不看能否关妥。

防火门与开口

A/B分隔开口保持规定耐火性能,门的材料、自闭、释放、遥控和指示按对象要求。货船机舱边界门适当气密自闭。

易错:门背钩与合格释放式吸持装置不同;水密门和防火门的试验目的也不同。

依据:2-2.2.7~.9;3.5原考点 1.3.3.5 ↗

通风系统独立

A类机舱、车辆、滚装、厨房、特种和货物处所一般各自独立。<4000总吨货船及列明小Ⅲ级客船厨房可共用通风装置,但分开导管并加自动挡火闸。

易错:共享风机的放宽不是允许共享未隔离的全部导管。

依据:2-2.1.16.11原考点 1.3.1.16.4 ↗

穿主竖区与外部关闭

客船跨主竖区风管邻近舱壁有故障安全自动挡火闸,双方可手关;主要进出风口在处所外关闭,动力风机在外停止并标识。

易错:机器处所停风控制与其他处所完全分开;关风口和停风机不是同一个动作。

依据:2-2.1.16.8~.10原考点 1.3.1.16.4 ↗

厨房管道与风机室

跨起居/可燃处所厨房排气具集油器、规定上下挡火闸、停风控制和管内灭火。A类机舱风机室无分隔/有A-0分隔时关闭装置位置不同。

易错:油脂火险沿风管发展;风机室“外关/内关”取决于是否形成可靠分隔。

依据:2-2.1.16.7、.12原考点 1.3.1.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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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结构、探测与自动灭火可以组合

记住组合的整体成立条件,别把某项放宽变成全免。

工程理解:强分隔降低火势跨处所传播,自动喷水在早期主动控制,早发现加小处所限制争取响应时间。三种方法是法定组合,不是设计者自由交换。

≥2000总吨货船三法

IC偏不燃B/C内部分隔;IIC以自动喷水/探火报警为主;IIIC固定探火报警+处所/处所群面积通常≤50m²、公共处所通常≤70m²等。

易错:IC仍按其专条保有探火;IIC/IIIC不取消表内明确要求的A/B分隔。

依据:2-2.3.1.2;3.8.1原考点 1.3.3.1.2 ↗

中小货船不是同一套

500~<2000总吨按3.1.3列明两方案;<500总吨仍有其分隔与手动报警等规定。

易错:2000总吨界线不是消防总管压力6000总吨界线。

依据:2-2.3.1.3;3.2.5;3.8.2原考点 1.3.3.1.3 ↗

客船“且”和“或”

Ⅱ级相关处所通常自动喷水且固定感烟探火;Ⅲ级按规定可喷水或固定探火,列明小Ⅲ级可手动报警按钮。低火险和重要控制设备等情况依原条。

易错:不可将Ⅱ级“且”偷换成“或”;自然文字“100人以下”端点按原卡完整口径。

依据:2-2.2.12原考点 1.3.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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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消防泵要经得住它要扑的火

两台泵只是数量,同一舱失火后仍可用才是事故能力。

工程理解:备用动力、海水入口、进气、控制和管路都可能被同一火灾破坏,所以应急设施不能只把泵搬出机舱。

普通泵数量分船型

客船<500/500~<4000/≥4000总吨:1/2/3独立动力泵;货船<500:1独立,500~<2000:2动力至少1独立,≥2000:2独立。

易错:先看独立动力台数;两台动力不总等于两台独立动力。

依据:2-2.1.3.3(1)原考点 1.3.1.3.1 ↗

同舱火灾触发后备

≥1000总吨客船布置防一舱火灾全泵失效;≥2000总吨货船同损时设规定固定独立应急泵。中小船附条件固定泵、小客船移动泵分别核对。

易错:“每船一律另加应急泵”与“已有两主泵就免应急”都不准确。500端点原条用语有差异,保留原文核对。

依据:2-2.1.3.3(3)原考点 1.3.1.3.1 ↗

事故能力沿供应链检查

应急泵、动力、通海件原则处所外;吸排水短管不可避免贯穿时按遥控、短距离、≥11mm壁厚、焊接及套管/A-60保护等条件。

易错:备用泵独立而海水阀仍只能进火场打开,会破坏事故可用性。

依据:2-2.1.3.3;1.3.6(3)原考点 1.3.1.3.3 ↗

供能与进入

规定应急柴油泵起动储能30min内6次且前10min2次;2022储油3h+近海货船再3h/远海再15h。直接通道原则不许,不可避免气锁或遥控水密门并另有入口。

易错:应急发电机3+3次不是消防泵6次;燃油储备要在有关机舱之外可用。

依据:2-2.1.3.3(3)②;2022修改原考点 1.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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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水要送得足、送得到、火场拿得住

流量、压力、覆盖和可操作性是四个不同字段。

工程理解:水量足但压力不足,或水枪够压却有盲区,都不能完成扑救;过压同样可能让人员无法控制水带。

总量与单泵

客船总排量≥所需舱底抽水量2/3;货船按同尺度客船每台独立舱底泵4/3,通常总量不必超180m³/h。单主泵≥0.8Q/N且≥25m³/h,<500总吨≥15。

易错:180为一般总排量要求;140为一般货船消防总管输量要求;集装箱专条另核。

依据:2-2.1.3.2、.4原考点 1.3.1.3.2 ↗

水柱互相独立

一般2股水柱须来自不同消火栓,至少一股单根水带到达;滚装/特种有关处所两股均一根到达。客船还在水密/竖区门关闭状态验证覆盖。

易错:一个栓分叉两枪不等于来自不同消火栓;覆盖不能靠临时敞开防火门。

依据:2-2.1.3.5原考点 1.3.1.3.3 ↗

压力与水带

客船≥4000总吨0.40MPa、其余0.30;货船≥6000为0.27、500~<6000为0.25,小货按≥12m水柱。水带至少10m,机舱≤15、一般≤20、宽>30m开甲板≤25m。

易错:规定压力测在消火栓;部分应急小泵0.25MPa是泵出口。不得混成同一测点。

依据:2-2.1.3.4、.7原考点 1.3.1.3.4 ↗

可取用和隔离

消火栓各有阀以便泵运行时拆水带;总管隔离防损段拖垮全系统;水枪12/16/19mm标准、关闭两用型,接头互换或每栓配齐。≥500总吨国际通岸接头供任一舷用。

易错:不必大于12/19mm不是禁止更大;能任一舷用不等于必须两只通岸接头。

依据:2-2.1.3.6~.10原考点 1.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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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两套”有三种含义

后备、互补步骤、同时覆盖,必须分清。

工程理解:相同数字可能针对失效、误操作或空间覆盖;考题把目的偷换后,单背“两套”无法判断。

并联后备

低压CO₂两套独立制冷;探火≥2电源且一路应急;喷水泵及自动报警≥2动力源;惰气水封两独立供水泵。

易错:是不是每台承担全部负荷,应按各条核定,不能只从“两套”推出。

依据:2-2.1.4.3;1.11;1.12;4.14原考点 1.3.1.4.3 ↗

串行双控制

CO₂一套开通往目标处所管阀,另一套开储瓶放气,按先通路后放瓶的顺序;两控制在一释放箱内按条布置。

易错:这是完成不同功能并限制误喷的顺序控制,不是任一套可完全代替另一套。

依据:2-2.1.4.2(7)原考点 1.3.1.4.2 ↗

同时覆盖

来自不同栓两水柱、至少两条彼此远离脱险通道、泡沫系统与消防水同时满足,体现覆盖、路径分离或并发任务。

易错:两条通道挨在同一烟火瓶颈,不等于有效独立;泡沫工作时不能挤掉规定水柱。

依据:2-2.1.3;2.5;3.3;4.13原考点 1.3.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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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灭火方式先匹配空间与燃料

能密封吗?有人员吗?火在表面还是整个空间?介质与货物相容吗?

工程理解:气体依赖浓度维持和封闭;泡沫常用于覆盖燃烧液面;水系冷却与控制须适合场景;干粉等也须按认可用途。不能凭设备名称任意换。

固定气体的前提

关闭泄漏开口,介质均匀到达;控制与储存原则不受保护处所火灾影响;通往运客货舱气体管运客时盲断。

易错:设置气体系统不是许可人员留在释放空间;普通CO₂不用于特种处所。

依据:2-2.1.4.1;1.4.2(4)原考点 1.3.1.4.1 ↗

机舱是固定与便携叠加

锅炉、内燃机A类等按规定选固定系统,并配置泡沫枪、手提/大容量灭火器等;小船允许水系或便携替代的对象及功率等条件分别核。

易错:“固定系统之一”通常只替代该项,不自动删除同条其他便携设备。

依据:2-2.1.6~1.7原考点 1.3.1.6.2 ↗

油漆间的4m²

≥4m²按规定固定系统方案;<4m²且满足无起居通道等条件,可用规定CO₂手提及喷放孔等替代,人员无需进入。

易错:面积用于选方案,CO₂剂量用容积;同样4m²的锂电舱是另一套条款。

依据:2-2.1.21原考点 1.3.1.19.3 ↗

便携介质与放置

干粉/CO₂≥5kg、泡沫≥9L、手提总质量≤23kg等;入口附近至少一具;起居处所禁配CO₂,重要电气处所介质不导电不损设备。

易错:“无毒介质”与“低氧窒息风险”不能混同;灭火能力和质量单位不同。

依据:2-2.1.5.1~.3原考点 1.3.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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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气体释放要同时保护人

灭火剂是安全设施,也可能在误释放时伤人。

工程理解:失火信号不自动等于人员已撤离、舱室已封闭、目标处所选对。释放预警、双控制和外部操作减少误动作及人员暴露。

自动不是越多越好

固定气体原则不自动释放;例外是人员不能进入的狭小封闭空间且采用对人体无害介质。规定有人出入等处所释放前预警至少20s,普通货舱等例外依原条。

易错:例外有两条件,不能把无人值班机舱等同人员不能进入。

依据:2-2.1.4.1(6)~(8)原考点 1.3.1.4.1 ↗

货泵舱释放环境

气体释放报警须适应可燃蒸气;气动干燥洁净,电动装置原则处所外或用合适认可型。储气室气密、外开门、低部排风按条件≥6次/h。

易错:气密隔离、通风与防爆各解决不同风险;不互相替代。

依据:2-2.1.4.1(6)、(14)原考点 1.3.1.4.1 ↗

试验保持剂量能到达

储瓶/瓶头阀、阀箱上游、下游、安装气密、功能和穿起居管路有不同试验压力;还须畅通性和安全检查药量。

易错:压力值需带阶段与管段;称重能力不等于每次把钢瓶全部拆下。

依据:2-2.1.4.1~.2原考点 1.3.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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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剂量要有正确边界

先确定被保护空间,再取规定最不利量。

工程理解:气体覆盖浓度取决于空间容积和泄漏/补气;共享系统按最大需求处所配置的前提,是规定边界能够安全分开,而非简单把每间容积随意拆小。

CO₂容积百分比分对象

普通货舱30%;机器处所max(截顶容积40%,含舱棚全容积35%),<2000总吨货船可35%/30%;泵舱45%,密封车辆/滚装45%等。

易错:不能把两种机舱容积都看成同一个V;相连未安全隔离的机舱不能分别取小。

依据:2-2.1.4.2(1)~(5)原考点 1.3.1.4.2 ↗

释放速率

机器处所85%在2min内;普通/集装箱货舱至少2/3在10min内;固体散货至少2/3在20min内;滚装有关专条另核。

易错:百分数相同也不代表总药量相同;释放时间不是预警时间。

依据:2-2.1.4.2(4)、(6)原考点 1.3.1.4.2 ↗

储存容器并非全装满

2022高压CO₂充装率≤0.67kg/L;低压储存1.8~2.2MPa、正常液体充装≤95%,双制冷及安全阀、报警隔热等。

易错:0.67kg/L是质量/容积;95%是液体体积比;储存压力不是喷嘴压力。

依据:2-2.1.4.3;2022修改1.4.2(8)③原考点 1.3.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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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泡沫既要覆盖,也要持续

低倍偏面积覆盖,高倍偏空间充填;先算供给率再算储备。

工程理解:泡沫减少液面蒸发与热反馈,需与货物相容;泡沫枪/炮覆盖不到的位置还要补。扩大药量不能自动补足几何盲区。

固定高低倍

高倍按规定开始供泡、充满净容积、空气来源和发生器位置核;低倍按保护面积和规定深度/时间。

易错:高倍净容积与低倍面积不可互换;内部空气泡沫装置需针对该环境认可。

依据:2-2.1.8原考点 1.3.1.8.3 ↗

甲板泡沫三项取大

相关液货船Q≥max(0.6×液货甲板面积,6×最大单舱水平面积,3×最大炮前保护面积),并核泡沫炮≥1250L/min等;不可相加或平均。

易错:三个面积定义不同;混合液、浓缩液和膨胀后泡沫是不同量。

依据:2-2.4.13.2原考点 1.3.4.10.2 ↗

持续与覆盖

有惰气20min、无惰气/不要求惰气30min;炮前最远距离≤静风射程75%;枪≥400L/min、静风射程≥15m;至少4枪且至少2枪覆盖任一部位。

易错:<4000t载重量可免炮仍保泡沫枪能力及布置;炮50%与小船枪25%不是混合比。

依据:2-2.4.13.2~.3原考点 1.3.4.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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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自动喷水的“先顶上、后持续”

压力柜提供初始供水,泵及时接续;火场还要有可靠能源。

工程理解:喷水头局部受热动作使压力下降,系统不应等人先接水管才开始喷水。分区和报警把火源定位,备用供能防止失电使早期保护失效。

柜与泵的分工

常备淡水为规定泵1min排量,柜容积至少其2倍;泵在常备水耗尽前自动起动。泵持续供水覆盖≥280m²及最高头必要压力。

易错:1min是初始储水对应量,不是允许系统只灭火1min;柜总容积≠水量。

依据:2-2.1.11.3~.4原考点 1.3.1.11.2 ↗

客货供能不同

均≥2动力源;客船电泵主配/应急各独立馈线及自动转换;货船电泵可按条主电源至少2发电机;自动探火报警一路应急。

易错:不能把客船两配电板布置原样强套货船,也不能因此说货船泵不需要后备能力。

依据:2-2.1.11.5~.6原考点 1.3.1.11.4 ↗

分区与试验

分区喷头数一般≤200等;每区试验阀模拟一个头流量验报警,另降压验泵自动起动及各区指示。

易错:一个试验阀出水不等于证明全系统规定面积供水能力。

依据:2-2.1.11.2、.7原考点 1.3.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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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发现火源与系统自知故障

探火要早、要定位;电源断了还要能告知。

工程理解:报警系统自身失效可能形成无声盲区,因此双电源、回路故障监视、故障与火警区分、隔离和分区识别都是探测可靠性的一部分。

双电源与故障隔离

探火≥2电源且一路应急,专用独立馈线自动转换;转换故障不得双源全断,必要电池桥接瞬断;回路单故障不致全回路失效。

易错:只有“两个电源”而共用薄弱开关,不足以证明可靠;故障报警不同于失火报警。

依据:2-2.1.12.1原考点 1.3.1.12.1 ↗

探测原理与位置

梯道、走廊和脱险通道规定感烟;火焰仅作烟/热的附加;顶部一般离壁≥0.5m且有列明小处所例外;避气流干扰、横梁和碰损。

易错:感温与喷水头动作温度不混;探测器最大面积/间距/距壁必须同时检查。

依据:2-2.1.12.2~.3原考点 1.3.1.12.2 ↗

报警传递与续航

2min未答升级至规定处所;2022:至规定供电时长结束,应能持续运行连接声光失火报警30min。

易错:修改稿是“直至…结束”,不要按2020旧文机械再加一个“结束后30min”。

依据:2-2.1.12.1(5)~(6);2022修改原考点 1.3.1.12.1 ↗

特殊探火

抽烟式考虑最远端响应、管路坡度积水及检修;周期无人机舱不应仅依赖感温,保证初起火灾能被探测和报警。

易错:不是现场火焰已大到高温才算满足早发现;抽样延时和报警未答时间是两个时钟。

依据:2-2.1.13~.14原考点 1.3.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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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逃生是独立安全目标

火可能暂时灭不掉,人员仍须有可走的路。

工程理解:两条远离通道降低同一火源同时封堵的可能;围闭与防火遮蔽、标志和免钥匙打开,分别保障环境、方向与操作。

两条远离且随时可用

客货原则至少2条;客船舱壁甲板下至少一条不利用水密门;无线电室若无直接露天出口按条另保第二路;不能以电梯充逃生路。

易错:偶尔进入处所、特定小机器处所等仅在列明条件下可单路,不是小船一律单路。

依据:2-2.2.5;3.3;4.5原考点 1.3.2.5.1 ↗

开门方向与例外

一般沿逃生方向;个别客舱可向内防撞走廊行人;垂直紧急脱险围阱门可向阱外供进出。客舱/大厅及指定逃生路沿线门逃生时无需钥匙。

易错:顺逃生开是原则,向内客舱门是有目的的例外,不是所有门绝对向外。

依据:2-2.2.5.1~.2原考点 1.3.2.5.2 ↗

通道尺度绑定船型

客船相关人员梯道≥800mm,规定机舱梯道另核600等;货船按总吨条款700/600等;连续防火遮蔽放宽不等于取消两条通道。

易错:净宽、通行人数、扶手、连续性与平台面积联合核对;外部通道限界也要按规定保护。

依据:2-2.2.5;3.3;4.5原考点 1.3.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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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消防进攻与人员撤离分开配

消防员装备帮助进攻,EEBD帮助逃离,不能互作替身。

FSS Code将EEBD定位为逃离危险气氛的装置,不用于灭火、进入缺氧空舱/液舱或消防员进攻。工程理解:用途、使用时长、面部保护和任务暴露要求不同。

消防员整套与个人配备

个人防护服、靴手套、头盔、灯、斧;再加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绳才是规定整套。自给呼吸器≥1200L或≥30min,备用气瓶按船型和充气条件。

易错:个人配备一套不等于完整消防员装备一套;客船≥100客仍2备用瓶,不享有充气设备减为1瓶的放宽。

依据:2-2.1.17.1~.4原考点 1.3.1.17.1 ↗

数量与分散

客货、低闪点液货船装备各分档,低闪点液货≥500总吨4套、<500为2套;多套储存尽远离;每个消防队≥2防爆/本安双向便携无线电话。

易错:2台按消防队计,不是整船统一2台;多套放一起可能同火全失。

依据:2-2.1.17原考点 1.3.1.17.3 ↗

EEBD按位置表

客船按等级和机舱/其他脱险区及备品训练表;≥1000总吨货船按有关配备表;浮船坞起居服务至少2具、机舱各平台靠梯道至少1具且总数≥2。

易错:备品、训练用与实际布置数量不能混加;本章表格仍回原页。

依据:2-2.2.5.7;3.3.4;7.4.3原考点 1.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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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液货船先防蒸气形成爆炸条件

泡沫管液面和破裂液货舱,惰气管舱内气氛,透气管压力与蒸气去向。

工程理解:把液体扑灭并不等于消除舱内爆炸可能;三套系统处理不同危险,不能用“都有灭火作用”相互抵消。

货性先分

本节≤60℃闭杯且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等;>60℃一般液体有例外分类,但高闪点石油产品仍按条甲板泡沫,化学品另按适用规则。

易错:2022明确条款对象为“本节”,高闪点排除为符合附则5的液货;不能简化“>60℃全免”。

依据:2-2.4.1;2022修改原考点 1.3.4.1.3 ↗

载重量与总吨门槛

≥20000t载重量按泡沫+惰气及等效条件;<20000仍甲板泡沫,<4000t可仅泡沫枪,<500总吨枪可携式;原油洗舱另有惰气要求。

易错:20000/4000是载重量,500是总吨;低于某吨位并非所有液货消防都免。

依据:2-2.4.12原考点 1.3.4.9.3 ↗

惰气品质与舱状态

供气总管O₂≤5%;舱内维持≤8%及规定正压;总管含氧>8%报警等;最大卸油率125%供气能力。

易错:5与8位置不同;惰化不是适合人进入,除气也不代表可以不测氧和有毒/可燃气体。

依据:2-2.4.14原考点 1.3.4.11.1 ↗

止回与后备

惰气总管至少2止回装置,其中一甲板水封;水封两独立供水泵。发生器燃油泵、鼓风机通常双套,满足各条足够备件/能力时有单套例外。

易错:两个止回件与两供水泵不是同一组;单鼓风机例外要有发生器系统规定输出与备件。

依据:2-2.4.14.2~.3原考点 1.3.4.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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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危险气体要排到不会再引燃的位置

透气、驱气、除气、通风四种操作目的不同。

工程理解:蒸气从一个舱排出后,危险并未消失,而是转移到出口附近。因此出口高度、速度、与进气口/火源的距离和风机类型共同决定安全。

透气与驱气除气

液货透气容量按最大装载率至少1.25系数等;惰气舱驱气后烃气<2%体积才能按规定除气;出口蒸气降至30%LFL才可按条甲板继续除气。

易错:2%是体积分数,30%是爆炸下限百分比;不能直接把两个数字比较大小。

依据:2-2.4.11.1~.2原考点 1.3.4.8.2 ↗

舱内压力保护

最大装载/卸载及惰气故障等工况保正压不超试验压力、负压按700mm水柱限值等;货油舱增压按≤0.021MPa等。

易错:惰气低压报警100mm水柱不是液货舱允许最大真空700mm。

依据:2-2.4.11.6;4.17.5原考点 1.3.4.8.6 ↗

泵舱与仪器

泵舱通风按抽吸、危险点低位有效换气;连续可燃气体报警设定≤10%LFL;便携测气、氧分析及惰气环境适用仪器按条双套。

易错:浮油回收船>30%LFL报警不可替换泵舱≤10%;传感器位置与气体物性相关。

依据:2-2.4.11;4.15;4.17原考点 1.3.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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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特殊货物和专门船舶按危险加层

普通货船的基础要求之上,还要识别货物、布置、人员与任务。

工程理解:危险货物可能放热、遇水反应或产生有毒气体;车辆滚装还牵涉燃料和大开敞空间。专门措施必须匹配具体场景。

普通/危险/车辆货舱

普通货舱固定灭火按吨位等;低火险豁免有货物清单、舱盖/通风可封及证书记载。危货按运输方式+类别表逐项选消防、通风、电气、排水等,不是十项一律全套。

易错:小于500总吨危货船有替代/限用条件,不等于危险货物要求全免。

依据:2-2.3.9~.10原考点 1.3.3.10.4 ↗

露天高层集装箱

相关水雾枪按条配;设计露天或其上装箱≥5层加移动水炮,宽<30m至少2、≥30m至少4,验证同时出水。

易错:设计层数不是当次实际装载层数;5层、30m与船总吨是三个指标。

依据:2-2.3.11原考点 1.3.3.11.2 ↗

有人非机动船

非液货≤60人参货船、>60至500参Ⅲ、>500参Ⅱ,并只免列明应急泵要求等;非机动油船按所载货物风险另处理。

易错:无推进动力并不消除起居与货物火灾风险。

依据:2-2.5.2原考点 1.3.5.2.2 ↗

浮油回收船

低闪点回收油附危险区隔离、甲板设备、通风、检测等;经常进危险处抽吸≥8次/h,特定区域满足正压≥20次/h等可视安全;2022明确一般条件引用。高闪点仍有规定装备。

易错:8抽吸与20正压用途不同;>60℃不是工作甲板消防和测气的全免开关。

依据:2-2.6;2022修改6.2.4(4)原考点 1.3.6.2.3 ↗

浮船坞

举升≥1000t至少2独立固定动力泵;≥2000t同火全失时替代供水,岸消防方便可用可考虑免应急泵。固定系统和特定探火的机器功率735kW、便携设备375kW各自核。

易错:举升吨≠总吨;坞长公式d=LD/1.2+25mm,无根号,至少50、不必超125。

依据:2-2.7原考点 1.3.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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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例外是有条件的安全论证

记允许少设什么,也记因此必须多满足什么。

SOLAS第Ⅱ-2/17条给替代设计规定工程分析、评价和批准途径;工程理解:同一安全目标可有不同实现,但不能由学习口诀自行宣布等效。

等效看同一危险

液货甲板泡沫替代要保溢油和破舱火;惰气替代要防爆炸混合物积聚并控制静电。浮船坞泡沫/CO₂等效仅适合本条同类型火灾。

易错:数值等效表不是跨全章通用换算;替代装置的目的边界须相同。

依据:2-2.4.12.2~.3;7.4.2原考点 1.3.4.9.2 ↗

新增锂电舱补充

2022锂电舱H-60、独立应急排风和可燃气体探测等;>20%LFL联锁报警排风,≥30次/h;烟或烟温组合探测,规定固定及便携灭火,小于4m²有喷放孔等替代条件。

易错:H级采用碳氢火温升曲线,不是把A-60换字母;本段为修改补充,不新增原考纲独立终点。

依据:2022新增2-2.1.29原考点 1.3.1.2.3 ↗

信息与准备

防火控制图帮助定位边界、系统和设备;外部副本利岸援;药量可检查、灭火器有效期和备剂、通道无障碍,都是可用性的组成。

易错:原考纲未单列的维护培训只作公约背景和关联解释,不抬高原167项层级。

依据:2-2.1.5;1.18;SOLAS II-2/14~16背景原考点 1.3.1.18.2 ↗

26项例外:少了什么,补偿什么

读表时把“允许变化”和“剩余条件”连成一句;不同项目的补偿措施不能自由兑换。

项目允许变化必须连记的条件2-2条款
消防泵兼用卫生/压载/舱底/通用泵可按条件作消防泵通常不送油;偶尔送燃油须转换清洗且满足能力1.3.3(2)
应急泵位置不可避免毗邻或直接通道按条替代隔热/气锁或远控水密门+另一路入口等完整条件1.3.3(3)②
应急吸排水贯穿仅短段按条件通过有关机舱≥11mm、焊接等及钢外套/A-60保护、可用遥控通海1.3.6(3)
无人机舱供水特定1600总吨以下货船可不适用该立即供水条泵起动装置易达等,不是所有消防设备豁免1.3.3(4)
气体自动释放仅人员不能进入的小封闭空间+无害介质周期无人机舱不等同不能进入1.4.1(8)
气体释放预警普通货物处所、仅局部释放小处所等可免该项不可扩展至所有机舱和滚装;具体分类按条1.4.1(6)
共享气体量按保护处所最大需要值不满足隔离条件的相邻处所合并;常闭分配控制1.4.1(9)
小货船CO₂机舱剂量<2000总吨可35%/30%两方案取大不是普通货舱30%统套全部1.4.2(2)
不能船上重充灭火器额外同型同能力灭火器代备用药按同类首10全额、其余50%等算法1.5.4
小机舱固定/泡沫设备按船型、吨位、人数和功率列明替代仅替代指定项目,仍核便携及其他设备1.6.5~.6;1.7
小油漆间<4m²有关处所按便携及喷放孔方案无须进入、入口限制及按容积药量等,非全免1.21.5
小船厨房通风规定小船可共用通风装置分开导管+自动挡火闸等,不是风管全共用1.16.11
燃油高压管规定封闭内部布置/既有设备有替代完整收漏报警或过渡条件,不能任意裸露1.15.1(2)⑨
滑油测量管装合适关闭装置可免指定a/c条件2022修改;不等同燃油测量管全免2022修改1.15.1(3)②
呼吸器备用瓶合适充气设施时可减为1备用≥100客客船仍至少2备用瓶1.17.1(2)
特定逃生单路偶尔进入等列明处所可1条必须满足安全出口与相关条件,小船不自动单路2.5;3.3
客舱门方向个别客舱可向内避免伤走廊人员,不取消其他门性能2.5.1
小Ⅲ级连续保护列明小Ⅲ级可不连续防火遮蔽保2通道且有适当遮蔽/遮挡2.5.2(10)
货舱低火险规定对象可免固定灭火货物清单、封闭和证书记载等,危货另核3.9.1
高闪点液体>60℃普通液体按条小火险石油产品及符合附则5货物等排除,石油仍泡沫4.1.3~.4;2022修改
小液货船甲板泡沫<4000t载重量可仅枪,<500总吨枪可携枪能力/覆盖、并用消防等仍保留4.12.6;4.13
惰气泵及鼓风机满足各条输出和足够备件时单套燃油泵、鼓风机各自条件不同;水封双供水另核4.14.2
非机动船应急泵指定人数等参照档免列明应急泵不是所有水灭火和其他消防都免5.2
浮油回收高闪点部分低闪点附加要求不适用仍保甲板消防、开口、围板、消防员、便携测气等6.3
浮坞岸援岸上消防方便可用可考虑不设应急泵不等于不设主泵/隔离/所需水柱7.3.1(6)
锂电小舱<4m²按规定便携可替固定喷放孔、剂量、距孔2m内存放等;烟气与排风仍核2022新增1.29

相同数字,必须带着对象背

数字它管什么防混提示
0 / 15 / 30 / 60minA/B后缀隔热时长不等于完整性时长
140 / 180 / 225℃平均升温 / A单点 / B单点都是相对原温的温升,非炉温
60℃ / 43℃ / >220℃通常燃油闪点 / 应急发电燃油 / 可能受喷油热表面物性、用途和点火源温度不同
500 / 2000 / 4000 / 6000总吨水泵数量、驱动、压力等不同分档同一个数字不是全章共同分级
180 / 140m³/h普通货船总排量 / 总管输量要求不必超过≠禁止更大;集装箱专条另核
20s / 2min / 10或20min气体释放预警 / 火警未答升级或机舱CO₂ / 不同货舱CO₂同为时间,对象与动作不同
0.56m³/kg / 0.67kg/L / 95%CO₂自由气体换算 / 2022高压充装率 / 低压液态充装比例量纲和状态都不同
30 / 35 / 40 / 45%不同CO₂剂量工况的空间容积比例还需截顶/全容积、货性、封闭条件
200 / 280 / 1min通常分区头数 / 泵覆盖m² / 喷水柜常备水喷头数≠面积,柜水量≠柜容积
74 / 11 / 5.5;37 / 9 / 4.5感烟/感温的m²、间距m、距壁m三项都查,另有一般离壁≥0.5m
1200L / 30min / 200L呼吸器储气或使用时长 / 低储气报警前界不把消防员呼吸器与EEBD混用
0.6 / 6 / 3L/(min·m²)甲板、最大单舱、最大炮前面积泡沫三项分别算,取最大,再核炮枪及并用负载
20 / 30min有惰气 / 无惰气的甲板泡沫持续不等于高倍泡沫填充时间
5 / 8 / >8%O₂供气品质 / 舱内状态 / 总管报警同气体不同测点和判断
10 / 20 / 30%LFL泵舱报警 / 新增锂电报警排风 / 回收船报警不相互代换,更非氧体积比
>60 / >500人有人非机动参照消防档人员数不是客船等级直接改变
1000 / 2000t;375 / 735kW浮坞举升 / 机器功率不同要求不是总吨和船舶推进总功率通用门槛

先对象,再工况;先看分母,再看百分数;先分质量、体积、流量、压力,最后记数字和等号。

七节覆盖导航

原文耐火完整性表、EEBD配备表等保留在原页面,不将本专题压缩句当作完整查表结果。超出上传材料的外部规范细节不另造参数。

68道页内助记题

48道单选+12道判断+8道计算辨析,覆盖共性设计与七节差异。均为自编题,不标称真题。默认显示答案;可选择选项看反馈,或切换练习模式先隐藏答案。

可直接阅读,或选择选项练习。
单选 · 公约思路

01 SOLAS将逃生作为独立消防目标,最合理的理解是?

答案 A · 解析

灭火成功不是人员安全的唯一保障;这里是公约安全目标的理解题,具体通道要求按国内条文。

依据:SOLAS II-2/2、12~13;国内2-2.2.5原考点 1.3.2.5.1 ↗
单选 · 适用

02 载客600人的Ⅲ级客船,本章通常应满足哪一级相应消防技术要求?

答案 B · 解析

Ⅲ级≥500按Ⅱ、≥1000按Ⅰ;要求提高不改变客船等级。

依据:2-2.1.1.3原考点 1.3.1.1.1 ↗
单选 · 定义

03 一处所装150kW主推进内燃机,是否因功率小于375kW而不属A类机器处所?

答案 C · 解析

375kW门槛绑定非主推进内燃机合计功率;主推进内燃机独立成一项。

依据:2-2.1.2(20)原考点 1.3.1.2.3 ↗
单选 · 预防点燃

04 可能因燃油系统故障接触燃油的表面,何温度触发所列隔热要求?

答案 D · 解析

220℃绑定可被油喷溅的热表面;60℃通常是燃油闪点等另一指标。

依据:2-2.1.15.1(2)⑬原考点 1.3.1.15.1 ↗
单选 · 隔离控制

05 为什么应急发电机燃油柜遥关控制要与机舱其他油柜控制分开?

答案 A · 解析

这是对分开布置的工程解释:控制持续供油风险,同时保留应急功能。

依据:2-2.1.15.1(2)⑤原考点 1.3.1.15.1 ↗
单选 · A级分隔

06 A-0中的0应理解为?

答案 B · 解析

A的完整性1h与后缀隔热时长是不同维度;A-0不能当作普通无耐火墙。

依据:2-2.1.2(5)原考点 1.3.1.2.3 ↗
单选 · A/B对比

07 B级分隔的背火面单点温升上限与完整性要求是?

答案 C · 解析

B平均温升≤140℃、单点≤225℃;A级单点为180℃且完整性要求更强。

依据:2-2.1.2(5)~(6)原考点 1.3.1.2.3 ↗
单选 · 查表

08 确定相邻处所之间甲板的耐火标准,最完整的顺序是?

答案 D · 解析

表格属于组合规则,脚注、表的类别和相邻位置共同决定结论。

依据:2-2.2.4;3.2;4.4原考点 1.3.2.4.1 ↗
单选 · 通风

09 小货船厨房可按条件与其他处所共用通风装置,仍必须保留什么?

答案 A · 解析

共享的是通风装置的例外,不能扩成全部导管和防火措施共用或取消。

依据:2-2.1.16.11原考点 1.3.1.16.4 ↗
单选 · 边界

10 客船主竖区风管挡火闸的设计重点是?

答案 B · 解析

穿越边界的通路仍须在火灾或相关故障情况下保持隔火能力。

依据:2-2.1.16.8原考点 1.3.1.16.4 ↗
单选 · 货船三法

11 关于≥2000总吨货船IC法,正确的是?

答案 C · 解析

IC对自动喷水的处理不能推成没有固定探火;三法与专条共同读。

依据:2-2.3.1.2;3.8.1原考点 1.3.3.1.2 ↗
单选 · 货船三法

12 IIIC法主要组合是?

答案 D · 解析

IIIC不是任意内部分隔,仍有50m²/公共处所一般70m²等要求及明确分隔标准。

依据:2-2.3.1.2原考点 1.3.3.1.2 ↗
单选 · 客船

13 Ⅱ级客船相关处所自动喷水与固定感烟系统通常是什么关系?

答案 A · 解析

Ⅱ级的“且”不能用Ⅲ级相关“或”的思路替换。

依据:2-2.2.12.1原考点 1.3.2.12.1 ↗
单选 · 消防泵

14 1000总吨普通货船的主消防泵最低数量、驱动要求是?

答案 B · 解析

货船500~<2000总吨是2台动力且至少一台独立;≥2000才是2台独立。

依据:2-2.1.3.3(1)原考点 1.3.1.3.1 ↗
单选 · 消防泵

15 两台主消防泵都放同一机舱,应急泵判断最关键的追加问题是?

答案 C · 解析

数量和事故可用性不同;还要核适用对象、替代泵的动力通海布置等。

依据:2-2.1.3.3(3)原考点 1.3.1.3.1 ↗
单选 · 2022修改

16 按修改后的规定,远海货船有关应急柴油消防泵的燃油供给柜+外部储备应分别支持全负荷多少时间?

答案 D · 解析

2022将外部储备按航区分近海再3h、远海再15h,供给柜仍至少3h。

依据:2022修改2-2.1.3.3(3)②(d)原考点 1.3.1.3.1 ↗
单选 · 起动储能

17 有关应急消防泵柴油机非人工起动方案的储能至少为?

答案 A · 解析

应急发电机3+3与消防泵6/2是不同条款、不同对象。

依据:2-2.1.3.3(3)②(c)原考点 1.3.1.3.1 ↗
单选 · 覆盖

18 一般要求的两股消防水柱应来自?

答案 B · 解析

不同消火栓及到达能力共同保障空间覆盖;滚装/特种相关处所两股均单根到达。

依据:2-2.1.3.5原考点 1.3.1.3.3 ↗
单选 · 总管

19 普通货船消防泵总排量要求的180m³/h与总管140m³/h分别是?

答案 C · 解析

180对应普通总排量要求,140对应普通总管输量要求;各有集装箱专条例外。

依据:2-2.1.3.2、.4;3.11原考点 1.3.1.3.2 ↗
单选 · 压力

20 6500总吨货船按本条一般要求,在规定出水工况下消火栓最低压力为?

答案 D · 解析

货船≥6000总吨0.27MPa;客船4000总吨档用0.40MPa。

依据:2-2.1.3.4(2)原考点 1.3.1.3.2 ↗
单选 · 接头

21 国际通岸接头“可用于任何一舷”能直接推出什么?

答案 A · 解析

功能要求不是固定数量的任意倍增;还应满足规定压力、法兰和配件。

依据:2-2.1.3.10原考点 1.3.1.3.5 ↗
单选 · 两套控制

22 CO₂两套独立释放控制的正确理解是?

答案 B · 解析

这类双控制不是纯并联后备;它们完成不同功能以组织正确释放并启动报警。

依据:2-2.1.4.2(7);FSS Code第5章原考点 1.3.1.4.2 ↗
单选 · 误释放

23 何种情形符合固定气体系统自动释放的列明例外?

答案 C · 解析

无人值班不等于人员无法进入;空间和介质条件都要有。

依据:2-2.1.4.1(8)原考点 1.3.1.4.1 ↗
单选 · 预警

24 规定处所气体灭火释放预警的最低时间为?

答案 D · 解析

至少20s且应满足人员撤离需要;2min是探火未答升级,不是这项延迟。

依据:2-2.1.4.1(6)原考点 1.3.1.4.1 ↗
单选 · 处所匹配

25 哪类不能直接采用本条CO₂系统保护?

答案 A · 解析

特种处所明确排除。不能把所有带车辆的空间一概套相同气体系统。

依据:2-2.1.4.2(4)原考点 1.3.1.4.2 ↗
单选 · 充装率

26 2022修改后的高压CO₂容器充装率上限是?

答案 B · 解析

0.56是每kg CO₂对应自由气体m³的换算;0.95相关低压液体充装体积比例,不能混。

依据:2022修改2-2.1.4.2(8)③原考点 1.3.1.4.2 ↗
单选 · 释放时间

27 机器处所CO₂固定管系的规定输送能力为?

答案 C · 解析

普通/集装箱货物和固体散货各有不同释放时限;20s属释放预警。

依据:2-2.1.4.2(6)原考点 1.3.1.4.2 ↗
单选 · 低压CO₂

28 改用低压CO₂系统后,正确的是?

答案 D · 解析

低压系统是不同储存组织,不是降低灭火性能的许可。

依据:2-2.1.4.3原考点 1.3.1.4.3 ↗
单选 · 介质匹配

29 起居处所手提灭火器配置中,正确的是?

答案 A · 解析

灭火与人身风险要同时考虑;重要电气设备处所还要求不导电且不损设备的介质。

依据:2-2.1.5.3原考点 1.3.1.5.1 ↗
单选 · 油漆间

30 4m²界线与CO₂用量的关系是?

答案 B · 解析

方案触发量与剂量计算量不同;小处所替代仍有入口、喷放孔和存放等条件。

依据:2-2.1.21原考点 1.3.1.19.3 ↗
单选 · 喷水

31 自动喷水压力柜的常备淡水量相当于?

答案 C · 解析

柜容积至少该水量两倍,泵须在淡水耗尽前自动接上。

依据:2-2.1.11.3~.4原考点 1.3.1.11.2 ↗
单选 · 供电差异

32 关于客货船喷水电泵供电,正确的是?

答案 D · 解析

均需按本条≥2动力源,但客货实现方式不能完全互套。

依据:2-2.1.11.5~.6原考点 1.3.1.11.4 ↗
单选 · 探火可靠性

33 探火系统两路电源经一个转换开关时,必须注意?

答案 A · 解析

双源之外还有共同故障点;必要时还需电池保持转换期间持续探测。

依据:2-2.1.12.1(3)~(4)原考点 1.3.1.12.1 ↗
单选 · 探测类型

34 固定探火中的火焰探测器按本条应?

答案 B · 解析

探测物理量与初起火灾特征匹配,不能仅因能看到火焰就删其他必要探测。

依据:2-2.1.12.1(14)原考点 1.3.1.12.1 ↗
单选 · 报警时间

35 火警2min内未应答的规定主要控制什么?

答案 C · 解析

这是通知升级时间,不是探测延迟或灭火完成时间。

依据:2-2.1.12.1(5)原考点 1.3.1.12.1 ↗
单选 · 逃生门

36 个别客舱门允许向客舱内开启,其设计理由是?

答案 D · 解析

一般沿逃生方向的原则有目的明确的例外,不能绝对化。

依据:2-2.2.5.1原考点 1.3.2.5.1 ↗
单选 · EEBD

37 按FSS Code的用途区分,EEBD可用于?

答案 A · 解析

FSS明文排除灭火、进入缺氧空舱/液舱等用途;这是器具用途判断,不是现场进入许可。

依据:FSS Code第3章2.2.1;国内2-2.2.5.7原考点 1.3.2.5.5 ↗
单选 · 消防员

38 有合适气瓶充装设备时,哪类仍应每具呼吸器至少两备用瓶?

答案 B · 解析

这是备用瓶一具放宽的排除对象;“个人配备”不等于完整呼吸器装备。

依据:2-2.1.17.1(2)②原考点 1.3.1.17.1 ↗
单选 · 消防通信

39 至少两部防爆或本安双向便携无线电话的计量对象为?

答案 C · 解析

用途为消防员间通信,条文明定每个消防队。

依据:2-2.1.17.3原考点 1.3.1.17.3 ↗
单选 · 液货货性

40 高闪点石油产品液货船是否可仅因闪点>60℃免甲板泡沫?

答案 D · 解析

>60℃一般液体的风险放宽排除了石油产品等情形;泡沫和惰气的触发不同。

依据:2-2.4.1.3~.4;2022修改原考点 1.3.4.1.3 ↗
单选 · 惰气

41 供气总管含氧与舱内惰性状态的相应限值是?

答案 A · 解析

供气品质与舱内状态不是同一测点;不能用总管合格替代舱内状态验证。

依据:2-2.4.14原考点 1.3.4.11.1 ↗
单选 · 惰气止回

42 有关惰气总管防回流装置应?

答案 B · 解析

防回流隔离与产生/输送惰气的后备不同,水封供水也另有独立性要求。

依据:2-2.4.14.3(1)④原考点 1.3.4.11.3 ↗
单选 · 泡沫

43 甲板泡沫混合液供给率的三个面积计算结果应?

答案 C · 解析

各公式代表不同设计需求,以最不利者控制;不能把浓缩液量与混合液流量混成一个数字。

依据:2-2.4.13.2原考点 1.3.4.10.2 ↗
单选 · 气体测定

44 液货泵舱连续可燃气体报警设定与浮油回收船报警的数值关系应怎样记?

答案 D · 解析

不同危险场所数值不同;2022锂电20%LFL联锁又是第三项。

依据:2-2.4.15.3;6.2.5;2022新增1.29原考点 1.3.4.12 ↗
单选 · 集装箱

45 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载箱5层、船宽恰好30m的相关船舶,移动消防水炮最低数量为?

答案 A · 解析

设计≥5层触发,宽≥30m为4具;不是实际这一航次临时只装几层。

依据:2-2.3.11.2原考点 1.3.3.11.2 ↗
单选 · 非机动

46 有人非机动非液货船,人员恰好500人时对应本节哪档?

答案 B · 解析

该分界用超过500,等于500不进>500档;仅免列明应急泵等项目,不是全免。

依据:2-2.5.2原考点 1.3.5.2.2 ↗
单选 · 回收船

47 浮油回收船通风8次/h与20次/h应如何区分?

答案 C · 解析

2022修改明确特定气体危险区域的引用条件;正压、进气位置等必须成套。

依据:2-2.6.2.4;2022修改原考点 1.3.6.2.3 ↗
单选 · 浮船坞

48 浮船坞消防泵1000/2000t门槛中的吨指?

答案 D · 解析

这里为设计最大举升能力;不能把船舶总吨或货船载重量直接当作这一门槛。

依据:2-2.7.3.1原考点 1.3.7.3.1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49 “A级分隔没烧穿,因此背火面温升一定也合格。”

答案:错误 · 解析

完整性与隔热性分别试验;不穿火并不自动满足温升限值。

依据:2-2.1.2(5)原考点 1.3.1.2.3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50 “IIC装自动喷水后,所有表内要求的A/B分隔均可取消。”

答案:错误 · 解析

组合放宽不删除其他明文边界,必须整体满足该保护法。

依据:2-2.3.1.2;3.2原考点 1.3.3.1.2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51 “CO₂的双释放控制和双探火电源都属于任一套能代替另一套的同类后备。”

答案:错误 · 解析

双释放控制各自完成不同动作;双电源则承担供电后备,不能混为一谈。

依据:2-2.1.4.2(7);1.12.1原考点 1.3.1.4.2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52 “水密门和主竖区门关妥后,客船有关消火栓仍须满足覆盖要求。”

答案:正确 · 解析

消防覆盖要在边界保持功能的情形验证,不能靠打开门才能接近火区。

依据:2-2.1.3.5(2)原考点 1.3.1.3.3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53 “凡有固定灭火系统,手提灭火器就不必再配。”

答案:错误 · 解析

固定、移动和便携常为叠加保护;只在明文替代对象内放宽。

依据:2-2.1.5~1.7原考点 1.3.1.6.2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54 “共享气体系统可按规定最大所需处所配置,但相邻不符合隔离条件的空间不能任意拆小。”

答案:正确 · 解析

保护边界决定设计容积及最大需求;最大值方案依赖处所隔离等条件。

依据:2-2.1.4.1(9)原考点 1.3.1.4.1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55 “应急消防泵只要泵体在机舱外,其供油、海水、进气、控制和通道便无需检查。”

答案:错误 · 解析

消防失效可能沿整条供应链发生,相关布置均有独立及防火要求。

依据:2-2.1.3.3、.6原考点 1.3.1.3.1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56 “惰化后舱内氧≤8%,说明人员可以不经检测直接进入。”

答案:错误 · 解析

惰化控制爆炸风险,并不提供人类呼吸环境;进入还需适用程序与气体检测。

依据:2-2.4.11、4.14;FSS第3章用途背景原考点 1.3.4.11.1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57 “高倍泡沫与低倍泡沫的设计量都可以只用甲板面积计算。”

答案:错误 · 解析

高倍与低倍主要空间填充/液面覆盖思路不同,按各条的容积、面积和时间条件。

依据:2-2.1.8原考点 1.3.1.8.3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58 “浮船坞的泡沫与CO₂等效表,可以直接当作所有船舶设备的通用换算。”

答案:错误 · 解析

等效对象限本条、同类型火灾和适用条件,不能跨条自由换算。

依据:2-2.7.4.2原考点 1.3.7.4.2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59 “2022探火供电文字仍应一律理解为规定时间结束后另加30min全部声光报警。”

答案:错误 · 解析

修改后为直至规定时间结束,能持续运行连接的声光报警30min;保留新旧文字区别,不把旧文继续当现行上传版本。

依据:2022修改2-2.1.12.1(6)原考点 1.3.1.12.1 ↗
判断 · 找出条件偷换

60 “等效替代只要设计者认为更安全,就可免规定分析与批准。”

答案:错误 · 解析

SOLAS II-2/17提供工程分析、评价及批准途径;具体国内明文替代也必须满足所列条件。

依据:SOLAS II-2/17;国内2-2.4.12原考点 1.3.4.9.2 ↗
条件计算 / 辨析 · 气体取最不利量

61 一机器处所,规定截顶容积400m³,含机舱棚全容积500m³;不适用小货船35%/30%放宽。按两方案取大,CO₂最低自由气体体积及质量是多少?

参考答案与过程

40%×400=160m³;35%×500=175m³,取175m³。按每kg=0.56m³,质量=175/0.56=312.5kg。实际配瓶、附加容积及容器配置等另按条核。

依据:2-2.1.4.2(2)、(5)原考点 1.3.1.4.2 ↗
条件计算 / 辨析 · 2022充装率

62 一个40L高压CO₂容器,按2022充装率上限计算,最多可充CO₂多少kg?这一结果能否直接代替所需总药量计算?

参考答案与过程

40×0.67=26.8kg,为本容器按该充装率的上限。不能代替总药量;总药量由保护处所和剂量规定确定,再核容器数及其他条件。

依据:2022修改2-2.1.4.2(8)③原考点 1.3.1.4.2 ↗
条件计算 / 辨析 · 单主泵能力

63 某适用船舶所需消防泵总排量100m³/h,规定最少主消防泵2台且不适用<500总吨放宽。单台最低按80%/N及25m³/h底线算多少?

参考答案与过程

0.8×100/2=40m³/h;与25取大仍40m³/h。还须每台维持规定两水柱及压力,不能仅凭流量即判全系统合格。

依据:2-2.1.3.2(2)原考点 1.3.1.3.1 ↗
条件计算 / 辨析 · 甲板泡沫

64 某适用油船液货甲板面积2000m²、最大单舱水平面积300m²、最大炮前保护面积800m²。求三项公式控制的混合液供给率基础值;若混合比3%、时长20min,基础浓缩液量多少?

参考答案与过程

三项为1200、1800、2400L/min,取2400L/min。基础浓缩液=2400×20×3%=1440L。该结果尚须联核各炮/枪最低能力及共用管路时同时操作水枪等附加量,不是无条件最终储量。

依据:2-2.4.13.1~.2原考点 1.3.4.10.2 ↗
条件计算 / 辨析 · 备用灭火剂

65 同一类型可船上重充的灭火器18具,按首10具100%、其余50%计算,需多少份同类备用灭火剂?

参考答案与过程

10×100%+8×50%=14份。不同类型分别计算,按规则另核总数不必超过60份;不能重充的按对应数量能力额外灭火器替代。

依据:2-2.1.5.4原考点 1.3.1.5.2 ↗
条件计算 / 辨析 · 喷水初始与持续

66 按泵至少覆盖280m²、出水率5L/(m²·min)的本题条件,不考虑更大实际需求,求泵基础流量、压力柜常备水量和柜容积下限。

参考答案与过程

泵基础流量=280×5=1400L/min;1min常备水1400L;柜容积至少2800L。最高喷头压力、几何高度和持续供水还须核;不是只有1400L即能无限喷水。

依据:2-2.1.11.2~.4原考点 1.3.1.11.2 ↗
条件计算 / 辨析 · 大面积与短距离都要核

67 按感烟探测器最大地板面积74m²、间距11m、距壁5.5m的本题条件,某单间地板148m²。面积法算至少几个?能否据此断言任意布置两个都合格?

参考答案与过程

面积初步至少148/74=2个;不能断言任意布置合格。还须同时满足最大间距、距壁、顶部距壁一般下限、横梁/气流影响及实际几何,所列试验认可间距例外另核。

依据:表2-2.1.12.2(5)及1.12.2原考点 1.3.1.12.2 ↗
条件计算 / 辨析 · 浮船坞量纲

68 某浮船坞LD=96m,按原式d=LD/1.2+25mm求总管要求计算值;再与至少50mm、不必超过125mm关系比较。

参考答案与过程

96/1.2+25=105mm,处于本条要求的50~125mm范围。按最接近标准尺度取整及所需排量仍核对;不能给该式加平方根,也不能把坞长数值当举升吨。

依据:2-2.7.3.1(3)原考点 1.3.7.3.1 ↗

复述一条消防规则的六个字段

危险是什么 → 要保哪个功能 → 用什么措施 → 哪些对象适用 → 例外是什么 → 仍要保什么。

例如:CO₂释放可能危及人员,因此设置目标选择、预警和顺序双控制;“两套”不是任一套能代替另一套的设备后备。再回原条补处所、20s、顺序及自动释放例外。

最值得优先背的不是孤立数字,而是“例外适用的对象、不能少的条件、量纲与分母、失效之后的要求”。

依据:2026复习大纲、2020国内航行海船规则及2022修改通报。国际公约用于理解制度设计,具体要求按对应国内条文。

国际设计背景:IMO Fire protection;IMO本章结构摘要;MSC.99(73):SOLAS II-2/2及/17设计背景;MSC.98(73):FSS Code第3、5章背景。原始决议用于解释制度根源,当前版本适用及本次考试参数仍按所列国内材料。

“设计为什么”多为结合这些目标与具体条文作的工程推理,已与法定要求区分;不是IMO对每一国内数值的官方逐条理由。替代设计或豁免不能由本学习页自行授权。

第2-2章 · 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防起火 → 阻蔓延 → 早发现 → 能扑救 → 能撤离

① 识别对象什么船、什么处所、哪种设备?
② 看触发条件吨位、人数、面积、货物性质?
③ 说出要求数量、流量、时间、试验与布置?
④ 找易错改词换对象、漏条件、改端点、扩大例外?
分支 1 / 62项

一般规定

目录 ↑
图解 01

A/B/C:完整性与隔热分开

A-0保留A级完整性,字母和后面的分钟数不能合并理解。

A/B/C:完整性与隔热分开。A-0保留A级完整性,字母和后面的分钟数不能合并理解。

依据:2-2.1.2

2022版本提醒:图按2020原材料制作;2022已将有关柴油应急消防泵外部储备燃油改为近海再3h、远海再15h,供给柜3h不变。

图解 02

消防泵:客货吨位阶梯

主泵数量与应急泵触发另算,不能用舱底泵数量代入。

消防泵:客货吨位阶梯。主泵数量与应急泵触发另算,不能用舱底泵数量代入。

依据:2-2.1.3.2;2-2.1.3.3

图解 03

消防水:压力与流量两套口径

180泵、140管,不是设备实际数值不得超过的上限。

消防水:压力与流量两套口径。180泵、140管,不是设备实际数值不得超过的上限。

依据:2-2.1.3.2;2-2.1.3.3;2-2.1.3.4

图解 04

水带与水柱:长度与覆盖

不同消火栓的水柱、单根水带和宽甲板条件一起记。

水带与水柱:长度与覆盖。不同消火栓的水柱、单根水带和宽甲板条件一起记。

依据:2-2.1.3.5;2-2.1.3.6;2-2.1.3.7;2-2.1.3.8

图解 05

CO₂:按处所选百分比

不要只背30/35/40/45;容积基准与小货船放宽都要带上。

CO₂:按处所选百分比。不要只背30/35/40/45;容积基准与小货船放宽都要带上。

依据:2-2.1.4.2;2-2.1.21.2;2-2.1.21.3

2022版本提醒:图中若仍写充装率0.6kg/L,为2020旧数;2022现提供版本按≤0.67kg/L。双控制顺序不变。

图解 06

CO₂:动作顺序和时间

预警、阀/瓶释放顺序、不同舱室注入速度各管一件事。

CO₂:动作顺序和时间。预警、阀/瓶释放顺序、不同舱室注入速度各管一件事。

依据:2-2.1.4.1;2-2.1.4.2

图解 07

高低倍泡沫:容积与面积

高倍填容积、低倍盖面积;储量取大,混合比误差为单向。

高低倍泡沫:容积与面积。高倍填容积、低倍盖面积;储量取大,混合比误差为单向。

依据:2-2.1.8.2;2-2.1.8.3;2-2.1.8.4

图解 08

自动喷水:280、200、1min

分别对应泵保护面积、每区喷头数和压力柜常备水,不是同一参数。

自动喷水:280、200、1min。分别对应泵保护面积、每区喷头数和压力柜常备水,不是同一参数。

依据:2-2.1.11.2;2-2.1.11.3;2-2.1.11.4;2-2.1.11.5;2-2.1.11.6

图解 09

感温感烟:面积/间距/距壁

数列要按字段读;0.5m一般下限与4.5/5.5m上限不矛盾。

感温感烟:面积/间距/距壁。数列要按字段读;0.5m一般下限与4.5/5.5m上限不矛盾。

依据:2-2.1.12.2;2-2.1.12.3

图解 10

人身装备:灭火与逃生两类

消防员呼吸器与EEBD用途不同,消防队无线电话按队计。

人身装备:灭火与逃生两类。消防员呼吸器与EEBD用途不同,消防队无线电话按队计。

依据:2-2.1.17.1;2-2.1.17.3;2-2.1.17.4;2-2.2.5.7

图解 11

油漆间:4m²先分设备

面积选择方案,药量用面积或容积各自算。

油漆间:4m²先分设备。面积选择方案,药量用面积或容积各自算。

依据:2-2.1.21.1;2-2.1.21.2;2-2.1.21.3;2-2.1.21.5

图解 12

通风贯穿:三个短节条件与面积分档

先认A/B分隔、面积、材料,再选套管隔热与挡火闸,原条例外需回查。

通风贯穿:三个短节条件与面积分档。先认A/B分隔、面积、材料,再选套管隔热与挡火闸,原条例外需回查。

依据:2-2.1.16.1;2-2.1.16.2;2-2.1.16.3;2-2.1.16.5;2-2.1.16.7

同样叫“温度”或“时间”,先绑定设备

依据:2-2.1.3、1.4、1.8、1.11~1.13各大纲对应项。
对象数值别换成
感温探测超过54℃后、超过78℃前,规定升温速率喷水器68~79℃
喷水器68~79℃,高温处所例外探测器动作温度
气体释放预警规定处所释放前至少20s探火未答升级2min
固定探火未应答升级2min内未答再扩大听觉报警烟从最远端传来的180/300s
高倍泡沫1min开始、10min填满低倍5min覆盖面积
消防水带至少10m,机15/外20/宽甲板25上限泡沫枪静风射程15m

CO₂试验压力:把阶段和管段一起背

依据:2-2.1.4.1、1.4.2;阀件与管段不能互换。
对象/阶段压力性质
钢瓶及瓶头阀24.5MPa液压
阀箱及上游管段≥11.8MPa液压
下游管段1MPa液压
装船气密≥0.69MPa气密
功能试验≥2.47MPa气压
穿起居管路安装后≥5MPa密性核验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分支 2 / 23项

客船

目录 ↑
图解 13

客船:40/48与800/600

竖区放宽有面积前提,人员与机舱梯道不同。

客船:40/48与800/600。竖区放宽有面积前提,人员与机舱梯道不同。

依据:2-2.2.2.1;2-2.2.5.2;2-2.2.5.3;2-2.2.5.4

图解 16

耐火查表:不背孤立单元格

选表→分类→舱壁/甲板方向→脚注;大表在末尾保留原页。

耐火查表:不背孤立单元格。选表→分类→舱壁/甲板方向→脚注;大表在末尾保留原页。

依据:2-2.2.4.1;2-2.2.4.2;2-2.2.4.3;2-2.2.4.4;2-2.4.4.1;2-2.4.4.2

Ⅱ级与Ⅲ级:探测灭火逻辑不同

依据:2-2.2.12、2.13及对应大纲;人数端点保持原文字。
对象骨架回查重点
Ⅱ级起居/服务/控制站通常喷水+固定感烟重要控制设备替代、极低火险例外
Ⅲ级同类处所自动喷水或固定探火按3级专条,不全套照搬Ⅱ级
载客100人以下Ⅲ级可遍设手动按钮原条“以下”口径与适用关系
≥1000总吨客船货舱固定气体或等效高倍泡沫危货另看保护要求
列明小船/小Ⅲ级可水灭火代特定固定要求条件及替代对象不能扩大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分支 3 / 25项

货船

目录 ↑
图解 14

普通货船:IC/IIC/IIIC

三法不同但并非取消全部探测,液货船不能任选此三法。

普通货船:IC/IIC/IIIC。三法不同但并非取消全部探测,液货船不能任选此三法。

依据:2-2.3.1.2;2-2.3.1.3;2-2.3.8.1

图解 15

逃生:船型改变门槛

客船800、货船700/600、液货船500总吨引用档位分清。

逃生:船型改变门槛。客船800、货船700/600、液货船500总吨引用档位分清。

依据:2-2.3.3.2;2-2.3.3.3;2-2.4.5.1;2-2.4.5.2;2-2.4.5.3

图解 17

危险货物:方式与类别决定措施

不能把十项措施一律套每种货物,也不能因小船就全免。

危险货物:方式与类别决定措施。不能把十项措施一律套每种货物,也不能因小船就全免。

依据:2-2.3.10.2;2-2.3.10.3;2-2.3.10.5

图解 18

集装箱:五层和30m两个条件

可视化仅示意箱位;水炮同时出水能力还需验证。

集装箱:五层和30m两个条件。可视化仅示意箱位;水炮同时出水能力还需验证。

依据:2-2.3.11.1;2-2.3.11.2

普通货船:吨位决定哪条要求

依据:2-2.3.1、3.3、3.9~3.11。总吨不等于载重量。
项目门槛或分档额外条件
结构保护法≥2000总吨IC/IIC/IIIC500~<2000另有分隔/探火两方案
货舱固定灭火一般≥2000总吨低火险免除需清单封闭与证书记载
危险货物货舱任何吨位按规定保护先选装运方式与类别表
EEBD≥1000总吨货船有人/无人机舱按原配备表
露天集装箱水炮设计载≥5层宽<30m至少2,≥30m至少4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分支 4 / 39项

液货船

目录 ↑
图解 19

液货舱:载重吨与总吨并列

20000/4000为载重量,500为总吨;高闪点仍看货性。

液货舱:载重吨与总吨并列。20000/4000为载重量,500为总吨;高闪点仍看货性。

依据:2-2.4.1.3;2-2.4.1.4;2-2.4.12.1;2-2.4.12.6

图解 20

甲板泡沫:三个公式取最大

0.6、6、3对应不同面积;同时考虑水枪和浓缩液持续时间。

甲板泡沫:三个公式取最大。0.6、6、3对应不同面积;同时考虑水枪和浓缩液持续时间。

依据:2-2.4.13.1;2-2.4.13.2;2-2.4.13.3

图解 21

惰气:供气≤5、舱内≤8、报警>8

三个测量/判断位置不同,不能移植限值。

惰气:供气≤5、舱内≤8、报警>8。三个测量/判断位置不同,不能移植限值。

依据:2-2.4.14.1;2-2.4.14.2;2-2.4.14.4

图解 22

液货透气与除气:高度/距离/浓度

2%体积和30%LFL不是同一百分比基数。

液货透气与除气:高度/距离/浓度。2%体积和30%LFL不是同一百分比基数。

依据:2-2.4.11.1;2-2.4.11.2;2-2.4.11.3

图解 23

浓度与压力:每个数找对象

泵舱报警10、回收检测30、分析柜停机30不能互换。

浓度与压力:每个数找对象。泵舱报警10、回收检测30、分析柜停机30不能互换。

依据:2-2.4.15.1;2-2.4.15.3;2-2.4.17.4;2-2.4.17.7;2-2.6.2.5;2-2.4.11.6;2-2.4.17.5

液货船数字:五类百分比别串

依据:2-2.4.1、4.11、4.14、4.15、4.17与大纲相应项。
值对象判断
≤60℃本节相关货物闪点闭杯,仍核蒸气压及货性
<2%体积惰气船驱气后的舱内烃气达到后按程序甲板面除气
30%LFL规定排气出口易燃蒸气减至此时可甲板继续除气
≤5% / ≤8% / >8%供气总管 / 舱内 / 总管报警品质、舱状态、报警各一项
≤10%LFL液货泵舱连续检测报警设定不同于回收船超过30%报警
0.021MPa / 700mm水柱 / 100mm水柱正压 / 负压保护 / 惰气低压报警不能只记水柱数字不记作用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分支 5 / 4项

有人非机动船

目录 ↑
图解 24

有人非机动:60/500开闭区间

特定船型的参照消防要求,不用于改变普通客船等级。

有人非机动:60/500开闭区间。特定船型的参照消防要求,不用于改变普通客船等级。

依据:2-2.5.2.1;2-2.5.2.2;2-2.5.2.3

人数分档的端点与免除范围

依据:2-2.5.2;适用的是本节有人非机动船。
人数/船型参照限定
非液货≤60货船消防本条应急泵要求可免
非液货>60且≤500Ⅲ级客船消防同样只免列明应急泵要求
非液货>500Ⅱ级客船消防不把等于500误划此档
非机动液货按所载液体火险套液货规定规定无人船条款不适用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分支 6 / 6项

浮油回收船

目录 ↑
图解 25

浮油回收:闪点不等于全免开关

高闪点仍有甲板设备、消防员与测爆要求。

浮油回收:闪点不等于全免开关。高闪点仍有甲板设备、消防员与测爆要求。

依据:2-2.6.2.3;2-2.6.2.4;2-2.6.2.6;2-2.6.3.1

浮油回收:通风数字对应两种用途

依据:2-2.6.2;图解仅压缩骨架,具体危险区边界回卡片。
处所/用途要求别互换
经常进入危险处所抽吸式≥8次/h不是保证安全区正压的20次
特定1类区域转安全安全区进风,正压≥20次/h等不是任选8或20
贮舱透气最大装载率125%;管内径≥60mm出口高2.4m,远规定开口5m
固定测气超过30%最低爆炸极限声光另配便携测爆,不能取代固定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分支 7 / 8项

浮船坞

目录 ↑
图解 26

浮船坞:三类计量分开

举升t、机器kW、坞长m分别决定不同设备;等效表仅限本条。

浮船坞:三类计量分开。举升t、机器kW、坞长m分别决定不同设备;等效表仅限本条。

依据:2-2.7.3.1;2-2.7.3.2;2-2.7.4.1;2-2.7.4.2

浮船坞:同一个“吨”,也别当总吨

依据:2-2.7.3、7.4;岸基替代和不包括进坞船范围另见7.1。
参数对象对应要求
1000/2000t最大举升能力消防泵台数/特定同舱失火替代
375/735kW机器总功率便携灭火/固定系统与特定探火
L_D(m)坞长总管d=L_D/1.2+25mm,无根号
0.28m³锅炉干料消防容器不是一般船舶0.1m³
135/45/9L泡沫本条同类火等效40/23/6kg CO₂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167张逐项助记卡

目录 ↑

口诀是编者辅助,不改变大纲层级。图中压缩的数值要与本卡完整条件一起记;掌握项进一步能选对检验要求和验证证据。

以下筛选仅作用于考点卡,上方导图与对照始终保留。

01 一般规定

62项 · 掌握25 · 理解27 · 了解10 回看本分支图解 ↑

适用范围

1.3.1.1 · 2项

了解

适用的船舶类型

1.3.1.1.1 · 大纲PDF第10页

助记Ⅰ级按国际,Ⅱ级500按Ⅰ;Ⅲ级500按Ⅱ、1000按Ⅰ

  • 先判断船型,再判断是否触发更高要求。
  • Ⅰ级客船按国际海船规则及本章EEBD规定;Ⅱ级≥500人按Ⅰ级;Ⅲ级≥500人按Ⅱ级、≥1000人按Ⅰ级,相关第21、22条例外见原文。
  • 要求提高,客船等级本身不改变。

防误记 等级不变,只提高要求;不要拿第2-1章的适用门槛替代。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适用的船舶类型(第2-2.1.1.1条至第2-2.1.1.3条)(了解)

2-2.1.1.1 · B3 PDF第50页/篇内4-45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本法规总则第2 条所述的国内航行海船。
2-2.1.1.2 · B3 PDF第50页/篇内4-45
Ⅰ级客船的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应满足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第4 篇第2-2 章和本章2-2.2.5.7 的有关规定。
2-2.1.1.3 · B3 PDF第50页/篇内4-45
II 级和III 级客船载客人数分别达到下列条件时,则应满足高一级别的相应技术要求,
但不改变其客船等级:
(1)载客500 人及以上的Ⅱ级客船应满足Ⅰ级客船的相应要求,但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
验技术规则》第4 篇第2-2 章第21、22 条的要求除外;
(2)载客500 人及以上的Ⅲ级客船应满足Ⅱ级客船的相应要求。
(3)载客1000 人及以上的Ⅲ级客船应满足Ⅰ级客船的相应要求,但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
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第2-2 章第21、22 条的要求除外。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适用于防火、探火与灭火规定的重大改装情形

1.3.1.1.2 · 大纲PDF第10页

助记型、尺、住、期、阈

  • 重大改建记五类:型、尺、住、期、阈。
  • 改变船型、船舶尺度、乘客起居处所、增加营运期限、改变本章相关法规阈值;涉及部分应符合本章适用要求。

防误记 五类改变涉及部分合规;改建与一般维修不按名称机械等同。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适用于防火、探火与灭火规定的重大改装情形(第2-2.1.1.4条)(掌握)

2-2.1.1.4 · B3 PDF第50页/篇内4-45
涉及本章的船舶重大改建以及相关部分应符合本章适用要求。就本章而言重大改建包
括:
(1)改变船舶类型(如干货船改为液货船);
(2)改变船舶尺度;
(3)改变乘客起居处所;
(4)增加船舶营运期限;
(5)本章相关的船舶要素的法规阈值改变(如船长、总吨位、载重吨、乘客定额等)。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定义

1.3.1.2 · 3项

了解

兼用船、货物处所、滚装处所、开式滚装处所、闭式滚装处所、中央控制站、车辆处所、开式车辆处所、闭式车辆处所的定义

1.3.1.2.1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滚装看装卸,车辆看自用燃油;开式十趴

  • 兼用船=既散装运油又散装运固体货物;货物处所包括货舱、液货舱及其围壁通道。
  • 滚装处所强调水平装卸、通常不分隔且延伸至实质可载长度;车辆处所强调装载油箱内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
  • 开式滚装/车辆处所需充分自然通风,固定开口总面积≥侧面总面积10%;闭式既非开式也非露天甲板。
  • 中央控制站集中探火、喷水、防火/水密门、通风、报警、通信和广播的控制显示。

防误记 开式必须兼具足够自然通风与固定开口条件,10%的基数是侧面总面积。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兼用船、货物处所、滚装处所、开式滚装处所、闭式滚装处所、中央控制站、车辆处所、开式车辆处所、闭式车辆处所的定义(了解)

2-2.1.2 · B3 PDF第50页/篇内4-45
(13)货物处所:系指用作装载货物的处所、货油舱和装载其他液体货物的液货舱以及通往这
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4)滚装处所:系指通常不予分隔并通常延伸至船舶的实质可载长度或整个长度的处所,可
在水平方向上正常装卸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和/或货物(在公路或铁路车辆内或上的包装
或散装货物、车辆(包括公路或铁路槽罐车)、拖车、集装箱、货盘、可拆箱柜、或在类似装载单元或
其他容器之内或之上的货物)。

(15)开式滚装处所:系指两端开口或一端开口的滚装处所,通过分布在侧壁或顶板或从上部
的固定开口,能够为该处所提供遍及整个处所长度的充分有效的自然通风。固定开口的总面积至少
为处所侧面总面积的10%。

(16)闭式滚装处所:系指既不是开式滚装处所,也不是露天甲板的滚装处所。

(18)中央控制站:系指集中设置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的控制站:
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②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③防火门位置指示板;
④防火门锁闭;
⑤水密门位置指示板;
⑥水密门锁闭;
⑦通风机;
⑧通用/失火报警;
⑨包括电话在内的通信系统;
⑩公共广播系统的扩音器。

(25)兼用船:系指设计成既能散装运输油类又能散装运输固体货物的货船。

(33)车辆处所:系指拟用于装载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货物处所。

(34)开式车辆处所:系指两端开口或一端开口的车辆处所。通过分布在侧壁或顶板或从上部
的固定开口,能够为该处所提供遍及整个处所长度的充分有效的自然通风。固定开口的总面积至少
为处所侧面总面积的10%。

(35)闭式车辆处所:系指既不是开式车辆处所,也不是露天甲板的车辆处所。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不燃材料、钢或其他等效材料、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主竖区、起居处所、公共处所、服务处所的定义

1.3.1.2.2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不燃七五零,竖区一般四十

  • 不燃材料:加热至约750℃,不燃烧,也不产生足以自燃的易燃蒸气。
  • 钢或等效材料:相应曝火时间后具有与钢同等的结构和耐火完整性;适当隔热的铝合金可属于等效材料。
  • 连续B级天花板/衬板终止于A或B级分隔;主竖区由A级分隔划成,任一甲板平均长、宽一般≤40m。
  • 起居处所包含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公共处所是起居处所中的大厅、餐厅等;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属于服务处所。

防误记 钢等效看结构和耐火完整性,不能只按金属名称判;配膳室有没有烹调决定分类。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不燃材料、钢或其他等效材料、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主竖区、起居处所、公共处所、服务处所的定义(理解)

2-2.1.2 · B3 PDF第50页/篇内4-45
(1)不燃材料:系指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测定,加热至约750℃时既不燃烧,
也不产生导致足以自燃的易燃蒸气的材料。这些特性应按照《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确定。
除此以外的任何其他材料,均为可燃材料。

(2)钢或其他等效材料:系指本身或由于所设隔热材料,经标准耐火试验规定的相应曝火时间
后,具有与钢同等的结构和耐火完整特性的任何不燃材料(例如设有适当隔热材料的铝合金)。

(8)连续B 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终止于A 级或B 级分隔处的B 级天花板或衬板。

(9)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A 级分隔分成的区段,其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
平均长度和宽度一般不超过40m。

(10)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剧院、
游戏和娱乐室、理发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以及类似的处所。

(11)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以及类似固定围蔽处所的部分。

(12)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储物间、邮件及贵重物品室、储藏
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A级分隔、B级分隔、C级分隔、露天甲板、A类机器处所、机器处所、燃油装置、控制站、货物区域、舱壁甲板的定义

1.3.1.2.3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A一小时180,B半小时225;平均都140

  • A级:钢或等效材料+加强;1h防烟、防火焰;平均温升≤140℃、任一点≤180℃。 A-60/30/15/0表示对应隔热时间。
  • B级:不燃材料;0.5h防火焰;平均温升≤140℃、任一点≤225℃。 B-15/0表示对应隔热时间;C级不燃,但无阻烟阻焰和温升要求。
  • A类机器处所:主推进内燃机;非主推进内燃机合计≥375kW;任何燃油锅炉、燃油装置或规定的其他燃油设备,及围壁通道。机器处所是更广的集合。
  • 燃油装置包括压力>0.18MPa油类的压力油泵、过滤器和加热器;控制站看无线电、主要航行设备、应急电源或集中火警/消防控制。
  • 露天甲板=上方且至少两侧完全露天;货物区域包含货舱、泵舱、相关相邻舱室及其上方全长全宽甲板;舱壁甲板=横向水密舱壁到达的最高甲板。

防误记 A-0仍是A级完整性;机器处所和A类机器处所不能互换。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A级分隔、B级分隔、C级分隔、露天甲板、A类机器处所、机器处所、燃油装置、控制站、货物区域、舱壁甲板的定义(掌握)

2-2.1.2 · B3 PDF第50页/篇内4-45
(5)A 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衡准的舱壁与甲板所形成的分隔;
①用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成;



②设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③其构造能使其在标准耐火试验最初的1h 结束时防止烟和火焰通过;
④应使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并使其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
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
超过180℃:
A-60 级…………………………………60min
A-30 级…………………………………30min
A-15 级…………………………………15min
A-0 级
①…………………………………0min
⑤原型舱壁或甲板应按《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进行试验,以确保满足上述完整
性及温升的要求。

(6)B 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衡准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形成的分隔:
①
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在B 级分隔制造和装配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应均为不燃材
料,但可使用可燃装饰板,条件是这些装饰板应满足本章的其他要求;
②
具有的隔热值使其在下列时间内,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
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
B-15 级…………………………………15min
B-0 级……………………………………0min
③其构造能使其在标准耐火试验最初的0.5h 结束时防止火焰通过;
④原型分隔应按《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进行试验,以确保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
升的要求。

(7)C 级分隔:系指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的分隔,这类分隔不需要满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
以及限制温升的有关要求,可使用可燃装饰板,条件是这些装饰板应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

(17)露天甲板:系指在上方且至少有两侧完全暴露在露天的甲板。
①A-0 级的等效结构应满足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及其2016 年和2019 年修改通报第4 篇
第2-2 章附录2《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的要求。

(20)A 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任一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①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②用作非主推进,但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 的内燃机;
③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或燃油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
烧炉等。

(21)机器处所:系指A 类机器处所和设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
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冷藏机械、减摇装置、通风和空调机械的其他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22)燃油装置:系指用于向燃油锅炉输送燃油的处理设备,或向内燃机输送加热的燃油的处
理设备,并包括处理压力超过0.18MPa 油类的任何压力油泵、过滤器和加热器。

(23)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或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火警指示设备
或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火警指示设备或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亦称为消防控制站。

(31)货物区域:系指船上包含货舱、液货舱、污液舱和货泵舱,包括与液货舱相邻的泵舱、
隔离空舱、压载舱和留空处所,以及这些处所上方船舶这一部分的整个长度和整个宽度范围内的甲
板区域。

(38)舱壁甲板:系指横向水密舱壁所到达的最高一层甲板。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水灭火系统

1.3.1.3 · 5项

掌握

消防泵的排量、数量及消防总管的布置

1.3.1.3.1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客一二三,货一二二;应急泵防同舱全失

  • 消防泵数:客船<500:1;500~<4000:2;≥4000:3,均独立动力;货船<500:1;500~<2000:2(至少1台独立);≥2000:2台独立。
  • 总排量:客船≥所需舱底抽水排量2/3;货船(不含应急泵)≥同尺度客船每台独立舱底泵排量4/3,普通情形不必>180m³/h。单泵≥总排量×80%÷最少泵数,且≥25m³/h;<500总吨至少15m³/h;均能维持2股水柱。
  • ≥2000总吨货船,单舱失火可能使全部主泵失效时:应急泵≥总排量40%,且≥25m³/h,动力和通海件在相关机舱外;柴油机燃油供给柜3h+近海再3h/远海再15h(2022),储能起动30min内6次、前10min内2次。
  • 500<总吨<1000客船/500<总吨<2000货船,在单舱失火可能使全泵失效时,设固定应急泵:客≥25m³/h、货≥15m³/h,均泵出口0.25MPa;<500总吨客船另设移动应急泵≥15m³/h、0.25MPa。
  • ≥1000总吨客船应有单舱火灾不使全泵失效的布置;即时供水、自动/遥控起动看原条分档。液货舱甲板隔离阀间距≤40m。

防误记 500/2000/4000都是总吨,独立动力台数不同;先确定船型再选台数与排量。

大纲对应备注 大纲列“2-2.2.3.2”,对应条款内容为客船B级舱壁;消防泵排量实际见2-2.1.3.2。本节点依内容整理1.3.2、1.3.3,并保留大纲原列条号供核对。

2022更新|应急柴油泵储备燃油 供给柜至少全负荷3h;有关机舱之外的可用储备:近海货船再3h,远海货船再15h。下方2020原摘录为历史版本。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消防泵的排量、数量及消防总管的布置(第2-2.2.3.2条、第2-2.1.3.3条)(掌握)

2-2.1.3.2 · B3 PDF第53页/篇内4-48
消防泵的排量:
(1)本法规要求配备的消防泵,应能按本节2-2.1.3.4 规定的压力供给消防用水:
①在客船上,泵的总排量应不少于舱底泵用作舱底抽水时所需排量的2/3;
②在货船上,除应急消防泵外,泵的总排量应不少于本篇第2-1 章2-1.2.4 条对同尺度客
船的每一独立舱底泵用作舱底抽水时所需排量的4/3,但除本节2-2.3.11 规定以外的货船的消防泵
总排量不必超过180m3/h。
(2)除应急消防泵外,本法规要求的每一台消防泵的排量应不少于所需总排量的80%除以要
求的最少消防泵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少于25m3/h,并且每台消防泵至少应能维持2 股所需的
水柱。这些消防泵应能按要求的压力和排量向消防总管系统供水。对500 总吨以下船舶,每台消防
泵的排量至少应为15m3/h。
2-2.1.3.3 · B3 PDF第53页/篇内4-48
消防泵和消防总管的布置:
(1)应按下述要求设置消防泵数量:
对于客船:
4000 总吨及以上………………………………………… 至少3 台独立动力驱动
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4000 总吨…………………………至少2 台独立动力驱动
小于500 总吨……………………………………………...至少1 台独立动力驱动



对于货船:
2000 总吨及以上……………………………………… 至少2 台独立动力驱动
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 总吨………………………至少2 台动力泵,其中1 台应
为独立动力驱动
小于500 总吨……………………………………………至少1 台独立动力驱动
(2)卫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通用泵均可作为消防泵,但通常不应用于抽送油类。如其偶尔
用于驳运或泵送燃油,应装设合适的转换装置并能加以清洗;
(3)通海连接件、消防泵及其动力源的布置应确保:
①1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当任何一舱失火时不使所有的消防泵同时失去作用;
②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如任何一舱失火会使所有的消防泵失去作用,则应有固定式
独立动力驱动的应急消防泵作为替代设施,该泵应能供给2 股水柱。该泵的动力源和
通海连接件应布置在A 类机器处所或主消防泵及其电源所在处所之外,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a) 应急消防泵的排量应不少于本条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且在任何情况下
不应小于25m3/h;
(b) 当应急消防泵按上述(a)要求的水量排出时,在任何消火栓处的压力应不小于本节
2-2.1.3.4(2)中所规定的最低压力;
(c) 如采用柴油机作为应急消防泵的驱动动力源,则该柴油机应在温度降至0℃时的冷
态下能用人工手摇曲柄随时起动。
如船舶所配备柴油机不具备冷态起动能力,或可能遇到更低的环境温度,则应采取
如下防寒措施:所在舱室应采取加热措施,确保其有效起动;或设有合适的供柴
油机冷却水或润滑油的电加热系统。
如该柴油机不具备人工起动功能,其起动装置可以采用压缩空气、电或其他储备能
源,包括液压蓄能器或起动药筒等形式,其能力应能在30min 内至少使柴油机起
动6 次,且在前10min 内至少起动2 次;
(d) 上述(c)所要求柴油机的燃油供给柜所存的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
3h,在A 类机器处所或主消防泵及其电源所在处所之外可供使用的储备燃油,应
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3h;
(e) 应急消防泵的总吸头和净正吸头,应在船舶营运中可能遇到的所有纵倾、横摇和纵
摇条件下能达到本节的2-2.1.3.3(3)②(a)、2-2.1.3.3(3)②(b)和本节2-2.1.3.4 的要求
①;
(f) 安装应急消防泵处所的限界面,不应与A 类机器处所或主消防泵所在处所相邻。
如船舶的布置实际不可行,则两个处所之间的舱壁应按本章2-2.3.2 对控制站所要
求的防火结构标准进行隔热;
(g) 在A 类机器处所或主消防泵所在处所与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之间,不
应设有直接通道。如船舶布置实际不可行,该通道应采用如下两种方式的一种,
在此情况下,还应设置另一条进入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的通道:
ⓐ气锁通道,即该通道的机器处所一侧的门应为A-60 级,另一侧的门至少应为
钢质,2 扇门均应适当气密、自闭且不设门背钩;
ⓑ水密门,该水密门应能从远离机器处所和应急消防泵处所的位置进行操作,且
不受这些处所失火的影响。
(h) 应急消防泵独立动力源所在处所的通风布置应尽可能消除因机器处所失火导致
烟气进入或被吸入该处所的可能性。
①参见IMO《国际消防安全规则第12 章的统一解释》(MSC.1/Circ1388 通函)对FSS Code 中第12 章固定式应急消
防泵吸头的统一解释。



③对小于1000 总吨但大于500 总吨的客船和小于2000 总吨但大于500 总吨的货船,若
任一舱失火时可能使所有消防泵均失去作用,则应设有1 台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的应
急消防泵。其排量对客船至少为25m3/h,对货船至少为15m3/h,且均应保持0.25MPa
的泵出口压力。该应急消防泵的布置还应满足本节2-2.1.3.3(3)②的相应要求。
④对500 总吨以下的客船,除需满足本节2-2.1.3.3(1)的要求配备1 台消防泵外,还应设1
台移动式的应急消防泵。该泵应设置在机器处所以外的处所,其排量至少为15m3/h,
且保持0.25 MPa 的泵出口压力。
⑤此外,在机器处所内设置其他泵,如通用泵、压载泵和舱底泵等的货船,其布置应确
保至少有1 台具有本节2-2.1.3.2 和2-2.1.3.4 所要求的排量和压力的泵能够向消防总管
供水。
(4)为确保随时获得供水,水灭火系统的布置应:
①1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能从内部位置任何消火栓上立即获得1 股有效的水柱,
并确保1 台消防泵能够自动起动并持续出水。对小于1000 总吨的客船,应至少有1
台消防泵能够自动起动或由驾驶室遥控起动。如果消防泵为自动起动,或消防泵的海
底阀不能在遥控起动的位置打开,海底阀应保持在常开的位置;
②在客船上,如设有周期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则应确保这些处所的水灭火系统达到相
当于通常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要求;
③在设有周期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或仅有1 人值班的货船上,应能由驾驶室和消防控制
站(如设有)遥控起动1 台具有遥控起动功能的主消防泵,或由1 台主消防泵对消防总
管系统保持恒定压力的方法,以适当的压力从消防总管系统立即供水。但对1600 总
吨以下的货船,如布置在机器处所的消防泵启动装置的位置易于到达,可不适用本条
要求。
(5)如消防泵的压力可能超过消防供水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设计压力,则应在消防泵上装
设安全阀。这些阀的安装和调节,应能防止消防总管系统内任何部分发生超压;
(6)对于液货船,应在消防总管上尾楼前端受保护的位置和在液货舱甲板上间距不超过40 m
的位置装设隔离阀,以便在失火或爆炸时能保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
设在尾楼前端受保护位置的消防总管上的隔离阀,可以布置在如下任何一种位置:
①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
②若该阀位于开敞甲板,应在船尾货油舱的后端之后至少5m;
③若上述均不可行,该阀可位于货油舱尾端后方之后5m 范围内,但条件是其应由永久性
钢质构件予以保护。
2022修改通报 · 第14页,2-2.1.3.3(3)②(d)

供给柜至少全负荷3h;有关机舱之外的可用储备:近海货船再3h,远海货船再15h。下方2020原摘录为历史版本。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消防总管的直径和压力

1.3.1.3.2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客四零三零,货二七二五;180泵、140管

  • 先分清泵总排量“不必大于180m³/h”与普通货船总管只需满足排送140m³/h的计算口径,集装箱第3.11条有例外。
  • 消火栓最低压力:客船≥4000总吨0.40MPa、<4000 0.30MPa;货船≥6000 0.27MPa、500~<6000 0.25MPa、<500为射程≥12m。
  • 上述压力是在两泵同时工作、按要求出水时维持;最大压力还要保证水带可有效控制。

防误记 泵与总管计算口径不同;“不必超过”不是禁止实际排量或管径更大。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消防总管的直径和压力(第2-2.1.3.4条)(理解)

2-2.1.3.4 · B3 PDF第55页/篇内4-50
消防总管的直径和压力:
(1)消防总管和消防供水管的直径应足够有效地从2 台同时工作的消防泵输送所需的最大出水
量;但除本章2-2.3.11 规定以外的货船,其直径仅需满足排送140m3/h 的水量;
(2)在2台泵同时工作并通过本节2-2.1.3.8规定的水枪和任何相邻的消火栓输送本节2-2.1.3.4(1)
所规定的水量时,在全部消火栓处应维持下述最低压力:
对于客船:
4000 总吨及以上…………………………………………………0.40MPa
小于4000 总吨……………………………………………………0.30MPa
对于货船:
6000 总吨及以上…………………………………0.27MPa
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6000 总吨………………0.25MPa
500 总吨以下……………………………………不小于12m 射程的水柱
(3)任何消火栓处的最大压力,不应超过消防水带可进行有效控制的压力。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消防管及消火栓

1.3.1.3.3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两股不同栓,至少一股一水带

  • 覆盖原则:2股水柱、不同消火栓、其中1股仅1根水带;滚装等规定处所要求两股各用一根即能覆盖。
  • 材料不应热失效;布置易于接近、防冻、能排水;每栓设阀,使泵运行时仍能拆水带。
  • 机舱外安全位置设置消防总管隔离阀;关闭后,机舱外的消火栓仍能由外部泵供水;<500总吨货船有例外。应急泵管路穿机舱的特殊允许条件须完整核对。

防误记 不能用同一消火栓分两股充数;主机舱失火后隔离仍要保机舱外供水。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消防管及消火栓(第2-2.1.3.5条、第2-2.1.3.6条)(掌握)

2-2.1.3.5 · B3 PDF第55页/篇内4-50
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



(1)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至少能有2 股不是由同一消火栓射出的水柱,其中1 股仅用1 根
单个长度的消防水带射至船舶在航行时乘客或船员经常到达的任何部位,以及空舱时的任何货物处
所、任何滚装处所或任何特种处所。对后一情况,2 股水柱中每股均应能仅用1 根单个长度的消防
水带即能射至该处所的任何部位。此外,这些消火栓应位于靠近被保护处所的入口处;
(2)除满足上述2-2.1.3.5(1)的要求外,客船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机器处所当所有水密门和所有主竖区舱壁上的门均关闭时,消
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本节2-2.1.3.5(1)的要求;
②
如从与A 类机器处所相邻的轴隧至A 类机器处所的下层位置设有出入口,则应在机
器处所出入口之外但在其附近设置2 支消火栓。如其他处所设有上述出入口,则应在
此类处所中的任一处所靠近A 类机器处所出入口之处设置2 支消火栓。若轴隧或相邻
处所不属于脱险通道的一部分,则不必考虑上述措施。
2-2.1.3.6 · B3 PDF第56页/篇内4-51
消防管及消火栓:
(1)在热作用下易于失效的材料,除非有充分的保护,否则不应用作消防总管和消火栓。消防
管及消火栓的位置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消防管及消火栓的布置应防止可能的冰冻。消防总管应设
有适当的排水设施,用于消防目的以外的所有开敞甲板上消防总管的支管应设有隔离阀。在可能装
运甲板货物的船上,消火栓的位置应随时易于到达,消防管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被甲板货物所损坏。
各消防水带接头与各水枪应能完全互换使用,否则船上每一消火栓应备有1 根消防水带和1 具水枪;
(2)每一消火栓应设有1 只阀门,以便在消防泵工作时可以拆卸任何消防水带;
(3)在机器处所内设有l 台或数台消防泵时,应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安全的位置装设隔
离阀,使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能与机器处所外的消防总管隔断,但对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不适用。
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船上的所有消火栓(上述机器处所内的除外)能由位于该机器处所
外的1 台消防泵或1 台应急消防泵通过不进入该处所的管子供给消防用水。
应急消防泵及其海水入口、吸水以及排出管和隔离阀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外部。但如船舶实际布
置不可行时,可在机器处所安装通海阀箱,对该海水进口阀门进行遥控的位置应与应急消防泵在同
一舱室,吸水管要尽可能短。吸水管和排出管的一小部分可以贯穿机器处所,但应由坚固的钢质外
套包裹,或隔热至A-60 级标准。管子应有足够的壁厚,无论如何不应小于11 mm,并且除与海水进
口阀门的连接采用法兰外,所有接头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1.3.1.3.4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水带十起,机十五、外二十、宽甲板二十五

  • 水带长度:至少10m;机舱≤15m;其他处所/开敞甲板≤20m;型宽>30m的开敞甲板≤25m。
  • 客船每栓至少1根;≥500总吨客船内部水带保持与栓连接。货船每30m船长1根+备用1根;≥1000总吨至少5根、<1000至少3根,机炉舱另计。
  • 水枪标准口径12/16/19mm;起居、服务不必>12,机舱和外部不必>19;均为有关闭装置的水雾/水柱两用型。

防误记 宽甲板25m只在型宽>30m成立;机炉舱水带另计,不挤入货船最低数。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第2-2.1.3.7条、第2-2.1.3.8条)(理解)

2-2.1.3.7 · B3 PDF第56页/篇内4-51
消防水带:
(1)消防水带应由经认可的不腐蚀材料制成。其长度足以将水柱喷射至可能需要使用的任一处
所。每根消防水带应配有1 具水枪和必需的接头。本章规定为“消防水带”的水带应与其必要的配
件及工具一起,存放在其供水消火栓或接头附近的明显部位,以备随时取用。500 总吨及以上客船
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一直保持与消火栓相连接;消防水带的长度应至少为10m,但机器处所
不超过15m,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不超过20m,最大型宽超过30m 船舶的开敞甲板不超过25m;
(2)船舶所备消防水带的数量应满足本节2-2.1.3.7(1)(3)和(4)的要求,消防水带内径应
能与本节2-2.1.3.8 所要求的水枪配套使用;
(3)在客船上,本条所要求的每支消火栓应至少备有1 根消防水带,这些消防水带仅供灭火或
在消防训练和检验时试验灭火设备使用;
(4)货船所需的消防水带数量应为每30m 船长设1 根,备用1 根,对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总数不应少于5 根。对1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总数不应少于3 根。此数目不包括任何机舱或锅炉舱
所需的消防水带。考虑到船舶类型和该船所从事的贸易性质,可以增加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以保
证能随时获得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
2-2.1.3.8 · B3 PDF第56页/篇内4-51
消防水枪:
(1)就本章而言,标准消防水枪的尺寸应为12mm、16mm 和19mm,或尽可能与之相近。经
同意,可准许使用较大直径的水枪;
(2)在起居和服务处所内,不必使用大于12mm 的消防水枪;



(3)在机器处所和各外部处所,水枪的尺寸应能从最小的泵(应急消防泵除外)在本节2-2.1.3.4
(2)所述压力下,从2 股水柱上获得最大限度的出水量,但不必使用喷嘴直径大于19mm 的消防水
枪;
(4)所有消防水枪应为经认可的设有关闭装置的两用型(即水雾/水柱型)。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国际通岸接头

1.3.1.3.5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五百通岸,两舷可用,一兆帕

  • 所有≥500总吨船舶配国际通岸接头,能用于任一舷;承受1.0MPa工作压力。
  • 法兰:外径178、内径64、节圆132、槽孔19、厚度≥14.5mm;配4副直径16/长50mm螺栓螺母、8垫圈、垫片。

防误记 接头能用于任一舷,不等于要求左右各有一套;尺寸是法兰不同部位。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国际通岸接头(第2-2.1.3.10条)(掌握)

2-2.1.3.10 · B3 PDF第57页/篇内4-52
国际通岸接头:
所有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设置如下规定的国际通岸接头:
(1)应备有使国际通岸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2)国际通岸接头的法兰尺寸,应符合表2-2.1.3.10(2)所列要求;
(3)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MPa 工作压力。其一端应
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船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接口。国际通岸接头应与1 只能
承受1.0MPa 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4 只长度为50mm、直径为16mm 的螺栓,4 只直径为
16 mm 的螺母和8 只垫圈一起,存于船上。
国际通岸接头的法兰尺寸
表2-2.1.3.10(2)
名称
尺寸(mm)
外径
178
内径
64
螺栓节圆直径
132
法兰槽口
直径为19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节圆上,开槽口至法兰外缘
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
螺栓及螺母
4副,直径16,长度为50
2-2.
2-2.
2-2.
2-2.1.4
1.4
1.4
1.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1.3.1.4 · 4项

掌握

一般要求

1.3.1.4.1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关口撤人先报警,二十秒后再释放

  • 气体灭火先保人:可关闭全部相关开口;通常有人进入的规定处所先声光报警,释放前≥20s;普通货舱和规定的小型局部释放处所有例外。
  • 一般禁止自动释放;数量按被保护处所最大需求量,未用A-0及以上安全分隔的相邻处所需合并考虑。
  • 储存室专用、防撞舱壁后、入口独立;规定情形机械通风≥6次/h、门向外开;控制位置不受被保护处所火灾影响。
  • 管路穿起居处所须焊接、无开口、安装后≥5MPa密性试验;不得通过冷藏处所;排放管及附件、喷嘴材料熔点>925℃。

防误记 气体释放原则禁自动,原条有特定狭小空间例外;不能删掉人员进入条件。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一般要求(第2-2.1.4.1条)(掌握)

2-2.1.4.1 · B3 PDF第57页/篇内4-52
一般要求:
(1)船上配备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不应使用本身或在预期使用环境条件下会产生危害人身安
全的有毒物质的灭火介质;
(2)输送灭火剂至被保护处所的管子应设有控制阀,并应清楚地标明这些管子通往的处所。应
有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灭火剂因疏忽而注入任何处所。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货舱如用作乘客处所时,
在运客期间,气体的管子应予盲断。管路可以通过起居处所,条件是这些管子具有足够的厚度,且
它们的密性是在安装好后,通过以不小于5MPa 压头的压力试验得以验证。此外,通过起居处所的
管子只能用焊接连接,且在这些处所内不应安装有排水口或其他开口。管路不应通过冷藏处所;
(3)灭火剂分配管路的布置以及喷嘴的设置应能保证灭火剂均匀分布;
(4)应设有设施,用以关闭可能使空气进入或气体从被保护处所泄出的所有开口;
(5)在任何处所中,空气瓶内含有的自由空气量如因失火释放在该处所内将会严重影响固定灭
火系统的有效性,可要求额外增加灭火剂数量;
(6)对任何滚装处所、装有集成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出的处所和通常有
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应设有释放灭火剂的听觉和视觉自动报警装置。听觉报警应位于在所
有机器工作的状态下在整个被保护处所内都能听见的位置,且应通过调节声压或声调使该报警与其
他听觉报警区分开来。释放预报警应自动开启,如通过打开释放箱的门启动。报警所需的时间长短
应为撤离该处所所需的时间,但是无论如何在灭火剂被释放前应不少于20s。普通货物处所及仅有局
部释放装置的小型处所(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不必配备这种报警装置;
对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液货船的货泵舱,其释放灭火剂的自动



听觉报警装置若为气动,则供应的空气应为干燥和清洁的;若为电动,则应布置在货泵舱外面,除
非使用的是经认可的适合于可燃蒸汽中使用的听觉报警装置;
(7)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应能易于接近和操作简便,且应成组地安装于尽可能少
的处所。该处所应有足够的照明,除主照明以外,还应设有应急照明。其所在的位置应不受被保护
处所火灾的影响。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每一处所应备有指导该系统操作的说明书;
(8)不应采用自动释放灭火剂的装置,但对于人员无法进入的狭小封闭空间且采用对人体无害
灭火剂的情况除外;
(9)若要求灭火剂数量能保护一处或几处处所,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数量至少应为所保护任一
处所中所需灭火剂数量的最大值。设有独立通风系统的相邻处所,如未采用A-0 级及以上分隔分开,
应视为同一处所。该系统应设置常闭控制阀,通过这些阀门将灭火剂直接释放至适当的处所;
(10)在计算灭火剂必需的剂量时,启动空气瓶容积应换算成自由空气容积增加到机器处所的总
容积中。作为替代,可以在安全阀上安装一个直接通向室外大气的排放管;
(11)储存蒸汽以外的灭火剂所需的受压容器,应按下述2-2.1.4(14)的要求置于被保护处所的
外面,除非能够满足公认的标准
①②;
(12)应备有设施,以便船员能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应不必为此目的而将容器从
其固定位置完全移开。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在每排气瓶上设有悬挂称重装置的横杠或其他装
置。对于其他灭火剂类型,可使用适当的液面指示器。
(13)存放灭火剂的容器及受压部件的设计,应符合公认的标准,并应考虑到其位置和营运中
预期遭受的最大环境温度;
(14)当灭火剂储存在被保护处所外面时,则应储存在首部防撞舱壁之后的舱室内,且该舱室
不作它用。这种储存室的任何入口应能从开敞甲板进入,并应独立于被保护处所。如果不能从开敞
甲板进入,则位于甲板以下储存处所的位置不应低于开敞甲板下一层,并应能由梯道或梯子从开敞
甲板直接进出。对于位于甲板下或未设置从开敞甲板进出的出入口的处所,还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用于排出处所底部的废气。通风装置应具有至少每小时换气6 次的能力。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
在这种储存室和相邻围闭处所之间构成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门和关闭其任何开口的其他装置,
均应为气密。在应用本章2-2.2.4、2-2.3.2、2-2.4.4 中各表时,上述储存室应视作控制站;
(15)如阀门的布置导致在管路区段内形成封闭管段时,在这些封闭管段上应设置压力释放阀,
该阀的出口应通向露天甲板;
(16)被保护处所中所有排放管、附件和喷嘴应采用熔点温度超过925℃的材料。管路及其相
关附件应有足够的支撑;
(17)应在排放管路上设有可进行本节2-2.1.4.2 (10)④要求的畅通性试验的附件。
(18)船上应适当存有符合本章要求的备件。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高压二氧化碳系统

1.3.1.4.2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货三十、机四十/三五取大、泵滚四五

  • CO₂自由气体:1kg=0.56m³。货舱≥30%容积;机器处所取40%(规定截顶容积)与35%(含舱棚全容积)较大值;<2000总吨货船可分别35%/30%。
  • 货泵舱及可密封车辆/滚装处所按45%;不能用CO₂保护特种处所。机舱/货泵舱85%在2min内;普通/集装箱货舱2/3在10min内,固体散货舱2/3在20min内。
  • 两套独立控制,顺序先开通舱管阀,再放气瓶;充装率≤0.67kg/L(2022);钢瓶/瓶头阀液压24.5MPa;安全膜片18.6±1MPa。
  • 系统试验分清:阀箱及上游管段≥11.8MPa液压,下游1MPa液压;船上气密≥0.69MPa;功能试验气压≥2.47MPa。人力直接开瓶每组≤12瓶。

防误记 百分比基数随处所改变;先开通舱管阀,再放瓶,别颠倒。

2022更新|高压CO₂充装率 容器充装率应不大于0.67kg/L。不是0.56m³/kg的自由气体换算,也不是低压95%液体体积比例。下方原图/原摘录仍保留2020旧文供对照。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高压二氧化碳系统(第2-2.1.4.2条)(掌握)

2-2.1.4.2 · B3 PDF第58页/篇内4-53
高压二氧化碳(CO2)系统:
(1)除另有规定外,货物处所所配备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释放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该
船最大货舱总容积30%;
(2)机器处所应备有足够的二氧化碳量,其释放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此容积计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
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双层底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
面积的40%;
②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棚在内的全部容积的35%。
①参见IMO《经修订的等效于1974 SOLAS 公约所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固定式气溶胶
(Aerosol)灭火系统认可指南》(MSC.1/Circ.1270)。
②参见IMO 经MSC.1/Circ.1267 修订的《经修正的SOLAS 公约所规定适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油泵舱的固定式气体灭
火系统的等效系统认可导则》(MSC.1/Circ.848)。



小于2000 总吨的货船,上述①和②可分别减至35%与30%;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
安全隔开,应视作一个处所;
(3)对液货船的货泵舱所备此种气体的量,其释放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货泵舱总容积(包
括舱棚容积)的45%;
(4)除特种处所以外,能从外部某一位置加以密封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所备二氧化碳的量,
其释放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可被密封的最大货物处所总容积的45%,且该布置应确保至少三分
之二相关处所所需的气体应在10 min 内被注入。二氧化碳系统不应用于保护特种处所。
(5)这里所指的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体积应以每1kg 相当于0.56m3 计算;
(6)机器处所的固定管系应能使85%的气体在2min 内注入该处所。对于集装箱和普通货物处
所(主要拟载运多种独立系固或包装的货物),固定管系应可使至少三分之二的气体在10 min 内被
注入该处所。对于固体散装货物处所,固定管系应可使至少三分之二的气体在20 min 内被注入该处
所。系统控制装置应布置成根据货舱的装载状况允许释放气体总量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和全部;
(7)保护机器处所、货泵舱、滚装处所、装有集成式冷藏集装箱的集装箱货舱、由门或舱口进
出的处所和通常有人员工作或进出的其他处所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
首先,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然
后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上述控制装置应设计成能确
保按照此顺序操作。
②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释放箱内,在该箱的特定部位应设醒目标记。如果装有控
制装置的释放箱上加锁,用于开启箱子的钥匙应置于设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该盒子
应置放在释放箱附近的明显位置处。
(8)二氧化碳容器:
①二氧化碳容器应为无缝钢瓶,其液压试验压力为24.5MPa。每一钢瓶均应具有合格证
件。瓶体上应清晰而永久地标明以下各项:容器重量、容积、液压试验压力、试验日
期、出厂编号和检验印记;
②容器本体与“二氧化碳(或CO2)”字样应漆以有醒目区别的不同颜色,建议容器本体可
采用红色,字样采用黄色,印记处采用白色,以方便检查;
③容器充装率应不大于0.6kg/L;
④瓶头阀应装有1 根直径为10~12mm 且尾部为斜切口的钢质或铜质管,该管应伸至接
近容器底部;
⑤瓶头阀应有安全膜片或其他经认可的安全装置。安全膜片应在压力达到18.6±1MPa
时自行破裂。安全膜片破裂后,自瓶头阀释放的灭火剂应由管路引至室外开敞甲板的
大气中。如CO2 钢瓶储存室具有良好的通风能力并有降温措施能确保储存室温度不超
过45℃(例如设有温度报警装置),则可不设上述排气管。采用其他安全装置时,也应
满足这一要求;
⑥瓶头阀应由锻造青铜、不锈钢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
⑦二氧化碳瓶应根据各被保护舱室对二氧化碳的需要量进行分组布置。如由人力采用机
械方式直接开启释放装置,则每组瓶数不应超过12 瓶。
(9)二氧化碳管路:
①每只二氧化碳瓶的瓶头阀至集合管的连接管上应装有止回阀;
②集合管至分配阀箱的总管上应装有压力表,其最大量程应为1.5 倍的工作压力;
③二氧化碳管路穿过起居处所时应满足本节2-2.1.4.1(2)的要求,并应避免通过服务处
所。如无法避免,则通过服务处所的管子不应有可拆接头;
④通往A 类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二氧化碳管应有足够的尺寸和喷嘴数量,以使上述处所
所需二氧化碳量的85%能在2min 内喷入被保护处所;



⑤通往上述2-2.1.4.2(6)和2-2.1.4.2(9)④所述处所的二氧化碳管的直径,应根据预计
输送的二氧化碳数量按照公认的标准
①通过计算来确定;对于A 类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
二氧化碳管的直径也可通过表2-2.1.4.2 (9)⑤确定;
⑥二氧化碳系统钢管的最小壁厚,应符合表2-2.1.4.2(9)⑥的规定。为了选用符合标准
的钢管,其壁厚可允许与表列壁厚稍有差异;
⑦通往货物处所的二氧化碳管的管径不应小于20mm。通往喷嘴的支管管径不应小于
15mm;
⑧在总管或分配阀箱上,应装设压缩空气吹洗管接头;
⑨除二氧化碳瓶的瓶头阀至集合管的连接管可采用公认标准的金属挠性管以外,二氧化
碳管应为无缝钢管。
管内可流通的最大二氧化碳量
表2-2.1.4.2(9)⑤
管子内径
(mm)
管内可流通的最大二氧化碳量
(kg)
管子内径
(mm)
管内可流通的最大二氧化碳量
(kg)
15
60
80
2400
20
100
90
3300
25
135
100
4750
32
275
114
6800
40
500
127
9500
50
1100
152
15250
65
1600
二氧化碳系统钢管的最小壁厚
表2-2.1.4.2(9)⑥
管子外径
(mm)
管壁厚度(mm)
分配阀箱前的总管
分配阀箱至被保护舱室支管
21.3~26.9
3.2
2.6
30.0~48.3
4.0
3.2
51.0~60.3
4.5
3.6
63.5~76.1
5.0
3.6
82.5~88.9
5.6
4.0
101.6
6.3
4.0
108.0~114.3
7.1
4.5
127.0
8.0
4.5
133.0~139.7
8.0
5.0
152.4~168.3
8.8
5.6
注:1. 除了那些安装在机舱中可不要求镀锌的管子外,管子应至少在内部镀锌。
2. 对于螺纹管,如允许,最小壁厚应从螺纹的底端量取。
3. 平焊无缝钢管的外径和厚度选自于ISO建议R336。也可以接受符合其他公认标准的直径和厚度。
4. 大直径管子的最小壁厚需另行考虑。
①如《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2010),或《消防设备-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使用:设计和安装》(ISO
6183-2009)等。



5. 通常最小壁厚是指名义壁厚,不考虑由于弯曲而导致的厚度负公差或减小。
(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试验:
①瓶头阀,应经液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4.5MPa。安全膜片应抽样10%按本节2-2.1.4.2(8)
⑤的要求进行爆破试验;
②二氧化碳瓶与瓶头阀装妥后,应在车间内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压力为该瓶的设计压力;
③二氧化碳系统的管子及阀件,应经液压试验。分配阀箱及控制阀的液压试验压力至少
为11.8MPa。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段,其试验压力至少为11.8MPa。自分配阀箱至
喷头间的管段,其试验压力为1MPa。上述液压试验可在车间内进行。液压试验完毕
后,所有管路应在船上以压缩空气进行压力不小于0.69MPa 的气密试验。试验时,各
二氧化碳管排出口应密闭,以检查各接头的密性;
④完工后,二氧化碳系统应进行气体压力不少于2.47MPa 的功能试验,以检查二氧化碳
释放机构动作、管路畅通性和报警设备是否正常。
2022修改通报 · 第14页,2-2.1.4.2(8)③

容器充装率应不大于0.67kg/L。不是0.56m³/kg的自由气体换算,也不是低压95%液体体积比例。下方原图/原摘录仍保留2020旧文供对照。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3.1.4.3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低压一八到二二,冷机双套不减药

  • 低压CO₂不是“减量系统”:药剂量、释放时间、喷嘴、报警沿用高压系统相关要求。
  • 储存压力1.8~2.2MPa,正常液体充装≤95%容器体积;2套独立自动制冷装置、2安全阀;控制和制冷设备与容器同处所。
  • 监测高/低压、制冷故障、最低液位;断电隔热要求为45℃环境下24h内安全阀不动作。

防误记 储存方式变了,不改变沿用的剂量、喷嘴和释放时间要求。

2022更新|低压容器报警引用 压力达到上下限的报警引用按2-2.1.4.3(4)核对;不因引用修改删除高低压报警。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第2-2.1.4.3条)(理解)

2-2.1.4.3 · B3 PDF第61页/篇内4-56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灭火系统中二氧化碳量、释放到被保护处所的时间、被保护处所内喷嘴的位置和启动灭火
系统激发的报警装置等应满足本节2-2.1.4.2 高压二氧化碳系统的有关要求。
(2)灭火系统的容器、制冷装置、控制设备和其他设备的布置,应满足本节2-2.1.4.2 高压二氧
化碳系统的相关要求。
(3)系统控制装置和制冷装置应与储存容器位于同一处所内。
(4)所需液态二氧化碳量应储存在工作压力为1.8MPa~2.2MPa 范围的容器内。容器的正常液
体充装量应加以限制,以提供足够的蒸气空间,从而允许液体在最高储存温度下获得的膨胀空间大
于压力释放阀调定值对应的膨胀空间,但正常液体充装量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95%。
(5)系统应设有:
①压力表;
②高压报警器:不超过释放阀的调定值;
③低压报警器:不小于1.8MPa;
④具有截止阀的充填容器支管;
⑤排气管;
⑥装在容器上的液态二氧化碳量液位指示仪;
⑦两个安全阀。
(6)两个安全释放阀的布置应使当任一阀关闭时另一阀接通容器。释放阀的设定应不小于工作
压力的1.1 倍。每一阀的排量应设计成,在失火释放时,容器内蒸气压力升高值在设定压力值之上
不超过20%。从安全释放阀排出的蒸气应排放到大气中。
(7)对永久充装二氧化碳的容器和输出管,应设有隔热包覆,以便当装置断电后,在环境温度
为45ºC 且初始压力等于制冷装置的起动压力情况下,安全释放阀在24 小时内不动作。
(8)容器应设有两套专用的完全独立的自动制冷装置,每台制冷装置应包括一台压缩机及其相
关的原动机、蒸发器和冷凝器。
(9)在海水温度达32ºC 和环境温度达45ºC 时,每一套装置的制冷能量和自动控制应能在24
小时连续运转的情况下,保持所规定的温度。
(10)每套电动制冷装置应由主配电板汇流排通过独立的馈电线供电。
(11)制冷装置的冷却水(如要求)应由至少两台冷却水泵提供,其中一台为备用泵。备用泵可以
是用于其他用途的泵,但操作此泵供应冷却水时,应不会影响船上其他的重要设备的供水。冷却水
应至少设置2 个通海接口,通常应在左右舷布置。
(12)由截止阀分隔且管内压力可能超过任何部件设计压力的每段管子,应设有安全释放装置。
(13)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中央控制站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如果未设有中央控制站,应
按照本篇第2-1 章2-1.4.6 的要求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



①根据本节2-2.1.4.3(14),容器内压力达到下限和上限值;
②任一制冷装置发生操作故障;
③容器内的液体达到最低许可液位。
(14)如果系统服务于一个以上处所,应设置二氧化碳释放量的控制措施,该措施可以是自动
计时器或布置在控制位置的精确液位指示器。
(15)如果配备能自动调节被保护处所二氧化碳额定释放量的装置,该装置还应具备手动调节
功能。
2022修改通报 · 第14页,2-2.1.4.3(13)①

压力达到上下限的报警引用按2-2.1.4.3(4)核对;不因引用修改删除高低压报警。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蒸汽灭火系统

1.3.1.4.4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蒸汽附加:零点七五配一千克每时

  • 蒸汽一般不用作固定灭火介质,可作限定区域的附加措施。
  • 供汽能力:最大被保护处所每0.75m³,至少1kg/h。

防误记 供汽率不是一次灭火剂质量;通常不能当主固定系统随意替代。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蒸汽灭火系统(第2-2.1.4.4条)(了解)

2-2.1.4.4 · B3 PDF第62页/篇内4-57
蒸汽灭火系统:
蒸汽一般不应用作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灭火剂。但蒸汽可用作限定区域的附加灭火措施,且应符
合如下条件:供给蒸汽的一个或数个锅炉,每小时应能对最大一处被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每0.75m3 至
少供给1kg 蒸汽。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灭火器

1.3.1.5 · 3项

掌握

灭火器容量及布置

1.3.1.5.1 · 大纲PDF第11页

助记干粉气五、泡沫九;手提总重二十三

  • 手提容量:干粉/CO₂≥5kg,泡沫≥9L;手提总质量≤23kg,能力≥9L液体灭火器。
  • ≥1000总吨船起居、服务、控制站至少5具;某处所的其中1具放入口附近。
  • 起居处所不配CO₂灭火器;重要电气电子设备处所使用不导电且不损害设备的灭火剂;保持有效、易取、可识别是否使用。

防误记 药剂质量与灭火器总质量不同;起居处所不配CO₂灭火器。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灭火器容量及布置(第2-2.1.5.1条至第2-2.1.5.3条)(掌握)

2-2.1.5.1 · B3 PDF第62页/篇内4-57
型式认可和容量
(1)船上所有灭火器及其配备的备用灭火剂均应经认可;
(2)每具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应至少具有5kg 的容量,每具泡沫灭火器应至少具有9L 的容
量。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kg,并具有至少等效于9L 液体灭火器的灭火能力;
2-2.1.5.2 · B3 PDF第62页/篇内4-57
不应使用灭火剂其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会产生一定数量的毒气足以损害人身安
全的灭火器。
2-2.1.5.3 · B3 PDF第62页/篇内4-57
灭火器的布置
②
(1)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型式适当和数量足够的手提式灭火器。1000 总吨
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5 具手提式灭火器;
(2)任何处所使用的手提式灭火的其中1 具应存放在该处所入口处附近;
(3)起居处所不应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内设船舶安全所必需的电器或电子设备或
装置的处所配备的灭火器,其灭火剂应既不导电也不会对设备和装置产生危害;
(4)灭火器的布置位置应易于看到并能在失火时迅速和容易到达。灭火器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并免受天气、震动或其它外部因素的影响。手提式灭火器应配有指示装置以表明是否已被使用。
(5)船上应定期检查,确保使用的所有手提式灭火器处于有效期内。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备用灭火剂

1.3.1.5.2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前十全备,后面半备,按类分别算

  • 能船上充装:按前10具100%+其余50%备灭火剂,不同类型分别计算,总量不必超过60份。
  • 不能船上充装:用相同灭火剂量、型式、能力、数量的额外手提灭火器替代。

防误记 备用灭火剂与不能船上充装时的备用灭火器分两种处理。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备用灭火剂(第2-2.1.5.4条)(理解)

2-2.1.5.4 · B3 PDF第62页/篇内4-57
备用灭火剂
(1)对于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在船上配备备用灭火剂,其数量应按其中10 具灭火
器的100%和剩余灭火器的50%进行计算。应按不同类型灭火器单独计算以上备用灭火剂的配备数
量,但总数不必超过60 份。船上应备有各类型灭火器的充装说明。
(2)对于不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本节2-2.1.5.4(1)所确定的相同灭火剂量、
型式、能力和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①参见IMO 经MSC.1/Circ.1267 修订的《经修订的1974SOLAS 公约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油泵舱的等效固定式气体灭
火系统认可指南》(MSC/Circ.848)和《经修订的等效于1974SOLAS 公约所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气体
灭火系统的固定式气溶胶(Aerosol)灭火系统认可指南》(MSC.1/Circ.1270 通函)。
②参见IMO《SOLAS 公约第II-2 章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MSC.1/Circ.1275)通函。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1.3.1.5.3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二十升加同量备用,混合液两百每分

  • 手提泡沫枪组成:水带接总管的泡沫枪/比例混合装置+至少20L泡沫液容器+1桶同容量备用液。
  • 在消防总管标称压力下,泡沫混合液流量≥200L/min;所产泡沫发泡倍数、释放时间与认可数值误差≤±10%。

防误记 200L/min是混合液流量,20L是浓缩液容器,单位和基数不可互换。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第2-2.1.5.5条)(掌握)

2-2.1.5.5 · B3 PDF第63页/篇内4-58
手提式泡沫枪装置
(1)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由如下部件组成:
①1 具自吸式或与单独的比例混合器组合构成,能通过消防水带与消防总管连接的泡沫
枪/支管;
②1 只内有至少20 L 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
③额外配备的至少1 桶相同容量的泡沫液。
(2)泡沫枪/支管和比例混合器应能在消防总管的标称压力下,以至少为200 l/min 的泡沫溶液
流量产生适合扑灭油火的有效泡沫。
(3)应采用经认可的泡沫浓缩液(参见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
①或国家或行业标准
②)。
(4)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所产生泡沫的发泡倍数和释放时间与上述(3)所确定数值之间的误差不应
大于± 10% 。
(5)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设计应能经受船上经常遇到的堵塞、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
击、碰撞和腐蚀。
2-2.
2-2.
2-2.
2-2.1.6
1.6
1.6
1.6
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

1.3.1.6 · 6项

掌握

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处所

1.3.1.6.1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锅炉固定三选一,泡沫135加两手提

  • 燃油锅炉/燃油装置A类处所:固定系统三选一,气体/高倍泡沫/压力水雾;机炉舱不完全隔开或燃油可流入时合并。
  • 锅炉舱内或入口外至少1套手提泡沫枪(载客<100例外);每炉膛和有部分燃油装置处所至少2具手提泡沫灭火器;锅炉舱另有≥135L泡沫或等效设备。
  • 货船<175kW生活锅炉可免135L;生火处所≥0.1m³干料容器+铲,也可认可手提灭火器替代。

防误记 小生活锅炉及小客船例外分别核对,不能只记“锅炉一律135L”。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处所(第2-2.1.6.1条)(掌握)

2-2.1.6.1 · B3 PDF第63页/篇内4-58
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处所:
(1)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 类机器处所,应设下列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
①符合本节2-2.1.4 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②符合本节2-2.1.8 规定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③符合本节2-2.1.9 规定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在任何情况下,若机舱和锅炉舱没有完全分隔,或燃油能从锅炉舱流入机舱,则机舱和锅
炉舱应合并作为一个舱室看待;
(2)每一锅炉舱内或锅炉舱入口外侧至少应设有1 具符合本节2-2.1.5.5 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
置。但对载客少于100 人的客船不适用;
(3)每一锅炉舱的每一炉膛所在处所和每一内有部分燃油装置的处所,至少应设有2 具手提式
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每一锅炉舱内应至少设有1 具经认可的容量至少135L 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
设备。这些灭火器应备有绕在卷筒上的足以到达锅炉舱任何部位的软管。对于货船上小于175kW(相
当于蒸发量为250kg/h)的生活用锅炉,无需设有容量至少135L 的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
(4)每一生火处所应设有消防容器1 具,内装至少0.1 m3 的砂子、浸透苏打的锯木屑或其他经
认可的干燥物,并配有1 把合适的铲子用于扬撒这些干燥物。也可选择由1 具经认可的手提式灭火
器代替。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

1.3.1.6.2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内燃机固定+泡沫45,手提至少二、步行十

  • 内燃机A类处所:固定系统三选一;至少1套手提泡沫枪,载客<100客船例外。
  • ≥45L泡沫灭火器/等效设备数量须覆盖油系统及危险部位;载客<100客船可只1具,货船小处所可放外侧。
  • 手提泡沫灭火器/等效设备至少2具,任何点至1具的步行距离≤10m。

防误记 45L设备与手提灭火器是不同配置项;小船允许替代的条件另列。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第2-2.1.6.2条)(掌握)

2-2.1.6.2 · B3 PDF第63页/篇内4-58
设有内燃机的A 类机器处所:
(1)应设有本节2-2.1.6.1(1)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中的一种;
(2)应设有至少1 具符合本节2-2.1.5.5 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但对载客少于100 人的客船
不适用;
(3)在每一此类处所内,应设有每只容量至少45L 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数量足
以使泡沫或其等效物能喷射到燃油和滑油压力系统、传动装置和其他有失火危险的任何部位。对载
客少于100 人的客船,可只设1 具。对于货船内较小的处所,45L 的泡沫型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可以
安置在有关处所的外面;
(4)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布置应使处所内任何一点到达1 具灭
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m,且每一此类处所内应至少设有这种灭火器2 具。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客船机器处所水雾枪的配备要求

1.3.1.6.3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客船每A机舱,两具L形水雾枪

  • 客船每一A类机器处所至少2具水雾枪。
  • 水雾枪与普通两用消防水枪区分:L形管长肢约2m、短肢约250mm,可接水带。

防误记 L形机舱水雾枪不等于普通水雾/水柱两用消防水枪。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客船机器处所水雾枪的配备要求(第2-2.1.6.3条)(理解)

2-2.1.6.3 · B3 PDF第63页/篇内4-58
在客船上,每一A 类机器处所应设有至少2 具水雾枪。
①参见IMO《经修订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用泡沫浓缩液性能和试验衡准及检验指南》(MSC.1/Circ.1312)通函。
②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



水雾枪可由一“L”形金属管构成,其长肢长约2m,能与消防水带连接,其短肢长约250mm,装
有1 个固定水雾喷嘴或能够安装接上1 具喷水枪。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设有汽轮机或闭式蒸汽机的机器处所

1.3.1.6.4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汽机看375与无人值班,才加固定系统

  • 汽轮机/闭式蒸汽机处所:45L泡沫/等效保护压力滑油等危险部位;等效固定系统可替代。
  • 手提泡沫至少2具、步行≤10m;总功率≥375kW且周期无人值班时,固定系统三选一。

防误记 375kW与周期无人值班需一起判断;压力滑油的保护不能漏。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设有汽轮机或闭式蒸汽机的机器处所(第2-2.1.6.4条)(了解)

2-2.1.6.4 · B3 PDF第64页/篇内4-59
设有汽轮机或闭式蒸汽机的机器处所:
(1)应设有每具容量至少45L 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数量足以使泡沫或其等效物
能喷射到以下位置:
①压力滑油系统的任何部位;
②汽轮机、蒸汽机或其他传动装置的压力润滑部分的封闭罩壳的任何部位;
③其他有失火危险的任何部位。
如果该类处所能由符合本节2-2.1.6.1(1)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提供至少与上述要求等效的保
护,则可不设上述要求的灭火器;
(2)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布置应使该处所内任何一点到达1 具
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m,且每一此类处所内应至少设有这种灭火器2 具,但若已符合本节
2-2.1.6.1(3)的规定,则可不设本款要求的灭火器;
(3)如果处所内汽轮机或闭式蒸汽机的总输出功率不少于375kW,且该处所为周期性无人值
班处所,则应设有本节2-2.1.6.1(1)所要求的固定灭火系统中的一种。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规定类型的客船和500总吨以下液货船(闪点≤60℃)灭火设备配备

1.3.1.6.5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二级小五百,三级人大船大,低闪点小液货

  • 适用须同时核对:Ⅱ级客船<500人且<500总吨;Ⅲ级客船<500人且>500总吨;液货船<500总吨且货物闪点≤60℃。
  • 规定机炉舱可仅水灭火代替固定系统;可用1具45L泡沫/等效设备+干料消防容器(可手提替代)代替相应便携设备。
  • “可替代”只在所列船型和条件内成立,不要推广到所有客船。

防误记 三种船型的吨位方向不同,Ⅲ级条件是大于500总吨;不能平均套小船规则。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规定类型的客船和500总吨以下液货船(闪点≤60℃)灭火设备配备(第2-2.1.6.5条)(掌握)

2-2.1.6.5 · B3 PDF第64页/篇内4-59
载客少于500 人且小于500 总吨的Ⅱ级客船和小于500 总吨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
杯试验)液体货物的液货船以及载客少于500 人且大于500 总吨的Ⅲ级客船:
(1)机炉舱可仅设水灭火系统以代替本节2-2.1.6.1(1)和2-2.1.6.2(1)的要求;
(2)机炉舱可配备如下的灭火器以代替本节2-2.1.6.1(2)、(3)、(4)和2-2.1.6.2(2)、(3)、(4)的要
求:
①1 具45L 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前提是能使泡沫或其等效物喷射到有失火危险的任
何部位;
②消防容器1 只,内装砂子、浸透苏打的锯木屑或其他经认可的干燥物,也可由1 具经
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代替。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灭火设备配备

1.3.1.6.6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小货千吨水可代,五百以下45可换两手提

  • <1000总吨货船机炉舱可用水灭火替代规定固定系统。
  • 规定便携配备可改为1具45L泡沫/等效设备+干料消防容器;<500总吨时45L可由2具认可手提灭火器替代;干料容器也可手提替代。

防误记 替代仅限原条所列设备,不能据此免除全部机舱灭火设施。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灭火设备配备(第2-2.1.6.6条)(掌握)

2-2.1.6.6 · B3 PDF第64页/篇内4-59
小于1000 总吨的货船:
(1)机炉舱可仅设水灭火系统以代替本节2-2.1.6.1(1)和2-2.1.6.2(1)的要求;
(2)机炉舱可配备如下的灭火器以代替本节2-2.1.6.1(2)、(3)、(4)和2-2.1.6.2(2)、(3)、(4)的要
求:
①1 具45L 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前提是能使泡沫或其等效物喷射到有失火危险的任
何部位。对于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可由2 具经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代替;
②消防容器1 只,内装砂子、浸透苏打的锯木屑或其他经认可的干燥物,也可由1 具经
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代替。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固定式灭火系统

1.3.1.7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气体、高倍泡沫、压力水雾三选

  • 固定系统记“三选”:固定气体、固定高倍泡沫、固定压力水雾。
  • 禁止卤代烷1211/1301/2402和全氟化碳;蒸汽一般仅作限定区域附加措施;非强制加装的系统也须符合认可要求。

防误记 高倍与低倍不是同一法定选项;非强制加装也要符合认可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固定式灭火系统(第2-2.1.7.1条)(掌握)

2-2.1.7.1 · B3 PDF第64页/篇内4-59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类型:
(1)本章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可以为以下任何系统:
①符合本节2-2.1.4 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②符合本节2-2.1.8 规定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③符合本节2-2.1.9 规定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2)如果安装了非本章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则该灭火系统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或者参照国
际海事组织(IMO)指南
①的要求。
(3)禁止使用以卤代烷1211、1301 和2402 以及全氟化碳作为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4)通常不允许使用蒸汽作为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灭火剂。但蒸汽可用作限定区域的附加灭火措
施,且应符合本章相关规定。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3.1.8 · 4项

理解

适用范围

1.3.1.8.1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舱内泡沫与甲板泡沫分开学

  • 本条泡沫系统主要用于机器处所、客船货物处所、滚装/车辆处所及货泵舱。
  • 与液货船固定甲板泡沫系统(4.13)分开学习。

防误记 机器、车辆、货物与液货甲板系统的剂量公式不能互套。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适用范围(第2-2.1.8.1条)(理解)

2-2.1.8.1 · B3 PDF第65页/篇内4-60
适用范围
下述规定适用于本节2-2.1.6.1(1)②所规定的用于保护机器处所、本章2-2.2.13.1 所规定的用于保
护货物处所、本章2-2.3.9.2(6)所规定的用于保护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以及本章2-2.4.15.1 所规定
的用于保护货泵舱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泡沫混合比、泡沫发生器、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内部空气成泡系统、额定泡沫膨胀率的定义

1.3.1.8.2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浓液占比叫混合,泡体除液叫膨胀

  • 混合比=浓缩液占混合液的体积百分比;膨胀率=泡沫体积÷生成它的混合液体积(约20℃无火条件)。
  • 发生器使混合液发泡;高倍系统属全淹没系统;内部空气成泡=发生器在被保护处所内、使用该处所空气。
  • 不要把混合比、发泡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混用。

防误记 混合比、发泡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是三个不同参数。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泡沫混合比、泡沫发生器、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内部空气成泡系统、额定泡沫膨胀率的定义(第2-2.1.8.2条)(理解)

2-2.1.8.2 · B3 PDF第65页/篇内4-60
本部分涉及的定义如下:
(1)设计填充率:至少为认可试验期间使用的最小额定填充率。
(2)泡沫:系指当泡沫混合液通过泡沫发生器并和空气混合时产生的灭火介质。
(3)泡沫混合液:系指泡沫浓缩液与水产生的混合溶液。
(4)泡沫浓缩液:系指以适当浓度能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混合液的液体。
(5)泡沫输送管:系指将高倍泡沫从设于被保护处所外的泡沫发生器注入被保护处所的供应管
道。
(6)泡沫混合比:系指泡沫浓缩液在与水混合形成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比。
(7)泡沫发生器:系指将高倍泡沫混合液通过发泡形成泡沫排放到被保护处所的排放装置或组
件。使用内部空气的泡沫发生器通常由一个喷嘴或一套喷嘴和一个外壳组成。外壳典型地由孔状钢/
不锈钢板制成盒子的形状,将喷嘴封闭在内部。使用外部空气的泡沫发生器一般由喷嘴组成,这些
喷嘴封闭在壳体内并向滤网喷射,设有电动、液动或气动的风扇向泡沫混合液提供发泡空气。
(8)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系指使用内部或外部空气来为泡沫混合液发泡的固定式全淹没灭火系
统。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由按本节2-2.1.8.3(1)③规定的灭火试验认可的泡沫发生器和专用泡沫浓缩
液组成。
(9)内部空气成泡系统:系指泡沫发生器位于被保护处所内并利用该处所内空气成泡的固定式
高倍泡沫系统。
(10)额定流速:系指泡沫混合液的流速,以l/min 表示。
(11)额定供给速率:系指单位面积的额定流速,以l/min▪m2 表示。
(12)额定泡沫膨胀率:系指在无火灾的条件下且环境温度约为20℃时泡沫体积与形成泡沫的
泡沫混合液体积之比。
(13)额定泡沫产生量:系指每个单位时间产生的泡沫体积,即额定流速乘以额定泡沫膨胀率,
以m3/min 表示。
(14)额定填充率:系指额定泡沫产生量与面积之比,即以m/min 表示。
(15)额定填充时间:系指被保护处所的高度与额定填充率之比,即以min 表示。
(16)外部空气成泡系统:系指泡沫发生器安装在被保护处所外直接获取新鲜空气成泡的固定
式高倍泡沫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1.3.1.8.3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一分开泡、十分填满;五倍或三十分取大

  • 高倍泡沫:能手动释放,1min内开始供泡;储液按5倍最大处所容积泡沫量/完全释放30min泡沫量取大者;相关处所释放声光预警≥20s。
  • 设计填充满足认可值且最大被保护处所10min内充满;机器/货泵舱主+应急电源,车辆/滚装/货物处所可只主电源。
  • 外部发生器与被保护处所相邻时有A-60、450mm间隔等防护;同系统不混不同类型浓缩液;比例混合比试验允许+30%~−0%,不可记成±30%。

防误记 比例混合试验是+30%/−0%,不是±30%;储量取大而非二选较小。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第2-2.1.8.3条)(理解)

2-2.1.8.3 · B3 PDF第65页/篇内4-60
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①如IMO 《经修订的等效于1974SOLAS 公约所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固定式气溶胶
(Aerosol)灭火系统认可指南》(MSC.1/Circ.1270)。



(1)主要性能:
①该系统应能够手动释放,并应设计成在1min 之内能够开始以规定的泡沫供给速率产生
泡沫。除非能采取适当的操作措施或联锁设置以防止该系统的有效性受到处所内其他
灭火系统的影响,否则该系统不允许自动释放。
②该系统应使用经认可的泡沫浓缩液(参见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指南
①或国家标
准
②)。同一个高倍泡沫系统里不应混合不同类型的泡沫浓缩液。
③该系统的灭火能力、制造和试验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指南
③的要求。
④该系统及其部件应适当设计成能承受船上通常会遇到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
冲击、堵塞和腐蚀。被保护处所内的管路、附件和相关部件(垫圈除外)应设计成能
承受925℃的温度。
⑤与泡沫浓缩液接触的系统管路、泡沫浓缩液储存柜、部件和管子附件应能与泡沫浓缩
液相兼容,并由耐腐蚀材料制成,例如不锈钢或等效材料。其他系统管路和泡沫发生
器应为全镀锌钢或等效材料。分配管道应有自排干能力。
⑥应通过在泡沫比例混合器的两个进口(分别为水和泡沫浓缩液)和出口配置压力表的
方式为系统运行测试和确保所需压力和流量提供测试方法。在泡沫比例混合器的下端
分配管路应安装一个试验阀,并设有反映该系统计算压降的测试孔。管路的所有部位
应设有供冲洗、排水和通入空气进行净化的接头。所有喷嘴应能拆下检查以证明喷嘴
里无碎屑。
⑦应提供措施,使船员能安全检查泡沫浓缩液的数量并对泡沫质量进行定期采样控制。
⑧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张贴系统操作说明。
⑨应按生产商的说明提供备件。
⑩如果内燃机用作该系统海水泵的原动机,原动机的燃油柜内应有足够的燃油以使泵能
满负荷运转至少3h,且A 类机器处所外应有足够的燃油储备以使泵能额外满负荷运转
15h。如果该燃油柜还同时服务于其他内燃机,整个燃油柜的容量应确保足够供应所有
的发动机。
⑪被保护处所内泡沫发生器和管路的布置不应妨碍对已安装的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活
动。
⑫该系统电源、泡沫浓缩液供应和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易于到达和操作简便,并应布置在
被保护处所外部的位置,且在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会被切断。所有直接与泡沫发生器
连接的电气元件应至少为IP 54 级。
⑬管系的尺寸应根据液压计算技术
④确定,以确保提供系统正确运行所需要的流量和压
①参见IMO《固定式灭火系统用高倍泡沫浓缩液性能、试验标准和检验指南》(MSC/Circ.670 通函)。
②参见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
③参见IMO《固定式高倍泡沫系统认可指南》(MSC.1/Circ.1384 通函)。
④如果使用海曾-威廉姆斯(Hazen-Williams)公式,可能使用的下列不同管子类型的摩擦系数C 应使用下值:



力。
⑭被保护处所的布置应能使该处所充满泡沫时可以进行通风。应设有程序以确保上部挡
火闸、门和其他适当的开口在发生火灾时保持开启。对于内部空气成泡系统,500m3
以下的处所可不做要求。
⑮应建立船上程序,要求在系统释放后重新进入被保护处所的人员配戴呼吸器,以防止
空气中缺氧和泡沫覆盖层中夹杂燃烧产物。
⑯船舶应配有安装图纸和操作手册,并保存在船上随时可用。应张贴一份清单或图纸,
标出被覆盖处所和每个分区所覆盖的区域位置。船上应备有试验和维护说明。
⑰该系统的所有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图纸应使用中文编制。
⑱应对泡沫发生器间进行通风,以防止超压,并应进行加热以避免可能发生冻结。
⑲所备泡沫浓缩液的数量应按额定的膨胀率足以至少产生5 倍于由钢质舱壁围蔽的最大
被保护处所容积的泡沫量,或足以向最大被保护处所完全释放30 min 的泡沫量,两者
中取大者。
⑳机器处所、货泵舱、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等被保护处所内应设有视觉和听
觉报警,以便在系统释放时能发出警告。报警持续时间应满足撤离该处所所需的时间,
但任何情况下不应少于20 s。
(2)内部空气成泡系统
①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系统
(a) 该系统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应急电源应从被保护处所外供电。
管子类型
C
黑钢或镀锌软钢
100
铜或铜合金
150
不锈钢
150



(b) 应有足够的泡沫发生量以确保满足该系统的最小设计填充率,并且还应足以在
10 min 内完全填充最大被保护处所。
(c) 通常应基于认可试验的结果对泡沫发生器的布置进行设计。每个包含内燃机、锅
炉、净油器和类似设备的处所应至少安装2 台发生器。小工作间和类似处所可仅
由1 台泡沫发生器覆盖。
(d) 泡沫发生器应在包括发动机罩壳在内的被保护处所的最上层天花板下均匀分布
泡沫。泡沫发生器的数量和位置应足以确保在该处所内所有部分和所有水平面的
所有高风险区域都受到保护。有障碍物位置处可能需设额外的泡沫发生器。除非
以更小的间隙进行了试验验证,否则泡沫发生器的布置应使得在泡沫出口前至少
有1 m 的自由空间。发生器应位于主要结构之后、发动机和锅炉上方且远离、但
不会遭受爆炸损坏的位置。
②用于保护车辆处所、滚装处所、特种处所和货物处所的系统
(a) 该系统应由船舶主电源供电。不必设置应急电源。
(b) 应有足够的泡沫发生量以确保满足该系统的最小设计填充率,并且还应足以在
10 min 内完全填充最大被保护处所。但是,对于保护甲板适度气密且甲板高度小
于或等于3 m 的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系统,其填充率不应小于设计
填充率的三分之二,并且还应足以在10 min 内填充最大被保护处所。
(c) 该系统可分成若干分区,但是该系统的容量和设计应基于被保护处所泡沫需求的
最大体积量确定。如果两个相邻保护处所之间的限界为A 级分隔,则不必同时
服务于该相邻保护处所。
(d) 通常应基于认可试验的结果对泡沫发生器的布置进行设计。发生器的数量可能有
所不同,但该系统应能提供经认可试验确定的最小设计填充率。每个处所内应安
装至少2 台发生器。泡沫发生器应布置成能在被保护处所内均匀分布泡沫,且其
布局应考虑到船上装载货物时预计可能造成的障碍。包括可移动甲板在内,至少
在每间隔一层甲板上应安装有发生器。发生器之间的水平间距应能确保快速将泡
沫供应至被保护处所的所有部分。此间距应基于全尺度试验确定。
(e) 除非以更小的间隙进行了试验验证,否则泡沫发生器的布置应能使泡沫出口前至
少有1 m 的自由空间。
(3)外部空气成泡系统
①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系统
(a) 该系统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应急电源应从被保护处所外供电。
(b) 应有足够的泡沫发生量以确保满足该系统的最小设计填充率,并且还应足以在
10 min 内完全填充最大被保护处所。
(c) 通常应基于认可试验的结果对泡沫输送管的布置进行设计。泡沫输送管的数量可
能有所不同,但该系统应能提供经认可试验确定的最小设计填充率。每个包含内
燃机、锅炉、净油器和类似设备的处所应至少安装2 条输送管。小工作间和类似
处所可仅由1 条输送管覆盖。
(d) 泡沫输送管应在包括发动机壳罩在内的被保护处所的最上层天花板下均匀分布。
输送管的数量和位置应足以确保在该处所内所有部位和所有水平面的所有高风
险区域都受到保护。有障碍物位置处可能需设额外的输送管。除非以更小的间隙
进行了试验验证,否则输送管的布置应能使泡沫输送管前至少有1 m 的自由空
间。输送管应位于主要结构之后、发动机和锅炉上方且远离、但不会遭受爆炸损
伤的位置。
(e) 泡沫输送管的布置应能使被保护处所发生火灾时不会影响到泡沫发生设备。如果
泡沫发生器的位置靠近被保护处所,则泡沫输送管的安装应使发生器和被保护处



所之间至少有450 mm 的间隔,且分隔应为A-60 级。泡沫输送管应为钢质,其
厚度不应小于5 mm。此外,在泡沫发生器和被保护处所之间的限界舱壁或甲板
的开口处应安装厚度不小于3 mm 的不锈钢挡火闸(单叶或多叶)。该挡火闸应
通过与其相关的泡沫发生器的遥控装置进行自动操作(电动、气动或液动),并
设置成在泡沫发生器开始运行前保持关闭。
(f) 泡沫发生器所在位置应有充足的新鲜空气供应。
②用于保护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及货物处所的系统
(a) 该系统应由船舶主电源供电。不必设置应急电源。
(b) 应有足够的泡沫发生量以确保满足该系统的最小设计填充率,并且还应足以在
10 min 内完全填充最大被保护处所。但是,对于保护甲板适度气密且甲板高度小
于或等于3 m 的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系统,其填充率不应小于设计
填充率的三分之二,并且还应足以在10 min 内填充最大被保护处所。
(c) 该系统可分成若干分区,但是该系统的容量和设计应基于被保护处所泡沫需求的
最大体积量来确定。如果两个相邻保护处所之间的限界为A 级分隔,则不必同时
服务于该相邻保护处所。
(d) 通常应基于认可试验的结果对泡沫输送管的布置进行设计。泡沫输送管的数量可
能有所不同,但系统应能提供经认可试验确定的最小设计填充率。每个处所内应
至少安装2 条输送管。泡沫发生器应布置成能在被保护处所内均匀分布泡沫,且
其布局应考虑到船上装载货物时预计带来的障碍。包括可移动甲板在内,至少每
间隔一层甲板应设有输送管。输送管之间的水平间距应能确保快速将泡沫供应至
被保护处所的所有部分。此间距应基于全尺度试验确定。
(e) 除非以更小的间隙进行了试验验证,否则系统的布置应能使泡沫出口前至少有1
m 的自由空间。
(f) 泡沫输送管的布置应能使被保护处所发生火灾时不会影响到泡沫发生设备。如果
泡沫发生器的位置靠近被保护处所,泡沫输送管的安装应使发生器和被保护处所
之间至少有450 mm 的间隔,且分隔应为A-60 级。泡沫输送管应为钢质,其厚
度不应小于5 mm。此外,在泡沫发生器和被保护处所之间的限界舱壁或甲板的
开口处应安装厚度不小于3 mm 的不锈钢挡火闸(单叶或多叶)。该挡火闸应通
过与其相关的泡沫发生器的遥控装置进行自动操作(电动、气动或液动),并设
置成在泡沫发生器开始运行前保持关闭。
(g) 泡沫发生器所在位置应能有充足的新鲜空气供应。
(4)安装试验要求
①安装后,应对管子、阀、附件和组装的系统进行试验,包括动力和控制系统、水泵、
泡沫泵、阀、遥控和就地释放站以及报警装置的功能试验。应使用安装于试验管路
的测试孔验证系统在所要求压力下的流量。此外,所有分配管路应用淡水冲洗并使
用空气吹通,以确保管路无堵塞。
②应对所有泡沫比例混合器或其他泡沫混合装置进行功能试验,以确认混合比公差处
于在系统认可时确定的额定混合比的+30%至-0%的范围内。对于使用0℃时动粘度
等于或小于100 cSt 且密度等于或小于1100 kg/m3 的牛顿(Newtonian)型泡沫浓缩
液的泡沫比例混合器,该试验可用水替代泡沫浓缩液进行。其他布置应用实际的泡
沫浓缩液进行试验。
(5)使用外部空气而发生器安装在被保护处所内的系统
可以接受使用外部空气而发生器位于被保护处所内、通过新鲜空气管道供气的系统,前
提是可表明这些系统具备与本节2-2.1.8.3(3)所定义的系统同等的性能和可靠性。在接受这些系统
时,至少应考虑下列设计细节:



1
供应管中可接受的空气低压和高压及流速;
2
挡火闸布置的功能和可靠性;
3
空气输送管包括泡沫出口的布置和分布;
4
空气输送管与被保护处所之间的分隔。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

1.3.1.8.4 · 大纲PDF第12页

助记低倍五分钟,盖住最大单面积

  • 低倍泡沫要在≤5min覆盖燃油可能散布的最大单个面积。
  • 固定管系有效分配到危险处,控制位置易到、少量集中且不受火灾影响;不同类型不混,厂商不同的同类型须认可兼容。

防误记 面积是燃油可能散布的最大单个面积,不直接换成整个舱容。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第2-2.1.8.4条)(了解)

2-2.1.8.4 · B3 PDF第70页/篇内4-65
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
(1)数量和泡沫浓缩液
①低倍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经认可的的泡沫浓缩液(参见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
指南
①或国家标准
②)。该系统泡沫浓缩液同一个低倍泡沫系统里不应混合不同类型的
泡沫浓缩液。除非其兼容性已获得认可,否则来自不同生产商的同类型泡沫浓缩液不
应进行混合。
②该系统应能在不超过5min 的时间内通过固定排放出口排放出的泡沫数量,足以在燃
油所能散布的最大单个面积产生一层有效的泡沫覆盖层。
(2)安装要求
①应设有通过固定管系和控制阀或旋塞有效分配泡沫至适当排放出口的装置,并由固定
喷射器直接将泡沫有效地喷射到被保护处所内其他主要失火危险处。有效分配泡沫的
装置应通过计算或试验证明可以接受。
②任何这种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易于到达且操作简便,并应尽可能成组集中于少数几个不
会被所保护处所火灾阻碍的位置。
2-2.
2-2.
2-2.
2-2.1.9
1.9
1.9
1.9
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
③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

1.3.1.9 · 2项

了解

适用范围

1.3.1.9.1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水基不只淡水,添加剂须获准

  • 本章要求的固定水基系统,无特殊要求时按本条执行。
  • 水基含淡水/海水及允许的防冻或增效添加剂。

防误记 允许添加不等于任意添加,仍应符合系统认可与用途。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适用范围(第2-2.1.9.1条)(了解)

2-2.1.9.1 · B3 PDF第70页/篇内4-65
适用范围
如无特殊要求,本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应满足本条相关规定。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技术要求

1.3.1.9.2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先认可再安装试,车辆高度别挡雾

  • 机器/货泵舱与滚装/车辆/特种处所分别按对应指南认可。
  • 滚装系统提供允许车型尺寸文件,确保最高车辆不破坏喷嘴雾化效果;安装后效用试验,文件留船并纳入安全管理。

防误记 滚装系统认可的车型尺寸和喷嘴作用条件必须一起核验。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技术要求(第2-2.1.9.2条)(理解)

2-2.1.9.2 · B3 PDF第70页/篇内4-65
技术要求
(1)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按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指南
④予
以认可。
(2)用于滚装处所、车辆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
①用于滚装处所、车辆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按国际海事组织
(IMO)制定的指南予以认可
⑤。
②灭火系统提供商应提供一份文件,说明在该水雾系统布局下允许的车型尺寸,能够确
保喷嘴的布置和型式在最大限高车辆时不会影响其雾化效果。上船安装后,应进行效
用试验。该文件应保存在船上并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2-2.
2-2.
2-2.
2-2.1.10
1.10
1.10
1.10
机器处所内的特殊布置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机器处所内的特殊布置

1.3.1.10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少开口、能关停、外控制、早探火

  • 逻辑:少开口、能关闭、能停风停油、处所外控制;Ⅱ/Ⅲ级客船、货船≥1000与液货船≥500、小吨位船分档。
  • 机舱天窗为钢质且无玻璃;限界面不设窗,机舱内控制室围壁窗有例外。
  • 无人值班、经认可自动遥控替代人工管理、所列主推进遥控场景及封闭焚烧炉处所,设置固定探火报警。

防误记 小吨位及不同船型的条款分档,不把大船全部要求直接推广。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机器处所内的特殊布置(第2-2.1.10.2条至第2-2.1.10.4条)(理解)

2-2.1.10.2 · B3 PDF第70页/篇内4-65
对于Ⅱ级和Ⅲ级客船:
(1)天窗等的布置要求如下:
①参见IMO《经修订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用泡沫浓缩液性能和试验衡准和检验指南》(MSC.1/Circ.1312 通函)。
②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
③水基灭火介质系指添加或不添加防冻剂和/或增效灭火添加剂的淡水或海水。
④参见IMO《经修订的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等效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MSC/Circ.1165 通函)。
⑤参见IMO《经修订的用于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设计和认可指南》(MSC.1/Circ.1430 通函)。
其中,对于MSC.1/Circ.1430 通函第3.18 条,船上只需备有以中文编制系统操作维护手册/计划,无需将其翻译成英
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一种。



①天窗、门、通风筒、烟囱上供排气通风用的开口以及机器处所的其他开口,其数量应
减少到符合通风及船舶正常、安全运行所需要的最少数目;
②天窗应为钢质,且不应有玻璃板。也可采用其他的等效设施来替代。应采取适当的措
施,以便发生火灾后烟气能从被保护处所释放;
③除动力操纵的水密门外,门的布置应能在所在处所失火时,由动力操纵的关闭装置或
由在向关闭方向反向倾斜3.5°时能关闭,并装有具备遥控脱开装置的故障安全型门背
钩的自闭式门以保证其确实关闭。紧急脱险围阱的门不必安装故障安全型门背钩装置
和遥控释放装置;
④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应设窗,但不排除在机器处所内的控制室围壁上使用玻璃窗。
(2)下列各项应装有控制设施:
①天窗的开启和关闭、烟囱上正常排气通风开口的关闭及通风筒挡火闸的关闭;
②排出烟气;
③动力操纵门的关闭或门上脱开机构的启动,但动力操纵水密门除外;
④停止通风机;
⑤停止鼓引风机,停止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
油分离器(净油器)的控制装置。
(3)上述(2)和本节2-2.1.15.1(2)⑤所需的控制设施应位于有关处所的外面,且在其不受所服务
处所火灾的影响。此种控制设施和任何规定的灭火系统的控制设施,应尽实际可能设置于一个控制
位置或分组集中于尽可能少的几个位置内。上述位置应具有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通道。
(4)对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机器处所的耐火完整性、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位置和集中性、
所需的关闭装置(如通风、燃油泵等),应至少相当于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要求。
(5)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和任何以下机器处所应设有符合本节2-2.1.12 要求的固定式探火
与失火报警系统:
①该处所安装的自动与遥控系统和设备业经认可,以代替连续的人工管理;
②该处所内主推进装置及其附属机械包括主电源设有不同程度的自动或遥控设施,并在
控制室连续有人监视;
③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
2-2.1.10.3 · B3 PDF第71页/篇内4-66
对于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500 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
(1)应设有能从机器处所及货物处所的外部操纵的设施,以便在失火时停止用于上述处所的通
风机和关闭通往上述处所的一切门道、通风筒、烟囱周围的环状空间或其他开口;
(2)天窗、门、通风筒、烟囱上供排气通风用的开口以及机器处所的其他开口,其数量应减少
到符合通风及船舶正常、安全运行所需要的最少数目天窗应为钢质,且不应有玻璃板,亦可采用其
他的等效设施来替代。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应设窗,但不排除在机器处所内的控制室围壁上使用
玻璃窗。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气能从被保护处所排出;
(3)鼓引风机、燃油驳运泵和燃油装置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热油循环泵和油分离器(净
油器)的驱动机械,应在有关处所的外部设遥控装置,以便于当风机或泵所在处所失火时可将其停
止;
(4)对货船(包括液货船)的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耐火完整性、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位置
和集中性、所需的关闭装置(如通风、燃油泵等),应予以另行考虑,并可追加灭火设施和其他消防设
备与呼吸器等;
(5)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和任何以下机器处所应设有符合本节2-2.1.12 要求的固定式探火
和失火报警系统:
①该处所安装的自动与遥控系统和设备业经认可,以代替连续的人工管理;
②该处所内主推进装置及其附属机械包括主电源设有不同程度的自动或遥控设施,并在
控制室连续有人监视。



③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
2-2.1.10.4 · B3 PDF第72页/篇内4-67
对于1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和500 总吨以下的液货船:
(1)供排气通风用的天窗、门、通风筒、烟囱开口以及机器处所的其他开口,其数量应减少到
符合通风及船舶正常、安全运行所需的最少数目;
(2)应设有本节2-2.1.10.2(2)①、④和⑤所要求的控制装置;
(3)天窗应为钢质,且不应有玻璃板,亦可采用其他的等效设施来替代。
2-2.
2-2.
2-2.
2-2.1.11
1.11
1.11
1.11
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1.3.1.11 · 5项

理解

一般要求

1.3.1.11.1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自动湿管,不等人来开

  • 自动喷水系统无需船员操作即可工作,通常湿管、保持压力与连续供水;有冻结风险须防冻。
  • 喷头动作后分区声光报警;驾驶室/连续值班中央站显示,外部另1位置也有报警;与消防总管连接设可锁闭截止止回阀防倒流。

防误记 喷水自动工作与声光报警是配套要求;消防总管连接须防倒流。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一般要求(第2-2.1.11.1条)(理解)

2-2.1.11.1 · B3 PDF第72页/篇内4-67
一般要求:
(1)任何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进入工作,而不需依靠
船员的操作。该系统应为湿管式,如较短的暴露管段存在环境影响风险,则该管段可采用干管式。
该系统的任何部位,如在使用中可能遭受冰冻,应有适宜的防冻措施。该系统应保持必需的压力,
且应按上述要求具有连续供水的设施;
(2)每一喷水器分区应具备任一喷水器动作时能在一个或数个指示装置上自动发出听觉和视觉
报警信号的措施。这种报警系统应能显示出该系统本身发生的任何故障。该指示装置应能显示出该
系统所服务的分区内发生的火灾,并应集中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而且该装置
发出的听觉和视觉报警还应位于上述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以外的1 个位置,以保证
火灾信号可立即被船员收到。
(3)喷水系统和船上消防总管应有连接,在连接处应设有1 只可锁闭的截止止回阀,以防止水
从喷水器系统倒流至消防总管。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喷水器和压力柜

1.3.1.11.2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分区二百,两层一竖区;五升每分每平米

  • 每分区≤200只;客船通常不超2层甲板、1个主竖区;喷头动作温度68~79℃,高温处所按顶部温度+不高于30℃。
  • 额定面积平均供水≥5L/(min·m²);压力柜常备淡水=泵1min排量,柜总容积≥这水量2倍,并防海水入柜。

防误记 喷水器动作68~79℃不同于感温探测器54~78℃。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喷水器和压力柜(第2-2.1.11.2条、第2-2.1.11.3条)(理解)

2-2.1.11.2 · B3 PDF第72页/篇内4-67
喷水器:
(1)喷水器应分组成若干分区,每一分区的喷水器不应多于200 只。在客船上,任一喷水器分
区所服务的处所不应多于两层甲板,且只能布置在一个主竖区范围内。如因布置原因一个喷水器分
区所服务的处所多于两层甲板或超过一个主竖区,则不应由此而降低船舶的防火性能;
(2)每一喷水器分区只能用1 只截止阀加以分隔。每一喷水器分区的这种截止阀应位于相关分
区以外或梯道环围内小间易于到达的位置,其位置应有清晰的固定标志,并应设有防止任何未经许
可的人员操作此截止阀的措施;
(3)在每一分区的截止阀处和中心站内,均应设有指示该系统压力的仪表;
(4)喷水器应能耐海上大气腐蚀。在起居和服务处所中,喷水器动作温度应为68~79℃,但
类似干燥室等预期环境温度较高的处所除外,在这些处所内,喷水器的动作温度可以增加至不高于
舱室顶部温度30℃;
(5)在每一指示装置处应张贴说明该装置所涉及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区段位置的图或表,并
应有试验和维护的适当说明;
(6)喷水器应设于被保护处所的顶部位置,并保持适当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的额定面积保持
不少于5 l/min•m2 的平均出水量。为此,额定面积应取为保护区域的总水平投影面积。但是,只要
其效能不低于上述的要求,可以准许使用分布适当而出水量不同的喷水器。
2-2.1.11.3 · B3 PDF第72页/篇内4-67
压力柜:
(1)应设有压力柜,其容积至少等于下述充注水量的两倍。压力柜储存的常备充注淡水量应为
本节2-2.1.11.4(2)所述水泵1min 的排量,并且其布置应使柜内保持一定空气压力,以确保当柜内常
备充注淡水被使用时,柜内压力不低于喷水器的工作压力加上柜底至系统中最高位置喷水器的水头
压力。应有在压力下补充空气和补充柜内淡水的适当设施。压力柜应设有显示柜内正确水位的玻璃
水位表;
(2)应有防止海水进入柜内的设施。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供水泵及其布置

1.3.1.11.3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独立泵降压起,至少覆盖280平方米

  • 独立动力专用泵,降压自动启动,且在常备淡水用完前投入工作。
  • 最高喷头压力满足要求,能同时覆盖至少280m²;按5L/(min·m²)对应至少1400L/min。
  • 泵和压力柜远离A类机舱,且均不在被该喷水系统保护的处所内。

防误记 泵和压力柜不得在自己保护的处所;别把280m²当单只喷头覆盖面积。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供水泵及其布置(第2-2.1.11.4条)(掌握)

2-2.1.11.4 · B3 PDF第72页/篇内4-67
供水泵及其布置:
(1)应设有1 台专供喷水器自动连续喷水的独立动力泵。此泵应在压力柜内常备充注淡水完全



耗尽之前,由于系统中压力降低而能自动进入工作;
(2)泵和管系应能对最高位置的喷水器保持必需的压力,以保证按本节2-2.1.11.2(6)规定的出
水量连续喷水,并足以同时覆盖至少280m2 的面积;
(3)泵的输出端应装有1 只试验阀连同1 末端开口的排水短管。该阀和管子的有效截面积,应
在系统内保持本节2-2.1.11.3(1)所规定压力下,足以放出对该泵所要求的出水量;
(4)泵的海水进口应尽可能位于该泵所在处所,其布置应在船舶漂浮于水面时,除检查或修理
水泵外,不需为任何目的而切断水泵的海水供给;
(5)喷水器的供水泵和压力柜应位于远离A 类机器处所的适当位置,且不位于需要由该喷水
器系统保护的任何处所内。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客船和货船上的动力源

1.3.1.11.4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两源同原则,客主应双馈、货主源双机

  • 客/货船海水泵及自动探火报警均至少2套动力源;报警一路为应急电源。
  • 客船电动泵:主、应急配电板独立馈线,泵旁自动转换。货船电动泵:接至少2台发电机供电的主电源,勿误套客船的双配电板方案。

防误记 客船与货船电动喷水泵供电路径不同;不能只记“两套”而漏路径。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客船和货船上的动力源(第2-2.1.11.5条、第2-2.1.11.6条)(掌握)

2-2.1.11.5 · B3 PDF第73页/篇内4-68
客船上的动力源:
(1)海水泵及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应至少有两套动力源;
(2)海水泵的动力源为电力时,则其一应为主发电机,另一为应急电源,泵的供电则应由主配
电板与应急配电板各设一独立馈电线供电,馈电线应避免通过厨房、机器处所和有高度失火危险的
其他围闭处所,但为了通达相应的配电板而必需者除外,该线路应接通至设在喷水器泵附近的1 只
自动转换开关。在正常供电情况下,此开关应一直由主配电板供电,并设计成当此路供电发生故障
时,即能自动转换至由应急配电板供电。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的开关处设有明显的标志,并在正
常情况下保持闭合状态。上述馈电线上不允许设有其他开关;
(3)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为应急电源;
(4)如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本节2-2.1.11.4(5)的规定外,该机的安装位置应
使任何被保护处所火灾不会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2-2.1.11.6 · B3 PDF第73页/篇内4-68
货船上的动力源:
(1)海水泵及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应至少有两套动力源;
(2)海水泵的动力源为电力时,则应与主电源连接,该电源至少应有两台发电机供电。馈电线
应避免通过厨房、机器处所和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其他围闭处所,但为了通达相应的配电板而必需者
除外;
(3)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动力源中的一路应为应急电源;
(4)如泵的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本节2-2.1.11.4(5)的规定外,该机的安装位置应
使任何被保护处所火灾不会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试验

1.3.1.11.5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一喷头试报警,降压试起泵,分区再试

  • 三项试验:分区放出1只喷头水量试自动报警;降压试泵自动启动;开关试各分区报警/指示。
  • 试验阀设在分区截止阀附近。

防误记 真实试验动作与只看控制板灯亮不等效。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试验(第2-2.1.11.7条)(理解)

2-2.1.11.7 · B3 PDF第73页/篇内4-68
试验:
(1)每一喷水器分区应设有1 只试验阀,用以放出相当于1 只喷水器工作时的水量来进行自动
报警试验,每一分区的试验阀应安装在该分区的截止阀附近;
(2)应设有降低系统中压力来试验水泵自动工作的措施;
(3)在本节2-2.1.11.1(2)所述的指示装置的位置之一,应设有能试验每一喷水器分区的报警和指
示器的开关。
2-2.
2-2.
2-2.
2-2.1.12
1.12
1.12
1.12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1.3.1.12 · 3项

理解

一般要求

1.3.1.12.1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双源一路应急,两分未答升级报警

  • 探火报警随时可用,电源≥2套且一路应急,故障声光信号与火警区分。
  • 报警2min内未应答,自动向规定起居、服务、控制站和A类机舱发听觉报警;控制板在驾驶室或主防火控制站。
  • 客船需远程逐一识别探测器与按钮;货船非逐一识别分区一般≤1层、≤50围闭处所;起居/服务/控制站分区不能包含A类机舱。
  • 【2022】应急电源续航措辞改为:直至规定时间结束,能持续运行全部连接的声光火警装置30min;不是2020旧文“结束后”再加30min。

防误记 故障声光和火警区分;2min是未应答升级时间,不是探测到起火的限时。

2022更新|探火备用供电措辞 电源按第2-1章有关要求时间维持系统,并且直至该要求的时间结束,应能够持续运行所有连接的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装置30min。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一般要求(第2-2.1.12.1条)(理解)

2-2.1.12.1 · B3 PDF第73页/篇内4-68
一般要求:
(1)任何具有手动报警按钮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都能立即动作;
(2)应对系统运行所必需的电源和电路的断电或故障情况进行适当监控。故障发生时应在控制
板上发出视觉和听觉故障信号,这一信号应与火灾信号有区别;
(3)供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电气设备使用的电源应不少于2 套,其中1 套应为应急电源。
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电线供电。这些馈电线应接至位于或邻近于自动探火系统的控制板的自动转换开
关。主馈电线(各应急馈电线)应从主配电板(各应急配电板)接至转换开关,且不穿过任何其他
分配电板。转换开关应布置成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2 套电源同时断电;
(4)自动转换开关的操作或其中一套电源的故障不应导致探火能力的丧失。如短暂断电会导致



系统能力下降,应配有足够容量的蓄电池以确保转换期间的持续运行;
(5)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被分成若干分区。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
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如在2min 内信号未被应答,则应向所有船员
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 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听觉失火报警。这一听觉失火报警系统无
须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6)上述(3)中规定的应急电源可由蓄电池组或应急配电板供电。该电源应足以按本篇第2-1
章2-1.3.4 或2-1.3.5 要求的时间维持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运行,并且在该要求的时间结束后,应能
够持续运行所有连接的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装置30min。
(7)如系统由蓄电池组供电,蓄电池组应位于探火系统的控制板内或附近,或在另一个适合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位置。电池充电装置的功率应足以在对处于完全放电状态的电池充电时维持对探
火系统的正常供电输出。
(8)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主防火控制站内;
(9)指示装置至少应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所在的区域。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
应位于负责船员在航行中或在港内任何时候都能容易到达的地点,但船舶处于非营运状态时除外。
如控制板位于主防火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装在驾驶室内。对于设有货物控制室的船舶,
货物控制室内应有一个额外指示装置。
(10)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应有明确的信息表明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的位置;
(11)对于货船,如探火系统不具备遥控和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的功能,在起居处所、服务处
所和控制站内的一个分区一般不应超过一层甲板,但包括围闭梯道的区域除外。每一分区内包括的
围闭处所的数量应能有效避免延误识别火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个分区内多于50 个围闭处
所。如探火系统配有能遥控和单个识别的探测器,则探测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且所服务的围闭处
所数目不受限制;
(12)对于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远程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
一套能逐一识别已经触发的探测器或已经动作的手动报警按钮的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室内。在货船
上和客船的居住舱室阳台上,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至少具备分区识别能力。客船除客舱居
住舱室阳台以外,一个分区的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所服务的处所可同时包括船舶的左、右两舷和
几层甲板,但不应超过一个主竖区;
(13)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探测器分区,不应将A 类机器处所包括在内;
(14)探测器应根据热、烟或其他燃烧产物、火焰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而动作。可采用感应
早期火灾的其他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不应低于上述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只能用作烟或
热探测器的额外探测器;
(15)应提供适当的指导性说明书以及用于试验和维修的备件;
(16)应定期试验探测系统的功能,以保持其应有的功能要求。试验方法是用某种设备产生按
探测器设计要作出反应的适当温度的热空气或烟,或具有适当密度范围或颗粒大小的悬浮微粒,或
其他与早期火灾有关联的现象。所有探测器进行验证试验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而无须更换
任何部件。安装在低温处所(例如,冷藏舱)的探测器应使用充分考虑了此类位置特点的程序进行
试验
①;
(17)除了可以允许在控制板上设有关闭防火门和类似功能外,自动探火系统不应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18)具有可逐一识别火警探测器功能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按如下要求布置:
①失火时,探测回路损坏部位不应超过1 处;
②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发生在回路中任何故障(如动力被切断、短路、接地)将不会使
①参见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建议案,特别是出版物IEC 60068-2-1:2007—第1部分—试验Ab,环境试验—第2-1 部
分:试验—试验A:低温。



整个回路的失效;
③整个布置应能使系统在故障事件(电气的、电子的、信息的)后恢复到最初结构状态;
④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应不妨碍任何其他探测器激发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
2022修改通报 · 第14页,2-2.1.12.1(6)

电源按第2-1章有关要求时间维持系统,并且直至该要求的时间结束,应能够持续运行所有连接的视觉和听觉失火报警信号装置30min。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安装要求

1.3.1.12.2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热37/9/4.5,烟74/11/5.5;按钮二十米

  • 手动按钮遍布起居、服务、控制站;每通道出口1只;走廊任一点至按钮≤20m。
  • 起居内梯道、走廊、脱险通道用感烟探测器;顶部探测器一般离舱壁≥0.5m,走廊/小储藏室/梯道例外。
  • 感温:37m²/9m/4.5m;感烟:74m²/11m/5.5m,分别是单个覆盖面积/两探测器间距/距壁最大距离。

防误记 三个数分别是面积、探测器间距、距壁上限;一般距壁下限0.5m另记。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安装要求(第2-2.1.12.2条)(掌握)

2-2.1.12.2 · B3 PDF第75页/篇内4-70
安装要求:
(1)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通道出口应装有1 只手动报警
按钮。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的手动报警按钮应设在便于人员到达处,并使走廊任何部分与手动报
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20m;
(2)起居处所内所有梯道、走廊和脱险通道应安装感烟探测器。应考虑在通风管道内安装特殊
用途的感烟探测器;
(3)如要求在上述(2)规定以外的其他处所安装一个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则在每一该类
处所内应至少安装一个符合本节2-2.1.12.1(14)规定的探测器;
(4)探测器应安装在能发挥最佳功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的位置,或气流影响探测器
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坏的位置都应避开。探测器应位于舱室顶部,与舱
壁的距离至少为0.5m,但在走廊、小储藏室和梯道内的除外;
(5)探测器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2.1.12.2(5)的规定。根据证实探测器特性的试验资料,可允
许采用其他间距;
探测器的安装部位
表2-2.1.12.2(5)
探测器类型
每一探测器的最大
地板面积(m2)
两个探测器之间的
最大距离(m)
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m)
感温式
37
9
4.5
感烟式
74
11
5.5
(6)作为系统组成部分的电线应避免布置在厨房、A 类机器处所以及具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其他
围闭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备探火与火灾报警或接通至相应的电源者除外。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设计要求

1.3.1.12.3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烟二到十二点五,温54后78前

  • 感烟:减光率超过2%/m前不动作,超过12.5%/m前要动作。
  • 感温:按≤1℃/min升温,>54℃且<78℃动作;高温处所许可温度可按顶部最高温度+30℃。

防误记 感温升温速率及高温处所例外不可漏;严格按原文字判断端点。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设计要求(第2-2.1.12.3条)(了解)

2-2.1.12.3 · B3 PDF第75页/篇内4-70
设计要求:
(1)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应使其能承受一般会在船上出现的电压变动和瞬时变动、环境温度变动、
振动、潮湿、颠振、冲击和腐蚀;
(2)本节2-2.1.12.2(2)所要求的感烟探测器应经验证,在烟密度超过每米2%的减光率之前不
动作,但超过每米12.5%的减光率前要动作。安装于其他处所内的感烟探测器应在该灵敏度极限内
进行动作,同时还应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
(3)感温探测器应经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大于1℃的速率向下述温度值升高时,在温度超
过54℃后且超过78℃之前即应动作。温升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该温度极限内动作,同时还应
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
(4)对于在环境温度一般偏高的干燥室或类似的高温处所内,感温探测器动作的许可温度可以
较该类处所的甲板顶部最高温度增加30℃。
2-2.
2-2.
2-2.
2-2.1.13
1.13
1.13
1.13
抽烟式探火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抽烟式探火系统

1.3.1.13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聚烟取样三通到板;车180货300

  • 抽烟探火链条:聚烟器→取样管→三通阀→控制板;取样与气体释放联用时隔离控制板。
  • 程序扫描间隔I=1.2TN且≤120s;聚烟器至顶甲板任一处水平距离≤12m。
  • 最远端烟源至报警:车辆甲板≤180s;集装箱/普通货舱≤300s;注意本考点只列1.13.1、.3、.4。

防误记 烟传输报警时间、扫描间隔和固定探火2min未答升级是不同时间。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抽烟式探火系统(第2-2.1.13.1条、第2-2.1.13.3条、第2-2.1.13.4条)(了解)

2-2.1.13.1 · B3 PDF第75页/篇内4-70
一般要求:
(1)本节2-2.1.13 中凡出现“系统”时,均指“抽烟式探火系统”;
(2)抽烟式探火系统由以下主要部件组成:
1
聚烟器:安装在每个货舱取样管开口端的空气收集装置,通过取样管向控制板输送收
集的空气样本,如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还可作为其释放喷嘴;
2
取样管:连接聚烟器至控制板的管道网络,其分区布置以使失火的位置易于识别;
3
三通阀:如系统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相互连接,在正常情况下,取样管借助三通阀



与控制板相连,如探测到火灾,三通阀应将取样管与灭火系统的释放总管相连,并隔
离控制板;
4
控制板:持续监测被保护处所烟雾的系统主要部件。通常可包括观察室或烟雾传感器。
从被保护处所抽取的空气通过聚烟器与取样管被输送到观察室,再到烟雾感应室由电
子烟雾探测器对气流进行监测。如感应到烟雾,复示板(通常在驾驶室)自动发出报
警(非就地)。船员可通过烟雾感应单元确定着火货舱位置,并操作相关区域三通阀
释放灭火剂。
(3)任何所需的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连续工作,但按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的系统除外,其可被接
受的条件是扫描同一位置两次之间的最大允许间隔时间由如下公式决定(间隔时间(I)应取决于扫
描点的数量(N)与风扇响应时间(T),并增加20%的裕度):
I=1.2 T N
但是,最大允许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20 s (Imax=120 s)。
(4)该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或灭火介质渗漏到起居处所和服
务处所、控制站或机器处所。
(5)该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一般会在船上出现的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
变化、振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并避免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着火的可能性。
(6)该系统进行验证试验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而不更换任何部件。
(7)应为该系统运行所用的电气设备提供1 套替代电源。
2-2.1.13.3 · B3 PDF第76页/篇内4-71
安装要求:
(1)聚烟器:
①在每一个需要探烟的围闭处所应至少设置1 个聚烟器。对油类或冷藏货物与要求配备
抽烟系统的货物交替载运的处所,则应为该系统提供隔离此类处所内聚烟器的措施;
②聚烟器应位于被保护区域内顶部或尽可能高的位置,且其布置应使顶甲板区域的任何
部分离聚烟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2 m。如在可机械通风的处所内采用这种系统,则聚
烟器的位置应考虑到通风的影响。每一排气通风导管上部应至少额外配备一个聚烟
器。该额外聚烟器中应安装合适的过滤系统,以防止粉尘污染;
③聚烟器应位于不会受到碰撞或机械损伤的位置;
④取样管网应合理布局,以确保符合本节2-2.1.13.2(4)的规定。连接到每一取样管上聚烟
器的数量应确保符合本节2-2.1.13.4(2)②的规定;
⑤1 个以上围闭处所的聚烟器不应连接到同一个取样管上;
⑥在设有非气密“中间甲板分段”(可移动装载平台)的货舱内,聚烟器应同时安装在
货舱的上部和下部。
(2)取样管:



1 取样管的布置应使失火的位置易于识别;
2 取样管应是自泄式,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装卸货物时受到碰撞或损坏。
2-2.1.13.4 · B3 PDF第77页/篇内4-72
系统控制要求:
(1)视觉和听觉失火信号:
1 探测到烟雾或其他燃烧产物时,控制板和指示装置应发出视觉和听觉信号。
2 控制板应设置在驾驶室或消防控制站内。如控制板设置在消防控制站内时,应在驾驶
室安装一个指示装置;
3 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应有明确的信息表明该系统所保护的处所;
4 应对系统运行所必需电源的失电故障给予监控。电源的任一失电故障应在控制板和驾
驶室内发出视觉和听觉信号,这一信号应与烟雾探测信号相区别;
5 控制板应设有手动应答所有报警和故障信号的措施。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的听觉报警
发生器可予以手动消音。控制板应清楚区分正常、报警、已应答报警、故障和静音状
态;
6 系统应布置成在解除报警和故障状态后自动复位为正常运行状态。
(2)试验:
1 应为系统的试验和维修配备合适的须知和备用部件;
2 系统安装后,应采用烟雾发生器或用作烟源的等效装置来测试系统功能。当烟雾在最
远端的聚烟器处产生后,控制装置收到报警的时间,对于车辆甲板不应超过180 s,对
于集装箱货舱和普通货舱不应超过300 s。
2-2.
2-2.
2-2.
2-2.1.14
1.14
1.14
1.14
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1.3.1.14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无人机舱早发现,不能只靠感温

  • 周期无人值班机舱须早期探火,正常机械运行与通风变化均不应妨碍。
  • 除高度限制等特别允许条件,不许仅用感温探测器;声光火警区别非火警并能通知驾驶室和负责轮机员。

防误记 仅感温被限制,但原条对高度等有允许情形,不写成没有例外的绝对禁令。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第2-2.1.14.2条)(了解)

2-2.1.14.2 · B3 PDF第77页/篇内4-72
该类探火系统的设计和探测器的安置,应在上述处所的任何部位以及在机器操作正
常状况和环境温度范围内所需的通风变化下,当开始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地探出火灾征兆。除高度受
到限制的处所和使用特别适宜者外,不许设置仅使用感温探测器的探火系统。该探火系统应能发出
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而这两种信号均应有别于非火灾系统的报警信号,并且这些报警信号应设置
在足够多的地点,以保证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和看到报警信号。当驾驶室无人值班时,应能
在负责值班船员的处所发出报警。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燃油、滑油与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

1.3.1.15 · 2项

掌握

所有的客船、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5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的规定

1.3.1.15.1 · 大纲PDF第13页

助记油闪六十、应急四三;五百升柜外遥关

  • 适用:所有客船、货船≥2000总吨、液货船≥500总吨。燃油通常闪点≥60℃;应急发电机可≥43℃,其他低闪点使用需满足附加条件。
  • 双层底以上≥500L油柜可能泄油的出口,直接设可在处所外安全遥关的阀;应急发电机油柜遥关控制独立。
  • 高压燃油管一般用套管+收漏+报警;可能受燃油喷溅的>220℃表面隔热;避免压力油接触热表面。
  • 测量管终端、油位计、超压保护、耐火材料、滑油及其他易燃油布置均按条款判断;不把货船允许的平板玻璃油位计套用客船。
  • 【2022】机器处所内滑油测量管装合适关闭装置,可不满足所引用燃油测量管a及c的指定要求;不将此放宽扩成全部油类测量管。

防误记 500L是油柜容量,不是船舶总吨;220℃是油可能喷到表面的隔热条件。

2022更新|滑油测量管 机器处所准许使用滑油测量管;装合适关闭装置时,可免2-2.1.15.1(2)⑥(a)的ⓐ和ⓒ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所有的客船、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5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的规定(第2-2.1.15.1条)(掌握)

2-2.1.15.1 · B3 PDF第77页/篇内4-72
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的客船、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500 总吨及以上的液货
船,应符合下述(1)~(6)的规定。
(1)燃油使用的限制:
①除下述另有许可外,不应使用闪点低于60℃的燃油;
②应急发电机可以使用闪点不低于43℃的燃油;
③如能采取必要的附加措施,燃油的储藏或使用处所的环境温度不允许升高至低于该燃
油闪点10℃以内,或者符合下述条件,则允许使用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43℃的燃
油(例如为应急消防泵发动机和位于A 类机器处所以外的辅机供油):
(a) 除布置在双层底舱内的燃油舱柜外,其他燃油舱柜应位于A 类机器处所以外;
(b) 在燃油泵的吸油管上设有油温测量装置;
(c) 燃油滤净器的进口侧和出口侧均设有截止阀和/或旋塞;
(d) 尽可能使用焊接结构的或圆锥型的或球型的管接头。
④对于货船,可准许使用闪点低于上述规定的燃油,如原油,条件是此种燃油并不储藏



在任何机器处所内,且整套装置应经认可。
燃油的闪点应由认可的闭杯法测定。
(2)燃油布置:使用燃油的船舶,其燃油储藏、分配和使用的布置应能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的
安全,除本篇第2-1 章第2 节有明确规定外,应至少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燃油系统中凡包含压力超过0.18MPa 的加热燃油的任何部分,应尽实际可能不存放
在隐蔽处所内,以免不易观察其缺陷和泄漏。在机器处所内燃油系统的此种部分应有
足够的照明;
②在所有正常情况下,机器处所应有足够的通风量,以防止油气聚集;
③燃油舱应尽可能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并位于A 类机器处所之外。除双层底舱外,其
他燃油舱如必需邻接或位于A 类机器处所内,其垂直面中至少有一面应与该机器处所
的限界面相邻接,并最好与双层底舱具有共同的限界面,而且油舱与机器处所的共同
限界面的面积应减至最小程度。若此种燃油舱位于A 类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之内,则不
应储存闪点低于60℃的燃油。一般应避免使用独立式的燃油柜,但如使用这种油柜,
则在客船上禁止在A 类机器处所内使用。若准许使用,该油柜应置于足够大小的油密
溢油盘内,此盘应设有适当的排泄管导至具有适当尺寸的溢油柜;
④燃油舱柜不应设在从燃油舱(柜)溢出或渗漏的燃油可能滴落于热表面而构成危险的地
方。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任何油类在压力下可能从油泵、滤器或加热器溢出而与热
表面相接触;
⑤对于如有损坏会使燃油从设在双层底以上的容积500L 及以上的储存柜、沉淀柜和日用
柜溢出的燃油管,应为其在这些油柜上或在长度不超过按下式计算的焊接于油柜舱壁
上的刚性短管上直接装设一个旋塞或阀门,该旋塞或阀门应能在此油柜所在处所失火
时,从该油柜所在处所之外易于接近且安全的地点进行遥控关闭。如有深油舱位于轴
隧、管隧内或类似处所内的特殊情况,则这些深油舱应装设阀门,但发生火灾时也可
通过在隧道或类似处所之外的管路上加装一个阀门的措施进行控制。如上述加装的阀
门位于机器处所内,应在机器处所之外的位置对其进行操纵。应急发电机的燃油柜阀
门的遥控操作控制应位于一单独的位置,且与位于机器处所内其它油柜的阀门的遥控
操作控制的位置相分开:
L =0.8 D +80
mm
式中:L——刚性短管长度,mm;
D——钢管外径,mm。
⑥应配备安全有效的装置,以确定任何燃油舱(柜)内的存油量:
(a) 如使用测量管,则其不应终止于任何有引燃测量管溢油危险的处所,尤其是它们不
应终止于乘客或船员所在的处所。一般来说,测量管不应终止于机器处所。但上述
要求不可行时,如能达到下列所有要求,可以允许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
ⓐ配备符合下述(b)要求的油位测量仪1 支;
ⓑ测量管终止于远离有引燃危险的地方,否则应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安装有效的
挡板,以防止当测量管的终端发生溢油时燃油接触引燃源;
ⓒ测量管的终端装有自闭式关闭装置,在关闭装置的下方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
控制旋塞,用以确定在关闭装置被打开前无燃油。应有措施以确保从控制旋塞
溢出的任何燃油都不会被引燃。
(b) 可以使用其他的油位测量仪来代替测量管。这些装置(如上述(a)中○a 规定的装置)应
符合下列条件:
ⓐ在客船上,这种设施不应要求在柜顶以下穿孔,且在其出现故障或舱柜装油过
多时,燃油不会溢出;



ⓑ在货船上,这种设施在舱(柜)损坏或注油过量时不应有燃油溢出到处所内,允
许使用平板玻璃油位计(但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油位计),但需在油位计与油柜
之间设有自闭阀;
ⓒ这类设施应保持良好状态,以确保在使用时具有准确功能。
(c) 对于双层底舱以上的燃油舱柜,如其设有满足要求的溢流管或高液位报警装置,则
当其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时,仅需满足上述(a)之ⓑ和ⓒ的要求。
对位于双层底舱的燃油舱柜,则当其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时,沿海航区及其之内航
区船舶和小于500 总吨货船仅需满足上述(a)之ⓑ和ⓒ的要求;
⑦任一油舱(柜)或燃油系统的任一部分,包括船上油泵供油的注入管在内,应设有防止超
压的设施。任何安全阀的溢油管以及空气管或溢流管,应排向不会由于油和蒸气的存在
而导致失火或爆炸危险的安全位置,且不应排向船员处所和乘客处所,也不应排向特种
处所、闭式滚装处所、机器处所或类似处所;
⑧燃油管及其阀件和附件应用钢材或其他经认可的材料制造,但在经确认为必要的地方,
可允许有限制地使用挠性管
①。这种挠性管及其端部附件应为具有足够强度的经认可的
耐火材料制成,且其构造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规范或公认标
准。对于安装在燃油舱柜上和承受静压力的阀件,应用钢材制成,但也可以接受用铁素
体球墨铸铁制成。如果设计压力低于0.7 MPa 且设计温度低于60℃,在管系中也可使
用普通铸铁阀件。
⑨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
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
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固定组装件。套管管路系统还应包括
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一个燃油管故障报警装置。但对于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
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密闭在防护外壳内而无外露部件的柴油机若其内部设有泄油
通路并设有相应的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则不必满足此要求。
对于2011 年9 月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或者2011 年9 月1 日之前安装上船的柴油机(以
日期为先者),应在不迟于2012 年3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下列要求:
(a) 对于客船:
ⓐ当单台柴油机的输出功率为375kW 及以上时,或者虽然单台柴油机的输出功
率小于375kW,但柴油机的每一燃油喷射泵各自向喷嘴供油时,应满足上述
⑨的要求。
ⓑ当单台柴油机的输出功率小于375kW,且燃油喷射泵向多个喷嘴供油时,可
采用适当的围蔽(如采用防护外壳或者防溅挡板等型式)为高压燃油泵和燃油
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提供保护,而不必加装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
漏报警装置。
(b) 对于货船,不论柴油机输出功率大小,可采用适当的围蔽(如采用防护外壳或者防
溅挡板等型式)为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提供保护,而不
必加装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
⑩燃油管路不应位于紧靠高温装置的上方和附近。这些装置包括锅炉、蒸汽管路、排气总
管、消音器或本条⑬和⑭要求加以隔热的其它设备。应尽实际可能使燃油管线的布置
远离热表面、电气装置或其它着火源,并应予以隔离或采取其它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避
免燃油喷射或渗漏到着火源上。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管系的接头数量。
①参见ISO 建议案,尤其是出版物ISO 15540:1999《软管组件耐火性试验方法》和出版物ISO 15541:1999《软管组
件耐火性试验台要求》。



⑪柴油机燃油系统组件的设计应考虑到工作时将出现的最高峰值压力,包括由燃油喷射泵
产生并传递回供油和溢油管路的任何高压脉冲。供油和溢油管路上接头的结构应考虑到
其在工作时和维修后仍有防止带有压力的燃油渗漏的性能。
⑫在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台发动机装置中,应提供隔离各自发动机供油和溢油管路的装
置。隔离装置不应影响其它发动机的工作,并应能够从不会因任何发动机失火而无法靠
近的位置操作。隔离装置可以采用如下任何一种布置方式:
(a) 隔离阀的设置位置距离任何一台柴油机的位置不小于5 米处。
(b) 操作隔离阀的位置应有遮挡保护。
(c) 可接受遥控操作的措施,但遥控机构应不受失火的影响。
⑬对因燃油系统故障而可能接触到的温度超过220℃的表面应进行适当地隔热。
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在压力作用下可能从任何油泵、过滤器或加热器逸出的任何油类
接触热表面。
(3)滑油布置:对于压力润滑系统的滑油的储藏、分配和使用的布置应能确保船舶和船上人员
的安全,在A 类机器处所(如可行,也包括其他的机器处所)中的布置应至少符合本节2-2.1.15.1(2)
中①、④~⑧、⑩、⑬、⑭的规定。但是:
①只要经试验表明具有适度的耐火能力,就不排除在润滑系统中使用窥流窗;
②在机器处所准许使用测量管;如果测量管上装有合适的关闭装置,可以不符合本节
2-2.1.15.1(2)中⑥(a)的○a 和○b 的要求。
(4)其他易燃油类布置:在压力下用于动力传动系统、控制和驱动系统以及加热系统中的其他
易燃油类,其储藏、分配和使用的布置应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在液压阀和油缸下应布置适
当的收集渗漏油的装置,在含有点火设施的处所,这些布置应至少符合本节2-2.1.15.1(2)中④、⑥~
⑧、⑩、⑬、⑭的规定。
(5)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燃油和滑油系统除应符合本节2-2.1.15.1(1)~2-2.1.15.1(4)的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若日用燃油柜是自动或遥控注油,应设有防止溢油的设施。其他自动处理易燃液体的设
备如燃油净化器,也应设有装置以防溢油。如果可行,这些设备应位于专供储存净化器
及其加热器的处所内;
②若日用或沉淀油舱(柜)设有加热装置,且可能超过燃油闪点,应设置高温报警器。



(6)首尖舱内禁止载运易燃油类:首尖舱内不应载运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
2022修改通报 · 第14页,2-2.1.15.1(3)②

机器处所准许使用滑油测量管;装合适关闭装置时,可免2-2.1.15.1(2)⑥(a)的ⓐ和ⓒ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和500总吨以下液货船的规定

1.3.1.15.2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小船不全免,燃油防溅保留

  • 货船<2000、液货船<500仍须满足明确列出的燃油限制、燃油布置及防油接触高温表面等要求。
  • <500总吨货船/液货船高压燃油管可采用围蔽、防护外壳或防溅挡板,防止泄油碰热表面;不是免除防护。

防误记 防护外壳/挡板替代套管有吨位条件,并非免高压油管保护。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和500总吨以下液货船的规定(第2-2.1.15.2条)(理解)

2-2.1.15.2 · B3 PDF第81页/篇内4-76
2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和500 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应至少符合本节2-2.1.15.1(1)、(2)
①~⑭、(5)以及(6)的规定。但对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和液货船,就本节2-2.1.15.1(2)⑨而言,不论
柴油机输出功率大小,可采用适当的围蔽(如采用防护外壳或者防溅挡板等型式)为高压燃油泵和燃油
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提供保护,以避免泄漏的燃油接触到高温表面。
2-2.
2-2.
2-2.
2-2.1.16
1.16
1.16
1.16
通风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通风

1.3.1.16 · 5项

理解

通风管材料、导管和套管

1.3.1.16.1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末端短节:2m / 0.02m² / 离分隔600mm

  • 导管通常不燃。末端低播焰短节例外需同时:长≤2m、面积≤0.02m²、离A/B分隔≥600mm。
  • 穿A分隔:面积≤0.02m²薄板导管套管厚≥3mm、长≥200mm;>0.02套管长≥900mm并保持隔热;>0.075还要自动+两侧手动挡火闸,条款另列例外。

防误记 短节的长度、面积、距离三个条件同时满足;0.02/0.075m²分档另看贯穿。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通风管材料、导管和套管(第2-2.1.16.1条、第2-2.1.16.2条)(理解)

2-2.1.16.1 · B3 PDF第81页/篇内4-76
通风导管应由不燃材料制成。但对长度不超过2m、横截面积不超过0.02m2 的短节
导管,如符合下列条件,则不必使用不燃材料:
(1)导管应由经认可的低播焰材料制成;
(2)导管只用于通风装置的末端;
(3)沿着导管量起,这些导管的敷设位置离开A 级分隔或B 级分隔(包括B 级连续天花板)的
距离应不小于600mm。
2-2.1.16.2 · B3 PDF第81页/篇内4-76
如果净截面积等于或小于0.02 m2 的薄板导管穿过A 级舱壁或甲板,开口应衬有厚
度至少为3 mm 和长度至少为200 mm 的钢套管,其在舱壁两侧的长度以各100 mm 为宜,或者如穿
过甲板,宜完全位于被贯穿甲板的底侧。净截面积超过0.02m2 的通风导管,若通过A 级舱壁或甲板
时,除非通过舱壁或甲板的导管在通过甲板或舱壁处为钢质,否则应装有钢质套管。这里的导管和
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质套管的壁厚至少为3mm,长度至少为900mm。当通过舱壁时,该长度最好分成在舱
壁的两侧各为450mm。通风导管或装在这些导管上的套管应具有耐火隔热物,该隔热物应至少同导
管通过的舱壁或甲板的耐火完整性一样。
(2)净横截面积超过0.075m2 的导管,除应符合上述(1)的要求外,还应设置挡火闸。挡火闸应
能自动工作,也应能在舱壁或甲板的两侧手动关闭。挡火闸上应装有指示器,以指明其是否打开或
关闭。挡火闸应易于接近。如果挡火闸位于天花板或衬板的后面,这些天花板或衬板上应设有检查
孔,在孔上应标明挡火闸的识别号。挡火闸的识别号还应在所要求的任何遥控装置上标明。但如导
管通过被A 级分隔包围的处所,而该处所又不使用该导管时,只要导管和其穿过的分隔具有同样的
耐火完整性,则无需设置挡火闸。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通风导管通过处所的规定

1.3.1.16.2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穿危险与安全处所,钢、闸、隔热不可缺

  • 危险处所导管原则上不穿起居/服务/控制站;允许穿越时靠钢质加强+挡火闸+隔热保持分隔。
  • 穿B舱壁的面积>0.02m²导管需900mm钢套管(本段本身钢质例外);不能只记长度不记面积条件。

防误记 900mm套管要绑定面积和分隔等级,不能当所有风管通用长度。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通风导管通过处所的规定(第2-2.1.16.3条、第2-2.1.16.5条)(理解)

2-2.1.16.3 · B3 PDF第81页/篇内4-76
A 类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的通风导管,均不应通过起居处所、服
务处所或控制站,但这些导管符合下列(1)和(2)情况之一者除外:
(1)①导管为钢质,如其宽度或直径为300mm 及以下,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3mm;如其宽
度或直径为760mm 及以上,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5mm;如导管宽度或直径在300mm
和760mm 之间,其所用钢板厚度按内插法求得;
②系为适当支承和加强者;
③紧靠贯穿的限界面处设有自动挡火闸;
④从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到每一挡火闸以外至少5m 范围内隔热至A-60
级标准或与其所贯穿的分隔具有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对于载客100 人以下的Ⅲ级客船、
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和液货船,此要求不适用。
(2)①导管制造用钢符合本节2-2.1.16.3(1)①和②的规定;
②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内的导管均隔热至A-60 级标准或与其所贯穿的分隔具
有相同的耐火完整性。但主竖区分隔上的贯穿件还应符合本节2-2.1.16.8 的要求。对
于载客100 人以下的Ⅲ级客船、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和液货船,在起居处所、服务处
所或控制站内的导管应达到A-0 级标准。
2-2.1.16.5 · B3 PDF第82页/篇内4-77
通过B 级舱壁的净横截面积超过0.02m2 的通风导管,应装有长度为900mm 的钢质
套管,该套管最好分成在舱壁的两侧各为450mm,但此长度范围内通风导管为钢质时除外。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要求

1.3.1.16.3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厨房四件:集油、双闸、停风、固定灭火

  • 厨房炉灶排气穿起居或有可燃材料处所,记“四件”:集油器、上下挡火闸、厨房内停送排风、管内固定灭火。
  • 下端挡火闸自动+遥控,上端靠近出口遥控;集油器易拆洗。

防误记 上下挡火闸操作方式不同;只装集油器不满足完整配置。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要求(第2-2.1.16.7条)(掌握)

2-2.1.16.7 · B3 PDF第82页/篇内4-77
当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通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的处所时,则该管道应按本节
2-2.1.16.3(1)①和②的规定建造,且每根排气管道应设有:
(1)1 台易于拆下清洁的集油器;
(2)1 个位于导管和厨房炉灶罩盖接头处导管下端的自动和遥控操作的挡火闸,此外,还应有
1 个遥控操作的挡火闸位于导管上端且靠近导管出口;
(3)能在厨房内操作的关闭排气机和送风机的装置;
(4)用于管道内部灭火的固定装置
①。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通风导管上设置的安全措施

1.3.1.16.4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主竖区过管:自动故安、两侧手关、可知状态

  • 穿客船主竖区舱壁:故障安全自动挡火闸+两侧手关+状态指示。
  • 主要进出风口能处所外关闭;动力通风能外部停止;机舱风机停机控制与其他处所完全分开。
  • A类机舱、车辆、滚装、厨房、特种、货物系统一般各自独立;小于4000总吨货船及100人以下Ⅲ级客船厨房有附条件例外。

防误记 机舱停风与其他处所独立;允许共管的特殊小船条件不能删掉。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通风导管上设置的安全措施(第2-2.1.16.8条至第2-2.1.16.11条)(理解)

2-2.1.16.8 · B3 PDF第82页/篇内4-77
在客船上,凡必需穿过主竖区舱壁的通风导管,应在舱壁邻近处装设故障安全型自
动关闭挡火闸,该类挡火闸还应能从舱壁的每一侧都可用手关闭。其操作位置应易于到达,并用红
色反光标志。舱壁与挡火闸之间的导管应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并应符合本节2-2.1.25.2 的规定。
挡火闸应至少在舱壁的一侧装设可见的指示器,以表示挡火闸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2-2.1.16.9 · B3 PDF第82页/篇内4-77
一切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出风口应能在被通风处所的外部加以关闭。关闭装置操作位
置应易于到达,有显著的永久性标志,且应指示出关闭装置的开闭状态。
2-2.1.16.10 · B3 PDF第82页/篇内4-77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货物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均应能从其服务
的处所外面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该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机器处所内动
力通风的停止装置,应同其他处所内通风的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2-2.1.16.11 · B3 PDF第82页/篇内4-77
A 类机器处所、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厨房、特种处所和货物处所的通风系统一
般应彼此独立,并与服务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分开,但小于4,000 总吨的货船和载客100 人以下
的Ⅲ级客船的厨房通风系统可不必完全独立,而是可以利用服务于其他处所的通风装置通过分开的
通风导管来通风,此时不管通风导管的尺寸大小,在厨房通风导管靠近通风装置处应装设自动挡火
闸。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服务于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的风机室应满足的要求

1.3.1.16.5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风机无隔离,关在双外;A-0完整可室内

  • 风机室仅服务邻近内燃机A类机舱且无防火分隔:导管关闭装置放在风机室和机舱外。
  • 风机室同时服务机舱和其他处所,且与机舱以A-0完整分隔(含贯穿):关闭装置可在风机室内。

防误记 关键是风机室服务对象和与机舱的完整分隔,不单看门牌名称。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服务于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的风机室应满足的要求(第2-2.1.16.12条)(掌握)

2-2.1.16.12 · B3 PDF第82页/篇内4-77
服务于设有内燃机的A 类机器处所的风机室应满足如下要求:
(1)如风机室仅服务于1 个邻近的上述机器处所,且在风机室和机器处所之间无防火分隔,服
务于机器处所的1 个或多个通风导管的关闭装置应位于风机室和机器处所外部。
(2)如风机室同时服务于1 个上述机器处所和其他处所,且通过A-0 级分隔与机器处所隔开
(包括贯穿处),服务于机器处所的1 个或多个通风导管的关闭装置可位于风机室内部。
①参见ISO 建议案,特别是ISO 15371:2009《船舶和造船技术–保护厨房烹饪设备的灭火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消防员装备

1.3.1.17 · 3项

理解

消防员装备的组成

1.3.1.17.1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六件个人+呼吸器+耐火绳;灯三时绳三十

  • 整套=个人配备+呼吸器+耐火救生绳;个人配备是服、靴、手套、盔、灯、斧。
  • 灯至少3h;自给呼吸器空气≥1200L或供用≥30min;压缩空气降至不少于200L前报警;耐火绳≥30m。
  • 通常每呼吸器2备用充气瓶,有洁净充气设施可1;≥100人客船仍至少2;软管需>36m时改用或增配自给式。

防误记 1200L空气与30min服务能力不是EEBD指标;备用气瓶另有船型条件。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消防员装备的组成(第2-2.1.17.1条)(理解)

2-2.1.17.1 · B3 PDF第83页/篇内4-78
消防员装备的组成包括个人配备、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绳:
(1)个人配备:
①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
外表应是防水的;
②消防靴和手套,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
③1 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④1 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液货船配置的电安全灯及拟
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
①;
⑤1 把认可的消防员手斧,其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2)1 具认可型的呼吸器,呼吸器的型式可为下列之一:
①1 具装有适宜的空气泵和带有空气软管的防烟盔或防烟面罩,其空气软管的长度应足
够从开敞甲板到达货舱或机器处所的任一部分,且不受舱口或门口之妨碍。为符合此
项要求,如空气软管所需的长度超过36m,应以自给式呼吸器代替防烟盔或防烟面罩
或增设自给式呼吸器1 具;
②1 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气筒内空气储存量至少应有1200L 或1 具自给式呼吸器,
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min。船上还应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2 个备用充气
瓶。若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只需为每具所要求的呼吸器
配备1 个备用充气瓶。所有呼吸器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对载客100 人及以上的客船,仍应为每具呼吸器至少配备2 个备用充气瓶。
如使用压缩空气呼吸器型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以及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
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L 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若采用能够便于使用者读取空气瓶内剩余容量的压力
指示器,可视为视觉装置。
(3)每具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30 m 的耐火救生绳1 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3.5 kN
且时间为5 min 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簧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
使在拉曳救生绳时防止呼吸器脱开。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消防员装备的布置

1.3.1.17.2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易达可用有标记,多套分开放

  • 易到、随时可用、永久清晰标志;多套尽可能分散远离。
  • 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每呼吸器附近配1具水雾枪;注意原条用的是“100人以上”。

防误记 100人以上客船水雾枪按每呼吸器附近配,别按整船只配一具。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消防员装备的布置(第2-2.1.17.2条)(理解)

2-2.1.17.2 · B3 PDF第83页/篇内4-78
布置要求:
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应储存在易于到达并随时可用的位置,该位置应有永久性的清晰标志。
当所备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多于一套时,其储存的位置应尽量远离。载客100 人以上的客船,每
具呼吸器应配备一具水雾枪,且存放在呼吸器附近。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消防员装备的配备及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1.3.1.17.3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货千二套五百一,低闪液货四或二

  • 货船:≥2000总吨2套、500~<2000 1套、<500无需;载运闪点≤60℃液货船:≥500 4套、<500 2套。
  • 客船:Ⅱ级2套;Ⅲ级100~<500人1整套+1个人配备;Ⅲ级100人以下1整套;Ⅱ级另核对80m/主竖区增配。
  • 每消防队至少2台防爆或本质安全双向便携无线电话机;数量和装备不是同一个计量对象。

防误记 双向无线电话按每消防队至少2台,不按每船2台或每装备2台。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消防员装备的配备及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第2-2.1.17.3条、第2-2.1.17.4条)(掌握)

2-2.1.17.3 · B3 PDF第83页/篇内4-78
船上应配备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供每个消防队携带以用于消防员间的通
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
2-2.1.17.4 · B3 PDF第83页/篇内4-78
配备要求:
每艘船舶配备符合上述规定的消防员装备的数量,应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客船:
Ⅱ级…………………………………………………消防员装备2 套
载客100 人及以上但少于500 人Ⅲ级……………消防员装备1 套
个人配备1 套
载客100 人以下的Ⅲ级客船………………………消防员装备1 套
此外,对于Ⅱ级客船,对设有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
①参见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建议案,特别是出版物IEC 60079:2019《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



度,或如果这种甲板多于一层,按其甲板上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合计长度最大一层的长度,当超过
80 米时应再增配2 套消防员装备以及2 套个人配备。同时,每一主竖区内应增配2 套消防员装备,
但对于构成独立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分布在船首端或尾端且未设有起居处所、A 类机器处所和厨房
的主竖区,则无需增配消防员装备。
(2)对于货船:
2000 总吨及以上………………………………………消防员装备2 套
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 总吨……………………消防员装备1 套
小于500 总吨…………………………………………无需配置
(3)对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液体货物的液货船:
500 总吨及以上………………………………………消防员装备4 套
小于500 总吨…………………………………………消防员装备2 套
2-2.
2-2.
2-2.
2-2.1.18
1.18
1.18
1.18
防火控制图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防火控制图

1.3.1.18 · 2项

掌握

应配备防火控制图的船舶

1.3.1.18.1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客船全配,货液五百配图

  • 所有客船+≥500总吨货船/液货船应有防火控制图。
  • 其他船可仅消防设备布置图。

防误记 防火控制图与小船消防设备布置图用途范围不同。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应配备防火控制图的船舶(第2-2.1.18.1条)(掌握)

2-2.1.18.1 · B3 PDF第84页/篇内4-79
所有客船以及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液货船,均应设有防火控制图。其他船舶可
仅设有消防设备布置图。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防火控制图的要求

1.3.1.18.2 · 大纲PDF第14页

助记图要最新,室外风雨密盒留副本

  • 图示控制站、A/B防火分区、探火、喷水、灭火、出入通道、通风及控制;保持最新。
  • 可用小册子代固定展示,按要求分发和存放;1套副本在甲板室外醒目标示的风雨密盒供岸上消防使用。

防误记 副本提供岸上消防使用;仅在室内挂一份不能代替规定室外副本。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防火控制图的要求(第2-2.1.18.2条)(理解)

2-2.1.18.2 · B3 PDF第84页/篇内4-79
防火控制图的要求如下:
(1)在船上应有固定展示的总布置图供船员参考。图上应清楚地标明:每层甲板的各控制站,
A 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B 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连同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喷水器装置、
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等设施的细目,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
和服务于每一区域通风机识别号码的细目。也可将上述细目记入小册子,每位高级船员1 本,并应
另有1 本存放于船上易于到达的地点,以便随时取用。控制图和小册子应保持最新资料,如有改动,
应尽可能立即予以更正;
(2)船上灭火和抑制火灾用的所有设备和装置的保养及操作的说明,应保存在一个封套内,并
放在易于到达的地方,以便随时取用;
(3)在船上,应有1 套防火控制图的副本或具有该图的小册子,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
目标示的风雨密封闭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的消防人员
①;
(4)防火控制图应采用统一的“船舶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参见A.952(23)决议-“船上防火控制
图图形识别符号”)。
2-2.
2-2.
2-2.
2-2.1.19
1.19
1.19
1.19
随时可操作状态与维护保养和检查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的灭火装置

1.3.1.19 · 3项

理解

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布置

1.3.1.19.1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油漆不通住舱,人不进去也能灭

  • 油漆间/易燃液体储藏室不通起居处所。
  • 消防布置保证船员无需进入该室即可施放。

防误记 室外释放设施与储藏室布置两项均须满足。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布置(第2-2.1.21.1条)(理解)

2-2.1.21.1 · B3 PDF第85页/篇内4-80
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不应通往起居处所,并应设有灭火装置,其布置应使船员
不需进入处所内就能灭火。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甲板面积为4㎡或更大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应设有的灭火装置

1.3.1.19.2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四平方米定固定,剂量再按体积或面积

  • 面积≥4m²三选:CO₂自由气体≥总容积40%;干粉≥0.5kg/m³;水雾/喷水≥5L/(min·m²)。
  • 水系统可接消防总管,以室外截止阀释放;按面积选择设备、按容积计算药量,勿混。

防误记 CO₂40%和干粉0.5kg/m³按容积,喷水5L/(min·m²)按面积。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甲板面积为4㎡或更大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应设有的灭火装置(第2-2.1.21.2条、第2-2.1.21.3条)(掌握)

2-2.1.21.2 · B3 PDF第85页/篇内4-80
对于甲板面积为4m2 或更大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应设有下列规定的装置之
一:
(1)CO2 灭火系统,其容量按该处所总容积的40%进行设计;
(2)干粉系统,其容量按干粉至少为0.5kg/m3 进行设计;
(3)压力水雾系统或自动喷水器系统,其出水率按5l/m2·min 进行设计。
2-2.1.21.3 · B3 PDF第85页/篇内4-80
压力水雾系统或自动喷水器系统可以和船上的消防总管相连接,并通过一个位于室
外的截止阀释放。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甲板面积小于4㎡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的灭火设施

1.3.1.19.3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不足四平可手提,孔外放、四成气

  • 面积<4m²可用手提CO₂,仍须自由气体≥总容积40%,通过壁上喷孔从室外施放,灭火器放喷孔附近。
  • 也可提供开口或水带接头使用消防水。

防误记 允许手提仍必须满足药量与舱外施放,不是随便放一具。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甲板面积小于4㎡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的灭火设施(第2-2.1.21.5条)(理解)

2-2.1.21.5 · B3 PDF第85页/篇内4-80
对于甲板面积小于4m2 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可以接受用手提式CO2 灭火器
①参见IMO 《经修订的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指南》(MSC/Circ.1432 通函)。



代替上述1.21.2 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但应能至少放出相当于所保护处所总容积40%的自由气
体。它可以通过储藏室壁上的喷口施放。所需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存放在该开口处附近。或者,可以
为此提供一个开口或消防水带接头,以方便使用消防水。
2-2.
2-2.
2-2.
2-2.1.22
1.22
1.22
1.22
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

1.3.1.20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生活气瓶:认可、开敞通风、固而快脱

  • 本考点只含产品认可与气瓶布置:燃具、瓶、管、减压阀经认可并适合用途。
  • 钢瓶在开敞甲板或仅向开敞甲板开口且通风良好的处所;牢靠系固、能快脱、底部防撞垫料。

防误记 本考点只列认可与气瓶布置,不能移入未列的整套燃具管理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第2-2.1.22.1条、第2-2.1.22.6条)(了解)

2-2.1.22.1 · B3 PDF第86页/篇内4-81
组成生活用气体燃料系统的燃具、气瓶、管路及减压阀等应是经认可的产品,并应
满足其预定的用途。
2-2.1.22.6 · B3 PDF第86页/篇内4-81
气瓶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且存放于开敞甲板或开口仅朝向开敞甲板的通风良好的
处所。气瓶应有牢靠的系固装置,固紧的瓶箍应能方便、快速地脱开,钢瓶底部应有防撞击的木质
垫料。
2-2.
2-2.
2-2.
2-2.1.23
1.23
1.23
1.23
桑拿房的构造和布置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其他

1.3.1.21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A0熔点950,B0八五零;隔热延450

  • 贯穿A/B分隔要保持耐火完整性;规定A贯穿套管例外:厚≥3mm、长≥900mm、无开口且相应隔热。
  • 未经隔热金属管贯穿A-0熔点>950℃、B-0 >850℃;受热易失效材料不能用于靠水线且失效会进水的排放管。
  • 钢/铝舱壁甲板隔热超过贯穿、接头、终止点至少450mm;高等级隔热向低等级延续至少450mm。本节点仅整理1.25.1~.5。

防误记 这里熔点与固定气体管喷嘴925℃是不同对象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其他(第2-2.1.25.1条至第2-2.1.25.5条)(理解)

2-2.1.25.1 · B3 PDF第87页/篇内4-82
若经过标准耐火试验,甲板/舱壁的温升性能能够满足相应的A 级或B 级分隔的要
求,且不产生足量的造成自燃的易燃蒸气和有毒气体,则这些甲板/舱壁上的隔热物可用经认可的
涂料或其他材料代替。
2-2.1.25.2 · B3 PDF第87页/篇内4-82
II 级客船、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500 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若电缆、管路、围
壁通道、导管等穿过A 级分隔,该贯穿件应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进行试验。但是,
如果贯穿套管系由厚度3 mm 及以上,长度不小于900 mm(以该分隔两侧各450 mm 为宜)的钢或等
效材料制成,且无开口,则不要求进行试验。该贯穿件应通过延伸与该分隔同样级别的隔热材料来
适当隔热。



III 级客船、2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和500 总吨以下的液货船,若电缆、管路、围壁通道、导管等
穿过A 级分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敷设与该分隔同样级别且同等面积下重量相当的隔热材料)以
保证分隔的耐火完整性不受损害。
2-2.1.25.3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II 级客船、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500 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若电缆、管路、围
壁通道、导管等或者通风装置末端附件、照明灯具或类似装置穿过B 级分隔,应通过以下二者之一
对贯穿B 级分隔的钢管或铜管以外的管道加以保护:
(1)一个经过耐火试验的贯穿装置,具有适合于被穿透的分隔和所用管道类型的耐火性能;
(2)厚度不小于1.8 mm 的钢质套管,对直径为150 mm 及以上的管道,长度不短于900mm,
对直径小于150 mm 的管道,长度不短于600 mm(以该分隔两侧的长度相等为宜)。管道应通过法兰
或管箍与套管的两端连接;或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空隙不应超过2.5 mm;或管道和套管之间的任何空
隙应用不燃材料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填实。
III 级客船、2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和500 总吨以下的液货船,若电缆、管路、围壁通道、导管等
或者通风装置末端附件、照明灯具或类似装置穿过B 级分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分隔的耐火
性不受损害。
2-2.1.25.4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贯穿A 级或B 级分隔的未经隔热的金属管,其材料的熔点对A-0 级分隔应超过950
℃,对B-0 级分隔应超过850℃。输送油类和可燃液体通过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时,输送油类或可
燃液体的管子,应为已考虑失火危险的经认可的材料制成。在热力作用下易于失效的材料,不应用
作舷边流水管、生活污水排出管及其他靠近水线和因失火时该材料失效将会造成进水危险的排放管。
2-2.1.25.5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对结构防火的细节进行设计时,应考虑到所要求隔热物的接头处和终止点的热传递
危险。对于钢或铝结构的甲板或舱壁,其隔热应至少延续至超过贯穿处、接头处或终止点450 mm
处。如果由A 级标准的甲板或舱壁分隔的某处所有不同的隔热等级,等级高的隔热应在等级低隔热
的甲板或舱壁上至少延续450 mm。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氧、乙炔气瓶的布置

1.3.1.22 · 4项

理解

管路、附件、阀件与材料

1.3.1.22.1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乙炔禁铜及高铜,固定管焊不螺法

  • 乙炔固定管路禁铜及含铜>65%的铜合金;瓶至调压阀高压段钢质;氧气管可钢/铜。
  • 全部无缝管、耐腐蚀;固定管对接焊,禁螺纹/法兰连接。

防误记 含铜>65%的合金与纯铜均受限制;氧气管材料规则不同。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管路、附件、阀件与材料(第2-2.1.26.2条、第2-2.1.26.3条)(理解)

2-2.1.26.2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管子、附件、接头和阀件应满足本篇第2-1 章2-1.2.2 有关I 级管系的要求。整个乙
炔固定管路不允许使用铜或含铜量超过65%的铜合金。乙炔气瓶与调压阀之间的高压管段应采用钢
质材料构造。氧气固定管路应采用钢质或铜质材料构造。氧气和乙炔系统所有构件均应具有耐腐蚀
性能。固定管路中所有管子均应使用无缝管。
2-2.1.26.3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固定管路之间应通过对接焊进行连接。不应采用螺纹连接接头或者法兰连接。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储存室要求

1.3.1.22.2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每气两瓶各室,钢质上甲板、独立通风

  • 每种气体≥2瓶时各设独立储存室;钢质、不得在露天甲板下、开敞甲板出入口、独立良好通风。
  • 乙炔室无火源,电气防爆;气瓶易快脱;永久“严禁吸烟”标志。

防误记 乙炔与氧气不因同属焊接气体就共用一储存室。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储存室要求(第2-2.1.26.4条至第2-2.1.26.8条)(理解)

2-2.1.26.4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如每种气体有两瓶或以上,则应为每种气体配备独立的储存室。
2-2.1.26.5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储存室应用钢材建造,不应位于露天甲板以下。通风良好,且有通向开敞甲板的出
入口,通风布置应独立于船舶的通风系统。
2-2.1.26.6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乙炔储存室内不应设有可能的着火源,如设有电气装置则应采用合格防爆型式。
2-2.1.26.7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气瓶紧固装置应能易于快速地松脱,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将气瓶迅速移走。
2-2.1.26.8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气瓶储存室应有显著而永久的“严禁吸烟”的标志。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气瓶存放在露天场所应采取的措施

1.3.1.22.3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露天气瓶防损、防油气、能排水

  • 露天存放记“三防”:防瓶管损坏、防暴露碳氢气体、保证排水。

防误记 露天存放不是取消保护;瓶、管路及排水都检查。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气瓶存放在露天场所应采取的措施(第2-2.1.26.9条)(掌握)

2-2.1.26.9 · B3 PDF第88页/篇内4-83
如气瓶存放在露天场所,则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护气瓶及其管路免受损坏;



(2)暴露于碳氢化合物气体中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3)确保适当的排水。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固定管路布置与要求

1.3.1.22.4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跨壁固定管,起居服务控制不穿

  • 瓶室至焊接处管路需穿甲板/舱壁时,用固定管路,且不得穿起居、服务、控制站。
  • 贯穿处保护,出口端设关闭阀。

防误记 储瓶室到焊接位置必须固定管路的条件与出口关阀不能漏。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固定管路布置与要求(第2-2.1.26.10条)(掌握)

2-2.1.26.10 · B3 PDF第89页/篇内4-84
若氧-乙炔气焊处所与气瓶储存室之间的连接管路需穿过甲板或舱壁时,在气瓶与
气焊工作处所之间应设置固定管路,且不应穿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穿过甲板或舱壁处
应有适当的保护。固定管路出口端应设有关闭阀。
2-2.
2-2.
2-2.
2-2.1.27
1.27
1.27
1.27
直升机专用设施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02 客船

23项 · 掌握5 · 理解13 · 了解5 回看本分支图解 ↑

结构

1.3.2.1 · 2项

了解

结构为铝合金时应符合的要求

1.3.2.1.1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铝芯温升200,A一时B半时

  • 铝合金A/B承载构件芯材温升≤环境温度+200℃。
  • 支承救生艇筏或A级构件按1h;支承B级按0.5h,注意这是芯材温升,不是分隔背火面温升。

防误记 铝芯温升200与分隔背火面任点180/225不是同一测量对象。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结构为铝合金时应符合的要求(第2-2.2.1.2条)(了解)

2-2.2.1.2 · B3 PDF第89页/篇内4-84
如结构的任一部分为铝合金,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A 或B 级分隔的铝合金部件的隔热,除认为是不承载负荷的结构外,在标准耐火试验的
任何“适用的曝火时间”内,其隔热层应能使结构芯材的温度升高不超过其环境温度200℃;
(2)应特别注意用于支承救生艇和筏的存放、降落和登乘区域以及支承A 级和B 级分隔的铝
合金圆柱、支柱和其他结构部件的隔热要求,以确保:
①对用于支承救生艇、筏区域以及A 级分隔的构件,在标准耐火试验达到1h 时,符合
上述(1)规定的温升限度;
②对用于支承B 级分隔的构件,在标准耐火试验达到0.5h 时,符合上述(1)规定的温升限度。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A类机器处所的顶盖和舱棚为钢结构时的要求

1.3.2.1.2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A机舱棚盖钢、通道地板钢

  • A类机舱顶盖、舱棚钢质并按相应表隔热;开口防火蔓延。
  • 正常通道地板钢质。

防误记 钢质构造不自动替代按耐火表要求的隔热。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A类机器处所的顶盖和舱棚为钢结构时的要求(第2-2.2.1.3条)(理解)

2-2.2.1.3 · B3 PDF第89页/篇内4-84
A 类机器处所的顶盖和舱棚应为钢结构,并应按照表2-2.2.4.3 和表2-2.2.4.4 的相应
要求予以隔热。其上面若有任何开口,均应采取适当的布置和保护,以防止火灾蔓延。且A 类机器
处所内正常通道的地板应为钢质。
2-2.
2-2.
2-2.
2-2.2.2
2.2
2.2
2.2
主竖区与水平区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主竖区与水平区

1.3.2.2 · 大纲PDF第15页

助记竖区一般40,面积1600可到48

  • Ⅱ级客船起居/服务范围划主竖区,A级舱壁延至甲板、船壳或限界面。
  • 一般长宽40m;若每甲板总面积≤1600m²,最大长宽可放宽至48m;水平区以水平A级分隔阻止喷水区与非喷水区蔓延。

防误记 48m放宽同时有每层面积条件,不能只背长宽放宽数字。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主竖区与水平区(第2-2.2.2条)(理解)

2-2.2.2.1 · B3 PDF第89页/篇内4-84
Ⅱ级客船:
(1)应将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范围内的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划分为若干主竖区。阶层和壁
龛应减至最少,如属必需者,也应为A-0 级分隔。分隔的隔热值应符合本节2-2.2.4.3 中相应的表列
规定;
(2)舱壁甲板以上形成主竖区限界面的舱壁,只要实际可行,应与直接在舱壁以下的水密分舱
①
参见ISO 建议案,特别是出版物ISO 15371:2000《保护厨房深油烹饪设备的灭火系统– 耐火试验》。



舱壁位于同一直线上。如果在任一层甲板上主竖区的总面积不大于1600m2,则主竖区的长度和宽度
的最大值可增加到48m。主竖区的长度和宽度是指环围主竖区舱壁的最远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3)形成主竖区限界面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
(4)如某一主竖区内以水平A 级分隔再分为若干水平区,用以对船上喷水器系统区域与非喷
水器系统区域之间提供适当的屏障时,此水平分隔应延伸至相邻的两个主竖区舱壁,并延伸至该船
的壳板或外部限界面,并应按表2-2.2.4.3b 所列的耐火完整性的等级予以隔热;
(5)为特殊用途而设计的船舶,若设置主竖区舱壁将影响船舶预定的用途时,应以能控制和限
制火灾的等效设施来代替,并应符合本法规总则中的等效免除要求。
2-2.
2-2.
2-2.
2-2.2.3
2.3
2.3
2.3
主竖区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的舱壁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主竖区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的舱壁

1.3.2.3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B壁到甲板,连续B顶可终止

  • B级舱壁一般由甲板到甲板、延到船壳/限界面。
  • 两侧连续B级天花板/衬板时可终止于其上;有自动喷水保护的走廊舱壁另有例外,门和门框仍需不燃及可靠耐火。

防误记 符合连续天花/衬板的条件才可终止在其上,不能普通吊顶都算。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主竖区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的舱壁(第2-2.2.3条)(理解)

2-2.2.3.1 · B3 PDF第90页/篇内4-85
凡要求为B 级分隔的走廊舱壁,应从甲板延伸至甲板,但下列情况除外:
(1)当在舱壁的两侧设置连续B 级天花板或衬板时,连续天花板或衬板后面的舱壁部分,其所
用材料应为B 级分隔结构所允许的厚度和成分。仅在合理和可行时,舱壁的这一部分需满足B 级完
整性标准的要求;
(2)在具有符合本章2-2.1.11 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保护的船舶上,以B 级材料建造的走廊舱
壁可在走廊内天花板处终止,但天花板应为B 级分隔结构所允许的厚度和成分。虽然有本节2-2.2.4
中表列完整性的要求,但仅在合理和可行时,上述舱壁和天花板需满足B 级完整性标准的要求。上
述舱壁上的一切门和门框应为不燃材料,其构造和安装应能提供可靠的耐火性能。
2-2.2.3.2 · B3 PDF第90页/篇内4-85
除本节2-2.2.3.1 规定的走廊舱壁外,一切要求为B 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
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但如在舱壁的两侧均设有连续B 级天花板或衬板时,此舱壁可终
止于连续天花板或衬板。
2-2.
2-2.
2-2.
2-2.2.4
2.4
2.4
2.4
舱壁与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舱壁与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1.3.2.4 · 4项

掌握

舱壁及甲板耐火完整性的适用范围

1.3.2.4.1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选客级、分处所、认壁甲板、最后读脚注

  • 判耐火完整性:定船级→分处所类别→区分舱壁/甲板→查表+脚注;分类疑问按更严格限界面。
  • 小围闭舱室与外处所相通开口<30%,单独作为处所;服务处所4m²和是否存易燃液体是易混分类点。
  • Ⅲ级双等级:都受喷水保护可低值,无喷水或两区域一有一无取高值。

防误记 Ⅲ级双等级还看两侧喷水条件;分类不明从严不是随意选低值。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舱壁及甲板耐火完整性的适用范围(第2-2.2.4.1条、第2-2.2.4.2条)(掌握)

2-2.2.4.1 · B3 PDF第90页/篇内4-85
除应符合本章其他条文关于舱壁及甲板耐火完整性的明确规定外,舱壁和甲板应分
别满足下列各表所示的最低耐火完整性要求。若某一处所因其用途的特殊性在按规定进行分类存在
疑问时,则此处所应按有关类别中具有最严格的限界面要求的处所来处理。
2-2.2.4.2 · B3 PDF第90页/篇内4-85
各表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要求为准:
(1)为了确定相邻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标准,这些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下列①~⑩
类。处所内小的围闭舱室,若其与处所相通的开口小于30%,应按单独一个处所考虑。这种较小舱
室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满足各表的规定。每一类别的名称只是典型举例,而不是限
制性的。每类前面括号内的数字是指表内相应的列或行。
①控制站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
驾驶室和海图室;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消防控制站;
位于推进机械处所外面的推进机械控制室;
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②走廊
乘客及船员用的走廊和门厅。
③起居处所
本章2-2.1.2 所定义的处所,不包括走廊;
更衣室。
④梯道
乘客和船员用的内部梯道、升降机、完全封闭的紧急脱险围阱、自动扶梯(完全设在机
器处所内者除外),以及通往上述处所等的环围;至于仅环围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被
视为未被防火门隔开的处所的一部分。



⑤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不储存易燃性液体且面积小于4m2 的小间和储物间;
干衣室和洗衣间;
用不燃材料作为隔热保温层的食品储藏或冷冻室;
面积小于4m2 的船员更衣室(当工作服粘有油类时且储藏于该处所)。
⑥A 类机器处所
本章2-2.1.2 定义的处所。
⑦其它机器处所
电器设备间(自动电话交换机室、空调管道处所) ;
除A 类机器处所外,本章2-2.1.2 定义的各处所。
⑧货物处所
所有用于装运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阱通道和舱口。
⑨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油漆间和灯具间、面积为4m2 及以上的小间和储物间、
储存易燃液体的处所、桑拿房和不构成机器处所部分的工作间;
用可燃材料作为隔热保温层的食品储藏或冷冻室;
邮件室;
面积为4m2 及以上的船员更衣室(当工作服粘有油类时且储藏于该处所) ;
氧气或乙炔储存室。
⑩开敞甲板
开敞甲板处所和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围闭游步甲板处所。如果将围闭游步甲板处所
归为此类,围闭的游步甲板应不会出现大的失火危险,且其内只应设有甲板家具。此
外,此类处所还应通过固定开口进行自然通风;
露天处所(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外面的处所)。
(2)凡未设有符合本章2-2.1.11 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的某一主竖区或水平区内的两个处所之
间的限界面,或两个均无此种自动喷水器系统保护的主竖区或水平区之间的限界面,当运用表2-2.2.4.
4a 和表2-2.2.4.4b 确定其所适用的耐火完整性标准时,应采用表列两个等级中的较高值。
(3)凡设有符合本章2-2.1.11 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的某一主竖区或水平区内的两个处所之间
的限界面,或两个均有此种自动喷水器系统保护的主竖区或水平区之间的限界面,当运用表2-2.2.4.4a
和表2-2.2.4.4b 确定其所适用的耐火完整性标准时,应采用表列两个等级中的较低值。当一个装有喷
水器系统区域和一个未装有喷水器系统区域在起居处所及服务处所内相接时,此两区域之间的分隔
应采用表2-2.2.4. 4a 和表2-2.2.4.4b 所列两个等级中的较高值。
(3)连续B 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有关的甲板和舱壁,可以认为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所要求的
隔热性和完整性的作用。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Ⅱ级客船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的规定

1.3.2.4.2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Ⅱ级查2.4.3,星非A级、横杠无专限

  • Ⅱ级按表2-2.2.4.3a(舱壁)/b(甲板)。先分类,再查交叉格。
  • 典型:控制站/A类机舱、起居/A类机舱舱壁A-60;驾驶室/海图室可B-0(脚注)。
  • 表中“*”=钢或等效材料、未必A级;“—”=该限界面无特殊要求;主竖区、水平区另有加严脚注。

防误记 甲板行列有方向,舱壁表与甲板表不可互换。

规则表格原页 PDF91 ↗规则表格原页 PDF92 ↗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Ⅱ级客船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的规定(第2-2.2.4.3条)(理解)

2-2.2.4.3 · B3 PDF第91页/篇内4-86
Ⅱ级客船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2-2.2.4.3 的规定。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表2-2.2.4.3a
处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控制站
①
A-0 c
A-0
A-60
A-0
A-15
A-60
A-15
A-60
A-60
*
走廊
②
C e
B-0 e
A-0 a
B-0 e
B-0 e
A-60
A-0
A-0
A-0
*
起居处所
③
C e
A-0 a
B-0 e
B-0 e
A-60
A-0
A-0
A-0
*
梯道
④
A-0 a
B-0 e
A-0 a
B-0 e
A-60
A-0
A-0
A-0
*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⑤
Ce
A-60
A-0
A-0
A-0
*
A 类机器处所
⑥
*
A-0
A-0
A-60
*



其它机器处所
⑦
A-0 b
A-0
A-0
*
货物处所
⑧
*
A-0
*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⑨
A-0 b
*
开敞甲板
⑩
—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表2-2.2.4.3b
甲板上处所
甲板下处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控制站
①
A-0
A-0
A-0
A-0
A-0
A-60
A-0
A-0
A-0
*
走廊
②
A-0
*
*
A-0
*
A-60
A-0
A-0
A-0
*
起居处所
③
A-60
A-0
*
A-0
*
A-60
A-0
A-0
A-0
*
梯道
④
A-0
A-0
A-0
*
A-0
A-60
A-0
A-0
A-0
*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⑤
A-15
A-0
A-0
A-0
*
A-60
A-0
A-0
A-0
*
A 类机器处所
⑥
A-60
A-60
A-60
A-60
A-60
*
A-60f
A-30
A-60
*
其它机器处所
⑦
A-15
A-0
A-0
A-0
A-0
A-0
*
A-0
A-0
*
货物处所
⑧
A-60
A-0
A-0
A-0
A-0
A-0
A-0
*
A-0
*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⑨
A-60
A-0
A-0
A-0
A-0
A-60
A-0
A-0
A-0
*
开敞甲板
⑩
*
*
*
*
*
*
*
*
*
*
注:适用于表2-2.2.4.3a 和表2-2.2.4.3b。
a
具体适用哪一等级,参见本节2-2.2.3 和本节2-2.2.6。
b
当相邻处所为同一数字类别且右上角注有b 时,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之间才要求表中所列等级的舱壁
或甲板(例如第⑨类)。在两个厨房之间不要求用舱壁分隔,但油漆间和厨房之间要求用A-0 级舱壁分隔。
c
分隔驾驶室和海图室的舱壁可以为B-0 级。
e
当该分隔为主竖区或水平区的限界面时,表2-2.2.4.3a 中的B-0 和C 级应为A-0 级。
f
若第⑦类机器处所被确认为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则不必设置防火隔热层。
*
表中的*号是指该分隔要求用钢或其它等效材料建造,但不要求为A 级标准。然而,除第⑩类处所以外,如
果甲板被贯穿以布置电缆、管线和通风管道通过,应对贯穿件处进行密封,防止火焰和烟气通过。除非安
装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站(应急发电机室)和开敞甲板间的分隔可以设有不带关闭装置的空气进口开
口。
当该分隔为水平区的限界面时,表2-2.2.4.3a 中的*号应被视为A-0 级,第⑧和⑩类除外。
-
对限界面的材料或完整性不作特殊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Ⅲ级客船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的规定

1.3.2.4.3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Ⅲ级查2.4.4,低高值跟喷水走

  • Ⅲ级按表2-2.2.4.4a/b,不能套Ⅱ级表。
  • 例如起居/A类机舱的表格需同时核对主推进内燃机功率脚注p;双等级还要判断自动喷水条件。
  • 甲板表按甲板下处所(行)×甲板上处所(列),不得反读。

防误记 A机舱功率脚注会改变结论,不能只看交叉单元格。

规则表格原页 PDF92 ↗规则表格原页 PDF93 ↗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Ⅲ级客船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的规定(第2-2.2.4.4条)(理解)

2-2.2.4.4 · B3 PDF第92页/篇内4-87
Ⅲ级客船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2-2.2.4.4 的规定。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表2-2.2.4.4a
处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控制站
①
A-0 c
A-0
A-15
A-0
A-15
A-30p
A-15
A-15
A-30
A-30
*
走廊
②
C
B-0
A-0 a
B-0
B-0
A-30p
A-15
A-0
A-0
A-15
A-0 d
*
起居处所
③
C
A-0 a
B-0
B-0
A-30p
A-15
A-0
A-0
A-15
A-0 d
*
梯道
④
A-0 a
A-0 a
A-30p
A-0
A-0
A-15
*



A-15
A-0 d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⑤
C
A-0
*
*
A-0
*
A 类机器处所
⑥
*
A-0
A-0
A-30
*
其它机器处所
⑦
*
*
A-0
*
货物处所
⑧
*
*
*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⑨
* k
*
开敞甲板
⑩
—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表2-2.2.4.4b
注:适用于表2-2.2.4.4a 和2-2.2.4.4b。
a
具体适用哪一等级,参见本节2-2.2.3 和本节2-2.2.6。
c
分隔驾驶室和海图室的舱壁可以为B-0 级。
d
参见本章2-2.2.4.2(2)和(3)。
k
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才要求表列等级的舱壁和甲板。例如,在两厨房之间不要求有舱壁分隔,但油漆
间和舱壁之间要有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舱壁。
p
当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的总输出功率大于375kW 时的分隔等级。
*
要求用钢质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但不要求为A 级标准。
-
对限界面的材料或完整性不作特殊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脱险通道的外部梯道和开敞甲板的外部等限界面的规定

1.3.2.4.4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撤离外限界:零、百三十、五百六十

  • 面向救生、登乘、集合、外部逃生通道等需保护的限界面:一般≥A-0;≥100人 A-30;≥500人 A-60。
  • 撤离站和外部逃生通道的特殊窗/开口要求须结合具体限界面原条,不能只按普通外窗处理。

防误记 人数门槛对应特定救生/逃生外限界,不适用于整船所有分隔。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脱险通道的外部梯道和开敞甲板的外部等限界面的规定(第2-2.2.4.5条、第2-2.2.4.6条)(理解)

2-2.2.4.5 · B3 PDF第93页/篇内4-88
面向救生设施、登乘站和外部集合站区域、用作脱险通道的外部梯道和开敞甲板的外
部限界面以及位于在失火时遭受破坏后会阻碍撤向登乘甲板处的限界面,包括门、窗和舷窗,其耐
火完整性应至少为A-0 级标准。对载客100 人及以上的应达到A-30 级标准;载客500 人及以上的应
达到A-60 级标准。
2-2.2.4.6 · B3 PDF第93页/篇内4-88
对于撤离站和外部脱险通道(包括救生艇筏存放区、作为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与降落
甲板上处所→
甲板下处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控制站
①
A-0
A-0
A-0
A-0
A-0
A-30p
A-15
A-0
A-0
A-0
*
走廊
②
A-0
*
*
A-0
*
A-30p
A-15
A-0
A-0
A-0
*
起居处所
③
A-15
A-0
*
A-0
*
A-30p
A-15
A-0
A-0
A-0
*
梯道
④
A-0
A-0
A-0
*
A-0
A-30p
A-15
A-0
A-0
A-0
*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⑤
A-15
A-0
A-0
A-0
*
A-15
A-0
A-0
A-0
*
A 类机器处所
⑥
A-30p
A-15
A-30p
A-15
A-30p
A-15
A-30p
A-15
A-15
*
A-0
A-15
A-30
*
其它机器处所
⑦
A-15
A-0
A-0
A-0
A-0
A-0
*
A-0
A-0
*
货物处所
⑧
A-30
A-0
A-0
A-0
A-0
A-0
A-0
*
A-0
*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⑨
A-30
A-15
A-0 d
A-15
A-0 d
A-15
A-0 d
A-0
A-15P
A-0
A-0
A-0
*
*
开敞甲板
⑩
*
*
*
*
*
*
*
*
*
*



站的开敞甲板处所和围闭游步甲板处所、内部和外部集合站、用作脱险通道的外部梯道和开敞甲板、
最轻载航行水线之上的舷侧和位于救生艇筏和撤离滑道的登乘区域下方且相邻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舷侧),除与其相邻的处所为开敞甲板处所、卫生间及类似处所以及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舱、空舱
及辅机处所,其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仅为A-0 级标准外,其他与其相邻处所的限界面耐火完整性应
至少为A-30 级标准,当载客500 人及以上时应达到A-60 级标准。但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的船侧、
位于救生艇筏和撤离滑道的登乘区甲板下方且相邻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舷侧可降低为A-30 级。若具
有失火危险(不论大小)的起居处所或卫生间及类似处所完全位于集合站的外边界之内,这些处所的舱
壁允许具有B-0 级耐火完整性。其中声音、视像和灯光装置的控制位置可以视为集合站的一部分。
2-2.
2-2.
2-2.
2-2.2.5
2.5
2.5
2.5
脱险通道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脱险通道

1.3.2.5 · 5项

理解

脱险通道数量与基本要求

1.3.2.5.1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两路远离常可用,门多向逃生

  • 通常所有处所/处所群至少2条相互远离、随时可用、无障碍通道。
  • 门通常向逃生方向开;客舱门可向内、垂直逃生围阱门可向围阱外开。

防误记 客舱门及垂直围阱门有方向例外,别写成所有门一律外开。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脱险通道数量与基本要求(第2-2.2.5.1条)(理解)

2-2.2.5.1 · B3 PDF第94页/篇内4-89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为所有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提供2 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脱险
通道,且脱险通道内应没有障碍物。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脱险通道上的门一般应向逃生的
方向开启,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个别客舱的门可开向客舱内侧,以防在门打开时对走廊内的人员造成伤害;和
(2)垂直紧急脱险围阱上的门可开向围阱外侧,以使围阱既能用于逃生也能用于出入。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乘客及船员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脱险通道应符合的规定

1.3.2.5.2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客梯八百,九十后每人加十

  • 舱壁甲板下每水密舱/处所群2条,至少1条不利用水密门;甲板上每主竖区/处所群2条,至少1条通垂直逃生梯道。
  • 一般客船梯道净宽≥800mm;撤离>90人,每多1人增10mm;通过人数按服务区船员乘客2/3。
  • 无平台梯道高度≤3.5m、角≤45°;平台≥2m²,>20人每增10人增1m²、不必>16m²;100人以下Ⅲ级连续遮蔽有附条件放宽。

防误记 人数按所服务区域乘客船员2/3;净宽、平台面积和梯道高度分开计算。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乘客及船员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脱险通道应符合的规定(第2-2.2.5.2条)(理解)

2-2.2.5.2 · B3 PDF第94页/篇内4-89
除机器处所另有规定外,一切乘客及船员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应布置有梯
道和梯子,以供作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方便的脱险通道,特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舱壁甲板以下,每一水密舱或类似的受限制处所或处所群,应有2 条脱险通道,其中至
少1 条不应利用水密门。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独立于水密门,对只是偶尔进入的
船员处所可仅要求1 条脱险通道。此时,唯一的脱险通道应能提供安全的出口。梯道的净宽度应不
小于800mm,且梯道应设有扶手;
(2)在舱壁甲板以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的限界处所或处所群,至少应有2 条脱险通道,其中
至少有1 条能通往形成垂直脱险通道的梯道;
(3)无线电室如没有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出口,则该室应有2 条可供出入的脱险通道,其中一
条可为足够尺寸的舷窗或窗,或等效的其他设施;
(4)禁止设有只有一条脱险通道的走廊、门厅或局部走廊。准许船舶实际使用所必需的用于服
务区域的端部封闭走廊,如燃油站和横向供应走廊,但这种端部封闭的走廊应与船员起居处所分开,
且不能从乘客起居处所进入。此外,允许设置深度不超过宽度的一段局部走廊,可视为凹入或局部
延伸;
(5)上述(1)和(2)要求的脱险通道中,至少有1 条应为易于到达的环围梯道,此梯道应提供连
续的防火遮蔽。该防火遮蔽自其起点的一层一直到达救生艇和救生筏的登乘甲板,或者到达最上层
露天甲板,如登乘甲板被确认为没有延伸至主竖区或类似的限界处所群的话。在后者情况下,应通
过利用外部露天梯道和通道提供能直接通向登艇甲板的通道,沿该通道应设置符合本篇第2-1 章
2-1.3 要求的应急照明,且该通道地面应为防滑地面。通道的宽度、数量以及各条脱险通道的连续性
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梯道净宽度应不小于800mm。梯道两侧应设有栏杆或扶手。如果从该梯道撤离人数超
过90 人时,每增加1 个撤离人员,梯道的最小净宽度应增加10 mm。当梯道宽度大于
800mm 时,栏杆或扶手之间最大净宽度应不超过1800 mm。应将梯道服务区域的三分
之二的船员和乘客数设定作为通过该梯道撤离人员的总数;
②通过人数超过90 人的梯道应首尾对准;
③属于脱险通道一部分的门口道、走廊及楼梯中间平台尺寸的确定应采用与确定梯道尺
寸同样的方法;
④不带楼梯平台梯道的垂向高度应不超过3.5 m,且其倾斜角应不大于45º;
⑤除了服务于公共处所直接通向梯道环围的梯道平台外,每一层甲板的楼梯平台的面积
应不小于2 m2。如使用该平台人员数超过20 人时,每增加10 人增加1 m2 面积,但



不必超过16 m2;
(6)自梯道环围至救生艇、筏登乘区域的通道保护,应通过直接保护或通过根据本节表2-2.2.4.3
和表2-2.2.4.4 确定的适用于梯道环围的耐火完整性和隔热值相适应的受保护内部通道来实现;
(7)仅用于一个处所及该处所的阳台的梯道,不应视为构成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一;
(8)天井的每一层应有2 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通向符合上述(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其尺寸应考虑天井每一级人员的总数。
(9)客舱和大厅的门应不用钥匙即可从舱室内打开。当向着脱险方向移动时,任何指定的脱险
通道沿线上的任何门都不需用钥匙即可打开。
(10)对载客100 人以下的Ⅲ级客船,在确保2 条脱险通道的情况下,上述(5)中的环围梯道
可不要求连续防火遮蔽,但至少应有适当遮蔽或遮挡的方式予以保护。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符合的规定

1.3.2.5.3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机舱梯六百、角六十、护围八百方

  • 机舱通常2通道:两钢梯远离(其中一条保护环围)或一钢梯+下部远离双面可开钢门。
  • 保护环围≥800×800mm、自闭耐火门、应急照明;梯道净宽≥600mm、倾角≤60°;外露开式踏板下钢质护板。
  • 1通道例外需检验机构同意及相应条件;集控室至少1条连续防火保护至安全位置;舵机应急操舵一般2条,直接通开敞甲板可1。

防误记 两通道方案和允许单通道的批准/布置条件不能混为无条件二选一。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符合的规定(第2-2.2.5.3条、第2-2.2.5.4条)(掌握)

2-2.2.5.3 · B3 PDF第95页/篇内4-90
每一机器处所应设置2 条脱险通道,特别应符合下列规定(有关布置应符合国际海
事组织(IMO)的相关解释
①):
(1)位于舱壁甲板以下的处所,其2 条脱险通道应为下列方式之一:
①尽可能远离的2 部钢质梯子引向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并从该门设有通道通往相
应的救生艇、筏的登乘甲板。其中1 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到保护的环围内,该环围相
应满足本节2-2.2.4.3 和2-2.2.4.4 第④类的要求,自A 类机器处所的下部(人员能到达
的最下一层)通往该处所外面的安全位置。在该环围内应设有达到相同耐火完整性标准
的自闭式防火门。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致通过未隔热固定点传入环围内。该环
围的内部尺寸至少应为800mm×800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
②1 部钢质梯子通向该处所上部的1 扇门,经该门可以通往登乘甲板;此外,在该处所
下部离钢梯足够远的位置处设有1 扇能从两面开关的钢质门,经过此门另有1 条通往
登乘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2)如该处所位于舱壁甲板以上,则应设有相隔尽可能远的2 个脱险通道,而上述通道的门应
位于从该处所能通往相应的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位置,这些通道如需要使用梯子时,应为钢质梯。
(3)对于1000 总吨以下的客船,在充分考虑了该处所上部的宽度及布置后,经船舶检验机构
同意可仅要求1 条脱险通道;对于1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若通过一扇门或一部钢梯即有抵达登乘
甲板的安全通道,则考虑了这一处所的性质、位置以及该处所是否经常有人使用后,经船舶检验机
构同意,可仅要求1 条脱险通道。
(4)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机舱集中控制室,应至少有1 条能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直至机器处所外
一个安全位置的脱险通道。
(5)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位置位于该处所,应设有2 条脱险通道,但若该处所设有直接
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则可仅设1 条脱险通道。
2-2.2.5.4 · B3 PDF第95页/篇内4-90
上述2-2.2.5.3 机器处所内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的净宽度至少应为600 mm,其倾斜角
应不大于60°。如采用梯子作为脱险通道,其型式和尺寸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
②。所有开式踏板的
并作为脱险通道的一部分或者通向脱险通道但并不位于受保护环围内的斜梯/梯道以及梯子均应由
钢质材料制成。此类斜梯/梯道的底面应装设钢质护板供逃生人员用于防护来自下方的高温和火焰。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脱险通道的标志

1.3.2.5.4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低位照明看得见,单点失效不全灭

  • 脱险通道及出口照明/低位指示;电照明用应急电源,单灯故障或照明带被切断不导致整套指示失效。
  • 逃生标志和消防设备位置标志采用荧光材料。

防误记 逃生标记、应急照明和消防位置荧光标志是不同功能项。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脱险通道的标志(第2-2.2.5.6条)(了解)

2-2.2.5.6 · B3 PDF第95页/篇内4-90
在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包括拐弯和叉路口处)距甲板高度不超过0.3
m 处,应布置灯光或荧光条形显示标志
③。该显示标志应使乘客能辨认出整个脱险通道并迅速识别
①参见IMO 《SOLAS 公约第II-2/9 条和第II-2/13条的统一解释》
(MSC.1/Circ1511 通函)对SOLAS公约第II-2/13.4.1
条的解释(不包括对SOLAS 公约第II-2/13.4.1.4 和13.4.1.6 的解释)。
②如国家标准《船用钢质斜梯》GB4444-1984、《船用钢质直梯》GB3892-1983;船舶行业标准《船用钢质斜梯》CB/T
81-1999 等。
③参见IMO A.752(18)决议-《关于客船低位照明的评估试验和应用指南》和ISO 15370:2001 出版物《关于客船低



出脱险通道出口。如果使用电力照明设备,它应由应急电源供电,且其布置应使在任一单独灯光出
现故障或有一条照明带被切断时将不导致显示标志失效。此外,所有脱险通道的标志和消防设备的
位置标志牌应采用荧光材料制成。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2.5.5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逃生戴EEBD,入火场用消防呼吸器

  • 所有客船起居和机舱配EEBD,数量按客船表,勿用消防员呼吸器代替。
  • 起居至少2具;Ⅱ级每主竖区至少4具;备件2具、训练1具。机舱按主推进/非主推进、控制室、工作间和平台梯口分别配置。
  • EEBD用于逃生,不能当作进入火场灭火的装备;详细机舱位置看原表。

防误记 EEBD按处所表分配,备件和训练具不是可用在岗配备的替代。

规则表格原页 PDF96 ↗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第2-2.2.5.7条)(掌握)

2-2.2.5.7 · B3 PDF第96页/篇内4-91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1)所有客船应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内配备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4 篇第2-2 章附录1 第3 章2.2 要求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其数量和布置位置应符合表2-2.2.5.7 的要
求;
(2)对于2011 年9 月1 日之前建造的所有各级客船,应在不迟于2012 年3 月1 日以后的第一
次检验满足本条要求。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配备数量和布置位置要求
表2-2.2.5.7
客船
级别
A 类机器处所(有人值班)
其他机器
处所
(有人值
班)
起居处所
备件
总数
训练
用
设有用于主推进的内燃机
设有用于非主推进
的内燃机
II 级
(1)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机器控制室:1 具;
工作间:1 具(但若有通向脱险通道的直接
通道则不需要);每一甲板或平台的靠近脱
险梯道处(此脱险梯道构成除在机舱底部
的环围脱险通道或水密门之外的另一脱险
通道):1 具。或
(2) EEBD 的数量和位置也可以根据机舱
的布局、人员情况配备确定,但至少应有
2 具。
每一甲板或平台的
靠近脱险梯道处(此
脱险梯道构成除在
机舱底部的环围脱
险通道或水密门之
外的另一脱险通
道):1 具。
至少
1 具
至少2 具;
每一主竖
区内至少
4 具
2 具
1 具
Ⅲ级
至少2 具;
2-2.
2-2.
2-2.
2-2.2.6
2.6
2.6
2.6
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梯道及电梯的保护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梯道及电梯的保护

1.3.2.6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梯环围一般A,小三级可B有前提

  • 梯道一般A级环围+有效关闭;仅连2层或完全在公共处所内的有例外。
  • 100人以下Ⅲ级可B级环围;仅2层至少一个水平面B-0。梯道钢/等效;环围出入口和允许布置的处所受限制。

防误记 仅连两层和完全在公共处所的例外分别核对,不扩大为无环围。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起居处所与服务处所内梯道及电梯的保护(第2-2.2.6.1条至第2-2.2.6.3条)(理解)

2-2.2.6.1 · B3 PDF第96页/篇内4-91
一切梯道应在A 级分隔形成的环围内,并在一切开口处具有有效的关闭装置,但下
列情况除外:
(1)仅连接两层甲板的梯道,若在一个甲板间具有适当的舱壁或门以保持甲板的完整性,则不
必环围。当梯道在一个甲板间被环围时,其梯道环围应相应按本节表2-2.2.4.3 b 或2-2.2.4.4 b 所列对
甲板的要求加以保护;
(2)如梯道完全处于公共处所内,则不必环围。
(3)对于载客100 人以下的Ⅲ级客船,可以允许梯道在B 级分隔形成的环围内,并在一切开口
处具有有效的关闭装置,但若设有仅连接两层甲板的梯道,则至少在一个水平面上可以用B-0 级分
隔环围。
2-2.2.6.2 · B3 PDF第96页/篇内4-91
梯道环围内应有直接通向走廊的出入口,且应考虑到紧急时可能使用该出入口的人数
而需要的足够面积,以免出现拥挤。在这些梯道环围的周界内,仅允许布置公共盥洗室、由不燃材
料建成的用来存放安全设备的储藏室以及非封闭服务台。只允许走廊、公共盥洗室、特种处所、本
节2-2.2.5.2 要求的其它脱险通道以及船舶外部区域有直接通向梯道环围的出入口。公共处所也可设
有直接通向梯道环围的出入口,但剧场后台除外。用于将围蔽梯道与厨房或主洗衣房隔开的小的走
廊或“门厅”可直接通向梯道,但其最小甲板面积应为4.5 m2,宽度不小于900 mm,并设有消防水
带箱。
2-2.2.6.3 · B3 PDF第96页/篇内4-91
所有梯道应为钢质结构或经认可的等效材料制成。
位照明》。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A级分隔上的开口

1.3.2.7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A门随壁,自闭反倾3.5度

  • A级开口关闭装置耐火至少相当,门框钢/等效;A类机舱门气密自闭。
  • 规定防火门反倾3.5°仍自闭;Ⅱ级铰链10~40s关闭、滑门0.1~0.2m/s;故障自动关闭,通常禁不能遥脱门背钩。
  • Ⅱ级规定A门可有自闭水带通道150×150mm;Ⅲ级按自身条款,不把Ⅱ级全部控制细节直接套入。

防误记 10~40s是Ⅱ级规定铰链门关闭,滑门是速度0.1~0.2m/s,别混单位。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A级分隔上的开口(第2-2.2.7条)(理解)

2-2.2.7.1 · B3 PDF第97页/篇内4-92
对于Ⅱ级客船:
(1)除货物处所之间、储藏室之间与行李室之间的舱口以及这些处所与露天甲板之间的舱口外,
一切开口均应设有永久附连于其上的关闭装置,其耐火效能至少应与其所在的分隔相等;
(2)A 级分隔上所有门、门框结构及其在关闭时的锁紧装置,应能阻止烟和火通过,并等效于
其所在舱壁的耐火性。这些门及门框应由钢材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水密门则不必隔热。A 类机器
处所限界面上的门应适当气密和能够自闭,并不应装设门背钩,但装有故障安全型遥控释放设备的
门背钩装置可以使用;
(3)每扇门应能在舱壁的每一面,仅需1 人即能将其开启及关闭;
(4)对船舶外部限界面的A 级完整性的要求不适用于玻璃隔板、窗及舷窗。除了上层建筑和
甲板室上面向救生设施、登乘站和外部集合站区域、外部梯道和用作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的门和窗
有A 级完整性的要求外,A 级完整性的要求不适用于外部的门。梯道环围的门不必满足这一要求;
(5)除动力操作的水密门和那些通常锁闭的门外,在主竖区舱壁、厨房限界面及梯道环围上的
防火门应满足以下列要求:
①门应为自闭型,并应在门向关闭方向的反向倾斜3.5°时仍能自动关闭;
②对于铰链式防火门,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时,其大致关闭时间从动作开始至关闭,应
不超过40s 但不少于10s。对于滑动防火门,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时,其大致的关闭均
匀速率应不超过0.2m/s,但不小于0.1m/s;
③除紧急脱险围阱的门以外,所有防火门应能够从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同时或成
组地遥控释放关闭,同时还应能从各门的两侧单独进行释放关闭。释放开关应具有通
—断功能,以防止系统自动重新接通;
④禁止使用不能由中央控制站脱开的门背钩;
⑤由中央控制站遥控关闭的门应能在门的两侧通过就地控制重新打开。就地打开以后,
门应能再次自动关闭;
⑥在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的防火门显示屏上,应能显示出每扇门是否都已关闭;
⑦防火门的释放装置应设计成在控制系统或主电源出现故障时,门将自动关闭;
⑧对于动力操纵的防火门,应在靠近门的附近布置蓄能器,以使该门能在控制系统或主
电源出现故障后,通过就地控制至少可动作(全开和关闭)10 次;
⑨某一扇门的控制系统或主电源故障不应妨害其它门的安全功能;
⑩遥控释放的滑动门或动力操纵的门应装有声响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应在门由中央控
制站释放后,在门开始关闭动作前至少5s 但不超过10s,发出声响报警并持续至门完
全关闭;
⑪被设计成在关闭过程中碰到障碍物时会重新开启的门,其重新开启距离,从接触点开
始应不超过1m;



⑫装有保持耐火完整性所需压紧装置的双向摆动门,其压紧装置应在门由控制系统释放
后自动工作;
⑬用于就地控制系统的部件应便于维修和调整;
⑭动力操纵的门应为认可型,它应能够在失火状态下工作。该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有动力供应时,控制系统应能使门在至少200℃的温度下至少动作60min;
(b) 所有其他未受火灾影响的门的动力供给不应受到影响;
(c) 当温度超过200℃时,控制系统应自动地切断动力供给,并能确保在温度达到945
℃前使门保持关闭状态;
(6)除水密门、风雨密门、通往开敞甲板的门和需要适度气密的门以外,所有位于梯道舱壁上
的A 级门、公共处所舱壁上的A 级门和脱险通道内主竖区舱壁上的A 级门,应装有一个自闭式供消
防水管通过的通道,该通道所用的材料及其结构和耐火性能应与其相连的门相当。在门处于关闭状
态下,通道的开口净尺寸应为150mm×150mm,并应嵌入在门的下边缘与铰链相对的一侧,或者,
对于滑动式门,则该开口应位于与门开口最接近之处;
(7)如某一处所由符合本章2-2.1.11 规定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保护,或设有
连续B 级天花板,则在主竖区内未形成阶层亦不作为水平区限界面的甲板上的开口,应能适度紧密
关闭,并且在合理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这类甲板应满足A 级完整性的要求。
2-2.2.7.2 · B3 PDF第98页/篇内4-93
对于Ⅲ级客船:
(1)满足本节2-2.2.7.1(1)~(4)的要求;
(2)主竖区舱壁及梯道围壁上的防火门,除动力操纵的水密门及经常锁闭的水密门外,应为在
向关闭方向的反向倾斜3.5°时仍能将门关闭的自闭式门。门的关闭速度在需要时应能控制,以防对
人身发生不应有的危险。所有这些门,除经常关闭者外,应能同时或成组地由控制站予以脱开,也
应能个别地在门的位置处就地脱开。脱开机构的设计,应在控制系统万一损坏时,此门能自动关闭;
但如采用经认可的动力操纵水密门,可以认为已达到这一目的。不能由控制站脱开的门背钩,不允
许使用。当允许使用双向摆动门时,应具有受防火门脱开系统控制的自动插销装置;
(3)厨房限界面上的门应是钢质结构或经认可的等效材料制成。
2-2.
2-2.
2-2.
2-2.2.8
2.8
2.8
2.8
B 级分隔上的开口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B级分隔上的开口

1.3.2.8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B门不燃,通风口合计五百分平

  • B级门不燃,尽可能等效分隔耐火;Ⅱ级门下/下部通风开口合计净面积≤0.05m²,门下部开孔配不燃百叶。
  • 外部分隔玻璃、窗、舷窗和外部门有适用例外;客舱内独立卫生间门可可燃。

防误记 0.05m²是净面积合计,不是每个开口各允许0.05。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B级分隔上的开口(第2-2.2.8条)(理解)

2-2.2.8.1 · B3 PDF第98页/篇内4-93
Ⅱ级客船:
(1)B 级分隔上的门、门框以及其锁紧装置,应提供尽可能等效于此分隔耐火性能的关闭方法,
但允许在门的下部和门以下的部位设置通风口。对每一扇门,通风口的总净面积应不超过0.05m2。
当这种开口是在门的下部时,应设有不燃材料制成的百叶栅。B 级分隔上的门应是不燃的;
(2)对B 级材料走廊舱壁上的开口,若本节2-2.2.3.1(2)适用,应按其规定予以保护;
(3)对船舶外部限界面的B 级完整性的要求不适用于玻璃隔板、窗及舷窗。同样对B 级完整
性的要求也不适用于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外面的门。允许舱室内单独的卫生处所,如淋浴间的门使用
可燃材料。
2-2.2.8.2 · B3 PDF第98页/篇内4-93
Ⅲ级客船:



(1)对B 级分隔的走廊舱壁,其上的门、门框及其锁紧装置,应提供尽可能等效于此分隔耐火
性能的关闭方法;
(2)B 级分隔上的门应是不燃的,若本节2-2.2.3.1(2)适用,则B 级走廊舱壁上的开口应按其规
定予以保护;
(3)应满足本节2-2.2.8.1(3)的要求。
2-2.
2-2.
2-2.
2-2.2.9
2.9
2.9
2.9
窗与舷窗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窗与舷窗

1.3.2.9 · 大纲PDF第16页

助记窗随分隔,面撤离区另加严

  • 窗/舷窗保持所在舱壁完整性;外部框架钢/适宜材料、玻璃金属固定。
  • 面向救生/逃生区域按特殊耐火要求;满足专用喷水等条件可接受A-0,登乘区以下舷侧窗至少相当A-0。

防误记 外窗不是统一免耐火;特殊喷水替代必须满足认可和相应布置条件。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窗与舷窗(第2-2.2.9条)(了解)

2-2.2.9.1 · B3 PDF第99页/篇内4-94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内各舱壁上的一切窗与舷窗,其构造应能保持其所在舱
壁的完整性要求。
2-2.2.9.2 · B3 PDF第99页/篇内4-94
尽管有本节表2-2.2.4.3 和表2-2.2.4.4 的要求,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与露天
处所之间的分隔舱壁上的一切窗及舷窗应配有以钢或其他适宜材料建造的框架。窗的玻璃应用金属
镶边或镶角加以固定。
2-2.2.9.3 · B3 PDF第99页/篇内4-94
面向救生设施、登乘站和外部集合站区域、外部梯道和用作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的窗,
以及位于救生艇、筏和撤离滑梯下方的窗,应满足本节2-2.2.4.5 和2-2.2.4.6 耐火完整性的要求,但
如果在这些窗安装有下述两者之一的专用自动喷水器喷头:在窗的上部安装专用喷头;或常规天花
板自动喷水器的布置,使窗受到平均喷水率至少5l/min·m2 的保护,在计算喷水覆盖面积时应额外包
括窗的面积;或采用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要求经试验和认可的水雾喷嘴
①,则这些窗可接
受为A-0 级。
位于救生艇登乘区以下的舷侧窗应至少具有相当于A-0 级耐火完整性。
2-2.
2-2.
2-2.
2-2.2.10
2.10
2.10
2.10
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1.3.2.10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基材不燃、表面低焰;装饰限量

  • 原则:不燃基材、外露和隐蔽面低播焰、涂料不产生过量烟毒。
  • 表面可燃材料≤45MJ/m²;可燃装饰体积按围壁+天花板面积×2.5mm上限(具体例外见原条)。
  • 走廊逃生不放家具;梯道座椅固定、不堵通道,Ⅱ级及≥100人Ⅲ级每层每环围一般≤6张。

防误记 45MJ/m²是热值面密度,2.5mm是计算可燃装饰体积的等效厚度。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第2-2.2.10条)(了解)

2-2.2.10.1 · B3 PDF第99页/篇内4-94
Ⅱ级和载客100 人及以上的Ⅲ级客船:
(1)除货物处所、邮件舱、行李室或服务处所的冷藏室以及明文规定对内部分隔舱壁型式不予
限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外,一切天花板、衬板、衬档、风挡及隔热物应为不燃材料;
(2)用于冷却系统与隔热物连用的防潮层和粘合剂以及管子的隔热物,不必为不燃材料,但应
维持在实际可行的最低数量,并且它们的外露表面应具有限制火焰蔓延的性能;
(3)为了实用或美术处理而用作某一处所内部分隔的局部舱壁或甲板,应为不燃材料;衬板、
天花板和用作遮蔽或分隔相邻客舱阳台的局部舱壁或甲板也应为不燃材料;
(4)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及客舱阳台表面加装可燃材料的A、B 或C 级分隔,其贴面、嵌条、
装饰物及装饰板应满足下列要求,但是,在桑拿房内采用传统的木制长凳以及在舱壁和天花板上铺
木衬板除外。
①用于表面和衬板的可燃材料,按所用厚度的面积所具有的发热值不应超过45 MJ/m2。
该要求不适用于固定在衬板或舱壁上的家具表面。
②任何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可燃的贴面、嵌条、装饰物及镶片的总体积,不应超过
相当于各围壁及天花板的联合面积上敷设2.5mm 厚镶片的体积。该要求不适用于客舱
阳台。如船舶设有符合本章2-2.1.11 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则上述体积可以含一些
用于建立C 级分隔的可燃材料;
③下列表面应具有低播焰性:
(a) 走廊及梯道环围内的外露表面,以及所有起居处所及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舱壁、
围壁及天花板衬板的外露表面;
(b)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内隐蔽或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
(c) 客舱阳台的外露表面,天然硬木甲板铺板除外。
①
参见《经修订的与SOLAS 公约第II-2/12 条规定等效的喷淋系统认可指南》(A.800(19)决议)。



(5)在梯道环围内仅允许设置座椅。每一层甲板的每一个梯道环围内座椅的数量不应超过6 张。
这些座椅应用限制着火危险材料制造并予以固定,同时应不堵塞乘客脱险通道。如这些座位是固定
式的,并由不燃材料制成,且不堵塞乘客脱险通道。可在梯道环围内的主接待区增加座位数。在居
住处所内构成脱险通道的乘客和船员用的走廊上,不允许设置家具;
(6)客舱阳台的家具和陈设应符合本章2-2.1.2(19)①、②、③、⑥和⑦的要求,否则阳台应采
用必要的灭火系统和探火系统进行保护。
(7)外露表面以及客舱阳台的外露表面(天然硬木甲板铺板除外)使用的油漆、清漆及其他表面
涂料,应不致产生过量的烟及毒性产物,这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确定;
(8)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内和客舱阳台上使用的甲板基层敷料(如敷设时)应为在高
温时不易着火、不会发生毒性或爆炸性危险的经认可的材料。
2-2.2.10.2 · B3 PDF第100页/篇内4-95
载客100 人以下的Ⅲ级客船:
(1)应至少满足本节2-2.2.10.1(1)、(2)、(3)、(4)、(7)、(8)的要求;
(2)在梯道环围内仅允许设置座椅。座椅应予以固定,且应不堵塞乘客脱险通道。在居住处所
内构成脱险通道的乘客和船员用的走廊上,不允许设置家具。
2-2.
2-2.
2-2.
2-2.2.11
2.11
2.11
2.11
构造细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构造细节

1.3.2.11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隐蔽横十四,竖每层封

  • 隐蔽空隙水平挡风条间距≤14m,垂向每层甲板封堵。
  • Ⅱ/Ⅲ级结构应便于消防巡逻探知隐蔽烟源;100人以下Ⅲ级按该条指定的空隙封堵要求。

防误记 封堵既防蔓延也需便于巡逻发现烟源,不能只核可见走廊。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构造细节(第2-2.2.11.1条、第2-2.2.11.2条)(了解)

2-2.2.11.1 · B3 PDF第100页/篇内4-95
Ⅱ级和Ⅲ级客船:
(1)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走廊和梯道内:
①封闭在天花板、镶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以紧密安装的且间距不超过14m 的挡风条作
适当的分隔;
②上述围蔽空隙,包括梯道、围壁通道等衬板后面的空隙,在垂直方向上,应在每层甲
板处加以封堵。
(2)天花板及舱壁的构造应在不降低其防火效能的情况下,使消防巡逻人员能探知隐蔽和不易
到达处所的烟源,但不致产生失火危险的处所可以除外。
2-2.2.11.2 · B3 PDF第100页/篇内4-95
载客100 人以下的Ⅲ级客船,应满足本节2-2.2.11.1(1)的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与公共广播系统

1.3.2.12 · 2项

理解

Ⅱ级客船

1.3.2.12.1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Ⅱ级喷与探都要,巡逻广播再配

  • Ⅱ级起居、服务、控制站通常自动喷水+固定感烟报警;重要控制设备怕水可认可替代灭火。
  • 极小失火危险处所可免;货舱固定探火或抽烟探火;另有召集船员报警、公共广播、有效消防巡逻和巡逻通信。

防误记 “自动喷水+固定感烟”不是二选一;低火险例外需明确适用。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Ⅱ级客船(第2-2.2.12.1条)(理解)

2-2.2.12.1 · B3 PDF第100页/篇内4-95
Ⅱ级客船:
(1)①在所有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包括走廊和梯道,应装设符合本章2-2.1.11
所要求经认可的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在控制站,如喷水可能会损坏其
内重要设备的,可以安装经认可的其他类型灭火系统作为替代。
②在所有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包括起居处所内的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
应装设符合本章2-2.1.12 所要求的一种经认可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
这些处所的烟雾。客房内的盥洗室和厨房无需装设感烟探测器。
③在极少有失火危险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公共卫生间、二氧化碳室以及类
似处所,不必安装自动喷水器系统和固定式探火和报警系统。
(2)在货物处所内,应设置经认可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或本章2-2.3.1.13 要求的经认可
的抽烟式探火系统。对于载客100 人以下的Ⅲ级客船,此要求不适用;
(3)船舶应配置足够数量的设备,以保证负责船员能立即接到任何初始的失火报警;
(4)应设有在驾驶室或控制站操纵的召集船员的专用报警器。该报警器可以是船上通用紧急报
警系统的一部分,但它应能与乘客处所的报警系统分开而单独报警;
(5)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开敞甲板应普遍设有公共广播系统或其他有效的通信设施;
(6)还应保持有效的巡逻制度,以便迅速探知火灾的发生。应训练每位消防巡逻人员熟悉船舶
的布置,以及可能要他使用的任何设备的位置及操纵方法。每一消防巡逻人员应配有1 台双向手提
式无线电话机;



(7)居住舱室阳台上的家具与陈设如果不符合本章2-2.1.2(19)①、②、③、⑥和⑦的要求,则
在客舱阳台上应安装必要的灭火系统和探火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Ⅲ级客船以及载客100人以下的Ⅲ级客船

1.3.2.12.2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Ⅲ级喷或探,100人以下按手动特例

  • Ⅲ级起居、服务、控制站可选Ⅱ级规定的自动喷水系统或固定探火报警之一。
  • 载客100人以下Ⅲ级可遍设手动报警按钮;边界100人须注意原文“100人以下”口径。

防误记 原条“100人以下”口径保持;不要擅自以口诀把端点改成<100。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Ⅲ级客船以及载客100人以下的Ⅲ级客船(第2-2.2.12.2条)(掌握)

2-2.2.12.2 · B3 PDF第101页/篇内4-96
Ⅲ级客船应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装设符合本节2-2.2.12.1(1)中①或②所要
求的一种系统,但对于载客100 人以下的Ⅲ级客船,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可遍设符合本
章2-2.1.12 所要求的手动报警按钮。
2-2.
2-2.
2-2.
2-2.2.13
2.13
2.13
2.13
货物处所的固定式灭火装置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货物处所的固定式灭火装置

1.3.2.13 · 2项

理解

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应符合的规定

1.3.2.13.1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客货舱固定系统,门槛一千总吨

  • ≥1000总吨客船货物处所:固定气体或等效高倍泡沫;危险货物采用固定气体或经认可等效保护。
  • 不要把客船1000门槛与货船2000门槛混淆。

防误记 客船1000与货船2000是不同门槛;危货保护另按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应符合的规定(第2-2.2.13.1条)(理解)

2-2.2.13.1 · B3 PDF第101页/篇内4-96
1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下述(2)规定者外,货物处所应由符合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保护,或由能提供等效
保护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保护;
(2)从事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货物处所设有符合本章2-2.1.4 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或装有经认可对所载货物能提供等效保护的灭火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载客100人以下的Ⅲ级客船规定

1.3.2.13.2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小客困难可水代,限定吨位人数

  • 载客100人以下的Ⅲ级客船若难满足相应固定系统要求,或<1000总吨客船,可仅水灭火。
  • “可仅”有特定船型/条件,并非所有Ⅲ级都可。

防误记 小Ⅲ级或小吨位允许只水灭火不能推广为全部客船货舱免固定。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载客100人以下的Ⅲ级客船规定(第2-2.2.13.2条)(掌握)

2-2.2.13.2 · B3 PDF第101页/篇内4-96
对于载客100 人以下的Ⅲ级客船若难以满足本节2-2.2.13.1(1)的要求,或对小于1000
总吨的客船,可仅设水灭火系统。
2-2.
2-2.
2-2.
2-2.2.14
2.14
2.14
2.14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别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03 货船

25项 · 掌握6 · 理解16 · 了解3 回看本分支图解 ↑

结构

1.3.3.1 · 3项

掌握

所有货船应满足的要求

1.3.3.1.1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货船钢等效,铝芯200,A机舱棚钢

  • 船体、上建、结构舱壁、甲板、甲板室钢/等效;铝承载构件芯材温升≤200℃。
  • 救生艇筏/A构件1h、B构件0.5h;A类机舱顶盖舱棚及正常通道地板钢质,开口防蔓延。

防误记 钢等效与规定不燃构造不能用普通易燃装饰代替。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所有货船应满足的要求(第2-2.3.1.1条)(掌握)

2-2.3.1.1 · B3 PDF第101页/篇内4-96
所有货船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除本节2-2.3.1.1(4)另有规定外,船体、上层建筑、结构性舱壁、甲板及甲板室应以钢或其
他等效材料建造。
(2)A 级或B 级分隔的铝合金部件的隔热,除不承载负荷的结构外,在标准耐火试验的任何“适
用曝火时间”内,其隔热层应能使结构芯材的温度升高不超过其周围环境温度200℃以上。
(3)应特别注意用于支承救生艇和筏的存放、降落和登乘区域以及支承A 和B 级分隔的铝合
金圆柱、支柱和其他构件的隔热要求,以确保:
①对用于支承救生艇、筏区域以及A 级分隔的构件,在标准耐火试验1h 结束时,其温
升符合本节2-2.3.1.1(2)规定的限度;
②对用于支承B 级分隔的构件,在标准耐火试验0.5h 结束时,其温升符合本节2-2.3.1.1(2)
规定的限度。
(4)A 类机器处所的顶盖和舱棚应为钢结构,并应按照表2-2.3.2.3 和表2-2.3.2.4 的相应要求予
以隔热。其上面若有任何开口,均应采取适当的布置和保护,以防止火灾蔓延,且A 类机器处所内
正常通道的地板应为钢质。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3.3.1.2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IC靠隔,IIC靠喷,IIIC靠探加限面积

  • ≥2000总吨货船保护三法:IC靠不燃分隔;IIC靠喷水;IIIC靠全面探火+面积限制。
  • IC仍需走廊、梯道、逃生感烟;IIC在喷水外也需这些位置感烟;IIIC起居/处所群≤50m²,公共处所一般≤70m²。

防误记 三法均还要规定逃生路径感烟;不要把IC记成完全不探火。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第2-2.3.1.2条)(理解)

2-2.3.1.2 · B3 PDF第101页/篇内4-96
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应采取下列保护方法之一:
①IC 法—除本节2-2.3.8.1(1)的要求外,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以不燃的B 级或C 级
分隔作内部分隔舱壁,一般不设有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
②IIC 法—在可能成为失火源的所有处所内,按本节2-2.3.8.1(2)的要求装设用于探火与
失火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一般对内部分隔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或
③IIIC 法—在可能成为失火源的所有处所内,按本节2-2.3.8.1(3)的要求装设固定式探火
和失火报警系统,一般对内部分隔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一起
居处所,或用A 级或B 级分隔作为限界面的各个处所的面积不应超过50m2,对于公



共处所一般不超过70m2。
(2)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舱壁:
①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一切要求为B 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
至船壳或其它限界面;但如在舱壁的两侧均设有连续B 级天花板或衬板,此舱壁可终
止于连续天花板或衬板;
②IC 法—凡本章未要求为A 级或B 级分隔的一切舱壁,至少应为C 级分隔;
③IIC 法—除个别情况根据表2-2.3.2.3a 要求为C 级舱壁外,凡本章未要求为A 级或B
级分隔的舱壁,在构造上应无限制;
④IIIC 法—除个别情况根据表2-2.3.2.3a 要求为C 级舱壁外,凡本章未要求为A 级或B
级分隔的舱壁,在构造上应无限制,但在任何情况下用A 级或B 级分隔的任一起居处
所或处所群的面积不超过50m2,对于公共处所一般不超过70m2。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

1.3.3.1.3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货500到2000:小群分隔或固定探火

  • 500~<2000总吨货船起居/服务(空舱、卫生间除外)二选:A/B分隔面积≤50m²(公共一般70),或固定探火报警。
  • 选固定探火时该条对内部分隔不加限制,但不取消其他明确防火要求。

防误记 两方案只作用相应内部保护要求,不取消其他钢质分隔等规定。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第2-2.3.1.3条)(理解)

2-2.3.1.3 · B3 PDF第102页/篇内4-97
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 总吨的货船
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留空处所、卫生处所除外),应采取下列保护方法之一:
(1)用A 级或B 级分隔的处所或处所群不超过50m2,对于公共处所一般不超过70m2;或
(2)装设满足本章2-2.1.12 规定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此时对内部分隔不予限制。
2-2.
2-2.
2-2.
2-2.3.2
3.2
3.2
3.2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1.3.3.2 · 4项

掌握

舱壁及甲板耐火完整性的适用范围

1.3.3.2.1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普通货11类,先吨位再查表

  • 货船处所分11类,含滚装/车辆;依据吨位查相应舱壁和甲板表。
  • 用途疑问取更严格;小围闭舱室相通开口<30%独立分类;别将液货船表第⑧类“泵舱”套来。

防误记 货船第⑧类与液货船泵舱分类不能按号码互套。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舱壁及甲板耐火完整性的适用范围(第2-2.3.2.1条、第2-2.3.2.2条)(掌握)

2-2.3.2.1 · B3 PDF第102页/篇内4-97
除应符合本章其它条文的专门规定外,舱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还应分别满足表
2-2.3.2.3 a、表2-2.3.2.3 b、表2-2.3.2.4 a 和表2-2.3.2.4 b 所列要求。
2-2.3.2.2 · B3 PDF第102页/篇内4-97
各表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要求为准:
(1)为了确定相邻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标准,将这些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下列①至
⑪类。如果某一处所内的东西和用途致使在按本节2-2.3.2 的规定进行分类存在疑问,或有可能为某
一处所指定两个或以上类别,则该处所应按具有最严格的限界面要求的相关类别的处所来对待。一
个处所内较小的围闭舱室,若其与处所相通的开口小于30%,应按单独处所考虑。这种较小舱室的
限界面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满足表2-2.3.2.3 和表2-2.3.2.4 的规定。各类的名称只是典型的举
例而不是限制。各类前面括号内的数字与各表内的行数和列数相对应。
①控制站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
驾驶室和海图室;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消防控制站;
位于推进装置处所外面的推进装置控制室;
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②走廊
走廊和前厅。
③起居处所
本章2-2.1.2 中定义的除走廊外的各处所;
更衣室。
④梯道
内部梯道、升降机、完全封闭的紧急脱险围阱、自动扶梯(完全设在机器处所内者除外),
以及通往上述梯道等的环围;
至于仅环围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视为未被防火门隔开的处所的一部分。



⑤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不存放易燃液体且面积小于4m2 的小间和储物间;
干衣室和洗衣间;
用不燃材料作为隔热保温层的食品储藏或冷冻室;
面积小于4m2 的船员更衣室(当工作服粘有油类时且储藏于该处所) 。
⑥A 类机器处所
本章2-2.1.2 中定义的各处所。
⑦其他机器处所
除A 类机器处所以外,本章2-2.1.2 中定义的各处所。
⑧货物处所
所有用于装运货物的处所(包括液货舱)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及舱口。
⑨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厨房、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桑拿房、油漆间,面积为4m2 或以上的储物间、存放
易燃液体的处所和不构成机器处所一部分的工作间;
用可燃材料作为隔热保温层的食品储藏或冷冻室;
邮件室;
面积为4m2 及以上的船员更衣室(当工作服粘有油类时且储藏于该处所) ;
氧气或乙炔储存室。
⑩开敞甲板
开敞甲板处所和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围闭游步甲板处所。如果将围闭游步甲板处所归
为此类,围闭游步甲板应无大的失火危险,且其内只应设有甲板家具。此外,此类处
所还应通过固定开口自然通风;
露天处所(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外的处所)。
⑪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
本章2-2.1.2 中定义的各处所;
本章2-2.1.2 中定义的处所。
(2)连续B 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有关的甲板和舱壁,可以认为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所要求的
隔热性和完整性的作用。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的规定

1.3.3.2.2 · 大纲PDF第17页

助记大货3.2.3,保护法脚注同查

  • ≥2000总吨货船查表2-2.3.2.3a/b,结合IC/IIC/IIIC脚注。
  • 先判断两个处所类别,再查舱壁或甲板,最后读字母注释、“*”和“—”。

防误记 装喷水不意味着任意用低等级格,先落实IC/IIC/IIIC及脚注。

规则表格原页 PDF103 ↗规则表格原页 PDF104 ↗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的规定(第2-2.3.2.3条)(理解)

2-2.3.2.3 · B3 PDF第103页/篇内4-98
2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2-2.3.2.3 的
规定
①。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表2-2.3.2.3 a
处
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⑪
控制站
①
A-0e
A-0
A-60
A-0
A-15
A-60
A-15
A-60
A-60
*
A-60
走廊
②
C
B-0
A-0c
B-0
B-0
A-60
A-0
A-0
A-0
*
A-30
起居处所
③
Ca,b
A-0c
B-0
B-0
A-60
A-0
A-0
A-0
*
A-30
梯道
④
A-0c
B-0
A-0c
B-0
A-60
A-0
A-0
A-0
*
A-30
①参见IMO《SOLAS 公约第II-2/9 条和第II-2/13 条的统一解释》(MSC.1/Circ1511 通函)对SOLAS 公约第II-2/9
条的解释。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⑤
C
A-60
A-0
A-0
A-0
*
A-0
A 类机器处所
⑥
*
A-0
A-0g
A-60
*
A-60f
其它机器处所
⑦
A-0d
A-0
A-0
*
A-0
货物处所
⑧
*
A-0
*
A-0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⑨
A-0d
*
A-30
开敞甲板
⑩
-
A-0
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
⑪
A-30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表2-2.3.2.3 b
甲板上处所
甲板下处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⑪
控制站
①
A-0
A-0
A-0
A-0
A-0
A-60
A-0
A-0
A-0
*
A-60
走廊
②
A-0
*
*
A-0
*
A-60
A-0
A-0
A-0
*
A-30
起居处所
③
A-60
A-0
*
A-0
*
A-60
A-0
A-0
A-0
*
A-30
梯道
④
A-0
A-0
A-0
*
A-0
A-60
A-0
A-0
A-0
*
A-30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⑤
A-15
A-0
A-0
A-0
*
A-60
A-0
A-0
A-0
*
A-0
A 类机器处所
⑥
A-60
A-60
A-60
A-60
A-60
*
A-60i
A-30
A-60
*
A-60
其它机器处所
⑦
A-15
A-0
A-0
A-0
A-0
A-0
*
A-0
A-0
*
A-0
货物处所
⑧
A-60
A-0
A-0
A-0
A-0
A-0
A-0
*
A-0
*
A-0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⑨
A-60
A-0
A-0
A-0
A-0
A-60
A-0
A-0
A-0d
*
A-30
开敞甲板
⑩
*
*
*
*
*
*
*
*
*
-
A-0
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
⑪
A-60
A-30
A-30
A-30
A-0
A-60
A-0
A-0
A-30
A-0
A-30
注:根据情况适用于表2-2.3.2.3 和表2-2.3.2.4。
a
在IIC 及IIIC 法中对舱壁无特殊要求。
b
在IIIC 法中,面积为50m2 及以上的各处所或处所群之间应装设B-0 级舱壁。
c
具体适用哪一等级,见本节2-2.3.1.2(2)和2-2.3.4。
d
如各处所属于同一数字类别且右上角注有d 时,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之间才要求表中所列等级的舱壁或
甲板(例如第⑨类)。在两个厨房之间不要求用舱壁分隔,但油漆间和厨房之间要求用A-0 级舱壁分隔。
e
分隔驾驶室、海图室和无线电室的舱壁可以为B-0 级。
f
如果不拟载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的堆存处与舱壁的水平距离不少于3m,该舱壁可为A-0 级。
g
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货物处所应符合本节2-2.3.10 的要求。
i
若第⑦类其他机器处所被确认为极少或无失火危险,可不必设置防火隔热。
*
该分隔要求用钢或其它等效材料建造,但不要求为A 级标准。除开敞甲板以外,如果甲板被贯穿以布置电缆、
管线和通风管道通过,应对此类贯穿处进行密封,防止火焰和烟气通过。除非安装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控制站(应急发电机)和开敞甲板之间的分隔可以设有不带关闭装置的空气进入开口。
-
对限界面的材料或完整性不作特殊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总吨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的规定

1.3.3.2.3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中货3.2.4,总吨选表

  • 500~<2000总吨货船查表2-2.3.2.4a/b。
  • 表的选择以总吨位为前提,不能因外形、载重吨或装了探火就换成另一表。

防误记 载重量不是总吨;小船不能因外形较大就换表。

规则表格原页 PDF104 ↗规则表格原页 PDF105 ↗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总吨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的规定(第2-2.3.2.4条)(理解)

2-2.3.2.4 · B3 PDF第104页/篇内4-99
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 总吨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
合表2-2.3.2.4 的规定。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表2-2.3.2.4 a
处
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⑪
控制站
①A-0e
A-0
A-30
A-0
A-0
A-30j
A-15
A-0
A-30
A-30
*
A-30
走
廊
②
C
B-0
B-0k
C
B-0
A-30j
A-15
A-0
A-0
A-0
*
A-0
起居处所
③
-l
B-0k
C
C
A-30j
A-15
A-0
A-0
A-0
*
A-0
梯
道
④
B-0k
B-0k
A-30j
A-0
A-0
A-0
*
A-0



C
C
A-15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⑤
*
A-0
*
*
*
*
*h
A 类机器处所
⑥
*
A-0
A-30m
A-0f
A-30
*
A-30m
A-0f
其他机器处所
⑦
*
A-0
A-0
*
A-0
货物处所
⑧
*
A-0
*
A-0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⑨
A-0d
*
A-30
开敞甲板
⑩
-
*
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
⑪
∗h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表2-2.3.2.4 b
甲板上处所→
甲板下处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⑪
控制站
①
A-0
A-0
A-0
A-0
A-0
A-30j
A-15
A-0
A-0
A-0
*
A-30
走
廊
②
A-0
*
*
A-0
*
A-30j
A-15
A-0
A-0
A-0
*
A-0
起居处所
③
A-30
A-0
∗
A-0
*
A-30j
A-15
A-0
A-0
A-0
*
A-0
梯
道
④
A-0
A-0
A-0
*
*
A-30j
A-15
A-0
A-0
A-0
*
A-0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⑤
A-0
A-0
*
A-0
*
A-0
*
∗h
*
*
A-0
A 类机器处所
⑥
A-30j
A-15
A-30j
A-15
A-30j
A-15
A-30j
A-15
A-0
*
A-30i
A-30m
A-0f
A-30j
A-15
*
A-30m
A-0f
其他机器处所
⑦
A-0
A-0
A-0
A-0
*
A-0
*
A-0
A-0
*
A-0
货物处所
⑧
A-30
A-0
A-0
A-0
*
A-30m
A-0f
*
*
A-0
*
A-0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⑨
A-30
A-0
A-0
A-0
A-0
A-30j
A-15
*
A-0
A-0d
*
A-0
开敞甲板处所
⑩
*
*
*
*
*
*
*
*
*
-
*
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
⑪
A-30
A-0
A-0
A-0
*
A-30m
A-0f
A-0
A-0
A-0
*
∗h
注:适用于表2-2.3.2.4 a 和表2-2.3.2.4 b。
j
当用于主推进的内燃机输出功率大于375kW 时的分隔等级。
k
穿过多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至少用B-0 级分隔环围,并用自闭门保护。
l
在选择本节2-2.3.1.3(1)方法时,任一起居处所或起居处所群用A 级或B 级舱壁进行分隔的面积应不大于50m2。
m
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货物处所和滚装处所,应满足本节2-2.3.10 的要求,但其中的A-60 级标准允许放宽至
A-30 级标准。
h
分隔滚装处所的舱壁和甲板应能以合理的气密方式关闭,如果确认该处所极少或无失火危险,此类分隔应在尽
可能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具有A 级完整性标准。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1.3.3.2.4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五百下也有钢壁不燃门

  • <500总吨:走廊舱壁及门钢/不燃;A类机舱和厨房限界面钢/等效,门钢/不燃。
  • 小吨位仍有明确结构要求,不等于无防火分隔。

防误记 小船不等于取消构造防火;A机舱、厨房与走廊各有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500总吨以下的货船(第2-2.3.2.5条)(理解)

2-2.3.2.5 · B3 PDF第106页/篇内4-101
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
(1)走廊舱壁及其上的门应为钢质或不燃材料制成;
(2)A 类机器处所、厨房的限界面应为钢质或等效材料结构,其上的门也应用钢质或不燃材料
制成。
2-2.
2-2.
2-2.
2-2.3.3
3.3
3.3
3.3
脱险通道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脱险通道

1.3.3.3 · 4项

掌握

脱险通道数量

1.3.3.3.1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至少两路远离,随时无碍

  • 通常所有处所/处所群至少2条远离、随时可用、无障碍脱险通道;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 控制站、起居、服务逃生门一般向逃生方向;垂直围阱可向外开。

防误记 原则有具体例外;不要把电梯计作第二脱险通道。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脱险通道数量(第2-2.3.3.1条)(掌握)

2-2.3.3.1 · B3 PDF第106页/篇内4-101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为所有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提供2 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脱险
通道,且脱险通道应内应无障碍物。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脱险通道上的门一般应向逃生的
方向开启,但垂直紧急脱险围阱上的门可开向围阱外侧,以使围阱既能用于逃生也能用于出入。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的规定

1.3.3.3.2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大货住梯700,机梯600,死廊7米

  • ≥2000总吨:起居每层限定处所2条,净宽≥700mm;机舱/舵机梯道≥600mm、角≤60°;端部封闭走廊≤7m。
  • A类机舱两钢梯(1保护环围800×800mm)或上梯+下门;非A机舱偶尔进/至门步行≤5m可1。
  • 电梯不算逃生通道;有应急操舵的舵机处所一般2条,直接通开敞甲板可1。

防误记 起居净宽和机舱净宽不同;非A机舱的单出口还看进入频率/5m条件。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的规定(第2-2.3.3.2条)(理解)

2-2.3.3.2 · B3 PDF第106页/篇内4-101
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一切起居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除机器处所外),应布置有梯道和梯子,以提供通
往开敞甲板并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甲板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起居处所的各层,从每一限定处所或处所群至少应有2 条彼此远离的脱险通道;
②(a) 在最低的开敞甲板以下,主要的脱险通道应是梯道,另一条可以是围壁通道或梯道;
(b) 在最低的开敞甲板以上,脱险通道应是通往开敞甲板的梯道或门或这两者的组合;
③可对只是偶尔进入的船员处所仅要求1 条脱险通道,该条脱险通道应独立于水密门;
④不应设有长度超过7m 的端部封闭的走廊。端部封闭的走廊系指只有1 条脱险通道的
走廊或走廊的一部分;
⑤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至少应为700 mm,并在其一侧应装有扶手。净宽
度为1800 mm 及以上的梯道和走廊应在其两侧装有扶手。“净宽度”系指扶手和另一
侧舱壁之间或扶手之间的距离。梯道的倾斜角一般应是45°,但应不大于50°,如在
狭小处所内应不大于60°。进入梯道的门道应与梯道的尺寸相同;
⑥如无线电室没有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出口,则该室应有2 个出入口,其一可以为足够
尺寸的窗和舷窗,或等效的其他设施,以供紧急脱险之用。
(2)通常有船员在内工作或经常使用的滚装处所,应设有至少2 条彼此远离的脱险通道。脱险
通道应能安全通向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或者利用开敞甲板到达,并位于该处所的前后两端
①。
(3)每一A 类机器处所应有2 条脱险通道,特别应符合下列的规定之一(有关布置应符合国
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解释
②):
①2 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应设有
通道。其中1 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到保护的环围内,该环围相应满足本节2-2.3.2.3 和
节2-2.3.2.4 第④类的要求,自A 类机器处所的下部(人员能到达的最下一层)通往该处
所外面的安全位置。在该环围内应设有达到相同耐火完整性标准的自闭式防火门。钢
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致通过未隔热固定点传入环围内。该环围的内部尺寸至少应
为800mm×800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
②一部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的1 扇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此外,在该处所的
下部和远离上述钢梯的位置,设有1 扇可以两面操纵的钢质门,从该处所下部经该门
可进入另1 条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4)每一非A 类机器处所应设有2 条可供到达开敞甲板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脱险
通道。但对于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不超过5m 的处所,可仅设1 条脱险通道。
(5)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位置位于该处所,应设有2 条脱险通道;但若该处所设有直接
①参见IMO《SOLAS 公约第II-2/13.6 条的统一解释》(MSC.1/Circ1505 通函)对SOLAS 公约第II-2/13.6 条的解释。
②参见IMO《SOLAS 公约第II-2/9 条和第II-2/13 条的统一解释》
(MSC.1/Circ1511 通函)对SOLAS 公约第II-2/13.4.2
条的解释(不包括对SOLAS 公约第II-2/13.4.2.5 和13.4.2.6 的解释)。



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则可仅设1 条脱险通道。
(6)上述机器处所和舵机处所内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的净宽度至少应为600 mm,其倾斜角应
不大于60°。如采用梯子作为脱险通道,其型式和尺寸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
①。所有符合本节
2-2.3.3.2(3)而安装开式踏板,并作为脱险通道的一部分或者通向脱险通道但并不位于受保护环围
内的斜梯/梯道以及梯子均应由钢质材料制成。此类斜梯/梯道的底面应装设钢质护板供逃生人员用于
防护来自下方的高温和火焰。
(7)电梯不应看作所要求的脱险通道。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的规定

1.3.3.3.3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小货住梯600,A机舱通常仍两路

  • <2000总吨:起居每层限定处所至少1条,净宽≥600mm;A类机舱一般2条,多平台按要求保护。
  • <1000总吨A机舱可不连续防火遮蔽;通过1门/1梯即可抵登乘甲板时可仅1条。
  • 端部封闭走廊≤7m;非A机舱、舵机处所、梯道及电梯适用条件与原条逐项核对。

防误记 <2000与<1000分别触发不同简化,不能把小吨位等同所有处所单路。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的规定(第2-2.3.3.3条)(理解)

2-2.3.3.3 · B3 PDF第107页/篇内4-102
2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
(1)在起居处所的各层,从每一限定处所或处所群应至少设有1 条可供到达开敞甲板继而到达
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至少应为600 mm。
(2)每一A 类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2 条可供到达开敞甲板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脱
险通道,这可以是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有关布置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解释
②):
①2 部彼此远离的钢梯自人员能到达的最下一层通往该处所外面的安全位置。但若A 类
机器处所内设有多于一层平台的,至少应有1 部钢梯能得到连续钢质环围保护并设有
自闭式钢质门,该环围的内部尺寸至少应为800mm×800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
②1 部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的1 扇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此外,在该处所的下
部和远离上述钢梯的位置,设有1 扇可以两面操纵的钢质门,从该处所下部经该门可
进入另1 条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对于1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其A 类机器处所脱险通道不必满足本节2-2.3.3.3(2)①所列连续
防火遮蔽的要求,A 类机器处所若设有通过一扇门或一部钢梯即可抵达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则可
仅设1 条脱险通道。
(3)每一非A 类机器处所应设有2 条可供到达开敞甲板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脱险
通道。但对于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不超过5m 的处所,可仅设1 条脱险通道。
(4)不应设有长度超过7m 的端部封闭的走廊。
(5)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位置位于该处所,应设有2 条脱险通道,但若该处所设有直接
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则可仅设1 条脱险通道。
(6)上述机器处所和舵机处所内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的净宽度至少应为600 mm,其倾斜角应
不大于60°。如采用梯子作为脱险通道,其型式和尺寸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
③。所有符合上述
2-2.3.3.3(2)而安装开式踏板,并作为脱险通道的一部分或者通向脱险通道但并不位于受保护环围
内的斜梯/梯道以及梯子均应由钢质材料制成。此类斜梯/梯道的底面应装设钢质护板供逃生人员用于
防护来自下方的高温和火焰。
(7)电梯不应看作是所要求的脱险通道。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3.3.3.4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货千吨EEBD,起居二备用一训练一

  • ≥1000总吨货船配EEBD;起居2具、备件1具、训练1具;无人值班A机舱至少2具。
  • 有人机舱按控制室、工作间、平台梯口等位置配备;其他有人机舱至少1具,详原表。

防误记 训练具不算可用应急装备;机舱数量按是否有人及位置表核验。

规则表格原页 PDF108 ↗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第2-2.3.3.4条)(理解)

2-2.3.3.4 · B3 PDF第107页/篇内4-102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
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内配备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
规则》第4篇第2-2章附录1第3章2.2要求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其数量和布置位置应符合表2-2.3.3.4
的要求。无人值班A 类机器处所EEBD 的配备应不少于2 具。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配备数量和布置位置要求
表2-2.3.3.4
①如国家标准《船用钢质斜梯》GB4444 -1984、《船用钢质直梯》GB3892 - 1983;船舶行业标准《船用钢质斜梯》
CB/T 81 - 1999 等。
②参见IMO《SOLAS 公约第II-2/9 条和第II-2/13 条的统一解释》
(MSC.1/Circ1511 通函)对SOLAS 公约第II-2/13.4.2
条的解释(不包括对SOLAS 公约第II-2/13.4.2.5 和13.4.2.6 的解释)。
③如国家标准《船用钢质斜梯》GB4444 -1984、《船用钢质直梯》GB3892 - 1983;船舶行业标准《船用钢质斜梯》
CB/T 81 - 1999 等。



货
船
A 类机器处所(有人值班)
其他机器
处所( 有人
值班)
起居
处所
备件
总数
训练用
设有用于主推进的内燃机
设有用于非主推
进的内燃机
(1)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机器控制室:1
具;工作间:1 具(但若有通向脱险通道
的直接通道则不需要);每一甲板或平台
的靠近脱险梯道处(此脱险梯道构成除
在机舱底部的环围脱险通道或水密门之
外的另一脱险通道):1 具。或
(2)EEBD 的数量和位置也可以根据机
舱的布局、人员情况配备确定,但至少
应有2 具。
每一甲板或平台
的靠近脱险梯道
处(此脱险梯道构
成除在机舱底部
的环围脱险通道
或水密门之外的
另一脱险通道):1
具。
至少1 具
2 具
1 具
1 具
2-2.
2-2.
2-2.
2-2.3.4
3.4
3.4
3.4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梯道及电梯的保护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梯道及电梯的保护

1.3.3.4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大货多层A0,小货多层B0

  • ≥2000总吨:单层穿越梯道至少一个水平面B-0+自闭门;单层电梯两层甲板A-0+钢门;多层梯道/电梯各层A-0+自闭门。
  • 居住舱容纳≤12人且各起居甲板至少2个直接对外逃生通道,多层梯道A-0可减B-0。
  • <2000:多层梯道、电梯至少B-0+自闭门;所有梯道钢/等效。

防误记 单层梯道、电梯与多层保护不同;特定A0减B0有完整居住/出口条件。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梯道及电梯的保护(第2-2.3.4条)(掌握)

2-2.3.4.1 · B3 PDF第108页/篇内4-103
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仅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至少在一个水平面上用至少为B-0 级分隔及自闭门保护。仅穿
过一层甲板的电梯,应在两层甲板上用装有钢质门的A-0 级分隔来环围。穿过多于一层甲板的梯道
及电梯围阱,应在每层甲板上至少用A-0 级分隔环围,并用自闭门保护。
(2)在居住舱室容纳12 人及以下的船上,如梯道穿过多于一层甲板,但每一层起居处所甲板
上至少有两个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脱险通道,上述2-2.3.4.1(1)要求的A-0 级可降低为B-0 级。
(3)所有梯道应为钢质结构或经认可的等效材料制成。
2-2.3.4.2 · B3 PDF第108页/篇内4-103
2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
(1)电梯围阱及穿过多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至少用B-0 级环围,并用自闭门保护;
(2)所有梯道应为钢质结构或经认可的等效材料制成。
2-2.
2-2.
2-2.
2-2.3.5
3.5
3.5
3.5
耐火分隔上的门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耐火分隔上的门

1.3.3.5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门跟壁,A钢框、B不燃、机舱自闭

  • 门耐火与分隔相当:A级门框钢质,B级门不燃,A类机舱门适度气密自闭。
  • 禁普通门背钩,故障安全遥控释放有例外;规定B门通风开口≤0.05m²且不燃格栅。
  • 水密门不必隔热;<500总吨货船走廊/机舱/厨房门钢/不燃,A机舱门自闭。

防误记 水密门不必隔热不等于所有防火门都不必隔热;门背钩仅允许规定故安遥脱。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耐火分隔上的门(第2-2.3.5条)(掌握)

2-2.3.5.1 · B3 PDF第108页/篇内4-103
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所有门的耐火性能应与其所在分隔的耐火性能相当,根据《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确定。在A 级分隔上的门及门框应为钢质结构。在B 级分隔上的门应为不燃材料。装设在A 类机器
处所限界面舱壁上的门,应适当气密和能够自闭。按IC 法建造的船舶,可允许在分隔居住舱室与单
独的内部卫生间(如淋浴室)的门使用可燃材料。
(2)要求自闭的门不应装设门背钩,但可以使用装有故障安全型遥控释放设备的门背钩装置。
(3)在走廊舱壁上,可允许在居住舱室和公共处所的门上及门以下开设通风开口。还允许在通
往盥洗室、办公室、厨房、储物柜和储藏室的B 级门上开设通风开口。除下列允许者外,这种开口
应仅设在门的下半部。如这种开口是开在门上或门以下,则任一或所有这种开口的总净面积不应超
过0.05m2。作为这种布置的替代,允许使用居住舱室和走廊之间及卫生设施下布设的不燃空气平衡
导管,但这种导管的截面积不应超过0.05m2。通风开口除设在门以下者外,应设有不燃材料制成的
格栅。
(4)水密门不必隔热。
2-2.3.5.2 · B3 PDF第108页/篇内4-103
2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防火分隔上的门应为钢质结构或不燃材料,且应与所在舱壁
具有相同的耐火等级。装设在A 类机器处所限界面舱壁上的门,应适当气密和能够自闭。500 总吨
以下的货船,走廊、A 类机器处所和厨房限界面舱壁上的门应为钢质结构或不燃材料,且A 类机器
处所舱壁上的门应能自闭。
2-2.
2-2.
2-2.
2-2.3.6
3.6
3.6
3.6
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1.3.3.6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低播焰、少烟毒、基层不易着火

  • 走廊、梯道环围、规定天花板及隐蔽面低播焰。
  • 饰面不产生过量烟毒;甲板基层敷料高温不易着火、不致烟毒或爆炸。

防误记 材料不燃、表面低播焰和烟毒要求是不同检验性能。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第2-2.3.6条)(了解)

2-2.3.6.1 · B3 PDF第109页/篇内4-104
走廊和梯道的环围以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桑拿房除外)和控制站的天花板的外露表
面,以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隐蔽或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和衬挡,应具有低播焰性。
2-2.3.6.2 · B3 PDF第109页/篇内4-104
用于外露表面使用的油漆、清漆和其他饰面涂料应不致产生过量的烟气及毒性物质。
2-2.3.6.3 · B3 PDF第109页/篇内4-104
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使用的甲板基层敷料,应为在高温时不易着火、不
致产生烟气和毒性物质或爆炸危险的经认可的材料。
2-2.
2-2.
2-2.
2-2.3.7
3.7
3.7
3.7
构造细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构造细节

1.3.3.7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装饰45与2.5,隐蔽十四每层

  • IC的不燃衬板等覆盖面较广;IIC/IIIC至少走廊和梯道环围采用不燃衬板等。
  • 规定可燃饰面≤45MJ/m²、可燃装饰体积≤相应面积×2.5mm。
  • 隐蔽空隙每≤14m挡风分隔,垂向每层封堵;<2000总吨尽可能满足指定构造细节。

防误记 热值、等效厚度、间隔三个数字的单位不同,不能写成同一限值。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构造细节(第2-2.3.7条)(理解)

2-2.3.7.1 · B3 PDF第109页/篇内4-104
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1)IC 法—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所有的衬板、天花板、风挡及其相连的衬档
均应为不燃材料。
(2)IIC 法和IIIC 法—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使用的走廊和梯道环围内,衬板、天花
板、风挡及其相连的衬档均应为不燃材料。
(3)IC、IIC 和IIIC 法:
①除在货物处所、邮件舱、行李室或服务处所的冷藏室外,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与
隔热物一起使用的防潮层和粘合剂,以及空调制冷系统管系配件的隔热物,不必为不
燃材料,但应保持在实际可行的最低数量,并且它们的外露表面应具有低播焰性。
②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安装的不燃性舱壁、天花板和衬板的表面可加装易燃材料贴面、
嵌条、装饰物及装饰板,但这种处所应由符合下述③、④和本节2-2.3.6 规定的不燃舱
壁、天花板和衬板所围闭。
③上述②所规定的用于表面和衬板的可燃材料,按所用厚度的面积所具有的发热值不应
超过45MJ/m2。本要求不适用于固定在衬板或舱壁上的家具表面。
④如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使用了可燃面板、嵌条、装饰物及装饰板等可燃材料,其
总体积不应超过相当于各围壁和天花板衬板合计面积上厚2.5 mm 装饰板的体积。固定
在衬板、舱壁或甲板上的家具不必包括在可燃材料总体积的计算之中。如果船舶装有
符合本章2-2.1.11 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则上述体积可包含某种用于建立C 级分隔
的可燃材料。
⑤围蔽的天花板、镶板或衬板背面的空隙,应用紧密安装的其间距不大于14m 的挡风条
分隔。在垂直方向,这种空隙,包括那些在梯道衬板、围壁通道等背面的空隙,应在
每一层甲板处予以封闭。
2-2.3.7.2 · B3 PDF第109页/篇内4-104
2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应尽可能满足本节2-2.3.7.1(3)的要求。
2-2.
2-2.
2-2.
2-2.3.8
3.8
3.8
3.8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1.3.3.8 · 2项

理解

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的规定

1.3.3.8.1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IC路径烟,IIC喷加烟,IIIC全面探

  • ≥2000总吨随保护法:IC=逃生路径感烟;IIC=起居/厨房/服务喷水+逃生感烟;IIIC=起居/服务全面探火+逃生感烟。
  • 空舱、卫生间等极小火险处所按各款例外判断。

防误记 保护法决定探测范围,极小火险处所例外按各款。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的规定(第2-2.3.8.1条)(理解)

2-2.3.8.1 · B3 PDF第109页/篇内4-104
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根据本节2-2.3.1.2(1)的保
护方法,由以下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和/或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保护:
(1)ⅠC 法—应安装和布置1 个符合本章2-2.1.12 规定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以在起
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保护;
(2)ⅡC 法—应安装和布置1 个符合本章2-2.1.11 规定的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以保护起居处所、厨房和其它服务处所,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卫生处所等除外。此
外,还应安装和布置1 个符合本章2-2.1.12 规定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以在起居处所内的
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
(3)ⅢC 法—应安装和布置1 个符合本章2-2.1.12 规定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
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火灾,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
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卫生处所等除外。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的规定

1.3.3.8.2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小货方案相配,五百下至少手动

  • <2000:选面积分隔方案,走廊/梯道手动报警;选探火方案,起居/服务固定探火(空舱、卫生间除外)。
  • <500总吨货船至少手动报警系统。

防误记 选分隔与选探火方案的报警配置不同;手动不是所有小货船唯一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2000总吨以下的货船的规定(第2-2.3.8.2条)(理解)

2-2.3.8.2 · B3 PDF第109页/篇内4-104
2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
(1)如采用本节2-2.3.1.3(1)方法者,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内应设有符合



本章2-2.1.12 规定的手动报警系统;
(2)如采用本节2-2.3.1.3(2)方法者,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空舱、卫生处所除外)内应设置符
合本章2-2.1.12 规定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3)500 总吨以下货船至少应设有符合本章2-2.1.12 规定的手动报警系统。
2-2.
2-2.
2-2.
2-2.3.9
3.9
3.9
3.9
货物处所内的防火布置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货物处所内的防火布置

1.3.3.9 · 2项

掌握

一般要求

1.3.3.9.1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普通货两千固定,危货任何吨位另看

  • 除滚装/车辆处所外,≥2000总吨货船货物处所固定CO₂/惰性气体/等效固定系统。
  • 专载矿砂、煤、谷物等低火险货可附条件免:钢质舱口盖+有效封闭其他开口+符合清单+证书附件载明。
  • 任何吨位载危险货物货船货物处所需规定固定气体/等效保护,不可直接套低火险免除。

防误记 低火险货免除需舱口封闭、货物清单和证书记载等条件,不是装煤就自动免。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一般要求(第2-2.3.9.1条)(掌握)

2-2.3.9.1 · B3 PDF第110页/篇内4-105
一般要求:
(1)除了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外,2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货物处所,应设有符合本章2-2.1.4
规定的固定式CO2 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加以保护,或用能提供等效作用的固定式灭
火系统予以保护。
(2)任何货船的货物处所,如果专门用于装运矿砂、煤、谷物、未干透的木材和不燃货物或具
有较小失火危险的货物,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可不适用上述(1)的要求:
①船舶装设有钢质舱口盖和具有能关闭所有通风导管及其他通向货物处所的开口的有效
设施;
②船舶允许装载货物种类的清单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
①,详见本章附录;
③在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或其附件中附有船舶允许装载货物种类的清单。
(3)尽管上述(1)作了规定,任何从事载运危险货物的货船应在货物处所内设置符合本章2-2.1.4
规定的固定式CO2 灭火系统或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或其它能为所载货物提供等效保护作用的灭火系
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的保护

1.3.3.9.2 · 大纲PDF第18页

助记滚装通风六次,排水一二五

  • 闭式滚装/车辆通风≥6次/h,部分电气替代方案需≥10次/h;固定探火/允许的抽烟替代;能密封与不能密封分别选固定灭火系统。
  • 水雾喷嘴距车顶≥0.5m;排水能力至少泵+规定水枪组合流量的125%,防自由液面和堵塞。
  • 每层手提灭火器间距≤20m、每入口至少1具;另至少3水雾枪+1手提泡沫枪装置(至少2液桶)。露天滚装甲板有单独配备方案。

防误记 密封能力影响灭火选型;排水125%的基数是规定泵/水枪组合流量。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的保护(第2-2.3.9.2条)(理解)

2-2.3.9.2 · B3 PDF第110页/篇内4-105
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的保护:
(1)闭式滚装处所和闭式车辆处所的通风系统
①通风系统的能力:应装设有效的动力通风系统,其能力至少足以达到每小时换气6 次。
在装载或卸载车辆时,应适当增加换气次数。
②通风系统的性能:
(a) 当船上有车辆时,通风机通常应连续运转,如果不可行,若气候允许,风机应每
天在限定的时间内运转。但无论如何,风机应在卸货前一段合理的时间开始运转,
经过这段时间的运转后,应证明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已经除气,为此,应配备1
套或1 套以上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对每一货物处所,服务于滚装处所和车辆
处所的通风导管应能有效封闭。该系统应能从此类处所以外的位置进行控制。
(b) 通风系统应能防止空气分层及形成气囊。
③通风系统的指示:驾驶台应设有显示所要求的通风能力任何损失的装置,这可以通过
设一个报警来满足,它靠风机的起动继电器的断开来触发。
④关闭装置和导管:应考虑到天气情况和海况,设有在发生火灾时可从处所外部快速关
闭和有效封闭通风系统的装置。通风导管包括挡火闸应为钢质。
⑤固定开口:
处所两侧、两端和舱顶天花板上的固定开口的位置应使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内的火灾
不会威胁到救生艇筏的存放区和登乘站以及货物处所上部的上层建筑中的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和甲板室。
(2)闭式滚装处所和闭式车辆处所内防止易燃气体着火措施
①除下述②的要求外,电气设备和电缆应为适合于在易爆炸的汽油和空气混合物中使用
的型式。
②对于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尽管有上述①的规定,在甲板和每层车辆平台
(如设有)的450mm 高度以上,应允许装设加以封闭并受到保护以防止火星外漏的电气
①参见IMO 《可免除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对之无效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MSC.1/Circ.1395)
及其修正案。



设备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但开口尺寸足够使汽油气体向下渗透的平台除外。采取上述
替代方式的条件是在船上有车辆时,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转能够以每小时至少换气10
次的速率对货物处所提供持续通风。
③排气通风导管内的电气设备和电缆
如果在排气通风导管内装有电气设备和电缆,这些电气设备和电缆应为经认可能在易
爆炸的汽油和空气混合物中使用的型式。任何排气导管的出口,考虑到其它可能的着
火源,应位于一个安全的位置。
④其它着火源
不允许使用可能构成易燃气体着火源的其它设备。
(3)探测和报警
①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应设有符合本章2-2.1.12 规定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探火系统应能迅
速探知火灾的出现。探测器的型式及其间距和位置应考虑到通风和其它相关因素的影
响,以达到满意的效果。该系统在安装后,应在正常的通风条件下进行测试,且所得
到的总体响应时间应达到预期的目的。
②抽烟探火系统
闭式滚装处所和闭式车辆处所可使用符合本章2-2.1.13 规定的抽烟探火系统,以替代
上述①要求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4)结构保护
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应按本节2-2.3.2.3 或本节2-2.3.2.4 中⑪类处所的要求
予以隔热。
(5)其他
①流水口和排水孔:
(a) 流水口不应通向机器处所或其它可能存在引燃火源的处所。
(b) 甲板排水系统的布置应不造成两舷之间或一舷的水相互干扰,并能快速及时排除
该处所的积水;应特别注意排水口(或吸口)的设计和布置,即应考虑有充分的流通
面积和有防止被杂物堵塞或迅速疏堵的措施。
②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用于滚装处所侧壁上的防撞护板以及甲板上的防滑涂层均应采用在高温下不致产生
烟、毒性物质或爆炸危险的不燃材料。
③电梯围阱的保护:若用于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电梯穿过多层甲板且面向滚装处所开
门,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任何情况下,电梯围阱内的通风机应保持一个最小正压25Pa(风速接近3.5m/s)
的通风,风机应不间断地工作且应至少满足滚装处所装卸车辆时的换气次数。
(b) 为证明滚装处所内已经消除了易燃蒸气,应配备1 套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
(6)灭火
①固定式灭火系统
(a) 能从货物处所外部某一位置加以密封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应装设下列之一的固
定式灭火系统:
ⓐ符合本章2-2.1.4 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符合本章2-2.1.8 规定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符合本章2-2.1.9 和本节2-2.3.9.2(6)①(b)ⓐ~○f 规定的用于滚装处所和特
种处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b) 不能加以密封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应装有符合本章2-2.1.9 规定的用于滚装处



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该系统应保护此类处所的任何甲板和车
辆平台的所有部分。该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
ⓐ在阀总管上有一个压力表;
ⓑ在每一总管阀上清楚标出其所服务的处所;
ⓒ在阀间内有阀门的维护保养和操作说明;
ⓓ有足够数量的排水阀以确保系统的完全排水;
ⓔ喷嘴距车顶高度不小于0.5m;
ⓕ有足够数量的喷嘴备件。
(c) 允许使用任何其他类型的固定式灭火系统,该系统应经过全面试验表明在控制可能
发生在滚装处所或车辆处所的火灾方面同样有效,该试验应在模拟滚装处所或车
辆处所内流动的汽油火灾条件下进行。
(d) 如果安装了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鉴于在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工作期间有大量的水
聚集在一层或几层甲板上会导致稳性的严重削弱,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舱壁甲板以上处所,应设有泄水孔以保证这些水能被迅速直接排往舷外,并
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
①的要求;
ⓑ在舱壁甲板以下处所,排水和抽水装置应能够防止形成自由液面。在这种情况
下,排水系统的尺度应能排走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的消防水枪的组
合容量的125%,并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
①的要求。排水系统的阀应能
从所保护位置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的位置进行操作。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
容量,并应布置在船侧,其在每一水密舱内相互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0 m。否则,
应考虑增加的水重量和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不良影响。这种资料应包括在按
照本篇第2-1 章2-1.1.6.8 要求的给船长提供的稳性资料内。
(e) 如果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安装了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采取措施防止排水口
的堵塞,并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
①的要求。对于2011 年9 月1 日之前建造
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12 年3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本条有关排水口防堵
的要求。
②手提式灭火器
(a) 在载运车辆的每个货舱或舱室的每一层甲板应提供手提式灭火器,间距不超过
20m。此类货物处所的每一出入口处应至少有1 具手提式灭火器。
(b) 除应符合上述(a)的规定外,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内还应配备以下灭火设备:
ⓐ至少3 具水雾枪;
ⓑ1 具符合本章2-2.1.5.5 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但船上应至少备有2 只盛装
发泡液的容器用于此类处所。
(7)露天甲板的滚装处所
船上若有滚装处所采用露天甲板的型式,其消防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灭火
该处所可不必设置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但应设有符合本章2-2.1.3 规定的水灭火系统。
除应在车辆甲板上提供4 具水枪外,还应在车辆甲板上设有:
(a) 符合本章2-2.1.6.3 规定的水雾枪至少2 具;
(b) 符合本章2-2.1.5.5 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至少2 具,而且船上须备有供该处所
使用的泡沫液可携式容器至少4 具;
(c) 符合本章2-2.1.5.1 规定的数量不少于4 具的手提式干粉或其他类型的灭火器。
②其他
(a) 该处所流水口和排水口应满足本节2-2.3.9.2(5)①和2-2.3.9.2(6)①(e)的要求;
(b) 排水系统应满足本节2-2.3.9.2(6) ①(d)的要求;
(c) 用于滚装处所可燃材料的限制应满足本节2-2.3.9.2(5)②的要求;
(d) 该处所的结构保护应满足本节2-2.3.9.2(4)的要求。
2-2.
2-2.
2-2.
2-2.3.10
3.10
3.10
3.10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

1.3.3.10 · 4项

理解

一般要求

1.3.3.10.1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先方式后类别,再读危货表

  • 先分船型/货物处所/装运方式,再按危险货物类别查适用表。
  • 包装、集装箱、滚装、固体散装、船载驳船要求有差异;有限/例外数量有相应适用例外。

防误记 十项附加要求不是对每一种危险货物一律全部适用。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一般要求(第2-2.3.10.2条)(理解)

2-2.3.10.2 · B3 PDF第113页/篇内4-108
一般要求:
(1)除了应满足本章各部分的相应要求外,本节2-2.3.10.2(2)所述的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
舶类型和货物处所还应符合本节2-2.3.10 的相应要求,但在载运有限数量
①和例外数量
②的危险货物
时,且此种要求已通过符合本章的其它规定而得到满足时除外。船舶类型和载运危险货物的方式见
下述(2)和表2-2.3.10.2。
(2)表2-2.3.10.2(1)和表2-2.3.10.2(2)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为准:
①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并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货物集装箱,而是拟用于载运包装形式的
危险货物,包括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
②为拟载运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而建造的专用集装箱船和货物处所;
③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滚装船和滚装处所;
④拟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
⑤拟用于载运除船载驳船内散装液体和气体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
以不同方式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的适用要求
表2-2.3.10.2(1)
(表2-2.3.10.2(1)中的×表示该要求适用于表2-2.3.10.2.(3)相应行中所列的所有类别的危险货物,
有注解者除外。)
2-2.
2-2.
2-2.
2-2.3.10.2
3.10.2
3.10.2
3.10.2(2)
(2)
(2)
(2)规定的
船舶类型和货物
处所
适用条文
2-2.
2-2.
2-2.
2-2.3.10.3
3.10.3
3.10.3
3.10.3
露天甲
板,包括
①~⑤
①
非特别
设计的
②
集装箱货
物处所
③
④
固体散装危
险货物
⑤
船载驳船
闭式滚装
处所4
开式滚
装处所
(1)
(1)
(1)
(1)①
×
×
×
×
×
对不同类别的
危险货物应用
本章2-2.3.10
的要求,见表
2-2.3.10.2(2)
×
(1)
(1)
(1)
(1)②
×
×
×
×
×
—
(1)
(1)
(1)
(1)③
—
×
×
×
×
×
(1)
(1)
(1)
(1)④
—
×
×
×
×
×
(2)
(2)
(2)
(2)
—
×
×
×
×
×
(3)
(3)
(3)
(3)
—
×
×
×
—
×
(4)
(4)
(4)
(4)①
—
×
×1
×
—
×
(4)
(4)
(4)
(4)②
—
×
×1
×
—
×
(5)
(5)
(5)
(5)
—
×
×
×
—
—
(6)
(6)
(6)
(6)①
×
×
×
×
×
—
(6)
(6)
(6)
(6)②
×
×
×
×
×
—
(7)
(7)
(7)
(7)
×
×
—
—
×
—
(8)
(8)
(8)
(8)
×
×
×2
×
×
—
(9)
(9)
(9)
(9)
—
—
—
×3
×
—
(10)
(10)
(10)
(10)①
—
—
—
×
—
—
(10)
(10)
(10)
(10)②
—
—
—
×
—
—
注:
1
对于装在闭式货物集装箱内的第4 类和第5.1 类的固体货物,该条不适用。
对于装在闭式货物集装箱内的第2 类、第3 类、第6.1 类和第8 类货物以及第4 类和第5.1 类的液体货物,其
通风率可减少到每小时换气不少于2 次。就本要求而言,可移动罐柜是闭式货物集装箱。
2
仅适用于甲板。
3
仅适用不能密闭的闭式滚装处所。
4
当特种处所内装载危险货物时应视为闭式滚装处所。
载运不同类别危险货物的固体散装运输危险货物船舶和货物处所的适用要求
表2-2.3.10.2(2)
类别
适用条文
2-2.3.10.3
3.10.3
3.10.3
3.10.3
4.1
4.1
4.1
4.1
4.2
4.2
4.2
4.2
4.3
4.3
4.3
4.35
5.1
5.1
5.1
5.1
6.1
6.1
6.1
6.1
8
9
①参见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38-16 版)第3.4 章。
②参见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38-16 版)第3.5 章。



(1)
(1)
(1)
(1)①
×
×
—
×
—
—
×
(1)
(1)
(1)
(1)②
×
×
—
×
—
—
×
(2)
(2)
(2)
(2)
×
×6
×
×7
—
—
×7
(4)
(4)
(4)
(4)①
—
×6
×
—
—
—
—
(4)
(4)
(4)
(4)②
×8
×6
×
×6,8
—
—
×6,8
(4)
(4)
(4)
(4)③
×
×
×
×
×
×
×
(6)
(6)
(6)
(6)
×
×
×
×
×
×
×
(8)
(8)
(8)
(8)
×
×
×
×6
—
—
×9
注:
5
这一类危险货物散装运输除符合本表所列举的各项要求外,必须就有关船舶的构造和设备予以另行考虑。
6
仅适用于含有溶剂萃取物的种子饼、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
7
仅适用于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但是,其防护等级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60079 出版物《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电
气设备》所列标准即可。
8
仅要求有适宜的防火网保护。
9
满足《国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的要求即可。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特殊要求

1.3.3.10.2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水源探通排、人灭隔水分十项

  • 危险货物特殊要求记十项:水、火源、探测、通风、舱底、人员、灭火器、隔热、水雾、滚装分隔。
  • 供水支持4具水枪;规定水雾冷却≥5L/(min·m²);动力通风一般≥6次/h;排水按125%及稳性要求。
  • 附加人员保护4套抗化学全面防护服+至少2自给呼吸器;附加手提干粉总量≥12kg;货舱/A机舱A-60隔热,规定堆放距离≥3m有条件例外。
  • 不是十项对每一种货物均适用:先查装运方式表和类别表,再应用对应条款。

防误记 供水4枪、人员保护4衣2器、干粉12kg均属不同附加对象。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特殊要求(第2-2.3.10.3条)(理解)

2-2.3.10.3 · B3 PDF第114页/篇内4-109
特殊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外,表2-2.3.10.2(1)、表2-2.3.10.2(2)和表2-2.3.10.2(3)对“甲板上”和“甲板下”的危
险货物积载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要求为准,其下列段落的编号列在这些表的第一栏中。
(1)供水
①供水布置应通过固定加压或通过位于适当位置的遥控装置启动消防泵,确保能够立即
从消防总管按所要求的压力供水;
②输送的水量应能向符合本章2-2.1.3 所规定尺寸的4 具水枪以规定的压力供水,当空舱
时能射到货物处所的任何部分。上述水量也可以由其他的等效方式来达到;
③应设有固定式水雾喷嘴设备或用水淹没货物处所的设施,以使指定甲板下的货物处所
获得按货物处所水平区域面积计每平方米至少5l/min 水量的有效冷却。对小型货物处
所和较大货物处所内的小区域,可使用消防水带达到这一目的。但是,排水和抽水装
置应能防止形成自由液面。排水系统的尺度应能排走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
的消防水枪的组合容量的125%。排水系统的阀应能够从所保护处所的外部靠近灭火系
统控制的位置进行操作。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应布置在船侧,且在每一水密
舱内相互间距离不应超过40m。否则,在批准稳性资料时应考虑增加的水重量和自由
液面对船舶稳性的不利影响。
④可以采用适当的专门介质来淹没指定的甲板下货物处所的措施来代替上述③中的要
求。
⑤所要求的供水总排量按最大的指定货物处所同时计算,应满足上述②和③的适用要求。
应通过主消防泵的总排量满足上述②所要求的排量,其中不包括应急消防泵(如设有)
的排量。如果安装了喷射泵系统以满足上述③的要求,则在计算总排量时还应计及喷
射泵。
(2)着火源
除非认为在操作上有必要,否则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应安装在围闭的货物处所或车辆处所内。但
是,如果电气设备安装在这种处所内,其应为可以暴露在危险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
但能完全隔离电气系统(例如通过拆除系统内除保险丝外的连接线)者除外。电缆穿过的甲板和舱壁应
予以密封,以防止气体或蒸气通过。贯穿电缆和货物处所内部的电缆应予以保护以,防止被碰损。
禁止使用任何其它可能构成易燃蒸气着火源的设备。
(3)探测系统
滚装处所应装设1 个符合本章2-2.1.12 规定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所有其它类型的货
物处所应装有1 个符合本章2-2.1.12 规定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1 个符合本章2-2.1.13 规定
的抽烟探火系统。如果安装了1 个抽烟探火系统,应特别注意到本章2-2.1.13.1(4)的要求,以防止有
毒烟气泄漏到有人区域。
(4)通风



①应向围闭货物处所提供足够的动力通风。通风的布置应以空货物处所为基础每小时至
少换气6 次,并从货物处所的上部或下部相应位置排除蒸气。
②风机应能避免易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着火的可能性。通风系统的入口和出口处应设有
适宜的金属丝网保护。
③用于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围闭货物处所如果未提供机械通风,应设有自然通风。
(5)舱底泵
①如果拟在围闭货物处所内载运易燃或有毒液体,舱底泵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由于疏忽
而将这种液体输往机器处所的管路或泵。如果大量载运这种液体,应考虑为这些处所
提供附加的排放装置。
②如果舱底排放系统是机器处所内舱底泵系统的附加系统,则对于所服务的每个货物处
所,该系统的排量不应小于10 m3/h。如果附加系统是公用的,则其排量不必超过
25m3/h。附加舱底系统的布置不需要有冗余。
③只要载运易燃或有毒液体,通往机器处所的舱底泵管路应通过安装盲板法兰或可锁闭
的阀来加以隔离。
④机器处所以外设有舱底泵的围闭处所,若服务于装载易燃或有毒液体的货物处所,应
设有独立的机械通风,并能每小时至少换气6 次。如果该处所设有通往其它围闭处所
的通道,其门应为自闭型。
⑤如果货物处所的舱底排放系统是通过重力排放的,该排放应直接通往舷外或通往位于
机器处所外部封闭泄放舱。泄放舱应设有透气管,通向开敞甲板上的一个安全位置。
允许将舱底水从货物处所排往一个较低处所的污水井中,但该较低处所必须满足与上
述货物处所的相同的要求。
(6)人员保护
①除应配备本章2-2.1.17 所要求的消防员装备外,还应配备4 套抗化学侵蚀的全面防护
服。防护服应罩没全部皮肤,使身体的所有部分都得到保护。并应根据货物类别和物
理状态进行选择,并考虑到所运输化学品的危害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标准
①。
②除应配备本章2-2.1.17 所要求的呼吸器之外,还应至少配备2 具自给式呼吸器。对所
要求的每个呼吸器应配备2 个适合于其使用的备用充气瓶。如在适当位置设有为所有
气瓶充洁净空气的设备,则所要求的每套呼吸器只需配备1 个备用气瓶。
(7)手提式灭火器
货物处所应配备总容量至少为12 kg 干粉或与其等效的手提灭火器。这些灭火器对于本章其它
部分所要求的手提式灭火器应是附加要求配备的。
(8)机器处所限界面的隔热
构成货物处所和A 类机器处所限界面的舱壁应隔热至A-60 级标准,除非危险货物的堆放处与
这些舱壁的水平距离至少为3 m。此类处所之间的其它限界面应隔热至A-60 级标准。
(9)水雾系统
每一个在上方有甲板的开式滚装处所和每一个被视作闭式滚装处所但不能密闭的处所,应装设
经认可的手动操作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该水雾系统应保护该处所内的任何甲板和车辆平台的所
有部位,但可以允许在该处所使用已经过全面试验证明其效能不低于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的任何其
它固定式灭火系统。但是,排水和抽水装置应能够防止形成自由液面。排水系统的尺度应能排走不
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的消防水枪的组合容量的125%。排水系统的阀应能够从所保护位置的
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的位置进行操作。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应布置在船侧,其在每一水
①对固体散货,防护服应满足《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规则04-17 版)在各种物质的相应细则中所
作的设备规定。对包装货物,防护服应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38-16 版)补充本在各种物质的
应急程序(EmS)中所作的设备规定。



密舱内相互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0m。否则,应考虑增加的水重量和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不良影响。
这种资料应包括在本法规第1 篇附录1 中2.1(2)完整稳性计算书内。
(10)滚装处所的分隔
①在设有滚装处所的船上,应在闭式滚装处所和相邻的开式滚装处所之间加以分隔。该
分隔应使这些处所间危险蒸气和液体的通路减至最小。如果滚装处所在其整个长度
上视为一个封闭的货物处所并完全符合本节2-2.3.10 的有关特殊要求,则不必进行此
种分隔。
②在设有滚装处所的船上,应在闭式滚装处所和相邻的露天甲板之间加以分隔。该分隔
应使这些处所间危险蒸气和液体的通路减至最小。如果闭式滚装处所的布置与对邻
近的露天甲板载运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布置相符,则不必进行分隔。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符合证明

1.3.3.10.3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符合证设备合规,分类例外另看

  • 符合构造设备要求签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有限/例外数量可不要求证书,固体散装另论。
  • 第6.2、7类按相应IMDG要求并签证;证明与消防设备配备不是同一个概念。

防误记 证书不能替代实物检验;有限/例外数量和固体散装适用性分开。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符合证明(第2-2.3.10.4条)(了解)

2-2.3.10.4 · B3 PDF第116页/篇内4-111
符合证明
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如符合本节2-2.3.10 的要求,则应签发相应的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以
资证明。除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外,对于那些有限数量及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不要求签发危险货物
适装证书。对于那些被确定为本章2-2.1.2(26)定义的第6.2 类和7 类的危险货物,应至少满足国际海
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签发相应的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小于500总吨船舶的要求

1.3.3.10.4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小危货仍供水、防火源、保护灭火防雷

  • <500总吨危险货物船通常至少:供水(可不遥启泵)、无潜在火源、自然通风、人员保护、灭火器、防雷。
  • 有关要求记入符合证明,不能因小船就全免危险货物附加要求。

防误记 小于500总吨不是危险货物全部附加措施豁免。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小于500总吨船舶的要求(第2-2.3.10.5条)(理解)

2-2.3.10.5 · B3 PDF第116页/篇内4-111
小于500 总吨船舶的要求
(1)小于500 总吨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按船舶类型和危险货物的类别,满足其装载条件。通
常应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①本节2-2.3.10.3(1)所要求的供水,但不必遥控启动消防泵;
②货物处所无潜在火源(航行时应切断该处所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③采用自然通风;
④本节2-2.3.10.3(6)所要求的人员保护;
⑤本节2-2.3.10.3(7)所要求的灭火器;
⑥防雷电设施(设置避雷设备)。
(2)上述这些要求应记录在本节2-2.3.10.4 中所述的符合证明中。
2-2.
2-2.
2-2.
2-2.3.11
3.11
3.11
3.11
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消防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消防

1.3.3.11 · 2项

理解

水雾枪配备要求

1.3.3.11.1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露天集装箱,穿刺水雾至少一具

  • 设计在露天甲板/上方载集装箱的船,常规消防外至少1具带穿刺喷嘴水雾枪。
  • 作用是穿集装箱壁向密闭内部喷水雾,与一般机舱水雾枪区分。

防误记 穿刺喷嘴是向箱内喷雾,不是一般水枪的普通附件替代。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水雾枪配备要求(第2-2.3.11.1条)(理解)

2-2.3.11.1 · B3 PDF第116页/篇内4-111
除本章2-2.1.3 所要求的设备和装置外,船舶还应至少配备1 具水雾枪。水雾枪应包
括1 个带有穿刺喷嘴的管子,当连接至消防总管时能刺穿集装箱壁并将水雾喷入密闭空间(集装箱
等)。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移动式消防水炮数量及满足其性能的要求

1.3.3.11.2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五层起水炮,窄二宽四三十界

  • 设计载≥5层集装箱:船宽<30m至少2水炮,≥30m至少4水炮。
  • 各炮不同栓供水,并能与规定2股水柱同时有效运行、达到最高层;初检验证固定安全和同时出水性能。

防误记 层数和型宽两条件同时判断;水炮还要与规定两股水柱同时出水。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移动式消防水炮数量及满足其性能的要求(第2-2.3.11.2条)(了解)

2-2.3.11.2 · B3 PDF第116页/篇内4-111
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五层或五层以上集装箱的船舶,除满足本节2-2.3.11.1
的要求外,还应配备相应数量满足如下要求的移动式消防水炮
①,船宽为30 m 以下的船舶至少2 具
移动式消防水炮;船宽为30 m 或以上的船舶至少4 具移动式消防水炮。
(1)移动式消防水炮、所有必要的水带、配件和要求的固定装置应存放在货物处所内发生火灾
时不易被切断的货物处所区域以外供随时可用的位置。
(2)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火栓以使:
①所备的所有移动式消防水炮可以在每一集装箱箱跨的首尾处同时制造有效的水障;
②本章2-2.1.3.5 要求的2 股水柱可以在2-2.1.3.4 要求的压力下输出;
③要求的每具移动式消防水炮可由不同的消火栓供水,其压力足以达到甲板上最高一层
集装箱。
(3)如果消防泵的排量和消防总管的直径足以同时供应移动消防水炮并从消防水带产生2 股达
①参见IMO 《用于保护拟设计和建造为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装载五层或五层以上集装箱的船舶的甲板上货物区域
的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设计、性能、试验和认可指南》(MSC.1/Circ.1472 通函)。



到所要求压力的水柱,移动式消防水炮可由消防总管供水。如果载运危险货物,则对甲板上的货物
区域而言,消防泵的排量和消防总管的直径还应符合本节2-2.3.10.3(1)⑤条的要求。
(4)在船上进行初次检验时对每具移动式消防水炮的运行性能应进行下列试验验证:
①移动式消防水炮能安全地固定在船体结构上,并保证安全有效地运行;
②所有要求的移动式消防水炮和消防水带的喷水器同时运行时,移动式消防水炮的水柱
可以达到最高一层集装箱。



除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外载运其它不同类别危险货物的适用要求
表2-2.3.10.2(3)
类别
适用条文
2-2.
2-2.
2-2.
2-2.3.10.3
3.10.3
3.10.3
3.10.3
1.1~
1.1~
1.1~
1.1~
1.6
1.6
1.6
1.6
1.4S
1.4S
1.4S
1.4S
2.1
2.1
2.1
2.1
2.2
2.2
2.2
2.2
2.2.2.2.3易
燃19
19
19
19
2.2.2.2.3不
易燃
3 FP
FP
FP
FP14
14
14
14<23
<23
<23
<23℃
3 FP
FP
FP
FP14
14
14
14≥23
23
23
23
℃≤60
60
60
60℃
4.1
4.1
4.1
4.1
4.2
4.2
4.2
4.2
4.3
4.3
4.3
4.3
液体
20
20
20
20
4.3
4.3
4.3
4.3
固体
5.1
5.1
5.1
5.1
5.2
5.2
5.2
5.215
15
15
15
6.1
6.1
6.1
6.1 液体
FP
FP
FP
FP14
14
14
14<23
<23
<23
<23℃
6.1
6.1
6.1
6.1 液体
FP
FP
FP
FP14
14
14
14≥23
23
23
23℃
≤60
60
60
60℃
6.1
6.1
6.1
6.1
液体
6.1
6.1
6.1
6.1
固体
8 液体
FP
FP
FP
FP14
14
14
14<23
<23
<23
<23℃
8 液体FP
FP
FP
FP14
14
14
14
≥23
23
23
23℃≤60
60
60
60
℃
8 液
体
8 固
体
9
(1)
(1)
(1)
(1)①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1)
(1)
(1)
(1)②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1)
(1)
(1)
(1)③
X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④
X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2)
(2)
X
-
X
-
X
-
X
-
-
-
X
17
-
-
-
X
-
-
-
X
-
-
-
X
16
(3)
(3)
(3)
(3)
X
X
X
X
-
X
X
X
X
X
X
X
X
-
X
X
X
X
X
X
X
X
-
(4)
(4)
(4)
(4)①
-
-
X
-
-
X
X
-
X
10
X
10
X
X
X
10
-
X
X
-
X
10
X
X
-
-
X
10
(4)
(4)
(4)
(4)②
-
-
X
-
-
-
X
-
-
-
-
-
-
-
X
-
-
-
X
-
-
-
X
16
(5)
(5)
(5)
(5)
-
-
-
-
-
-
X
-
-
-
-
-
-
-
X
X
X
-
X
X
18
X
18
-
-
(6)
(6)
(6)
(6)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13
(7)
(7)
(7)
(7)
-
-
-
-
-
-
X
X
X
X
X
X
X
-
X
X
-
-
X
X
-
-
-
(8)
(8)
(8)
(8)
X
11
-
X
X
X
X
X
X
X
X
X
X
X
12
X
X
X
-
-
X
X
-
-
-
(9)
(9)
(9)
(9)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10)
(10)
(10)
(10)①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10)
(10)
(10)
(10)②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注:10
当IMDG 规则要求“机械通风处所”时。
11
在所有情况下,货物堆装处与A 类机器处所限界面的水平距离应至少为3m。
12
参见IMDG 规则。
13
视所载运的货物而定。
14
FP 系指闪点。
15
根据的IMDG 规则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在闭式滚装处所内堆装5.2 类危险货物。



16
仅适用于IMDG 规则列出的释放易燃蒸气的危险货物。
17
仅适用于IMDG 规则列出的闪点低于23℃(闭杯试验)的危险货物。
18
仅适用于具有6.1 类次风险的危险货物。
19
根据的IMDG 规则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在闭式滚装处所内堆装具有2.1 类次风险的2.3 类危险货物。
20
根据的IMDG 规则的规定,禁止在甲板下或在闭式滚装处所内堆装闪点低于23℃(闭杯试验)的4.3 类液体。



第4 节
液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
2-2.
2-2.
2-2.
2-2.4.1
4.1
4.1
4.1
适用范围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04 液货船

39项 · 掌握21 · 理解10 · 了解8 回看本分支图解 ↑

适用范围

1.3.4.1 · 3项

理解

适用船舶类型

1.3.4.1.1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低闪点六十,蒸气压力再看

  • 本节主要针对货物闪点≤60℃(闭杯)、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石油产品及类似火险液体。
  • 液货船要求不能只按船名判断,还看所载货物性质。

防误记 闪点用闭杯,所载性质不只船名;还要满足雷特蒸气压条件。

2022更新|适用表述为本节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节适用于所列≤60℃闭杯、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石油产品及同等火险其他液体产品船舶。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适用船舶类型(第2-2.4.1.1条)(理解)

2-2.4.1.1 · B3 PDF第120页/篇内4-115
除另有规定外,本条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由经认可的闪
点仪测定)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液货船,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
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2022修改通报 · 第16页,2-2.4.1.1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节适用于所列≤60℃闭杯、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石油产品及同等火险其他液体产品船舶。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泡沫液的类型及泡沫灭火系统一般要求

1.3.4.1.2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泡沫无效加抗醇,低闪点有额外火险

  • 闪点<60℃且常规泡沫无效的货物属额外火险:抗醇型泡沫+认可液+按化学品相关容量/供给率。
  • 有惰性气体系统时规定浓缩液量可满足20min;高蒸气压力货物还须相应额外措施。

防误记 不把所有低闪点油类都说成必须抗醇,先判断常规泡沫是否无效。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泡沫液的类型及泡沫灭火系统一般要求(第2-2.4.1.2条)(掌握)

2-2.4.1.2 · B3 PDF第120页/篇内4-115
如旨在载运上述2-2.4.1.1 所指货物以外的液体货物或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
液化气体,应注意到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附则5 及附则6 的有关适用规
定,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
(1)闪点低于60℃且采用符合本节2-2.4.13 规定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对之不起作用的
液体货物,应视为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货物。为此应采取下列附加安全措施:
①泡沫液应为抗醇型;
②用于化学品液货船的应使用经认可的泡沫浓缩液(参见国际海事组织(IMO)指
南
①或国家或行业标准
②);
③泡沫灭火系统的容量和供给率应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附则5 第11 章的规定,但可在性能试验基础上接受较低的供给率。对设有惰
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可接受泡沫浓缩液量为能足以产生20 min 的泡沫。
(2)就本条而言,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大于0.1013MPa 的液体货物视为能引起额
外失火危险的货物。载运此类货物的船舶应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附
则5 第15.14 条的规定。若船舶在限制时间内航行于限制区域,可根据上述规则第15.14.3
条对制冷系统不作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闪点超过60℃的液体货物以及载运闪点超过60℃石油产品的液货船灭火系统的规定

1.3.4.1.3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高闪点也分:普通液体与石油产品

  • >60℃一般液体(石油产品和涉及化学品附则的货物除外)可视小火险,通常不要求固定泡沫。
  • >60℃石油产品液货船仍要求甲板泡沫,以代货船货物处所规定固定系统,并满足指定液货船要求。

防误记 >60℃石油产品仍需甲板泡沫,不能自动按小火险免掉。

2022更新|高闪点液体的排除对象 除石油产品或符合国际海船规则附则5要求的液体货物以外,>60℃液体视较小火险,不要求固定泡沫;高闪点石油产品仍联读4.1.4。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闪点超过60℃的液体货物以及载运闪点超过60℃石油产品的液货船灭火系统的规定(第2-2.4.1.3条、第2-2.4.1.4条)(掌握)

2-2.4.1.3 · B3 PDF第120页/篇内4-115
除石油产品或涉及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附则5 的液体货
物以外,闪点超过60℃的液体货物,应视为其具有较小火灾风险,不要求用固定式泡沫灭
火系统保护。
2-2.4.1.4 · B3 PDF第120页/篇内4-115
载运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由经认可的闪点仪测定)石油产品的液货船应
符合本章2-2.1.3.3(6)和2-2.1.17.4(3)对液货船以及对货船的规定,但用装有符合本节2-2.4.13
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代替本章2-2.3.9 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2022修改通报 · 第16页,2-2.4.1.3

除石油产品或符合国际海船规则附则5要求的液体货物以外,>60℃液体视较小火险,不要求固定泡沫;高闪点石油产品仍联读4.1.4。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

1.3.4.2 · 5项

理解

液货区域各舱室、隔离空舱及控制站的位置与分隔

1.3.4.2.1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油区在机前,安全在货后;凹入三分一

  • 布局基本逻辑:液货泵舱/液货舱/污油舱/隔离舱通常在机器处所前;危险货舱与机舱隔开。
  • 控制、起居、服务通常在货区后,也有允许在前的附条件布置;单个破损不得使油气进入这些安全处所。
  • 泵舱可局部凹入A机舱,通常顶高≤型深1/3;≤25000载重吨特定困难可至1/2。

防误记 允许前布置或泵舱加深的例外有附加条件,不能只背“必须在后”。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液货区域各舱室、隔离空舱及控制站的位置与分隔(第2-2.4.2.1条至第2-2.4.2.3条)(理解)

2-2.4.2.1 · B3 PDF第120页/篇内4-115
液货泵舱、液货舱、污油舱和隔离空舱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但是,燃油
舱不必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液货舱和污油舱应通过隔离空舱、液货泵舱、燃油舱和压载舱
与机器处所隔开。凡设有供相邻于液货舱和污油舱的处所进行压载的泵连同附件的泵舱和设
①参见IMO《化学品液货船灭火系统用泡沫浓缩液性能、试验标准和检验指南》)(MSC/Circ.799 号通函)。
②参见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
③参见经IMO MSC/Circ.387 通函修订的《惰性气体系统指南》(MSC/Circ.353 通函)。



有燃油驳运泵的泵舱,如果这些泵舱所具有的安全标准与液货泵舱要求的安全标准相同,均
应视为等效于本节2-2.4.2 的液货泵舱。但是,仅用于压载或燃油驳运的泵舱不必满足本节
2-2.4.15.1 的要求。泵舱的下部可以凹入A 类机器处所,以便安置泵,但凹入部分的顶板高
度自龙骨以上一般不应超过型深的1/3,但对于载重量不超过25000 吨的船舶,如这一高度
由于布置通道和管系的原因而难以实现,可准许凹入部分高度超过此限制,但其高度自龙骨
以上不应超过型深的一半。
2-2.4.2.2 · B3 PDF第121页/篇内4-116
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不包括独立的货物操作设备小
间)应位于液货舱、污油舱、以及将液货舱或污油舱与机器处所隔开的处所的后方,但不必
位于燃油舱或压载舱的后方,条件是其布置应使任何甲板或舱壁的单个破损不会导致液货舱
的气体或油雾进入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或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在确定这些处所的位置
时,不必考虑上述2-2.4.2.1 所设的凹入部分。
2-2.4.2.3 · B3 PDF第121页/篇内4-116
如认为必要,可准许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位于液货
舱、污油舱以及将液货舱或污油舱与机器处所隔开的处所的前方,但不必位于燃油舱或压载
舱的前方。除A 类机器处所以外的其它机器处所,可准许位于液货舱的前方,但需将其与
液货舱和污油舱用隔离空舱、液货泵舱、燃油舱或压载舱隔开,且至少配备1 具手提式灭火
器。在设有内燃机的处所,除手提式灭火器外,还应布置容量至少为45 L 的经认可的泡沫
灭火器或等效灭火设备。如果使用推车式灭火器不切实际,可添加2 具手提式灭火器来替代。
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和起居处所以及服务处所的布置,应使任何甲板或舱壁的单个破损都
不会导致液货舱的气体或油雾进入这些处所。此外,如果认为对船舶的安全或航行有必要时,
则可允许设有功率大于375 kW 但不用作主推动装置的内燃机的机器处所位于货物区域的前
方,但其布置应符合上述规定。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兼用船的补充要求

1.3.4.2.2 · 大纲PDF第19页

助记兼用先去残油风险,污油隔离管系切

  • 兼用船重点防干货作业时残油风险:污油舱隔离、泵舱管系切断、油水独立上岸接收、开口上甲板且锁紧。
  • 甲板下货油管在边液货舱或可充分清洗通风的专门导管内。

防误记 干货作业不能忽略污油舱和甲板下货油管的风险。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兼用船的补充要求(第2-2.4.2.4条)(了解)

2-2.4.2.4 · B3 PDF第121页/篇内4-116
仅对于兼用船:
(1)污油舱应以隔离空舱围隔,但其限界面为船体、主货物甲板、液货泵舱舱壁或燃
油舱之一部分的污油舱除外。这些隔离空舱不应设有通向双层底、管隧、泵舱或其它封闭处
所的开孔,不应用于装载货物或压载,也不应与货物或压载水的管系相连接。应设有向隔离
空舱灌水或排水的装置。如污油舱的限界面为液货泵舱舱壁的一部分,该泵舱不应设有通向
双层底、管隧或其它封闭处所的开口,但可以允许设有气密螺栓盖的开口。
(2)应设有切断连接泵舱和上述(1)所述污油舱管系的装置。该切断装置应包括1 个阀,
阀后装有1 个盲板法兰或1 个具有适当盲板法兰的可拆短管。此布置应邻接污油舱,但如果
这种布置不合理或不可行,也可设置在泵舱内直接位于穿过舱壁的管路之后。应设有一个独
立的固定式泵和管系装置,包括一个集合管并带有一个截止阀和一个盲板法兰,以便在船舶
从事干货运输时,将污油舱内的污油水直接通过开敞甲板排放到岸上的接收设施中去。如果
驳运系统在运载干货时被用于输送污油水,该系统不应与其它系统相连接。可以接受通过拆
除短管的方式与其它系统相分离。
(3)污油舱的舱口和洗舱开口只允许设在开敞甲板上,并应设有关闭装置。这些关闭
装置应有锁紧装置,并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但如采用螺栓固定的盖板且螺栓的间距能保
证水密者可以除外。
(4)如果设有边液货舱,甲板下的货油管系应设在这些边舱内。但允许货油管系设在
能充分清洗和通风的专门导管内。倘若未设边液货舱,则甲板下的货油管系应设在专门导管
内。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甲板上防溢油的设施

1.3.4.2.3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防溢连续挡板,三百高到两舷

  • 防溢油进入起居/服务:固定连续挡板延至两舷,高度至少300mm。
  • 尾部装油装置另行考虑。

防误记 300mm是挡板高度,不能与液货开口3m/5m距离混淆。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甲板上防溢油的设施(第2-2.4.2.6条)(理解)

2-2.4.2.6 · B3 PDF第121页/篇内4-116
应设有使甲板上的溢油远离起居处所和服务区域的设施。该设施可以通过安



装高度至少为300 mm 并延伸至两舷的连续固定挡板来达到这一目的。对布置在尾部的装油
装置,应给予另行考虑。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限界面面向货物区域的距离以及隔热标准

1.3.4.2.4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面货区三米A60,小五百可A30

  • 面向货区的起居上建/甲板室限界面及从端部起3m范围钢质、A-60隔热,侧面隔热至驾驶室甲板底。
  • <500总吨液货船该处可A-30。

防误记 3m是相关侧向限界范围,不能当门/进气口的普遍距货区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限界面面向货物区域的距离以及隔热标准(第2-2.4.2.7条)(掌握)

2-2.4.2.7 · B3 PDF第122页/篇内4-117
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限界面,以及包括支承该起居处所
的悬架甲板,其面向货物区域的所有部分以及从面向货物区域的边界面端部起3m 之内的外
表面,应用钢材制造并隔热至A-60 级标准。该3m 的距离应在每层甲板上从面向货物区域
的限界面起平行于船舶中线按水平面量取。对于这种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各个侧面,此种隔
热应延伸到驾驶室甲板的底面。
对小于500 总吨的液货船,上述提及的限界面可以采用A-30 级隔热标准。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限界面开口的限制

1.3.4.2.5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侧开口四趴长,至少三米、不必五米外

  • 安全处所门、进气口、开口通常不面货区;侧壁距前端至少4%船长且≥3m,不必>5m。
  • 规定服务处所/货主控制站门有附条件允许;窗一般永闭,并按所处3m/5m范围和船舶吨位核对A-60/A-0及罩盖例外。
  • 管隧不得通机舱,至少2远离出口并机械通风;通主泵舱需规定水密门和外侧手关。

防误记 4%L、3m、5m共同限定位置;不必大于5不是禁止更远布置。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限界面开口的限制(第2-2.4.2.8条)(掌握)

2-2.4.2.8 · B3 PDF第122页/篇内4-117
限界面开口的限制
(1)除以下(2)允许的情况外,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出入门、
空气进口和开口,均不应面向货物区域。它们应位于不面向货物区域的横舱壁上,或位于上
层建筑或甲板室外侧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舶长度的4%,但
不少于3m 位置处。此距离不必超过5m。
(2)可准许在面向货物区域的边界舱壁,或在上述(1)中规定的5m 限制范围内设置通
向货物主控制站和诸如食品间、储藏室及物料间这类服务处所的出入门,但是这些出入门不
应直接或间接通往包括有或用作起居处所、控制站的任何其他处所,或诸如厨房、配膳室或
工作间的服务处所,或含有油气着火源的类似处所。这些处所的限界面应隔热至A-60 级标
准,但面向货物区域的限界面除外。在上述(1)所指的限制范围内可设置拆移机器时用的由
螺栓紧固的板。驾驶室的门窗可以位于上述(1)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只要它们的设计能保
证驾驶室迅速而有效地达到气密和油气密。
对小于500 总吨的液货船,上述提及的限界面可以采用A-30 级隔热标准。
(3)面向货物区域和在上述(1)所指限制范围内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侧壁上的窗和舷窗
应为永闭(不能开启)型。除驾驶室的窗外,这种窗和舷窗应按A-60 级标准建造,但本节
2-2.4.2.7 规定的3m 至5m 限制范围内的窗和舷窗可以采用A-0 级标准建造。
对小于500 总吨的液货船,上述范围内的窗和舷窗可以采用A-0 级标准,但在主甲板
上第一层的这种窗和舷窗应装有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内部罩盖。
(4)如果从管隧到主泵舱有永久性通道,应安装符合本篇第2-1 章规定的水密门,此
外,还应符合:
①除能从驾驶室操作外,该水密门还能从主泵舱入口外侧手动关闭;
②在船舶正常航行期间,水密门应保持关闭,但如确有需要进入管隧时,水密
门还应满足本篇第2-1 章的相应规定。
(5)如果在货油舱下方双层底内设置管隧,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管隧不能通到机舱;
②至少设置2 个远离的出口通向开敞甲板,如其中出口之一带有水密盖关闭,则
可通至货泵舱;
③在管隧内,应设有适当的机械通风措施。
2-2.2.2.2.4.3
4.3
4.3
4.3
结构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结构

1.3.4.3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液货五百起,仅IC法

  • ≥500总吨液货船在货船基本结构要求上仅采用IC法。
  • <500总吨仍钢/等效结构,起居A/B分隔处所群≤50m²。

防误记 不能选择普通货船IIC/IIIC直接代替液货船IC结构方案。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结构(第2-2.4.3条)(理解)

2-2.4.3.1 · B3 PDF第122页/篇内4-117
500 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应满足本章2-2.3.1.1 的要求,且应仅采用本章
2-2.3.1.2 定义的IC 法。
2-2.4.3.2 · B3 PDF第122页/篇内4-117
小于500 总吨的液货船:
(1)应满足本章2-2.3.1.1(1)~(4)的要求;
(2)任一起居处所内用A 级或B 级舱壁分隔的处所或处所群不应超过50m2。



2-2.
2-2.
2-2.
2-2.4.4
4.4
4.4
4.4
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1.3.4.4 · 3项

掌握

舱壁及甲板耐火完整性的适用范围

1.3.4.4.1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液货10类,八号是泵舱

  • 液货船表分10类,第⑧类是液货泵舱,不是普通货船货物处所。
  • 用途疑问从严,小围闭开口<30%独立考虑;舱壁/甲板分表;灯具贯穿还须保持完整气密。

防误记 按真实用途分类,号码与普通货船表同号不意味着同一处所。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舱壁及甲板耐火完整性的适用范围(第2-2.4.4.1条、第2-2.4.4.2条)(掌握)

2-2.4.4.1 · B3 PDF第123页/篇内4-118
除应符合本章其他关于液货船舱壁和甲板耐火完整性的具体规定外,所有液
货船舱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还应满足表2-2.4.4.3 所列要求。
2-2.4.4.2 · B3 PDF第123页/篇内4-118
下述要求应作为运用下列表2-2.4.4.3 a 和表2-2.4.4.3 b 的原则:
(1)为了确定相邻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标准,将这些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
下列①至⑩类。如果某一处所内的物品和用途致使在按本节2-2.4.4 的规定进行分类存在疑
问,或有可能为某一处所指定两个或以上类别,则该处所应按具有最严格的限界面要求的相
关类别的处所来对待。一个处所内较小的围闭舱室,若其与处所相通的开口小于30%,应
按单独处所考虑。这种较小舱室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满足表2-2.4.4.3 的规
定。各类的名称只是典型的举例而不是限制。各类前面括号内的数字与各表内的行数和列数
相对应。
①控制站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
驾驶室和海图室;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消防控制站;
位于推进装置处所外面的推进装置控制室;
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②走廊
走廊和门厅。
③起居处所
本章2-2.1.2 中定义的除走廊外的各处所。
更衣室。
④梯道
内部梯道、升降机、完全封闭的紧急脱险围阱、自动扶梯(完全设在机器处所
内者除外),以及通往上述梯道等的环围;
至于仅环围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视为未被防火门隔开的处所的一部分。
⑤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不存放易燃液体且面积小于4m2 的小间和储物间;
干衣室和洗衣间;
用不燃材料作为隔热保温层的食品储藏或冷冻室;
面积小于4m2 的船员更衣室(当工作服粘有油类时且储藏于该处所)。
⑥A 类机器处所
本章2-2.1.2 中定义的各处所。
⑦其它机器处所
电器设备间(自动电话交换室、空调管道处所);
除A 类机器处所以外,本章2-2.1.2 中定义的各处所。
⑧液货泵舱
设有液货泵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入口和围壁通道。
⑨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厨房、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桑拿房、油漆间,面积为4m2 或以上的储物间、
存放易燃液体的处所和不构成机器处所一部分的工作间;
用可燃材料作为隔热保温层的食品储藏或冷冻室;
邮件室;
面积为4m2 及以上的船员更衣室(当工作服粘有油类时且储藏于该处所);
氧气或乙炔储存室。



⑩开敞甲板
开敞甲板处所和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围壁游步甲板处所。如果将围壁游步甲
板处所归为此类,围壁游步甲板应无大的失火危险,且其内只应设有甲板家
具。此外,此类处所还应通过固定开口自然通风;
露天处所(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外的处所)。
(2)连续B 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有关的甲板和舱壁,可以认为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
所要求的隔热性和完整性的作用。
(3)可以准许在分隔液货泵舱和其它处所的舱壁和甲板上,安装用于液货泵舱照明的
经认可的永固式气密围罩照明灯,但这种照明灯应具有足够强度并应保持舱壁或甲板的完整
性和气密性。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5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的规定

1.3.4.4.2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液货大五百,查4.4.3两表

  • ≥500总吨液货船按表2-2.4.4.3a/b。
  • 查表时注意泵舱、A类机舱、控制站、起居等相邻关系;甲板上下方向及脚注不能省略。

防误记 甲板上下方向和相邻泵舱、机舱类别都要明确。

规则表格原页 PDF124 ↗规则表格原页 PDF125 ↗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5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的规定(第2-2.4.4.3条)(理解)

2-2.4.4.3 · B3 PDF第124页/篇内4-119
500 总吨及以上液货船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
2-2.4.4.3 的规定。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表2-2.4.4.3 a
处
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控制站
①A-0c
A-0
A-60
A-0
A-15
A-60
A-15
A-60
A-60
*
走廊
②
C
B-0
B-0
A-0a
B-0
A-60
A-0
A-60
A-0
*
起居处所
③
C
B-0
A-0a
B-0
A-60
A-0
A-60
A-0
*
梯道
④
B-0
A-0a
B-0
A-0a
A-60
A-0
A-60
A-0
*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⑤
C
A-60
A-0
A-60
A-0
*
A 类机器处所
⑥
*
A-0
A-0d
A-60
*
其它机器处所
⑦
A-0b
A-0
A-0
*
液货泵舱
⑧
*
A-60
*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⑨
A-0b
*
开敞甲板
⑩
-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表2-2.4.4.3 b
甲板上处所
甲板下处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控制站
①
A-0
A-0
A-0
A-0
A-0
A-60
A-0
-
A-0
*
走廊
②
A-0
*
*
A-0
*
A-60
A-0
-
A-0
*
起居处所
③A-60
A-0
*
A-0
*
A-60
A-0
-
A-0
*
梯道
④
A-0
A-0
A-0
*
A-0
A-60
A-0
-
A-0
*
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⑤A-15
A-0
A-0
A-0
*
A-60
A-0
-
A-0
*
A 类机器处所
⑥A-60
A-60
A-60
A-60
A-60
*
A-60e
A-0
A-60
*
其它机器处所
⑦A-15
A-0
A-0
A-0
A-0
A-0
*
A-0
A-0
*
液货泵舱
⑧
-
-
-
-
-
A-0d
A-0
*
-
*
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⑨A-60
A-0
A-0
A-0
A-0
A-60
A-0
-
A-0b
*
开敞甲板
⑩
*
*
*
*
*
*
*
*
*
-
注:根据情况适用于表2-2.4.4.3。
a
具体适用哪一等级,见本章2-2.3.1.1(2)和2-2.3.4。
b
如各处所属于同一数字类别且右上角注有b 时,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之间才要求表中所列等级
的舱壁或甲板(例如第⑨类)。在两个厨房之间不要求用舱壁分隔,但油漆间和厨房之间要求用A-0
级舱壁分隔。
c
分隔驾驶室、海图室和无线电室的舱壁可以为B-0 级。
d
在液货泵舱和A 类机器处所之间的舱壁和甲板可以让货油泵轴的填料函盖以及类似的填料函盖贯
穿件穿过,但应在舱壁或甲板的贯穿处采用有效润滑来达到气密或采用其它能保证永久性气密的装



置。
e
若第⑦类其他机器处所被确认为极少或无失火危险,可不必设置防火隔热。
*
该分隔要求用钢或其它等效材料建造,但不要求为A 级标准。但是,除开敞甲板以外,如果甲板被
贯穿以布置电缆、管线和通风管道通过,应对此类贯穿处进行密封,防止火焰和烟气通过。除非安
装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站(应急发电机)和开敞甲板之间的分隔可以设有不带关闭装置的空
气进入开口。
-
对限界面的材料或完整性不作特殊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1.3.4.4.3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小液货钢壁不燃门,大纲名称有误

  • <500总吨液货船:走廊舱壁和门钢/不燃;A机舱和厨房限界面钢质,门钢/不燃。
  • 大纲此项写“货船”,对应2-2.4.4.4实际为液货船,本导图按规则解释并保留备注。

防误记 本条实际是液货船;保留大纲原名并明确按2-2.4.4.4解释。

大纲对应备注 大纲名称为“500总吨以下的货船”,所列2-2.4.4.4为“5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本节点按对应规则归入液货船。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500总吨以下的货船(第2-2.4.4.4条)(掌握)

2-2.4.4.4 · B3 PDF第125页/篇内4-120
500 总吨以下的液货船:
(1)走廊舱壁及其上的门应为钢质或不燃材料制成;
(2)A 类机器处所和厨房的限界面应为钢质结构,其上的门应由钢质或不燃材料制成。
2-2.
2-2.
2-2.
2-2.4.5
4.5
4.5
4.5
脱险通道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脱险通道

1.3.4.5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液货500分逃生,引用货船2000档

  • 液货船逃生档位以500总吨分:≥500引用货船≥2000相关条款和EEBD;<500引用货船<2000条款。
  • 控制、起居、服务逃生门一般向逃生方向;垂直围阱门可向外。勿用普通货船吨位门槛替代液货船门槛。

防误记 液货门槛是500总吨,不是因为引用大货条款就改成2000。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脱险通道(第2-2.4.5.1条至第2-2.4.5.3条)(掌握)

2-2.4.5.1 · B3 PDF第125页/篇内4-120
500 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应符合本章2-2.3.3.2(1)、(3)、(4)、(5)、(6)和2-2.3.3.4
的规定。
2-2.4.5.2 · B3 PDF第125页/篇内4-120
500 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应符合本章2-2.3.3.3 的规定。
2-2.4.5.3 · B3 PDF第125页/篇内4-120
所有液货船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脱险通道上的门一般应向逃生的方
向开启,但垂直紧急脱险围阱上的门可开向围阱外侧,以使围阱既能用于逃生也能用于出入。
2-2.
2-2.
2-2.
2-2.4.6
4.6
4.6
4.6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梯道及电梯的保护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构造细节

1.3.4.6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泵舱天窗:钢、无玻璃、外可关

  • 液货泵舱天窗钢质、无玻璃、可舱外关闭。
  • 本考点只列4.9.3,不把整节构造细节展开成额外考点。

防误记 本考点限定4.9.3,别把普通起居窗要求套到泵舱天窗。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构造细节(第2-2.4.9.3条)(掌握)

2-2.4.9.3 · B3 PDF第125页/篇内4-120
液货泵舱的天窗应为钢质,且不应镶有玻璃,并应能在货泵舱外部予以关闭。
2-2.
2-2.
2-2.
2-2.4.10
4.10
4.10
4.10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1.3.4.7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大液货固定烟加按钮,小液货手动

  • ≥500总吨液货船:起居所有走廊、梯道、逃生通道固定感烟+手动按钮。
  • <500总吨:起居/服务遍布手动报警按钮即可满足该条。

防误记 500总吨分档,固定探测与手动按钮不是二者任择。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第2-2.4.10条)(掌握)

2-2.4.10.1 · B3 PDF第125页/篇内4-120
500 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应设有符合本章2-2.1.12 规定的经认可的固定式
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其安装和布置应在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
式探测保护及手动报警按钮。
2-2.4.10.2 · B3 PDF第125页/篇内4-120
500 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只需遍布设置符合本章
2-2.1.12 所要求的手动报警按钮。
2-2.
2-2.
2-2.
2-2.4.11
4.11
4.11
4.11
透气、驱气、除气和通风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透气、驱气、除气和通风

1.3.4.8 · 6项

掌握

液货舱透气

1.3.4.8.1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小呼吸二高五远,大自由六高十远

  • 小呼吸压力释放口:高≥2m,距规定火源/开口≥5m。装卸大排量:自由排气高≥6m、距≥10m;高速排气高≥2m、速≥30m/s、距≥10m。
  • 透气与其他舱空气管分开;防超压/欠压、阻火、自排液;装载透气按最大设计装油速率×1.25。
  • 气体垂直向上;液位测量孔不能用来平衡压力,也不装阻焰器/防火网;具体辅助保护见原条。

防误记 高速排气2m/30m·s⁻¹/10m;高、距、速度和125%装载率分开。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液货舱透气(第2-2.4.11.1条)(掌握)

2-2.4.11.1 · B3 PDF第125页/篇内4-120
液货舱透气



(1)液货舱的透气系统应与液货船其他舱室的空气管完全隔开。凡液货舱甲板上能散
发出易燃气体的开口,其布置和部位应使易燃气体进入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或积聚在可能
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附近的可能性减至最小程度。按照这一总的原则,应实施下
列(2)~(12)的规定。
(2)透气装置的设计和操作应能确保液货舱内压力和真空都不超过设计参数,并确保:
①在任何情况下,由于液货舱内温度变化所产生的少量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
合物能流经压力/真空阀;
②在装卸货或压载的过程中,大量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能够通过;
③应设有1 套辅助装置,一旦上述②要求的布置失效时,能将全部的蒸气、空气
或惰性气体混合物通过其排出,从而防止出现超压或欠压。作为替代,可按
上述②所要求的布置在每一被保护液货舱内安装压力传感器,传感器的监测
系统应设置在船舶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置。监测设备上还应
设有报警装置,在探测到液货舱内出现超压或欠压时启动。
(3)透气装置的布置应:
①每一液货舱的透气装置可以是独立的,亦可以同其他液货舱连在一起,并且
可以与惰性气体管系并为一体。
②如果该装置与其他液货舱连在一起,则应装有截止阀或其他可接受的装置,
以隔绝每一液货舱。若安装的是截止阀,则应为其配备锁闭装置,并由负责
的高级船员控制。截止阀或其它可接受的装置的工作状态应有清楚的可视指
示。如果液货舱已被隔离,应确保在这些液货舱开始装卸货或压载之前开启
有关隔离阀。任何隔离措施都应按照上述(2)①的规定,使由于液货舱内温度
变化所产生的气体能继续流通无阻。
(4)如要对与公共透气系统隔离的某一或某组液货舱进行装卸货或压载,则该液货舱
或该组液货舱应按上述(2)③的要求装有超压或欠压保护装置。
(5)透气装置应接至每一液货舱的顶部,并在船舶处于纵倾和横倾的所有正常情况下,
应能自行把液体排泄至液货舱。如果不能装设自行排泄管路,则应装设永久性装置,以将透
气管路中的液体排泄至液货舱中。
(6)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置。这些装置的设计、试验和安装位置
应符合根据有关规定或认可的标准。液面测量孔不应用于平衡压力的目的。液面测量孔应装
有能自行关闭并密封的盖。在这些开口上不允许设置阻焰器和防火网。
(7)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透气系统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液货舱设计压头的高度。
这一措施可以通过采用高液位警报器、溢流控制系统或其它等效措施,连同独立测量装置和
液货舱装载程序来实现。就本条而言,溢流阀不能视为等效于溢流系统。
(8)上述(2)①所要求的压力释放口应:
①在液货舱甲板以上尽可能高的位置,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扩散易燃气体。但无
论如何,该位置在液货舱甲板以上的高度不应小于2m;
②布置在距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
的甲板机械和设备尽可能远的地方,但不应小于5m。锚机和锚链舱的开口为
失火危险处。
(9)当上述(2)①要求的压力/真空阀装在透气总管或桅顶通气管上时,可以装设旁通装
置。如装有这种旁通装置,则应有相应的指示器,以指明旁通装置是处于开启还是关闭状态。
(10)上述(2)②所要求的用于装卸货油和压载的透气出口应:
①使蒸气混合物自由流通;或使蒸气混合物的排放节流速度达到不小于30m/s;
②其布置使蒸气混合物垂直向上排出;



③当采用蒸气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布置成该排气口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
度不少于6m,或者如果该排气口位于距步桥4m 以内时则布置成在前后步桥
以上高度不少于6m;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
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
离不少于10m;
④当采用高速排气的方式时,布置成该排气口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度不少于
2m,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
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m。这
些排气口应设有经认可的高速排气装置。
⑤考虑到气体可能增多的情况,防止任何液货舱的压力超过设计压力,上述(2)
②所要求的用于液货装卸和压载的透气出口,其设计应根据最大设计装油速
率乘以至少1.25 的系数。应向船长提供关于每一液货舱最大许可装油速率的
资料,对于组合透气系统,则应提供每一组液货舱的资料。
(11)在装载和压载期间从液货舱排出蒸气的透气装置应符合本节2-2.4.11.1 的规定,
并应由一个或多个桅杆透气管或多个高速排气口组成。惰性气体总管可以用于这种透气。
(12)对于兼用船,用于将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油舱与其他液货舱隔离的装置应是盲板法
兰,当载运本节2-2.4.1.1 所述液体货物以外的货物时,这些法兰应始终保持在原位。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液货舱驱气除气

1.3.4.8.2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有惰气先驱到2%,出口到30%LFL再低排

  • 有惰气:先驱气,舱内烃气体积分数降至2%以下后再甲板面除气。
  • 无惰气:规定出口高≥2m、速≥30m/s;带防焰装置方案可≥20m/s;距火源等≥10m。
  • 出口易燃蒸气降到易燃下限30%后可甲板面继续除气;2%体积分数与30%LFL不是同一单位。

防误记 2%是体积分数;30%是相对易燃下限,绝不能直接当30%体积。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液货舱驱气除气(第2-2.4.11.2条)(掌握)

2-2.4.11.2 · B3 PDF第127页/篇内4-122
液货舱驱气和/或除气:
(1)液货舱驱气和/或除气的布置应能使由于大气中易燃蒸气的散布和液货舱内易燃混
合气体的存在造成的危险降至最低程度。
(2)液货舱的驱气和/或除气程序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①如船舶设有惰性气体系统,应首先按照本节2-2.4.11.2(1)和(3)的规定对液货舱
进行驱气,直至液货舱内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以体积计算)降至2%以下。然
后,才可在液货舱甲板面上进行除气;
②如船舶未设有惰性气体系统,其操作应首先按下述方法之一排除易燃蒸气:
(a) 通过本节2-2.4.11.1(9)所规定的透气出口;
(b) 通过在液货舱甲板以上至少2m 的出口排气,并且在除气作业期间至少维
持30m/s 的垂直出气速度;
(c) 通过在液货舱甲板以上至少2m 的出口排气,并且在除气作业期间至少维
持20m/s 的垂直出气速度,该出口应有适当的防护装置,以防止火焰通过。
③以上出口距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
险的甲板机械(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10m。
④如果出口处的易燃蒸气浓度已减至易燃值下限的30%,可在液货舱甲板面上继
续除气。
(3)用于本节2-2.4.14.1(3)所要求的空液货舱的惰化、驱气或除气的布置应满足本章的
相应要求,并应使碳氢化合物气体在液货舱内部构件形成的空穴的积聚减至最低程度,并且:
①对单个液货舱,如果安装了排气管,该排气管的位置应尽实际可能远离惰性气
体/空气的进口,并符合本节2-2.4.11.1 的规定。这种排气管的进口可以位于与
甲板相平的高度或位于液货舱舱底以上不超过1m 处;
②上述①所述的排气管之横截面面积应为:当同时向任何三个液货舱供给惰性气
体时,排气速度至少为20 m/s。其出口应伸出甲板之上至少2 m;
③上述①所述的每一排气口应装有适当的盲断装置。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通风

1.3.4.8.3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泵舱正常二十次,上口应急十五次

  • 液货泵舱抽吸式机械通风、无火花风机:正常≥20次/h。
  • 下部主要吸口贴近舱底;关闭下部、使用上部应急开口方案≥15次/h;约2m高处的应急吸口不是出口高度。

防误记 应急吸气口高约2m不是透气出口高;抽吸和正压通风分开。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通风(第2-2.4.11.3条)(掌握)

2-2.4.11.3 · B3 PDF第127页/篇内4-122
通风
(1)液货泵舱应采用机械通风,从通风机排出的气体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
这些舱室的通风能力应足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易燃蒸气聚集的可能性。换气次数应至少为每小



时20 次,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确定。通风管道的布置应使该处所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
通风。应采用抽吸式通风并使用经认可的无火花型风机。此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设在液货泵舱舭部即舱底纵骨之上的横肋板上方,空气可以由相邻处所自由流
通至其上方;
2 液货泵舱内通风管的进气口应尽量贴近舱底并应高出肋板或船底纵骨,在液货
泵舱底部花铁板上方2m 左右高处的通风管上设1 个应急进气口和1 个能从露
天和液货泵舱底部花铁板上进行开关的调节风门;
3 上述排气系统应与开式格栅地板联合使用,以便空气自由流通;
4 可以采用在上部应急开口和下部主通风开口之间设置的格栅式可调节风门,通
过下部主通风开口至少应达到每小时20 次的换气量,但当下部主通风开口被
关闭时,则通过上部应急开口至少应达到每小时15 次的换气量。
(2)通风出口和入口以及甲板室和上层建筑边界处所上的其它开口,其布置应与本节
2-2.4.11.1 的规定相符。上述通风口,尤其是机器处所的通风口,应尽可能位于后部。当船
舶设有尾部装卸货油设备时,这一点应予以另行考虑。诸如电器设备一类的着火源,其布置
应避免造成爆炸危险。
(3)对于兼用船,货物处所及其相邻的围闭处所均应能进行机械通风。机械通风可采
用便携式风机进行。在液货泵舱、管道以及本节2-2.4.2.4 所述的邻接于污油舱的隔离空舱
内,应设有经认可的能监测易燃蒸气的固定式气体报警系统。应有适当的布置,以便测量货
物区域内所有其他处所的易燃蒸气。这种测量应尽可能在开敞甲板上或易于到达的位置上进
行。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惰化、通风和气体的测定

1.3.4.8.4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双壳双底供气采样,防倒灌

  • 双壳/双底处所设供空气接头;有惰气系统船按要求具备供惰气连接并防烃气倒灌。
  • 便携氧/可燃气体测量;软管不能可靠采样时用固定取样管,防节流,塑料导电。

防误记 软管采样不可靠时固定取样;管材导电及防节流条件不漏。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惰化、通风和气体的测定(第2-2.4.11.4条)(了解)

2-2.4.11.4 · B3 PDF第128页/篇内4-123
惰化、通风和气体的测定
(1)双壳体处所和双层底处所应装设用于供给空气的适当接头。
(2)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上:
①双壳体处所应装有供应惰性气体的适当的接头;
②如果双壳体处所被接至一个永久性安装的惰性气体分配系统上,应采取措施
防止碳氢气体通过该系统从液货舱进入该处所;
③如果这种处所没有被接至一个永久性安装的惰性气体分配系统上,应采取适
当措施允许其与惰性气体总管相连接。
(3)便携式氧气和可燃气体浓度测量仪器的配备:
①应配备适当的便携式氧气和可燃气体浓度测量仪器。在选择这些仪器时,应
充分注意其与本节2-2.4.11.4(3)②中提及的固定式气体取样管路系统配合使
用。
②如果使用挠性的气体取样软管不能可靠地测量双壳体处所的气体,此类处所
应安装固定式气体取样管路。气体取样管路的结构应与此类处所的设计相适
应。
③气体取样管路的结构材料和尺寸应能防止在管内发生节流。如使用塑性材料,
应具有导电性。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可燃气体探测仪

1.3.4.8.5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液货测氧测燃各一,校准要可靠

  • 所有液货船至少1套便携测氧仪+1套便携易燃蒸气浓度仪及足够备件。
  • 具备适当校准措施,可船上或岸上按制造商说明校准。

防误记 所有液货船的基本1+1与油船特定2+2/惰化另2套不是同一条。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可燃气体探测仪(第2-2.4.11.5条)(理解)

2-2.4.11.5 · B3 PDF第128页/篇内4-123
可燃气体探测仪
所有液货船应至少配备1套用于测量氧气的便携式仪器和1套用于测量易燃蒸气浓度的
便携式仪器及足够的备件。应为这种仪器提供适当的校准措施,可通过根据制造商的操作说
明在船上或岸上校准便携式空气检测设备而满足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液货舱内的安全措施

1.3.4.8.6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卸油失风也防负压,七百水柱

  • 压力/真空保护既防最大装载时超试验压力,也防最大卸载+惰气风机失灵时负压。
  • 负压保护界限为700mm水柱;与货油舱正压0.021MPa不同。

防误记 700mm水柱是负压保护,不是正压0.021MPa,也不是报警100mm水柱。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液货舱内的安全措施(第2-2.4.11.6条)(掌握)

2-2.4.11.6 · B3 PDF第128页/篇内4-123
液货舱内的安全措施
应设有一个或多个压力/真空保护装置,以防止液货舱受到:
(1)在以最大额定能力装载货物且所有其它排气口未打开时所产生的超过液货舱试验



压力的正压;
(2)在以液货泵的最大额定流量卸载且惰性气体鼓风机失灵时所产生的超过700mm
水柱压力的负压。
除非在本节2-2.4.11.1 所要求的透气系统或各个液货舱上安装了该装置,否则应在惰性
气体总管上安装该装置。该装置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本节2-2.4.11.1 的规定。
2-2.
2-2.
2-2.
2-2.4.12
4.12
4.12
4.12
液货舱的保护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液货舱的保护

1.3.4.9 · 3项

掌握

载重量20000吨及以上液货船的液货舱保护措施

1.3.4.9.1 · 大纲PDF第20页

助记载重两万:甲板泡沫加惰气

  • ≥20000载重吨:固定甲板泡沫+固定惰性气体系统。
  • 衡量单位是载重量,不是总吨;等效系统另按大纲“了解”项。

防误记 20000是载重吨,不是总吨;“加”不是泡沫与惰气任选。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载重量20000吨及以上液货船的液货舱保护措施(第2-2.4.12.1条)(掌握)

2-2.4.12.1 · B3 PDF第129页/篇内4-124
对于载重量20000t 及以上的液货船,其液货舱甲板区域和液货舱的保护应
按本节2-2.4.13 及2-2.4.14 的要求,通过装设1 个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和1 个固定式惰
性气体系统来获得。但考虑该船的布置和设备情况后,在满足下述2-2.4.12.2 和2-2.4.12.3
的条件下,可接受其他能提供与上述系统等效保护的固定式装置组合来代替上述系统,但应
提供相关的计算、试验或使用经验等资料。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等效代替

1.3.4.9.2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泡沫灭溢油舱火,惰气防混气静电

  • 替代泡沫须能扑灭溢油和破裂舱火、阻止未燃油着火。
  • 替代惰气须防危险爆炸混合气积聚,并减少系统静电着火风险。

防误记 等效要对应原系统的功能与认可条件,不能只因设备更大就认等效。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等效代替(第2-2.4.12.2条、第2-2.4.12.3条)(了解)

2-2.4.12.2 · B3 PDF第129页/篇内4-124
凡认为等效而用来代替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系统,应:
(1)能扑灭溢油火灾,并能阻止尚未燃烧的溢油着火;
(2)能够扑灭破裂液货舱内的火灾。
2-2.4.12.3 · B3 PDF第129页/篇内4-124
凡认为等效而用来代替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的系统,应:
(1)在整个正常压载航行以及必要的舱内作业期间,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在整个液货
舱内产生危险的积聚;
(2)设计成使该系统本身产生静电而着火的危险性减至最低程度。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20000吨载重量以下液货船的液货舱保护措施

1.3.4.9.3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两万下有泡沫,四千下可枪,五百下可携

  • <20000载重吨仍须甲板泡沫;<4000载重吨可仅泡沫枪,<500总吨泡沫枪可携式。
  • 三个门槛两种计量:20000/4000看载重吨,500看总吨。

防误记 20000/4000载重吨与500总吨是不同单位、不同允许方案。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20000吨载重量以下液货船的液货舱保护措施(第2-2.4.12.6条)(掌握)

2-2.4.12.6 · B3 PDF第129页/篇内4-124
载重量小于20000t 的液货船应配备1 个符合本节2-2.4.13 规定的甲板泡沫
系统。但对小于4000 载重吨载重量小于4000t 的液货船可按本节2-2.4.13.3 的要求仅设泡沫
枪;对小于500 总吨的液货船,泡沫枪则可采用可携式的。
2-2.
2-2.
2-2.
2-2.4.13
4.13
4.13
4.13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1.3.4.10 · 3项

掌握

通则

1.3.4.10.1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甲板舱都覆盖,泡沫出水仍保消防总管

  • 甲板泡沫覆盖整个液货舱甲板+甲板破裂的任一液货舱,操作迅速简单。
  • 泡沫运行同时,消防总管仍能按规定压力供规定最少水柱;共管供水需额外浓缩液满足两水枪。

防误记 泡沫运行与消防水柱须同时有效,不能只验各自单独可运行。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通则(第2-2.4.13.1条)(掌握)

2-2.4.13.1 · B3 PDF第129页/篇内4-124
通则
(1)提供泡沫的装置应能将泡沫输送到整个液货舱甲板区域,并且能送入甲板已经破
裂的任一液货舱内。
(2)甲板泡沫系统操作应简单而迅速。
(3)按所需输出量操作甲板泡沫灭火系统时,需同时从消防总管按所需压力喷射所需
最少数目的水柱。如甲板灭火泡沫系统由消防总管的共用管路供水,应为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提供同时操作2 具水枪所需的额外泡沫浓缩液。应能在船舶全长范围的甲板上、起居处所、
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内同时喷射所需最少数目的水柱
①。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部件要求

1.3.4.10.2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零六甲板、六单舱、三炮保护取最大

  • 混合液供给率取大:0.6×货区甲板m²、6×最大单舱截面m²、3×最大炮保护m²(L/min);任何炮≥1250L/min。
  • 浓缩液持续:有惰气≥20min,无惰气/不要求使用惰气≥30min。
  • 每炮≥系统要求供给率50%;仅泡沫枪的小船每枪≥25%;任何枪≥400L/min、静风射程≥15m。非极性货物与极性货物选相应泡沫液。

防误记 三面积基数不同;有惰气20min、无惰气30min,浓缩液与混合液不混。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部件要求(第2-2.4.13.2条)(理解)

2-2.4.13.2 · B3 PDF第129页/篇内4-124
部件要求
(1)泡沫混合液和泡沫浓缩液
①对于载运下列货物的液货船:
(a) 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且其雷德蒸气压力低于大气压力的原油或
成品油或具有类似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货品,包括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
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附则5 第18 章规定的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
验)且常规泡沫灭火系统对之起作用的货物(参见本节2-2.4.1.1 和
2-2.4.12);
(b) 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的成品油(参见本节2-2.4.1.4);
①参见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建议案,特别是出版物IEC 60079 : 2019《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



(c) 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附则5 第17 章规定的闪
点超过60℃(闭杯试验)的货物(参见该规则第11.1.3 条和本节2-2.4.1.4);
②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率应不小于下例数值中的最大值:
(a) 按液货舱甲板区域每平方米0.6l/min,此处液货舱甲板面积是指船舶最大
宽度乘以全部液货舱处所的纵向总长度;
(b) 按具有最大上述面积的单个液货舱的水平截面面积,每平方米6 l/min;
(c) 按最大泡沫炮保护的并完全位于该炮前方的面积,每平方米3 l/min,但任
何泡沫炮的输出量应不少于1250 l/min。
③对于载运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附则5 第17 章所列
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散装化学品的液货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率
应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④应具有足量的泡沫浓缩液供应,以确保对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液货船能产生
泡沫至少20min,或者,对未装设惰性气体装置或不要求使用惰性气体系统的
液货船能产生泡沫至少30min。
⑤船上应针对拟载运的货物供应经认可的泡沫浓缩液(参见国际海事组织(IMO)
指南
①或国家或行业标准
②)。供应的B 类泡沫浓缩液应用于保护原油、成品油
和非极性溶剂货物。供应的A 类泡沫浓缩液应用于保护本局《国际航行海船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附则5 第17 章表格所列的极性溶剂货物。应只供
应一种类型的泡沫浓缩液,且该浓缩液应对最大可能数量的拟载运货物起作
用。对于泡沫不起作用或不兼容的货物,应提供额外布置。
⑥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且常规泡沫灭火系统对之不起作用的液体货物,
应符合本节2-2.4.1.2(1)的规定。
(2)泡沫炮和泡沫枪
①固定式泡沫系统的泡沫,应用若干泡沫炮和泡沫枪来供送。应进行泡沫炮和
泡沫枪的原型试验以确保泡沫发泡时间和所产生泡沫的析液时间与本节
2-2.4.13.2(1)⑤的规定相差不超过±10%。当采用中等发泡倍数的泡沫(发泡率
在21:1 和200:1 之间),泡沫供给率和泡沫炮装置的能量应能证实充分有效。
每一泡沫炮应至少供给所要求的泡沫混合液供给率的50%。对于小于载重量
小于4000t 的液货船,可以不要求装设泡沫炮,而只要求装设泡沫枪。但是,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泡沫枪的能量应至少是所要求的泡沫混合液供给率的
25%。
②任何泡沫枪的容量应不小于400l/min,在静止空气中喷枪的射程应不小于
15m。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安装要求

1.3.4.10.3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炮最远75%,枪四具两覆盖

  • 主控制站在货区外、靠近起居且不被火阻;最远保护点距泡沫炮≤静风射程75%。
  • 尾楼/面货区起居前端左右各炮+枪接口(<4000载重吨可只接口)。
  • 至少4泡沫枪,任何货区甲板部分能由至少2枪覆盖;总管在紧接炮前设隔离阀。

防误记 75%是静风射程用于布置的折减,不是泵供给率或药量系数。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安装要求(第2-2.4.13.3条)(掌握)

2-2.4.13.3 · B3 PDF第130页/篇内4-125
安装要求
(1)主控制站
系统的主控制站应适当地布置在货物区域以外,靠近起居处所,并在被保护区域万一失
火时能易于达到并进行操作的地点。
(2)泡沫炮
①泡沫炮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本节2-2.4.13.1(1)的规定。
②从泡沫炮至其前方所保护区域最远端的距离,应不大于该炮在静止空气中射
程的75%。
③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侧应各装设1 具泡沫炮和
用于泡沫枪的软管接头。泡沫炮和软管接头应位于任何液货舱的后方,但可
位于泵舱、隔离空舱、压载舱和相邻于液货舱的空舱上方的货物区域内(如
其能保护上述区域下方和后方的甲板)。对小于载重量小于4000t 的液货船,
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侧应各装设1 具用于泡沫
枪的软管接头。
(3)泡沫枪
①参见IMO《经修订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用泡沫浓缩液性能和试验衡准及检验指南》(MSC.1/Circ.1312 通函)。
②参见GB15308—2006《泡沫灭火剂》。



①所有液货船应至少配备4 具泡沫枪。泡沫枪总管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能使至少
2 具泡沫枪将泡沫喷射到液货舱甲板区域的任何部分。
②泡沫枪的装设应确保在灭火操作中动作灵活,并覆盖泡沫炮所保护不到的区
域。
(4)隔离阀
在紧接泡沫炮之前的泡沫总管和消防总管处(后者如果是甲板泡沫系统整体的构
成部分)应装有阀,以隔离总管的损坏部分。
2-2.
2-2.
2-2.
2-2.4.14
4.14
4.14
4.14
惰性气体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惰性气体系统

1.3.4.11 · 5项

理解

一般要求

1.3.4.11.1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舱氧不超八,始终正压

  • 惰气包括污油舱:维持全舱含氧≤8%且正压,避免吸入空气;除气操作时例外。
  • 故障无法有效修理,恢复卸油等作业须采取规定应急措施。

防误记 只把含氧降下来但无正压仍不满足一般要求;除气作业有例外。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一般要求(第2-2.4.14.1条)(理解)

2-2.4.14.1 · B3 PDF第131页/篇内4-126
一般要求
(1)本条提及的液货舱也包括污油舱。
(2)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构造和试验均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其设计和操作应能使并
保持液货舱内的大气在任何时候不能燃烧,只有当这种舱需要除气时除外。若惰性气体系统
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操作要求,并估计不能作有效修理时,只有在采取了IMO 有关惰性气
体系统指南
①所规定的应急情况措施后,才能重新继续卸油、排除压载水和必要的洗舱工作。
(3)该系统应能:
①降低每一个液货舱大气的含氧量,而使空液货舱惰性化,使其达不到支持燃
烧的水平;
②在港内停泊和海上航行的任何时候,保持任一液货舱内任一部分大气的含氧
量(以体积计算)不超过8%,并保持正压;但当需要对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③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应进入液货舱;但当需要对液货舱除气时除外;
④驱除空液货舱内的碳氢化合物气体,使随后除气工作时不会在舱内产生易燃
气体。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惰性气体成分要求

1.3.4.11.2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总管供氧五以内,供气卸率125%

  • 供气能力≥最大卸油率125%;供气总管O₂≤5%;舱内O₂≤8%另见一般要求。
  • 洗涤冷却净化、鼓风、甲板水封;一般2鼓风机,符合条件可1+足够备件;水封供水两独立泵。

防误记 5%是供气总管品质要求;不能替换舱内8%或高含氧报警8%。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惰性气体成分要求(第2-2.4.14.2条)(了解)

2-2.4.14.2 · B3 PDF第131页/篇内4-126
惰性气体成份要求
(1)惰性气体来源
①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主或辅助锅炉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体。也可以是来自
一个或多个各自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来源或任何它们的组合气体,
但应达到等效的安全标准。且此系统应尽可能符合本条对惰性气体系统的要
求。不准使用储备的二氧化碳气体,除非经确认来自系统本身所产生的静电
着火危险已降至最小程度;
②惰性气体系统应能以船舶最大卸油率的125%的速率(以体积计算)向液货舱输
送惰性气体;
③惰性气体以所需的任一流速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时,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
内的含氧量(以体积计算)应不超过5%;
④惰性气体发生器应装有2 台燃油泵。如果在船上备有燃油泵及其原动机的足
够备件以供船员在燃油泵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可进行检修,在这样条件下
可允许只装1 台燃油泵。
(2)洗涤塔
①应装设烟道气体洗涤塔,使其有效地冷却本节2-2.4.14.2(1)②和③所规定的全
部气体并清除其中固体颗粒和硫的燃烧产物。冷却水系统的布置应保证连续
向惰性气体系统供应足量的冷却水而不妨碍船上其他任何重要用途的供水。
此外,应设有替代的冷却水供水装置;
②应装设过滤器或等效设施,以减少被带到惰性气体鼓风机里去的水量;
③洗涤塔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 类机器处所分隔开的
隔离空舱的后方。
(3)鼓风机
①应至少装设2 台鼓风机,能向液货舱至少输送符合本节2-2.4.14.2(1)②和③规
定的惰性气体总量。如果带有气体发生器的系统能输出符合本节2-2.4.14.2(1)
①参见IMO 《按照公约的惰性气体系统要求的澄清》(MSC/Circ.485 通函)以及《惰性气体系统修正指南》
(经MSC/Circ.387 通函修正的MSC/Circ.353 通函)。



②和③规定的气体总量,则可允许只设一个鼓风机。但船上应备有鼓风机及
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供船员在鼓风机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进行检修之
用;
②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应使其作用在任一液货舱的最大压力不超过该液货舱的
试验压力。在每个鼓风机的进、排气连接管上应装有截止阀。应装设能使惰
性气体设备的功能在开始卸油以前达到稳定的装置。如果用鼓风机来除气,
则它们的空气进口应装有盲断装置;
③鼓风机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 类机器处所分隔开的
隔离空舱的后方。
(4)甲板水封
①本节2-2.4.14.3(1)④(a)所述的甲板水封应能由两台独立的泵供水,每一台应能
始终保持足够的供水量。
②甲板水封及其相关附件的布置,应能在各种工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倒流,
并确保适当的密封作用。
③应有确保防止甲板水封被冰冻的措施,所采取的措施不能因过热而损坏甲板水
封的完整性。
④与甲板水封有关的供水和排水管以及通往气体安全处所的透气管或压力传感
管,均应装设环流水管或其他经认可的装置。应有防止上述环流水管被负压
抽空的措施。
⑤甲板水封和所有环流水管装置应能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其压力等于液货舱
的试验压力时发生回流。
⑥就本节2-2.4.14.4(3)①(g)规定而言,系统应始终维持充足的水量以及在气流停
止时能自动形成水封而维持装置的完整性,且应达到预期的目的。当惰性气
体没有供给时,甲板水封低水位的听觉和视觉报警应动作。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安装要求

1.3.4.11.3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双防回流,一道甲板水封

  • 两防倒流装置,之一为甲板水封,另一止回/等效;设隔离、调节及自动关闭。
  • 每舱可隔离且仍有压力保护;外接惰气法兰公称250mm;惰气与货管连接需可靠双阀透气或盲板隔离。

防误记 止回装置与隔离阀不同;舱隔离后仍需压力保护。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安装要求(第2-2.4.14.3条)(了解)

2-2.4.14.3 · B3 PDF第132页/篇内4-127
安装要求
(1)系统的安全措施
①烟道气体隔离阀
在锅炉烟道与气体洗涤塔之间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装设烟道气体隔离
阀。这些阀应设有指示阀开闭状态的装置,采取措施使它们保持气密,使阀
座避免烟灰污染。应设有装置用来确保烟道气体隔离阀开启时锅炉吹灰器不
能工作。
②防止烟道气体泄漏
(a) 洗涤塔和鼓风机连同有关管系和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应予以另行考虑,以防
止烟道气体泄漏到围闭处所之内。
(b) 为了安全维修,在烟道气隔离阀与洗涤塔之间,或在洗涤塔的烟气入口处,
应装设1 个附加水封装置或其他防止烟气渗漏的有效设备。
③气体调节阀
(a)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装设1 个气体调节阀。这个阀应能按照本节
2-2.4.14.3(1)⑤的要求自动关闭。它也应能自动调节通往液货舱的惰性气
体的气流,除非2-2.4.14.2(3)要求的惰性气体鼓风机装有自动控制转速的
设备。
(b) 上述(a)所述气体调节阀应装在惰性气体总管通过的最前面的气体安全处
所(系指这样一个处所,碳氢化合物气体进入它内部时,会产生着火或毒
性方面的危险)的前舱壁处。
④烟道气体止回装置
(a)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至少装设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是甲板水
封,以便在船舶所有正常的纵倾、横倾以及运动状态下,防止碳氢化合物
气体回流至机器处所的烟道,或任何气体安全处所。它们应位于本节
2-2.4.14.3(1)③(a)所要求的自动阀与通往液货舱或液货管路的最后一段连
接管之间。
(b) 上述(a)所述的装置应位于液货区域的甲板上。



(c) 第二个装置应为止回阀或能防止气体或液体倒流的等效设备,其安装位置
应在上述(a)所要求的甲板水封的前方。此设备应装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作
为可靠的关闭装置的替代,可以在止回阀的前方装设一个附加的具有这种
关闭作用的阀,以便将甲板水封与通往各液货舱的惰性气体总管隔离开
来。
(d) 作为防止从甲板总管倒流来的碳氢化合物液体或气体可能泄漏的一个附
加措施,应在上述(c)所述的具有可靠关闭装置的阀与本节2-2.4.14.3(1)③
所指的阀之间的管段上备有设施,当前者所指的阀被关闭时,能安全地透
气。
⑤自动关闭
(a) 惰性气体鼓风机和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应根据本节2-2.4.14.4(3)①(a)、(b)
和(c)的预定极限值进行调整。
(b)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应根据本节2-2.4.14.4(3)①(d)的情况进行调整。
⑥对含氧量高的气体所采取的行动
根据本节2-2.4.14.4(3)①(e),当惰性气体的含氧量超过8%(以体积计算)时,应
立即采取措施以改善气体的质量。除非气体的质量得到改善,否则所有液货
舱作业应予停止,以免空气被吸引到舱内,而且2-2.4.14.3(1)④(c)所述的隔离
阀也应关闭。
(2)惰性气体管路
①在本节2-2.4.14.2(4)和2-2.4.14.3(1)④所要求的止回装置的前方,惰性气体总
管可以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支管。
②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应装有支管通向每一个液货舱,惰性气体支管应装有截止
阀或隔离每一个液货舱的等效控制设施。如果安装截止阀,它们应有锁闭装
置,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作业的控制系统应备有这种阀作业状况的明确
资料。
③对于兼用船,把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液水舱与其他舱柜隔离的装置,应由盲板
法兰组成,当载运油类以外的货物时,这种法兰应一直保持在原位置上,但
IMO《惰性气体系统指南》中有关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④当液货舱与惰性气体总管隔离时,应设有设施用以保护液货舱免受因温度变
化而引起的超压或真空的影响。
⑤管系的设计应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防止货油或水在管路内积聚。
⑥应设有使惰性气体总管能与惰性气体外部供给相连接的装置。这一装置应包
括一个公称直径为250 mm 的螺栓法兰,以及一个阀与惰性气体总管相隔离,
且位于节2-2.4.14.3(1)④(c)条所述止回阀之前。法兰的设计应符合为设计船舶
液货管系的其他外部接头而采用的标准中适当的级别。
⑦如果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与液货管系之间装有连接管,注意到在两个系统之间
可能存在较大的压力差,应设有确保有效隔离的装置。该装置应由两个截止
阀组成,并在两阀之间装有能使该处空间安全透气的设施,或者用带盲板的
可拆短管组成的设施。
⑧隔离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与液货总管的阀,应位于货油总管一侧,该阀应为带
有可靠关闭装置的止回阀。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运行和控制要求

1.3.4.11.4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氧过八报警,压低百水柱报警

  • 连续显示温压,记录压力/含氧;高温、低水、风机故障、失电、高含氧等声光报警。
  • 总管O₂>8%报警,压力<100mm水柱低压报警;另有独立低压报警或关货泵。
  • 船上备操作、维护及故障应急程序。

防误记 100mm水柱低压报警与700mm水柱负压保护不是同一阀的整定。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运行和控制要求(第2-2.4.14.4条)(了解)

2-2.4.14.4 · B3 PDF第133页/篇内4-128
运行和控制要求
(1)显示装置
在惰性气体鼓风机进行工作的任何时候,应有设备用以连续显示鼓风机排气端惰性气体
的温度和压力。
(2)显示和记录装置
①当供送惰性气体时,应有仪表连续显示和固定地记录:
(a) 2-2.4.14.3(1)④(a)所述止回装置前方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压力;
(b) 鼓风机排气端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惰性气体的含氧量。
②上述①所述的设备应安装在液货控制室内(如设有)。倘若未设有液货控制室,
它们应安装在负责液货作业的高级船员容易达到的位置。



③此外,应装设下列仪表:
(a) 于驾驶室内,在全部时间内显示本节2-2.4.14.4(2)①(a)所述的压力以及兼
用船上污液舱内的压力(当这些污液舱与惰性气体供气总管隔离时);
(b) 于机器控制室或机器处所内,显示本节2-2.4.14.4(2)①(b)所述的含氧量。
④应配备手提式仪器,用以测定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此外,每个液货舱应有
适当设施,以便能使用这些手提式仪器来测定液货舱大气情况。
⑤应设有适当设备,用以校准本节2-2.4.14.4 (2) ④所述的固定式和手提式气体
浓度测量仪表的零位和刻度。
(3)听觉和视觉报警
①对于烟道气体型和惰性气体发生器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均应装设声光报警,
以显示:
(a) 本节2-2.4.14.2(2)①所述烟道气体洗涤塔的水压低或流量低;
(b) 本节2-2.4.14.2(2)①所述烟道气体洗涤塔内的水位高;
(c) 本节2-2.4.14.4(1)所述的鼓风机排气端惰性气体的温度高;
(d) 本节2-2.4.14.2(3)所述的惰性气体鼓风机故障;
(e) 本节2-2.4.14.4(2)①(b)所述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含氧量(以体积计算)超过
8%;
(f) 本节2-2.4.14.3(1)③和4.14.4(2)①所述的气体调节阀自动控制系统和指示
装置的动力供应失效;
(g) 本节2-2.4.14.3(1)④(a)所述的甲板水封内的水位低;
(h) 本节2-2.4.14.4(2)①(a)所述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气体压力低于100mm
水柱。报警装置应确保兼用船的污液舱内的压力始终都得到监测;
(i) 本节2-2.4.14.4(2)①(a)所述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气体压力高。
②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惰性气体系统,应装设附加的声光报警装置,以显示:
(a) 燃油供给不足;
(b) 发生器的动力供应失效;
(c) 发生器自动控制系统的动力供应失效。
③本节2-2.4.14.4(3)①(e)、(f)和(h)所要求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机器处所和液货控
制室(如有时)内,但每一种情况下,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负责船员能立即收到的
位置。
④应装设1 个与本节2-2.4.14.4(3)①(h)所要求的报警装置无关的听觉报警系统或
自动关闭液货泵的装置,它们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达到预定的低压限值时
进行动作。
(4)使用说明书
船上应备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操作方法、安全和维修要求以及有关惰性气
体统及其应用到液货舱系统中对职业健康的危害。该说明应包括一旦惰性气体系统发生故障
或失效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指南。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试验

1.3.4.11.5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惰气车间一五,装船一二五

  • 惰气受压管:车间液压1.5倍设计压力;装船密封1.25倍设计压力。
  • 完工系统连报警/安全装置在工作状态下运行试验。

防误记 车间液压与装船密封试验的阶段、系数分别核对。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试验(第2-2.4.14.5条)(理解)

2-2.4.14.5 · B3 PDF第134页/篇内4-129
试验
(1)惰性气体受压管路应在车间以1.5 倍设计压力作液压试验,装船以后以1.25 倍设
计压力进行密封试验。
(2)惰性气体系统包括报警装置和安全装置安装完工后,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运行试
验。
2-2.
2-2.
2-2.
2-2.4.15
4.15
4.15
4.15
液货泵舱的灭火设施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液货泵舱的灭火设施

1.3.4.12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泵舱气泡水三选,十趴LFL早报

  • 每液货泵舱固定系统CO₂/高倍泡沫/压力水雾之一,舱外易到位置控制;CO₂只灭火不惰化。
  • ≥500总吨规定货泵舱:温度传感、照明与通风联锁、连续烃气监测、舱底水位报警。
  • 烃气报警设定≤10%爆炸下限;开照明启动通风,通风失灵不能使照明熄灭;专用压载/燃油驳运泵舱有例外。

防误记 开灯启风,通风故障不能熄灯;CO₂只灭火不使货泵舱惰化。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液货泵舱的灭火设施(第2-2.4.15.1条、第2-2.4.15.3条)(掌握)

2-2.4.15.1 · B3 PDF第134页/篇内4-129
每一液货泵舱应安装下述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且可以在液货泵舱外部一
个随时易于到达的位置进行操作。液货泵舱应安装一个适合于A 类机器处所的灭火系统。
(1)符合本章2-2.1.4 规定的二氧化碳系统,并且:
①如设有警报器,应经认可适合于可燃蒸汽中使用的并符合本章2-2.1.4.1(6)的
规定;
②在控制部位应展示一个提示,说明由于静电着火危险,该系统应仅用于灭火
而不能用于惰化的目的。



(2)符合本章2-2.1.8 规定的高倍泡沫灭火系统,但泡沫浓缩剂的供给,应适合于扑灭
所载货物的火灾;
(3)符合本章2-2.1.9 规定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
2-2.4.15.3 · B3 PDF第135页/篇内4-130
500 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对液货泵舱提供如下保护措施,但对拟专门用于
压载驳运的压载泵舱和燃油驳运的燃油泵舱不必符合本要求:
(1)位于液货泵舱内并由穿过泵舱舱壁的轴驱动的液货泵、压载泵、扫舱泵以及污油
水舱泵、原油洗舱泵等或类似液货用的泵,应对其舱壁轴填料函、轴承和泵壳装设温度传感
装置。这些温度传感装置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货物控制室或泵控制室内的连续听觉和视觉报
警信号。
(2)除应急照明外,液货泵舱的照明应与通风联锁,使得在开启照明时即开始通风。
通风系统失灵不应使照明熄灭。
(3)应安装一个持续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取样点或探头应设置在适当位
置以随时探测到潜在的危险泄漏。如果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达到预先设定的不高于可燃气
体爆炸下限10%时,应能自动激发布置在货泵舱、机舱集控室、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室内的
连续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以引起有关人员对潜在危险的警觉。
1
如采用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的系统对包括排风管道在内的货泵舱进行采样,扫描
同一位置两次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尽可能短;
2
采样点的数量应适当考虑所载货品的蒸气密度以及舱室的通风状况。采样点应
布置在排风管道内或货泵舱下部花铁板以上距离不超过450mm 范围内。
(4)所有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及适当的同步报警装置。可以接受舱底高位报
警作为舱底水位监测装置的替代措施。
2-2.
2-2.
2-2.
2-2.4.16
4.16
4.16
4.16
首楼覆盖的货油舱和隔离舱的附加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首楼覆盖的货油舱和隔离舱的附加要求

1.3.4.13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首楼覆油舱原则禁,开敞间隔有条件

  • 首楼围蔽处所紧贴货油/隔离舱上方原则禁止;否则只能装闪点>60℃石油产品。
  • 以一定开敞空间隔开时,防爆电气、通风、物品固定、禁易燃物和修理、装卸油门关闭、进入前测可燃气体。

防误记 不能把“禁止直接覆”扩大成所有首楼均不得设,也不能省略替代条件。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首楼覆盖的货油舱和隔离舱的附加要求(第2-2.4.16条)(掌握)

2-2.4.16.1 · B3 PDF第135页/篇内4-130
为防止油气的聚积,禁止在首楼设有位于货油舱、隔离舱上方且紧紧相邻
的围蔽处所。否则,该船舶仅允许装载闪点大于60℃的石油产品。
2-2.4.16.2 · B3 PDF第135页/篇内4-130
若首楼位于油舱、隔离舱上方设有的围蔽处所,且通过一定的开敞空间相
隔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首楼内所有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2)首楼的围蔽处所应设有通风措施;
(3)围蔽处所内的所有物品应加以固定;
(4)围蔽处所内不应存放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
(5)不应在围蔽处所内进行修理作业;
(6)进行装卸货油作业时,围蔽处所的门不允许打开;
(7)进入围蔽处所前,应测量易燃气体浓度。
2-2.
2-2.
2-2.
2-2.4.17
4.17
4.17
4.17 其他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其他要求

1.3.4.14 · 5项

了解

油船和化学品船上的铝涂料

1.3.4.14.1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铝涂干膜十趴以内

  • 油气可聚集处所铝涂料铝含量≤10%干膜重量。
  • 铝管可用部位与防偶然冲击的保护条件另看原条。

防误记 10%的基数是干膜重量,不是液态涂料体积。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油船和化学品船上的铝涂料(第2-2.4.17.1条)(了解)

2-2.4.17.1 · B3 PDF第135页/篇内4-130
油船和化学品船上的铝涂料
(1)货油舱、货油舱甲板、货泵舱、隔离舱或其他任何油气积聚的处所,不应使用铝
含量超过10%(以干膜重量计)的铝涂料。
(2)铝管可以在压载舱和惰性化货油舱内使用,以及如铝管设有能防止偶然冲击的保
护措施,可在开敞甲板危险区域内使用。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货物区域内蒸气和热介质温度

1.3.4.14.2 · 大纲PDF第21页

助记货区热介质不超220℃

  • 油船货区蒸汽/热介质温度≤220℃。
  • 气体船和化学品船最高温度按货物温度等级调整;勿与燃油喷溅热表面的隔热条件混为同一规定。

防误记 该温度限值与燃油可能喷溅热面隔热是不同要求;化/气按温度等级。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货物区域内蒸气和热介质温度(第2-2.4.17.2条)(掌握)

2-2.4.17.2 · B3 PDF第135页/篇内4-130
货物区域内蒸气和热介质温度
(1)在油船上,货物区域内蒸气和热介质温度不应超过220℃。
(2)在液化气体船和化学品船上,最高温度应根据货物温度的等级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便携式仪器和连续性可燃蒸气分析仪

1.3.4.14.3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油船测空气燃二、测氧二;惰化燃另二

  • 每艘油船至少2套测空气中可燃蒸气的便携探测仪+至少2套便携测氧仪;有惰气系统时还至少2套测惰性化气氛可燃蒸气的便携探测仪。
  • 非防爆采样分析装置需气密封闭柜等保护,柜内浓度>30%LFL自动停机,采样管防焰和安全排放。

防误记 仪器各适用气氛不同;非防爆分析柜30%LFL停机不是泵舱10%报警。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便携式仪器和连续性可燃蒸气分析仪(第2-2.4.17.4条、第2-2.4.17.7条)(了解)

2-2.4.17.4 · B3 PDF第135页/篇内4-130
用于测量氧含量和可燃蒸气浓度的便携式仪器
每艘油船上应至少配备2 套能够测量空气中可燃蒸气浓度的便携式气体探测仪,以及



至少2 套便携式氧含量分析仪。此外,对装有惰性气体系统的油船,还应至少配备2 套能够
测量惰性化空气中可燃蒸气浓度的便携式气体探测仪。
2-2.4.17.7 · B3 PDF第136页/篇内4-131
连续监测可燃蒸气的分析仪的安装要求
(1)本要求主要适用于采样型的气体分析仪,该装置主要位于气体危险区外和安装在
气体运输船或油船/化学品船上。
(2)带有非防爆测量装置的气体分析仪,当安装在前舱壁时,如满足下列要求可以安
装在货物区域以外的区域,如货物控制室、驾驶室或机舱内。
①除非是下述⑤所允许的区域,采样管线不应穿过气体安全区;
②气体采样管应装设防焰器,采样气体应能从布置在安全位置的出口排放至大
气中;
③在安全和危险区域之间穿过横舱壁的采样管应与所穿过的分隔具有同样的耐
火完整性,在气体安全一侧的舱壁上的每条采样管路上应安装一手动隔离阀;
④气体探测装置,包括采样管、采样泵、电磁线圈、分析装置等应安装在一适
当气密的封闭箱(如带有垫片密封门的全闭式钢质柜)内,该箱/柜由其本身的
采样点进行监测,当钢质柜内的气体浓度达30%LFL 以上时,整个气体分析
仪应能自动停止运行;
⑤如该封闭箱不能直接布置在舱壁上,采样管应是钢质的或其他等效的材料,
且无可拆卸的连接件,但位于舱壁和分析仪隔离阀上的连接点可以除外,所
有这些采样管都应以最短路线布置。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掌握

货油舱的增压

1.3.4.14.4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货油舱正压零点零二一

  • 货油舱压力/真空阀调定,通常使舱压≤0.021MPa。
  • 构件尺寸已另行考虑的除外;正压与700mm水柱负压保护分开记。

防误记 有构件尺寸另考虑的例外;不与负压700mm水柱保护互换。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货油舱的增压(第2-2.4.17.5条)(掌握)

2-2.4.17.5 · B3 PDF第136页/篇内4-131
货油舱的增压
除货油舱构件尺寸已作另行考虑者外,通向货油舱的压力真空阀,应调整至使货油舱
的压力不超过0.021MPa。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油船的首尖舱压载系统

1.3.4.14.5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首尖借货区压载,危险区来管理

  • 首尖舱借货区压载系统时视为危险区;透气口远离火源、开敞甲板测气、测量管直达开敞甲板。
  • 通道通常直达开敞甲板,非直接通道按隔离空舱/共同限界面分别附条件。

防误记 通道、测气、透气远火源条件不能因是首尖舱就免掉。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油船的首尖舱压载系统(第2-2.4.17.8条)(理解)

2-2.4.17.8 · B3 PDF第136页/篇内4-131
油船的首尖舱压载系统
首尖舱能够利用服务于货油区域内的其他压载舱的管系进行压载,条件是:
(1)首尖舱应视为危险区;
(2)透气管开口与开敞甲板上的着火源之间应有适当的距离,该距离应根据
IEC60092–502《船上电气设备:油船—特性》第4.2.2.9 条和4.2.3.1 条定义的危险区域来确
定。
(3)在开敞甲板上应设有装置,以便可以利用便携式测量仪测量首尖舱内可燃蒸气的
浓度;
(4)首尖舱测量管的布置应直接通向开敞甲板;
(5)通向首尖舱的通道应直接通向开敞甲板。也可以接受非直接的通道,即由开敞甲
板通过一个封闭处所通向首尖舱,条件是:
①如果封闭处所是通过隔离空舱与货油舱分隔开的,则可以采用位于封闭处所
内且用螺栓紧固的气密人孔作为一个通道。此时,应在人孔处设有警告标志
并满足下列要求后可以开启首尖舱:能够证实首尖舱内已除气;或者,对封
闭处所内非安全型的任何电气设备作了隔离。
②如果封闭处所与货油舱之间有共同限界面,因此应视为危险区,封闭处所应
有良好通风。



第5 节
有人非机动船的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2-2.5
2-2.5
2-2.5
2-2.5.1.1.1.1
一般规定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05 有人非机动船

4项 · 掌握1 · 理解1 · 了解2 回看本分支图解 ↑

了解

一般规定

1.3.5.1 · 大纲PDF第8页

助记非机动看拖航作业有人

  • “有人非机动”看拖航或作业状态有人,不是看是否装推进机。
  • 本节按人员数量和所载液货判断消防要求。

防误记 有没有辅助动力与是否有人是不同属性,人数决定参照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一般规定(第2-2.5.1条)(了解)

2-2.5.1.1 · B3 PDF第137页/篇内4-132
本节适用于非机动船舶的消防。
2-2.5.1.2 · B3 PDF第137页/篇内4-132
本节所要求的有人非机动船系指拖带航行状态或作业状态有人的非机动船。
2-2.
2-2.
2-2.
2-2.5.2
非机动船的消防附加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非机动船的消防附加要求

1.3.5.2 · 3项

掌握

船上人员不超过60人的非机动船

1.3.5.2.1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六十及以下非液货,参货船免应急泵

  • 非液货船、人数≤60:按货船消防;不必满足其中应急消防泵配备/设计要求。

防误记 只免本条相应应急泵要求,不是免所有消防设备。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船上人员不超过60人的非机动船(第2-2.5.2.1条)(掌握)

2-2.5.2.1 · B3 PDF第137页/篇内4-132
船上人员不超过60 人的非机动船(不包括液货船),应满足本章有关货船的
消防要求,但其中有关应急消防泵的配备和设计的相关要求不必满足。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船上人员超过60人的非机动船

1.3.5.2.2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超过六十按Ⅲ,超过五百按Ⅱ

  • 非液货船人数>60:按Ⅲ级客船;>500按Ⅱ级客船。
  • 仍可免相应应急消防泵要求;60/500边界按本条原文,而不是套普通客船500人规则。

防误记 60/500端点是“超过”,恰60和恰500不跳入下一档。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船上人员超过60人的非机动船(第2-2.5.2.2条)(理解)

2-2.5.2.2 · B3 PDF第137页/篇内4-132
船上人员超过60 人的非机动船(不包括液货船),应满足本章有关III 级客
船的消防要求;若人员数量超过500 人,应相应满足本章有关II 级客船的消防要求。但其
中有关应急消防泵的配备和设计的相关要求不必满足。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载运原油和石油产品的非机动油船

1.3.5.2.3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非机动油船按货性,无人例外限定

  • 非机动油/液货船按闪点及同类火险套相应液货船要求。
  • 无人船该款不必满足。

防误记 不能把非液货船人数分档直接套非机动液货船。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载运原油和石油产品的非机动油船(第2-2.5.2.3条)(了解)

2-2.5.2.3 · B3 PDF第137页/篇内4-132
载运原油和石油产品的非机动油船,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
产品的非机动液货船,应视闪点情况,相应符合本章有关液货船的相关适用规定。如无船上
人员,则不必满足该要求。
2-2.5.3
非机动船的危险货物装运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06 浮油回收船

6项 · 掌握0 · 理解3 · 了解3 回看本分支图解 ↑

了解

一般规定

1.3.6.1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危险零类常聚,一级正常可聚

  • 浮油回收船是专用/兼用水面浮油回收钢质海船;危险区域分0类(连续/长时)与1类(正常作业可能)。
  • 安全区为其他区域;1类包括回收设备/开口周围规定3m区域和储舱上方规定空间。

防误记 危险区域按持续性和作业可能性定义,不按机械设备大小命名。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一般规定(第2-2.6.1.2条)(了解)

2-2.6.1.2 · B3 PDF第137页/篇内4-132
本节的有关定义如下:
(1)浮油回收船:系指专门从事或兼用的水面浮油回收作业的钢质海船。
(2)气体危险区域:系指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或蒸气易聚集至危险浓度的区域。就
本节而言,气体危险区域可分为下列2 类: 
①0 类气体危险区域:系指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物连续或长
时间存在的区域,包括回收油贮存舱和属于回收油围护系统的管路和容器的
内部;
②1 类气体危险区域:系指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物在正常作
业中可能出现的区域,包括:
(a) 与回收油贮存舱相邻接的隔离舱或其他处所(除2-2.6.2.1(6)之外); 
(b) 属于回收油输送系统的管路法兰、阀、软管、泵和其他设备所在的围蔽或
半围蔽处所;
(c) 距分离器、回收油输送系统的软管和阀、回收油贮存舱开口和泵舱或隔离
舱等1 类危险处所的开口3 m 以内的开敞甲板处所,包括半围蔽处所;
(d) 回收油贮存舱上的开敞甲板区域及其前后各加3 m,高度为2.4m 的空间;
(e) 位于回收油贮存舱外面,回收油管路(中间管段或管路终端)所在的围蔽处
所,如设有符合2-2.6.2.4(4)的通风,则可除外;
(f) 能直接从1 类危险区域进入(无气闸)或有开口通向1 类危险区域的围蔽或



半围蔽处所,如设有2-2.6.2.4(4)规定的通风,则可除外。
③安全区域:上述气体危险区域以外的区域为安全区域。
2-2.6
2-2.6
2-2.6
2-2.6.2.2.2.2
回收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
60
60
60℃的浮油回收船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回收闪点不超过60℃的浮油回收船

1.3.6.2 · 4项

了解

布置、通道及开口要求

1.3.6.2.1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隔油至少六百,气闸双门隔一五米

  • 低闪点≤60℃回收油舱与安全处所隔离;隔离舱至少一档肋距且≥600mm,贮舱高≥1.5m;开口在开敞甲板。
  • 安全区进风口不在危险区;特定通道用双气密自闭钢门气闸,间距≥1.5m+安全区正压。
  • 作业设备周围溢油围板≥150mm,有排污管时设固定关闭。

防误记 600mm隔离宽度、1.5m门距、150mm溢油围板高度是不同尺度。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布置、通道及开口要求(第2-2.6.2.1条、第2-2.6.2.2条)(了解)

2-2.6.2.1 · B3 PDF第138页/篇内4-133
回收油贮存舱应按照下列要求布置:
(1)兼作其他用途的液舱,若在浮油回收作业期间不拟使用时,其布置应使回收的油
不致被误送至这些液舱。
(2)拟用于储存回收油的各液舱,均应设置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的前方或后方。
(3)除下述(6)允许之外,拟用于储存回收油的液舱均应用隔离舱与起居处所和机舱分
隔。燃油舱、沉淀舱、压载水舱、储存防污染液体的处所、储存回收油处理设备的围敝处所
和泵舱,或起居处所以外的干舱均可考虑作为隔离舱。
(4)隔离舱的长度至少应有一档肋距,最小为600mm,并应遍布所考虑舱界的整个区
域。
(5)回收油贮存舱高度应不小于1.5m。液舱内部应避免存在障碍结构,以确保回收油
的完全流动顺畅。并应设有足够的排泄口确保残油的自由流动,以便在完成回收作业时有助
于清洁和除气。回收油贮存舱的内壁涂层应具有耐油渗透性能。
(6)当该处不可能布置隔离舱时,与机舱或轴隧相邻的液舱可用作回收油贮存舱,但
液舱舱壁应为:
①检验时可接近; 
②除舱壁与甲板的角焊缝用全焊透焊接外,对接板格可采用连续焊进行。液舱
周界上焊缝的数量应尽可能减至最少。
(7)回收油贮存舱的所有开口(测深管、放置手提式泵及软管的舱口)应位于开敞甲板
上,以避免油气积聚。 
(8)回收油贮存舱应在开敞甲板上有适当的开口,供洗舱和除气用,或设置专用的洗
舱小舱口。
2-2.6.2.2 · B3 PDF第138页/篇内4-133
通道与其他开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处所,如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控制站和驾驶室等的通风开口不
应位于气体危险区域内。
(2)安全处所如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控制站和驾驶室等类似处所,与气
体危险区域之间一般应不设通道或其他除通风开口外的开口。
①如满足下列条件,上述安全处所与1 类气体危险区域之间可允许有通道:
(a) 两扇间距不小于1.5m 的气密钢质门组成的气闸(水密门可视为气密);
(b) 安全处所相对气体危险区域应有正压机械通风;
(c) 门应为自闭式且不设门背钩装置;
(d) 设有警示牌,标明在浮油回收作业期间门应保持关闭。
②如满足下列条件,上述安全处所与1 类气体危险区域之间可允许设有除通风开
口以外的其他开口:
(a) 其关闭装置应为气密,并经认可;
(b) 设有“保持关闭”的警示告示,并设有防止未经授权打开的措施。
(3)在甲板浮油作业区,泵、传输系统的法兰和其他接头四周应设置舱口围板。围板
高度应足够防止浮油流入起居处所、机舱、控制站和服务处所,或者流到船外。围板高度至
少应为150mm。当围板设有排污管时,应在排污管上设置固定式的关闭装置。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结构防火与灭火设备配备

1.3.6.2.2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回收甲板两具50粉,消防员四套

  • 面危险区起居限界面按布置需A-60(指定小船可A-30);认可固定喷水≥10L/(min·m²)可使相应限界面A-0。
  • 工作甲板:2具≥50kg干粉+大型泡沫设备(枪≥400L/min、射程≥15m;液≥0.4L/m²且最低200L)。
  • 回收油泵舱固定系统,CO₂自由气体45%且仅灭火不惰化;全船至少4套消防员装备。

防误记 认可喷水降低对应分隔有条件;别把10L/(min·m²)与普通5L喷淋混。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结构防火与灭火设备配备(第2-2.6.2.3条)(理解)

2-2.6.2.3 · B3 PDF第138页/篇内4-133
结构防火与灭火设备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回收油贮存舱位于上层建筑前部的船舶,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中的起居处所外



部的限界面,以及包括支承这些起居处所的任何悬伸甲板,其面向设有收集、装卸和传送回
收油装置以及回收油贮存舱的所有部分,和从面向这些区域的限界面端部起3 m 之内的外表
面,应隔热至A-60 级标准。这要求也适用于这些界面上的通道门。小于500 总吨的,可以
采用A-30 级隔热标准。
(2)对于回收油贮存舱位于上层建筑中后部的船舶,离回收油贮存舱最近距离在10m
之内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中的起居处所位于外部的限界面以及包括支承这些起居处所的任
何悬伸甲板,其面向设有收集、装卸和传送回收油装置以及回收油贮存舱的所有部分,和从
面向这些区域的限界面端部起3 m 之内的外表面,应隔热至A-60 级标准。
(3)除驾驶室外,上述(1)所述处所中要求隔热至A-60 级标准的限界面的窗或舷窗,
应为永闭(不能开启)型,其耐火等级应为A-60 级标准。
(4)作为满足上述(1)和(2)的替代,可以采用固定喷水系统来保护所有的限界面、窗或
舷窗,此时限界面、窗或舷窗可采用A-0 级标准,该喷水系统的排量至少为10 l/min·m2,
且应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5)在浮油回收作业工作甲板区域,若设有收集、装卸和传送回收油的装置时,均应
配备下列灭火设备:
①2 具干粉灭火器,每具容量至少为50 kg。灭火器应位于工作甲板附近,并应
配备输出软管,其长度足以达到回收油收集、装卸和传送等处理设备处;
②1 具大型泡沫灭火设备,配备的泡沫枪数量应不少于1 具。泡沫枪的布置应能
将泡沫喷射到工作甲板区域的任何部分。任何泡沫枪的容量应不少于
400l/min 的泡沫溶剂,泡沫枪在静态空气条件中的施放射程应至少为15m。
应提供足够的泡沫浓缩剂,按工作甲板区域的水平截面面积计,至少为0.4
l/m2,但最低容量为200 L。泡沫膨胀率一般应不超过12:1。
(6)回收油泵舱应设置适用于A 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应设于泵
舱外易于接近的地方。当采用二氧化碳系统时,所携带的二氧化碳气体应能足以提供相当于
回收油泵舱总容积的45%的自由气体量。在控制位置还应设有告示,说明由于该系统存在
静电起火危险,所以该系统只能被用于灭火,不得用于惰化。
(7)浮油回收船应至少配备4 套消防员装备。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机械通风及贮存舱透气装置

1.3.6.2.3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危险抽八,转安全正压二十;透气二四高五远

  • 经常进入危险处所抽吸通风≥8次/h;特定1类区域要视作安全区,用安全区进风、正压≥20次/h等条件。
  • 储舱透气按最大装载率125%,管内径≥60mm;出口高≥2.4m、距规定开口设备≥5m,向上排,端部防火网。

防误记 8次/h抽吸与20次/h正压用于不同用途,不能任选。

2022更新|特定区域转安全的引用 本节6.1.2(2)②(e)、(f)规定的1类气体危险区域,遵守特殊通风规定并保持正压机械通风,方可作为安全区域;至少20次/h、有效布置及安全区域进气等同时满足。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机械通风及贮存舱透气装置(第2-2.6.2.4条、第2-2.6.2.6条)(理解)

2-2.6.2.4 · B3 PDF第139页/篇内4-134
机械通风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类型和结构,可按照油船的有关规定。 
(2)有进出通道通向1 类气体危险区域的处所,在浮油回收作业时应具有正压的机械
通风,且进气口应位于安全区域。 
(3)在浮油回收作业时,0 类和1 类气体危险区域中不经常使用的处所,如其中所安
装的设备符合防爆要求,则可不必通风。为安全起见,0 类和1 类气体危险区域中必需经常
进出的处所,应设有抽吸型的通风系统,并保证每小时不低于8 次换气。 
(4)1 类气体危险区域如遵守下列特殊通风规定,并保持正压机械通风,则可作为安
全区域:
①通风量应至少每小时换气20 次; 
②处所通风进、出口的开口布置应使整个处所有效通风,并另行考虑可能释放和
积聚易燃气体的部位;
③进气口应位于安全区域。 
(5)对于要求正压通风的处所,当其失去正压通风时,应在驾驶室或其他合适部位发
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2-2.6.2.6 · B3 PDF第140页/篇内4-135
回收油贮存舱透气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一回收油贮存舱均应设有1 个透气管或其他等效的透气装置。透气管的尺寸至
少应满足最大装载率的125%,但每一透气管的内径不应小于60mm。透气出口应引向露天
甲板。透气出口的气体应直接向上排放。
(2)出口在甲板上方的最小高度应为2.4 m,并且其所在位置应离开起居处所和其他安
全处所的开口、起居处所和机舱的通风进气口以及未经安全认可的电气设备的水平距离最小
为5 m。
(3)透气管管端应装设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
(4)对多用途浮油回收船,可接受仅在浮油回收期间使用可移式透气管。
2-2.6
2-2.6
2-2.6
2-2.6.3.3.3.3
回收闪点(闭杯试验)超过60
60
60
60℃的浮油回收船
2022修改通报 · 第16页,2-2.6.2.4(4)

本节6.1.2(2)②(e)、(f)规定的1类气体危险区域,遵守特殊通风规定并保持正压机械通风,方可作为安全区域;至少20次/h、有效布置及安全区域进气等同时满足。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可燃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

1.3.6.2.4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回收30%LFL报,泵舱10%别串

  • 固定测气:气体浓度超过最低爆炸极限30%声光报警。
  • 另至少1套便携测爆仪;不要套液货泵舱的10%门槛。

防误记 LFL百分数不是空气中油气体积分数;便携测爆仍有配备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可燃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第2-2.6.2.5条)(了解)

2-2.6.2.5 · B3 PDF第139页/篇内4-134
可燃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为了防爆,船舶应装设固定式气体检测系统。当碳氢化合物和类似产品的气体浓



度超过碳氢化合物和空气混合物爆炸最低极限30%时,该系统应在驾驶室、开敞甲板或其
他合适部位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检测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一般可位于通风管进气口附近、气闸及主甲板上(至
少在船首和船尾各设一个)。 
(2)除上述设置的固定式气体探测系统外,至少在船上应配备1 套可携式气体测爆仪。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回收闪点(闭杯试验)超过60℃的浮油回收

1.3.6.3 · 大纲PDF第22页

助记高闪点仍加甲板设备、四套消防与测爆

  • 仅回收闪点>60℃:货船要求+工作甲板灭火设备、开口开敞甲板、溢油围板、4套消防员装备、1套便携测爆仪。
  • 高闪点并非只按普通货船,不可漏附加项。

防误记 高于60℃不是完全免附加消防要求。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回收闪点(闭杯试验)超过60℃的浮油回收(第2-2.6.3条)(理解)

2-2.6.3.1 · B3 PDF第140页/篇内4-135
仅用于回收闪点高于60℃浮油的浮油回收船,其消防应满足货船的相应要
求,并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1)在工作甲板区域按2-2.6.2.3(5)的要求配备灭火设备替代货船货物处所要求的固定
式灭火系统;
(2)回收油贮存舱的所有开口的位置应符合2-2.6.2.1(7)的要求。
(3)应按2-2.6.2.2(3)要求设置溢油围板及排污管。
(4)应按2-2.6.2.3(7)要求配备消防员装备。
(5)船上应至少配备1 套可携式气体测爆仪。
第7 节
浮船坞的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2-2.7
2-2.7
2-2.7
2-2.7.1.1.1.1
一般规定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07 浮船坞

8项 · 掌握0 · 理解4 · 了解4 回看本分支图解 ↑

了解

一般规定

1.3.7.1 · 大纲PDF第23页

助记坞管坞自身,不包括进坞船装备

  • 本节为浮船坞最低消防要求,不包括进坞船的灭火设备。
  • 固定作业区域无灭火设施时按本节;岸基同等有效设施可在规定条件下考虑。

防误记 岸基等效设施需满足规定条件,不直接用附近有消防站作豁免。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一般规定(第2-2.7.1条)(了解)

2-2.7.1.1 · B3 PDF第140页/篇内4-135
本节要求适用于浮船坞所在固定作业区域无灭火设施的情况。如浮船坞的服
务区域可提供灭火设施,在本条所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考虑这些设施的有效作用。
2-2.7.1.2 · B3 PDF第140页/篇内4-135
本节仅为浮船坞最低限度的消防要求,该要求不包括进坞船舶的灭火设备。
2-2.7.1.3 · B3 PDF第140页/篇内4-135
与浮船坞消防相关的系统、设备和材料的性能标准和试验方法,应满足本章
2-2.1 的相关规定。
2-2.7
2-2.7
2-2.7
2-2.7.2.2.2.2
结构防火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结构防火

1.3.7.2 · 大纲PDF第23页

助记钢等效不燃,饰片二毫米、一五毫米

  • 坞结构钢/等效;内部不燃、走廊钢或B级;水线附近管道不热失效。
  • 可燃镶片通常≤2mm,走廊/梯道/控制站≤1.5mm;表面低播焰、低烟毒。

防误记 普通处所2mm与走廊梯道控制站1.5mm分开;不得套海船2.5mm体积口径。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结构防火(第2-2.7.2条)(了解)

2-2.7.2.1 · B3 PDF第140页/篇内4-135
浮箱、坞墙、上层建筑、舱壁、甲板和甲板室等应采用钢或与其等效的材料
建造。
2-2.7.2.2 · B3 PDF第140页/篇内4-135
输送油或可燃液体的管路应采用考虑失火危险后经认可的材料制成。位于水
线附近的舷侧排水孔和排水管不应使用受热后易于失效的材料,以防止在火灾情况下导致进
水的危险。
2-2.7.2.3 · B3 PDF第140页/篇内4-135
内部舱壁、天花板和衬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走廊舱壁应采用钢质或B 级
分隔。
2-2.7.2.4 · B3 PDF第140页/篇内4-135
走廊和梯道环围的外露表面以及隐蔽或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应具有低播焰



性。舱壁、天花板和衬板可以有厚度不超过2.0 mm 的可燃镶片,但走廊、梯道环围和控制
站内的镶片厚度不应超过1.5 mm。
2-2.7.2.5 · B3 PDF第141页/篇内4-136
外露内表面使用的油漆、清漆和其他饰面涂料应在失火时不致产生过量的烟
气及毒性物质。
2-2.7.2.6 · B3 PDF第141页/篇内4-136
厨房、油漆间、灯具间和其他储存有引起失火危险材料的舱室的舱壁和甲板,
应采用钢材或与其等效的材料建造。
2-2.7.2.7 · B3 PDF第141页/篇内4-136
如果在位于机舱顶甲板的起居处所内使用甲板基层敷料,应采用在高温下不
致产生烟气、毒性物质或爆炸危险的经认可材料。
2-2.7
2-2.7
2-2.7
2-2.7.3.3.3.3
固定式灭火系统和探火系统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固定式灭火系统和探火系统

1.3.7.3 · 3项

理解

水灭火系统

1.3.7.3.1 · 大纲PDF第23页

助记举升千吨分泵,两千加防同损;坞长除一二加25

  • 泵量按载重量相当于最大举升能力的货船确定;完全浮起顶部消火栓维持2股≥12m水柱。
  • 总管直径d=L_D÷1.2+25(mm),L_D为坞长(m);d不小于50mm且不必超过125mm,可按最接近标准尺寸取整。
  • 举升<1000t:1固定动力+1手动泵;≥1000t:2独立固定动力泵;≥2000t且单舱火灾使全泵失效须替代供水。
  • 水带每舷每30m1根+备用,≥1000t至少6根、<1000t至少4根;机炉舱另计;机舱功率≥735kW两栓,低于可一栓。

防误记 举升吨不是总吨;管径公式无根号,坞长用m、结果mm。

规则表格原页 PDF141 ↗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水灭火系统(第2-2.7.3.1条)(理解)

2-2.7.3.1 · B3 PDF第141页/篇内4-136
水灭火系统
(1)消防泵的排量可按载重量与浮船坞最大举升能力相当的货船水灭火系统所需水量
确定。
(2)消防泵及其管路以及消防总管的设计,应能在通过规定尺寸的相邻水枪排出上述(1)
规定水量时,维持2 股足以产生12 m 射程水柱的最低压力。上述规定的最低压力,应在浮
船坞处于完全浮起状态下,在其顶部甲板上的消火栓处测得。
(3)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应以所要求的消防泵排量为基础,同时通过2 条连接
于任一消火栓的消防水带足以有效地输送所需的最大水量。消防总管的直径d 应按照下式公
式计算,并可按最接近的标准尺度取整:
25
2.
1
+
=
D
L
d
mm
式中:d ——消防总管的直径,mm,任何情况下不必超过125 mm,但不小于50 mm;
LD ——坞长,m。
(4)在满足本节2-2.7.3 的情况下,冲洗甲板的管路可用作消防管路。
(5)设计举升能力小于1000 t 的浮船坞,应设置一台固定式动力消防泵和一台手动消
防泵;设计举升能力等于或大于1000 t 的浮船坞,应至少设置两台相互独立的固定式动力消
防泵,建议每舷坞墙设一台。
(6)设计举升能力等于或大于2000 t 的浮船坞,若坞上任何舱失火可能导致全部消防
泵均失去作用时,则应有供给消防水的替代措施。该措施可以是一台由柴油机驱动的固定式
应急消防泵,也可以是其他经认可的设施。应急消防泵应能提供2 股射程各不小于12 m 的
水柱。应急消防泵的位置应保证当主消防泵所在舱室失火时仍能易于接近。应急消防泵应具
有独立的海水箱。在主消防泵舱之外易于到达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一个隔离阀,使主消防泵舱
内的消防水管能与消防总管隔离。若岸上的消防设备可供浮船坞方便使用,则可考虑不设应
急消防泵。
(7)总功率不小于735 kW 的机器处所,应设有两个消火栓;小于735 kW 的机器处所
允许只设一个消火栓;如果上述要求的消火栓设置在机器处所内确有困难,可以设置在机器
处所外面,并靠近出入口处。
(8)每根消防水带应配有一具水枪和接头,所需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舷坞墙每30 m 长
设一根,备用一根;设计举升能力为1000 t 及以上的浮船坞,水带总数应不少于6 根(每舷
坞墙3 根);设计举升能力小于1000 t 的浮船坞,水带应不少于4 根。这些数目不包括机舱
或锅炉舱所需的消防水带。如必要,可增加消防水带数目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足够
数量的消防水带。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配备

1.3.7.3.2 · 大纲PDF第23页

助记坞机735与油压0.35看固定系统

  • 机器处所总功率≥735kW柴油机/燃气轮机,或规定压力>0.35MPa燃油锅炉/装置/沉淀柜,按要求固定水雾/气体/泡沫。
  • 装闪点<60℃燃油处所固定气体;面积≥4m²油漆/易燃液体间按40%CO₂、0.5kg/m³干粉或5L/(min·m²)水系统。

防误记 735kW与灭火器375kW是不同门槛;油漆间按面积与药量分开算。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配备(第2-2.7.3.2条)(理解)

2-2.7.3.2 · B3 PDF第141页/篇内4-136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配备



(1)对于设有总功率等于或大于735 kW 的柴油机或燃气轮机的机器处所,或者设有
压力超过0.35 MPa 的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或燃油沉淀舱柜的机器处所,应配备下列固定式
灭火系统之一:
①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②气体灭火系统;
③泡沫灭火系统,必要时,附加一套固定或移动的压力水雾或泡沫喷射系统,用
于扑灭花钢板以上的火灾。
所有装有闪点低于60℃(闭杯试验)燃油的处所,均应装设上述②所述固定灭火系统。若
机舱和锅炉舱设有完全分隔开或燃油能从锅炉舱泄入机舱舱底时,则机舱和锅炉舱合起来作
为一个舱室看待。
(2)甲板面积4 m2 或更大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间,应设有下列规定的装置之一:
①CO2 灭火系统,其容量按该处所总容积的40%进行设计;
②干粉系统,其容量按干粉至少为0.5kg/m3 进行设计;
③压力水雾系统或自动喷水器系统,其出水率按5l/m2·min 进行设计。压力水雾
系统可以和船上的消防总管相连接。
若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试验资料,也可以接受除上述①、②、③以外的系统或装置。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探火系统

1.3.7.3.3 · 大纲PDF第23页

助记735加集中遥控无人,才配规定探火

  • ≥735kW机舱,拟集中遥控而周期无人值班:设探火系统。
  • 中央控制室声光报警;非连续有人值班时按条款在机器控制站发声光信号。

防误记 功率、遥控及无人值班组合判断,不能只满足其中一个就套全结论。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探火系统(第2-2.7.3.3条)(了解)

2-2.7.3.3 · B3 PDF第142页/篇内4-137
探火系统
(1)在总功率等于或大于735 kW 的机器处所拟采用集中遥控系统而实现机舱或锅炉
舱的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情况下,应设置探火系统。
(2)报警系统应能在中央控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如果机器处所不是连续有
人值班时,报警系统应能在机器控制站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2-2.7
2-2.7
2-2.7
2-2.7.4.4.4.4
消防用品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消防用品

1.3.7.4 · 3项

理解

灭火器的配置

1.3.7.4.1 · 大纲PDF第23页

助记机舱375配45泡,锅炉干料0.28方

  • 起居/服务/中央控制室足够手提;<4m²油漆间手提CO₂按自由气40%,舱外喷孔。
  • 锅炉生火/部分燃油装置处所至少2具手提泡沫;干料容器≥0.28m³(不是海船一般0.1m³)。
  • 柴油/汽轮机机舱≥375kW配45L泡沫+规定便携补充;<375kW可只2具泡沫/等效;具体735kW增配按原文。

防误记 浮船坞0.28m³与一般海船锅炉0.1m³不同,不移植。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灭火器的配置(第2-2.7.4.1条)(理解)

2-2.7.4.1 · B3 PDF第142页/篇内4-137
灭火器的配置
(1)中央控制室、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等处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并确
保至少有1 具在船员处所便于随时可用。
(2)如适用,厨房和使用生活锅炉以及具有烹调设备的处所应配备1 具适用于对油或
电气炊具灭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甲板面积小于4 m2 的油漆间应至少配备1 具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该灭火器应能至
少放出相当于所保护处所总容积40﹪的自由气体。在储藏室上应设有喷放孔,无需进入该
受保护处所就可以用灭火器向内喷放。该灭火器应存放在喷放孔附近。
(3)每一锅炉舱的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置所在的每一处所至少应配置2 具经认
可的泡沫型手提灭火器或其他适于扑灭油火的设备。另外,若任何一个锅炉舱内附加灭火器
或灭火器的总容量未超过45L,则每个燃烧器至少还应配备1 具容量为9L 的同类灭火器。
(4)每一生火处所应有一个可装砂子、浸透苏打的锯屑或其他经认可的干燥物、容量
至少为0.28 m3 的容器和一把铲子。上述设备亦可由1 具经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代替。
(5)所有总功率不小于375 kW 的柴油机或汽轮机的每一机器处所应配备1 具容量至
少为45L 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此外,机器总功率按每735 kW 或其倍数时应加配1 具
经认可的手提式泡沫枪。
上述手提式灭火器的总数不应少于2 具,但也不必多于6 具。
(6)对总功率小于375 kW 的柴油机或汽轮机的每一机器处所,可不必配备45L 的泡
沫灭火器,而仅需配备2 具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了解

灭火器的替代

1.3.7.4.2 · 大纲PDF第23页

助记泡135换气40,泡45换气23,泡9换气6

  • 同类火灾可等效替换:泡沫135L→CO₂40kg;45L→23kg;9L→6kg。
  • 这是浮船坞本条等效表,不是一般手提灭火器最低容量。

防误记 这是浮船坞同类火灾的等效表,不是一般手提CO₂最低容量。

规则表格原页 PDF143 ↗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灭火器的替代(第2-2.7.4.2条)(了解)

2-2.7.4.2 · B3 PDF第142页/篇内4-137
灭火器的替代
在适用于扑灭同类型火灾的条件下,可以接受如下效用相当的灭火器作为替代:



泡沫灭火器
二氧化碳
135L
40 kg
45L
23 kg
9L
6 kg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理解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配备和布置

1.3.7.4.3 · 大纲PDF第23页

助记坞起居EEBD二,机舱各层至少一总至少二

  • 起居/服务等至少2具EEBD、放梯道附近。
  • 机舱每甲板/平台梯道附近至少1具,整机舱不少于2具。

防误记 每平台的布置与整个机舱总数同时满足,不能只检查总数。

大纲原文与条文依据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配备和布置(第2-2.7.4.3条)(理解)

2-2.7.4.3 · B3 PDF第143页/篇内4-138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配备和布置
(1)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等处所应至少配备2 具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并确保该紧急逃
生呼吸装置放置在梯道附近,以便于随时可用。
(2)机器处所内每一甲板或平台靠近梯道处应至少配备1 具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整个
机器处所配备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总数不少于2 具。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复杂表格原页

目录 ↑

原附件高亮保持原样;考点层级以本文件大纲标签为准。耐火表须读行列方向与脚注,不能只背单个格。

B3规则原页 PDF第91页/篇内4-86

原页目录 ↑ · 总目录 ↑上传规则第91页,保留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

B3规则原页 PDF第92页/篇内4-87

原页目录 ↑ · 总目录 ↑上传规则第92页,保留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

B3规则原页 PDF第93页/篇内4-88

原页目录 ↑ · 总目录 ↑上传规则第93页,保留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

B3规则原页 PDF第96页/篇内4-91

原页目录 ↑ · 总目录 ↑上传规则第96页,保留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

B3规则原页 PDF第103页/篇内4-98

原页目录 ↑ · 总目录 ↑上传规则第103页,保留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

B3规则原页 PDF第104页/篇内4-99

原页目录 ↑ · 总目录 ↑上传规则第104页,保留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

B3规则原页 PDF第105页/篇内4-100

原页目录 ↑ · 总目录 ↑上传规则第105页,保留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

B3规则原页 PDF第108页/篇内4-103

原页目录 ↑ · 总目录 ↑上传规则第108页,保留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

B3规则原页 PDF第124页/篇内4-119

原页目录 ↑ · 总目录 ↑上传规则第124页,保留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

B3规则原页 PDF第125页/篇内4-120

原页目录 ↑ · 总目录 ↑上传规则第125页,保留原始表格、公式与脚注

B3规则原页 PDF第141页/篇内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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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规则原页 PDF第143页/篇内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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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与对应说明

严格覆盖大纲1.3的167项:掌握58、理解74、了解35;七节分别62、23、25、39、4、6、8项。第1节“一般规定”属于本防火文件,与独立第1章“通则”不是同一部分。

不另设大纲未列的维护保养、代用品、桑拿房、直升机、深油烹饪等独立考点。口诀与跨船型比较只辅助理解已列考点。

大纲列“2-2.2.3.2”,对应条款内容为客船B级舱壁;消防泵排量实际见2-2.1.3.2。本节点依内容整理1.3.2、1.3.3,并保留大纲原列条号供核对。

大纲名称为“500总吨以下的货船”,所列2-2.4.4.4为“5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本节点按对应规则归入液货船。

以下/以上/小于/大于与“可、应、不得”保留完整适用条件;自然语言端点不能凭口诀自行改写。“不必超过”不是禁止更大值。

大纲:2026版科目三复习指南1.3,PDF第10~23页/印刷页151~164。技术文本:《B3 2船舶安全(1).pdf》第4篇第2-2章,PDF第50~143页/篇内4-45~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