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很宽
所有船包括非机动、L<20m货船,装包装/固散危货适用;不适用船上用物料和设备;散装液危货按其他规定。
防误记:被本章排除不等于无任何安全规范;小船不当然免危货要求。
依据:6-2.1.1原考点 1.8.1 ↗IMO将IMDG与SOLAS VII的包装危货运输及MARPOL附则III防污染联系起来,突出分类、包装和不相容隔离。国内本章把准入、载运条件、文件及事故报告连成一条责任链。
依据:2026复习大纲、2020国内航行海船规则及2022修改通报。国际公约用于理解制度设计,具体要求按对应国内条文。
IMO将IMDG与SOLAS VII的包装危货运输及MARPOL附则III防污染联系起来,突出分类、包装和不相容隔离。国内本章把准入、载运条件、文件及事故报告连成一条责任链。
国际背景:IMO官方制度介绍 ↗。国际介绍不替代国内配备数量、适用门槛或本页给定考试版本。
| 形态/用途 | 本章处理 | 提醒 |
|---|---|---|
| 包装危货 | 6-2第2节 | IMDG相关分类包装隔离 |
| 固散危货 | 6-2第3节 | 散货属性、通风、相容 |
| 散装液危货 | 另按相应规定 | 不是无规则 |
| 船用物料设备 | 排除本章范围 | 仍核其他规范 |
| 非机动及L<20货船 | 包含在本章范围 | 小船不自动免 |
依据6-2.1.1。第6-1章其他装载要求与本章按适用条件结合。
| 文件 | 证明对象 | 不可代替 |
|---|---|---|
| 危险货物适装证 | 船舶适装能力 | 不代本批货申报 |
| 托运人运输单证/声明 | 名称、包装、标志标签等 | 不代本船适装 |
| 装箱/车辆装箱证 | 装载与系固单元 | 可合并单证但责任保留 |
| 清单/舱单或详细配载图 | 全部类别与位置 | 离港前交副本,不代以上证 |
依据6-2.2.2、6-2.3.1。形式替代限指定文件。
| 位置 | 本条可否接受 | 原因口径 |
|---|---|---|
| 封闭车辆甲板 | 否 | 原条明确排除 |
| 开敞车辆甲板 | 否 | 不能按日常词义等同露天 |
| 露天甲板 | 进入本条允许位置 | 其余适装、包装、批准等仍核 |
依据6-2.2.1.4。本图不是给所有危货统一签发许可。
| 货物/船 | 本条条件 | 要求 |
|---|---|---|
| 爆炸品/放射物/有机过氧化物 | 列名危险类别 | 不得与其他驳船混拖 |
| 易燃液体 | 闭杯闪点<28℃ | 同上 |
| 液化气船 | 列名船型 | 同上 |
| 闪点恰28℃ | 不满足<28这一项 | 仍核其他类别及运输要求 |
依据6-2.2.1.5。不把单项未触发外推为整体可运输。
适当运输名称与合规包装等签证申报。
装箱和系固证,单元不合或证缺不发运。
实际或可能落海报告。
船报不全或无法获得,尽可能承接报告。
依据6-2.2.2、6-2.2.4、6-2.3.3;公司细则6-2.1.3。四者不是互相免责。
| 原限制 | 例外 | 保留项 |
|---|---|---|
| 客运船危货禁运 | 特别批准 | 其他货物与船要求 |
| 运输单证与装箱证 | 可以合并 | 各自声明责任内容 |
| 特别清单/舱单 | 详细配载图替代 | 全部类别位置+交副本 |
| 自热自燃固散原则不运 | 适当预防降低火险 | 具体属性与措施 |
| 船方报告不足 | 公司承接 | 尽最大可能报告义务 |
6-2综合。助记“例外有对象,替代有内容,放宽有补偿”。
包装、固散在本章;散液另规,船用物料设备排除本章。
工程理解:装运形态改变泄漏、移动及反应路径,不能只看到危险物质名称便套同一套运输要求。
所有船包括非机动、L<20m货船,装包装/固散危货适用;不适用船上用物料和设备;散装液危货按其他规定。
防误记:被本章排除不等于无任何安全规范;小船不当然免危货要求。
依据:6-2.1.1原考点 1.8.1 ↗不合本章或未经评估分类的包装/固散危货禁止装运。
防误记:未评估不是低危,不能靠货主口头保证放行。
依据:6-2.1.1.2原考点 1.8.1 ↗客运受限,露天不等于开敞车辆甲板,拖队另有危险组合。
工程理解:乘客暴露、封闭积聚和事故相互影响不同,需要在装船之前确定本船和具体位置可接受。
除特别批准,客船/客渡/客滚禁止危货。“只限舱面”危货在滚装船仅露天甲板,封闭和开敞车辆甲板都不行。
防误记:开敞式车辆甲板不能按字面“开敞”当露天。
依据:6-2.2.1.2~.4原考点 1.8.2 ↗爆炸品、放射物、有机过氧化物、闭杯闪点<28℃易燃液体及液化气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防误记:<28不含28;未被这条触发仍须其他危险货物要求。
依据:6-2.2.1.5原考点 1.8.2 ↗适装证证明船,申报证明货,装箱证证明单元,舱单定位给应急。
工程理解:有证书但证错对象,仍不能证明该批货该位置可安全运输。
用适当运输名称,商品名不能替代;托运人签证申报包装标志标签等合格;包装/装载人员签集装箱/车辆装箱系固证,可与运输单证合并。
防误记:合并纸张不等于免一项责任;充分怀疑不合或缺装箱证时不发运单元。
依据:6-2.2.2.1~.4原考点 1.8.2 ↗包装/固散危货船持危险货物适装证;特别清单/舱单列运输名称和位置,可用完整类别及位置配载图替代,离港前交副本主管机关。
防误记:配载图只替指定清单/舱单,不能替适装证或托运申报。
依据:6-2.2.2.5;6-2.3.1原考点 1.8.3 ↗按性质积载配装,包装完整与系固全航程同时满足。
工程理解:隔离降低货物相互反应;系固限制机械移动,两个功能不能相互抵销。
按IMDG合理积载配装隔离;全程依货物系固手册装载堆放系固;敞口集装箱船还核专门要求。
防误记:绑得牢不代表相容,隔得开不代表不用系固。
依据:6-2.2.1.1/.3;6-2.2.3原考点 1.8.2 ↗不相容彼此分开;易自热自燃原则不运,除非适当预防降火险;危险蒸气货入良好通风处所。
防误记:“通风良好”不是所有货物万能处置,实际措施按货性与相应规则。
依据:6-2.3.2原考点 1.8.3 ↗实际或可能落海都报告;船方报不全或报不了,公司尽可能接上。
工程理解:等待损失确定可能错过防污染和救援窗口,岸端责任承接降低信息链中断风险。
包装及固散危货发生落海灭失或可能灭失,船长/其他负责人报告;船报不完整或得不到,公司/经营者最大可能承担义务。
防误记:不是只有已沉没才报;公司补位不表示船长原义务取消。
依据:6-2.2.4;6-2.3.3原考点 1.8.2 ↗公司制订/颁布安全装运操作、事故应急和医疗急救细则,作为规则补充。
防误记:模板文件不能自动证明人员懂得本次货物风险;具体文件内容依法规。
依据:6-2.1.3原考点 1.8.1 ↗特别批准、合并单证、配载图替舱单,范围各不相同。
工程理解:用等效信息或批准安排减少重复,并不取消分类、包装、船舶适装和报告的整个体系。
客船危货特别批准仅解决指定运输许可;单证合并保责任内容;配载图保类别位置完整;各自条件分别满足。
防误记:不能从“可合并”推到“全不用证书”。
依据:6-2.2.1~.2原考点 1.8.2 ↗先复述通常要求,再讲允许变的部分;“可免、可代、不必”均限指定范围。
| 触发/对象 | 完整边界与保留要求 | 条文入口 |
|---|---|---|
| 船用物料设备 | 本章范围排除,其他规范仍适用 | 6-2.1.1.1 |
| 客船危货 | 特别批准才可突破本条禁运 | 6-2.2.1.2 |
| 开敞车辆甲板 | 不等于只限舱面货所需露天甲板 | 6-2.2.1.4 |
| 单证合并 | 运输与装箱证可合并,责任内容不免 | 6-2.2.2.3 |
| 配载图替清单 | 含全部类别与位置,不代适装证 | 6-2.2.2.5 |
| 自热自燃固散 | 适当预防使火险最小方可载 | 6-2.3.2.2 |
| 报告接替 | 船报不全/无法获得,公司最大可能承接 | 6-2.2.4;6-2.3.3 |
先想适用对象和例外,再作答。综合题给出过程,所有答案默认展开;题目不标为真题。
某船持危货适装证,货主说“不用再做装箱证与配载图”。指出错误。
适装证证明船舶适装,不替托运声明、装箱/车辆系固证明以及类别位置清单。装箱证可与运输单证合并;详细配载图可替指定清单/舱单,仍需完整信息并离港前交副本。
依据:6-2.2.2;6-2.3.1原考点 1.8.2 ↗闭杯闪点恰28℃的易燃液体,是否因“<28℃”这一项直接触发禁止混拖?能否由此断言可安全混拖?
分类 → 包装/散装 → 单证 → 隔离 → 报告
依顺序识别条件;箭头表示核查流程,不表示可省略后续要求。

依据:6-2.2.1.1;6-2.2.1.2;6-2.2.1.3;6-2.2.1.4;6-2.2.1.5;6-2.2.2.1;6-2.2.2.2;6-2.2.2.3;6-2.2.2.4;6-2.2.2.5;6-2.2.3.1;6-2.2.4.1;6-2.2.4.2;6-2.3.1.1;6-2.3.1.2;6-2.3.2.1;6-2.3.2.2;6-2.3.2.3;6-2.3.3.1;6-2.3.3.2
依顺序识别条件;箭头表示核查流程,不表示可省略后续要求。

依据:6-2.2.1.1;6-2.2.1.2;6-2.2.1.3;6-2.2.1.4;6-2.2.1.5;6-2.2.2.1;6-2.2.2.2;6-2.2.2.3;6-2.2.2.4;6-2.2.2.5;6-2.2.3.1;6-2.2.4.1;6-2.2.4.2
| 证据 | 证明什么 | 主要责任环节 |
|---|---|---|
| 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 船舶适装能力 | 船舶检验/发证 |
| 托运人声明+装箱证明 | 货物包装、标志、装箱等合规 | 托运人及装箱人 |
| 清单/舱单或积载图 | 危险货物是什么、放在哪里 | 船上留存、离港前报送副本 |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3项 · 掌握0 · 理解1 · 了解2 回看本分支图解 ↑
助记危险先分类,船小也适用;公司备预案
防误记 “小于20m”和非机动不构成危险货物章节的一般豁免。
一般规定(第1节)(了解)
本章适用于所有船舶(包括非机动船和船长20m 以下的货船)的包装危险货 物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装运,不适用于船上用的物料和设备。
不符合本章规定的任何包装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以及未经评估及 分类的任何包装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禁止装运。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装运应满足本局其他相关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的电气装置尚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 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 篇第2 章第18 节相关要求。
除本法规要求外,危险货物装运尚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及本局颁布的其他规 定。 6-2.2.2.2.1.2 1.2 1.2 1.2 定义
危险货物:系指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所述的物质、材料和物品。
包装形式:系指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规定的包装形式。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由粒子、颗粒或任何较大块状 物质组成的并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的任何物质,一般其成分均匀,并直接装 入船上货物处所而无需任何中间围护形式,包括此类物质装入驳船内再装进载驳船上。 6-2. 6-2. 6-2. 6-2.1.3 1.3 1.3 1.3 船公司责任
装运包装危险货物和装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公司,应参考本局制定的装 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制订或颁布对所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装运及操作的细则,包括对涉 及装运及操作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医疗急救细则,作为实施本部分规定的补充。 第2 节 包装危险货物装运的要求 6-2. 6-2. 6-2. 6-2.2.1 2.1 2.1 2.1 装运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包装标名证,清单图上船;隔离露天,失落报告
防误记 “开敞车辆甲板”不等于“露天甲板”;适装证书、货物清单和装箱证明作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包装危险货物装运的要求(第2节)(理解)
包装危险货物的装运应符合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
除特别批准外,客船、客渡船及滚装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应按照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合理积载、配 装和隔离。敞口集装箱船装运危险货物时,还应满足本篇其他相关要求以及本法规第11 篇 第3 章相关要求。
滚装船装运“只限舱面”积载的危险货物,不应装在封闭和开敞式车辆甲板 上,仅限装载于露天甲板。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闭杯试验)以下易燃 液体和液化气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6-2. 6-2. 6-2. 6-2.2.2 2.2 2.2 2.2 单证
所有海运包装危险货物的文件中,货物的名称应使用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 定检验规则》对国际航行海船所规定适当的运输名称(如使用商品名称,还应使用适当的运 输名称)。
包装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拟订的运输单证,应包括或应附有经签署的证书或申 报书,以表明交运的货物已按要求进行严格地包装、标记、附加标签或标牌,且注明货物已 处于合适的载运状态。
负责运输危险货物单元(包括铁路或公路车辆、运输车辆、铁路或公路槽罐车、 拖车、集装箱、货盘、可卸的槽罐、装货单元或其他容器内的包装物)的包装人员/装载人员, 应提供经签署的集装箱/车辆包装所装货物已得到严格的包装和系固的证书,证书应符合所 有适用的运输要求。该证书可与上述6-2.2.2.2 所述的运输单证合并。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危险货物运输单元的所装货物不符合上述6-2.2.2.2 或 6-2.2.2.3 的要求,或者没有集装箱/车辆包装所装货物证书时,该运输货物单元不应发运。
每艘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应 有按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分类的特别清单或舱单,并列出船上危险货物的运输 名称及其位置。上述特别清单或舱单可用标明所有危险货物类别及其在船上位置的详细配载 图来代替。船舶离港前,应将这些文件的副本送有关主管部门供随时使用。 6-2. 6-2. 6-2. 6-2.2.3 2.3 2.3 2.3 货物系固
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在整个航程中,应按“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 载、堆放和系固。 6-2. 6-2. 6-2. 6-2.2.4 2.4 2.4 2.4 涉及危险货物的事故报告
当包装危险货物发生从船上落入海灭失事故或可能发生灭失事故时,船长或 船上的其他负责人员,应按照本局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当船舶发生上述6-2.2.4.1 弃物事故时,或从该船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不能得 到时,船公司或船舶经营者,应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承担本条对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人员规 定的义务。 第3 节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装运 6-2. 6-2. 6-2. 6-2.3.1 3.1 3.1 3.1 单证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散危同样要名证图,互忌分开,放气通风
防误记 固体散装没有包装,并不免除危险货物资料、隔离与报告要求。
大纲对应备注 大纲“固定散装”与规则“固体散装”文字不一致,按指定第6-2章第3节对应。
固定散装危险货物的装运(第3节)(了解)
所有海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文件中,货物的名称应使用本局《国际航行海 船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所规定适当的运输名称(如使用商品名称,应使用适当的运 输名称)。
每艘装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持有《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应 有按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分类的特别清单或舱单,并列出船上危险货物的运输 名称及其位置。上述特别清单或舱单可用标明所有危险货物的类别并表明其在船上位置的详 细的配载图来代替。船舶驶离前,应将这些文件的副本送有关主管部门供随时使用。 6-2. 6-2. 6-2. 6-2.3.2 3.2 3.2 3.2 堆装和分隔要求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安全适当地予以装载和堆装。对于互不相容 的货物应彼此分开。
易于自热或自燃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不应载运,除非采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 使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产生危险蒸气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堆装在有良好通风的货物处所内。 6-2. 6-2. 6-2. 6-2.3.3 3.3 3.3 3.3 涉及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当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发生从船上落入海灭失事故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 或船上的其他负责人员,应按照本局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当船舶发生本章2.3.3.1 弃物事故时,或从该船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不能得到 时,船公司或船舶经营者,应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承担本条对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人员规定 的义务。 第7 章 完整稳性 第1 节 一般规定 7.1.1 7.1.1 7.1.1 7.1.1 适用范围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