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罗经复示仍可能要备用?
工程理解:复示改善操舵位置的可读性,但可能仍依赖同一个标准罗经来源。替代操舵显示与保留失效后航向来源,是不同目的。
把规定记成用于做题的条件关系:先说对象,再说触发与数值边界,最后补例外。主线导图、对照图和逐项助记卡一起使用。
船型航区 → 吨位与航程 → 设备与替代 → 视域几何 → 认可依据
只适用机动;四防、五千双源、多源转换、金属接地
设备四防、供电来源、转换开关和接地分别判断。

依据:5.1.2.7;5.1.2.8;5.1.2.9;5.1.2.10
| 对象 | 供电要求 | 转换要求 |
|---|---|---|
| GT=4999船(示例) | 可仅主电源,也可多电源 | 若实际使用多电源,需迅速转换开关 |
| GT=5000船(示例) | 主电源+应急电源 | 多电源需迅速转换,开关不必机内 |
| 所有适用设备 | 四项电气保护;裸露金属接地 | 不得造成任何电源端子接地 |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航区表→船型专条→短航程;视域按观察位置分
原表有反向例外;“有操舵”须看是否用了替代方式。

依据:5.2.1.1
两台档按远/近海原表列保留,不只记10000总吨。

依据:5.2.1.1
历史区间与期限详见对照表,不能把A/B选择扩大给客船。

依据:5.2.1.2
天线位置A/B/C/D、开关机次数与状态查询间隔分别记。

依据:5.2.1.2
图只助记分档骨架;具体日期、船型与吨位条件以表和完整卡为准。

依据:5.2.1.3
三条规定各有对象和作用。
规定滚装客船及处所触发,不能由普通航迹记录当然替代。
≤2h可按遮蔽航区配备,不是所有设备全免。
电子定位+ECS/ECDIS,适用可含AIS;各分系统性能、专项供电和备用按附录10。
依据:5.2.1.4~.5;2022新增5.2.1.7及附录10
侧视图只表示距离基准;所有吃水、纵倾和甲板货状态都须满足。

依据:5.2.2.1;5.1.1.3;5.1.1.4
单区、总和、盲区间可视区以及船首范围内单区,四项同时核验。

依据:5.2.2.1;5.1.1.3;5.1.1.4
扇形按规定角度绘制;翼桥还须看得见船舷。

依据:5.2.2.1;5.1.1.3;5.1.1.4
顶部向外倾的角度从垂直面量,视觉高度从驾驶室甲板量。

依据:5.2.2.1;5.1.1.3;5.1.1.4
| 设备 | 远海 | 近海 | 沿海 | 遮蔽 | 附加条件 / 替代 |
|---|---|---|---|---|---|
| 标准磁罗经 | 1 | 1 | 1 | 1 | 操舵替代不取消标准罗经 |
| 操舵磁罗经 | 1 | 1 | 1 | 1 | 反射可免;电气复示满足附录1 |
| 备用标准磁罗经 | 1 | 1 | 1 | 空白 | 已有操舵/陀螺可免,但反射或电气复示替操舵者除外 |
| 水平360°测方位器具 | 1 | 1 | 1 | 1 | 360°范围 |
| 陀螺罗经 | 1 | 1 | 空白 | 空白 | GT≥500 |
| 陀螺方位分罗经 | 2 | 2 | 空白 | 空白 | GT≥500 |
| 陀螺航向分罗经 | 按需要 | 按需要 | 空白 | 空白 | 主操舵位(清晰读主罗经除外)/应急操舵位(如设) |
| 舵角指示器 | 1 | 1 | 1 | 1 | 需翼桥操纵还额外设 |
| 推进器转速指示器 | 1 | 1 | 1 | 1 | 原表合并要求栏同上 |
| 雷达普通档 | 1 | 1 | 1 | 空白 | 9GHz;电子标绘;GT≥500自动跟踪仪 |
| 雷达GT≥10000档 | 2 | 2 | 空白 | 空白 | 至少1台9GHz;自动雷达标绘1+自动跟踪1 |
| 电子定位设备 | 1 | 1 | 1 | 空白 | 按表列 |
| 回声测深仪 | 1 | 1 | 1 | 1 | GT≥500 |
| 测深手锤 | 1 | 1 | 1 | 1 | 已有回声测深仪可免 |
| 不迟于何时 | 原表适用对象 | 必须连同脚注记 |
|---|---|---|
| 2010-10-01之后第一次年度检验 | 300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的自航船 | 沿海=国内海上;第一次年度=第一次营运 |
| 2011-01-01之后第一次年度检验 | 200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所有港作拖船 | 所有客船及≥500货船仍按首款A级 |
| 不迟于何时 | 原表配备范围(总吨) |
|---|---|
| 2010-07-01 | ≥3000沿海客船、滚装船 |
| 2010-10-01后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2010-12-31 | 1000至3000沿海客船、滚装船;≥3000液货船 |
| 2011-01-01后第一次年度检验 | 1000至3000液货船 |
| 2011-04-01后第一次年度检验 | 300至1000沿海客船、滚装船、液货船;≥3000沿海集装箱船;≥10000沿海所有其他船;≥200拖船 |
| 2011-07-01后第一次年度检验 | 1000至3000沿海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沿海所有其他船 |
| 设备 | 主要对象与条件 | 等级 / 替代 / 程序 |
|---|---|---|
| AIS | 所有客船、≥500货A级;小货查表 | 小货A/B;B静态外部写入、运行记录可查 |
| ECS | 国内海船按船型/吨位/历史时表 | A级ECS;符合MSC.232(82)的ECDIS可满足 |
| VDR | 有滚装装货或装车处所的滚装客船 | 本款未写统一客货吨位门槛 |
| AIS/ECS免装 | 规定安装时间后1年内报废/永久停运 | 申请→附加检验→符合后各自证明报告 |
| ≤2h短航程 | 航行时间条件 | 可按遮蔽配备,不重新划航区 |
| 项目 | 要求 | 适用 / 基准 |
|---|---|---|
| 一般视域对象 | 总长L≥55m | 顶推组合另至少(1),L取Lc |
| 前方海面遮挡 | ≤min(2L,500m) | 船首前方每舷10°;所有吃水/纵倾/甲板货 |
| 正横前方单盲区 / 总盲区 | ≤10° / ≤20° | 前方±10°内单区更严≤5° |
| 盲区间可视扇形 | ≥5° | 两个盲区之间 |
| 驾驶位置水平视域 | ≥225° | 左右均至正横后≥22.5° |
| 每一翼桥水平视域 | ≥225° | 对舷前45°→正前→同舷正尾180°;船舷可见 |
| 主操舵位置 | 每舷≥60° | 从正前方算 |
| 驾驶位置视觉高度 | 1800mm;特殊≥1600mm | 自驾驶室甲板;大浪纵摇时水平前视 |
| 正前窗外倾角 | 10°~25° | 距垂直面,顶部向外 |
| 清晰视域正前窗 | 至少2扇 | 任何天气任何时候;其他窗按形状 |
| 框架 / 玻璃 | 框架尽少,不在工作站正前;无偏振/着色 | 下缘尽低且不遮前视 |
| 情形(编者示例) | 结论与所改条件 |
|---|---|
| GT4999→5000,其他相同 | 跨入主+应急电源档;不能再仅主 |
| 沿海客船GT=250 | AIS首款要求A级,不借小货A/B选择 |
| L=250m→300m | 遮挡上限均500m;2L已达到或超过500 |
| 两盲区各10°,间距5°,一盲区在船首±10°内 | 单区总和间距似符合,但前方单盲区10>5仍不符合 |
| 短航程正好2h | 包含在≤2h,可按遮蔽要求配备 |
| 用了电气复示操舵罗经 | 须满足附录1,且不能仅因此免备用标准罗经 |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本章装设的设备经认可,性能查相应附录
回忆检查:适用对象 → 触发条件 → 数值与边界 → 例外。本分支全部考点卡 ↗
口诀是编者辅助,不改变大纲层级。图中压缩的数值要与本卡完整条件一起记;掌握项进一步能选对检验要求和验证证据。
5项 · 掌握2 · 理解2 · 了解1 回看本分支图解 ↑
助记本章只机动;看表客货,看视域总长。
防误记 无线电章另有有人非机动船条款,不能据此改变航行设备章适用船型。
适用的船舶类型(第5.1.1条)(了解)
本章仅适用于机动船舶。
对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顶推船的驾驶室可视范围应至少符合本章5.2.2.1(1)的规定。其 中,将组合体视为单独船,船长取组合体长度Lc。
本章所述的船长是指船舶总长。 5.1.2 对航行设备的一般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6.1.2 · 4项
助记四防:流、压、瞬变、反接。
防误记 四防与供电来源、转换开关、接地分别是不同要求。
航行设备的保护(第5.1.2.7条)(掌握)
航行设备应设有防止过电流、过电压、电源瞬变和偶然的极性反接影响的保护装置。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五千含边界,主应两电源;以下可只主。
防误记 5000属于双电源档;不能套用无线电章的小船专用备用电源例外,或自行补航行设备1h备用。
航行设备的供电(第5.1.2.8条)(掌握)
除5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外,航行设备可仅由主电源供电。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多电源快切换,开关不必装机内。
防误记 触发是使用多于一个电源,而非只按5000总吨;条文没规定一律必须内置。
供电转换(第5.1.2.9条)(理解)
如航行设备使用一个以上电源,则应设有迅速从一个电源转到另一个电源的转换开关,但 该转换开关并非必需安装于设备之中。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裸露金属接地,电源端子不接地。
防误记 此条没有无线电高频接地1.5m/0.02Ω参数,不能跨章机械移用。
接地(第5.1.2.10条)(理解)
应提供措施使设备的裸露金属部件接地,但不应造成任何电源端子的接地。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7项 · 掌握3 · 理解3 · 了解1 回看本分支图解 ↑
1.6.2.1 · 6项
助记先航区四列,再吨位、替代与附加。
防误记 反射或电气复示能替代操舵磁罗经,不自动获得免备用资格;设备数量、频段和自动标绘/跟踪须一起看。
规则表格原页 PDF231 ↗航行设备配备的名称与数量(第5.2.1.1条)(掌握)
除另有规定外,客船和货船应按本节表5.2.1.1 的规定配备航行设备。航区划分见本法规总 则的规定。 客船、货船航行设备配备定额表 表5.2.1.1 远海 航区 近海 航区 沿海 航区 遮蔽 航区 配备要求 标准磁罗经 1 1 1 1 操舵磁罗经 1 1 1 1 (1)设有反射磁罗经的船舶可不再设置操舵磁罗经; (2)如操舵磁罗经采用标准磁罗经的电气复示罗经,其应满足 本章附录1的相关要求 备用标准磁罗经 1 1 1 已设有操舵磁罗经或陀螺罗经的船舶可不再设置备用罗经, 但采用反射磁罗经或电气复示罗经代替操舵磁罗经的除外 在水平面360°范围测得方位的器具 1 1 1 1 陀螺罗经 1 1 ≥500总吨的船舶 陀螺罗经的方位分罗经 2 2 ≥500总吨的船舶 陀螺罗经的航向分罗经 按需要数 量配置 至少应在主操舵位置(若此位置上能清晰地从主罗经读数则 除外)和应急操舵位置(如设置)上配置 舵角指示器 1 1 1 1 对于需在翼桥操纵的船舶,还应在翼桥额外设置 推进器转速指示器 1 1 1 1 雷达 1 1 1 (1)雷达装置应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 (2)配有电子标绘装置,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配备自动跟踪 仪。 2 2 (1)≥10000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 (2)雷达装置应至少有1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 (3)配备1台自动雷达标绘仪; (4)配备1台自动跟踪仪。 电子定位设备 1 1 1 回声测深仪 1 1 1 1 ≥500总吨的船舶要求配备 测深手锤 1 1 1 1 配有回声测深仪的船舶除外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客全A、货五百A;小货查表,B级信息不能随改。
防误记 客船不能套<500货船A/B可选;静态信息不能屏幕随改,记录却可以屏幕查询;5min和≥10次用途不同。
规则表格原页 PDF232 ↗2022更新|5.2.1.2(5)(6) B级AIS性能应符合附录11;静态信息与开关机/工作记录按所列要求;A级和B级AIS均应基于北斗技术。依据2022通报第22~23页。
B级AIS性能应符合附录11;静态信息与开关机/工作记录按所列要求;A级和B级AIS均应基于北斗技术。依据2022通报第22~23页。
以下2020原摘录为历史来源,受影响处按上述修改核对。
自动识别系统(AIS)的配备规定(第5.2.1.2条)(掌握)
船舶应按下列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 航区分类 最低配备定额 航行设备名称 (1)所有客船和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配备一台A 级AIS 设备,其性能标准见附录8。 (2)国内海上航行的500 总吨以下货船应按表5.2.1.2 的要求配备一台A 级或B 级AIS 设备。 AIS配备要求 表5.2.1.2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① 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 ②船舶; 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① 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 ②船舶; 所有港作拖船 注释:①本表中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系指的第一次营运检验。 ②本表中的沿海航行系指国内海上航行。 (3)符合表5.2.1.2 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 入营运前配备本条(2)中要求的设备。 (4)表5.2.1.2 要求安装AIS 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船 舶所有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免装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舶进行附加检验,经检验符合规定的由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AIS 系统免装证明报告”。 (5)B 级AIS 设备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 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 术要求(暂行)》或IEC 62287-1《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 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 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DMA)》,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禁止用户随意修改静态信息 (a)静态信息在AIS 设备安装时输入。静态信息只有在船舶变更船名、MMSI 或船舶类型 时才需要更改。 (b)静态信息应通过外部接口写入AIS 设备,不能通过人机界面进行更改。 静态信息内容包括下表所述信息: B 级AIS 静态信息 信息内容 信息的类型和相关要求 船舶名称 在安装时设定,字母数字无空格。 MMSI(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 在安装时设定,9 位数字。 呼号 在安装时设定。 IMO 号码 在安装时设定,7 位数字。 船舶类型 从预设的列表中选择。 定位天线的位置 船长和船宽通过在船舶上安装AIS 所需要的GNSS 天线所设定的安 装位置参数确定(根据ITU-R M.1371,共有4 个参数,其中参数A 是距 离船艏的距离,B 是距离船尾的距离,C 是距离船舶左舷的距离,D 是 距离船舶右舷的距离。双向的船舶需要根据船艏修改A 和B)船长为A、 B 参数之和,船宽为C、D 参数之和。 ②自动记录开关机时间 (a)AIS 设备应能记录并存储最近不少于10 次的开机和关机时间,同时设备每5 分钟查询 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并记录最近一次处于工作状态的时间。 (b )记录的格式为:开机记录“ YYYY-MM-DD HH:MM:SS 开机” ;关机记录为 “YYYY-MM-DD HH:MM:SS 关机”。工作状态记录为“YYYY-MM-DD HH:MM:SS 工 作”。(注:YYYY-MM-DD 表示:年-月-日;HH:MM:SS 表示:时:分:秒)。 (c)开关机记录可通过人机界面进行查阅,也可通过外部接口导出到移动存储介质中。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ECS按船型吨位查时表;A级,合格ECDIS可替。
防误记 ECS不是任意电子地图软件;允许的是符合指定决议的ECDIS,不能写成两种系统必须同时配。
规则表格原页 PDF233 ↗2022更新|5.2.1.3(3) ECS满足本章附录12的A级设备要求;符合IMO MSC.232(82)的ECDIS仍可满足该配备要求。依据2022通报第23页。
ECS满足本章附录12的A级设备要求;符合IMO MSC.232(82)的ECDIS仍可满足该配备要求。依据2022通报第23页。
以下2020原摘录为历史来源,受影响处按上述修改核对。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的配备要求(第5.2.1.3条)(掌握)
国内航行海船应按表5.2.1.3的要求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 ECS 配备要求 表5.2.1.3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2010年7月1日 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 ①客船、滚装船舶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②,最迟不晚 于2010年12月31日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 ①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 吨及以上液货船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②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 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② 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 ①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 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 ①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 海航行 ①所有其它船舶,200总吨及以上拖船 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② 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 ①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 海航行 ①所有其它船舶 注:①本表中的沿海航行系指国内海上航行。 ②本表中的第一次年度检验系指的第一次营运检验。 (1)符合表5.2.1.3 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 入营运前配备5.2.1.3 要求的设备。 (2)表5.2.1.3 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 运的,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免装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舶进行附加检验,经检验符合 规定的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载电子海图免装证明报告”。 (3)国内航行海船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应符合本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 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 级设备要求。国内航行海船可以配备符合IMO MSC.232(82) 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来满足上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配备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VDR:滚装客船+滚装装货或装车处所。
防误记 不是所有客船、所有滚装货船都由该款要求VDR;也不是必须两种处所同时具备。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配备要求(第5.2.1.4条)(理解)
具有滚装装货处所 ①或装车处所 ②的滚装客船,应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航时不超二小时,可按遮蔽配。
防误记 正好2h包含;“可”不是必须;“短航程按遮蔽配”不是所有航行设备一律不配。
航行时间不超过2h的短航程船舶的配备要求(第5.2.1.5条)(理解)
对航行时间不超过2h 的短航程船舶可按遮蔽航区要求配备。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助记2022新增已补齐:一套北斗集成,定位+海图,适用加AIS。
防误记已找到条文来源,不再待核;5.2.1.6香港航线不是本条。集成不自动免雷达、VDR、罗经或相应备用性能。
来源补齐:2022修改通报第23页新增5.2.1.7,附录10第24~26页。原2020正文没有该新增条,原考纲了解层级不变。
第5.2.1.7条(了解)
本节表5.2.1.1中的电子定位设备、5.2.1.3条中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或电子海图信息与显示系统(ECDIS),如适用还可包括5.2.1.2条中的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功能,可由1套附录10中的基于北斗技术的多功能集成系统(MIBT)来实现。
附录10的组成、性能、故障隔离、供电和备用条件见上方新增专题;旧相邻香港航线条不再作为本条依据。
助记总长五十五;前二长/五百取小;盲10总20间5前5。
防误记 两种225°观察位置/方向不同;主操舵是左右各60°;窗倾角10°不是盲区10°;1800/1600从驾驶室甲板量。
规则表格原页 PDF233 ↗规则表格原页 PDF234 ↗驾驶室视域(第5.2.2条)(理解)
对于总长55m及以上的船舶,驾驶室视域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从驾驶位置上所见的海面视域,在所有吃水、纵倾和甲板货状态下,自船首前方至任何一舷10° 范围内均不应有两个船身以上的长度或500 m(取其小者)遮挡; (2)在驾驶室外正横前方从驾驶位置所见的海面视域内任何由货物、起货装置或其他障碍物造成的 盲视扇形区域的遮挡,应不超过10°。盲视扇形区域的总弧度不应超过20°。在盲视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 域应至少为5°。但在本条(1)中所述之视域内,每一单独的盲视区均应不超过5°; (3)从驾驶位置上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不小于225°的扇面,即从正前方至船舶任一舷不小 于22.5o 的正横后方向; ①装货处所,是指滚装船舶内可供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该处所的围壁通道。 ②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 处所。 (4)从每一驾驶室翼桥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至少为225°的扇面,即从船首另一侧至少45° 经正前方,然后从正前方经180°船舶相同一舷的正尾方; (5)从主操舵位置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从正前方至船舶每一舷至少60°的扇面; (6)船舷应从驾驶室翼桥上可见; (7)驾驶室甲板以上的驾驶室正前窗下部边缘高度应尽可能保持低位。任何情况下,该下部边缘均 不应成为障碍,遮挡本条所述的前视视域; (8)驾驶室正前窗上部边缘应有一个水平前视范围,当船舶在大浪中纵摇时,应确保驾驶人员在驾 驶位置上有一个自驾驶室甲板以上1800 mm 的视觉高度。在特殊情况下可允许改变该视觉高度,但不应 少于1600 mm; (9)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为有助于避免反射,驾驶室正前窗应自垂直平面顶部向外倾斜,其角度不小于10o 且不大 于25o; ②驾驶室窗之间的框架应保持最低数量,且不应设置在任何工作站的正前方; ③不应设置偏振及着色玻璃窗; ④不管天气状况如何,在任何时候至少两扇驾驶室正前窗应提供清晰的视域,此外根据驾驶 室形状,其他的一些窗也应提供清晰的视域。 (10)对于非常规设计的船舶,经本局同意,应提供尽可能接近本条规定的可视范围的布置。 5.2.3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对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顶推船的驾驶室可视范围应至少符合本章5.2.2.1(1)的规定。其 中,将组合体视为单独船,船长取组合体长度Lc。
本章所述的船长是指船舶总长。 5.1.2 对航行设备的一般要求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1项 · 掌握0 · 理解0 · 了解1 回看本分支图解 ↑
助记本章所装都认可,性能查对应附录。
防误记 有设备或数量符合不等于已认可;不同设备应查各自对应附录。
2022更新|5.3.1.1~.2及附录3脚注 认可型式;对应附录性能应满足,定位至少附录5。附录3脚注另允<300总吨雷达采用EN62252:2004或ETSI EN302248-2013要求,非免设备。
认可型式;对应附录性能应满足,定位至少附录5。附录3脚注另允<300总吨雷达采用EN62252:2004或ETSI EN302248-2013要求,非免设备。
以下2020原摘录为历史来源,受影响处按上述修改核对。
性能标准(第3节)(了解)
按本章规定装设的所有航行设备应经认可。这些航行设备的性能标准参见本章相应的附录。
公式与合并表格文字可能失去行列,应以上方图解及对应原页核对。
原附件高亮保持原样;考点层级以本文件大纲标签为准。配备表须读航区列、合并单元格与脚注;视域须读观察位置和基准。




仅取2026考纲1.6的13个分级终点:掌握5、理解5、了解3;原层级与编号保持。原2020资料可对应12项,2022新增5.2.1.7补齐第13项;AIS、ECS和性能标准更新已直接标注在原卡与专题。
引航员登离装置、航海资料及附录细节仅作为相关说明,不虚增独立考纲终点。原2020原页保留作为历史来源;受修改影响处按明确的2022说明核对。未核对未提供的全部后续版本。
图解、口诀与本页题为编者学习整理,不是法规原文或考试真题。国际公约思路与国内数值适用已经区分。